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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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为适应医疗技术发展及医疗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市、区卫生局、药监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准入制度

(一)凡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在开始进入临床应用前(含科研试用于临床)必须向医务科申报,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引起医疗事故者,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新技术、新项目范围

本制度所指新技术、新项目系指在本院临床、医技各科室在本次申报前尚未开展的诊断检查、手术、治疗项目及用于人体的新材料等。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科室应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按要求填写:项目名称(或应用材料名称),项目主要操作者,项目的临床适应范围及意义,操作中的困难估计及技术难度和风险等施等内容,送交医务科,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复印件。

(二)医务科组织新技术、新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临床实施。

(三)所报新技术、新项目为市内尚未开展的,由医务科初审后,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准入。

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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