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发展协调

合集下载

国开电大中外政治思想史(重庆)形考任务二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中外政治思想史(重庆)形考任务二参考答案

题目1.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政治思想是以()为主要特征的。

A.自然政治观决定人们的政治意识
B.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
C.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
D.民族国家和个人精神
【答案】:D.民族国家和个人精神
题目2.英国哲学家()在扫清经院哲学的基础上建立了经验主义认识论哲学,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

A.培根
B.托利拆利
C.笛卡儿
D.哥白尼
【答案】:A.培根
题目3.荷兰政治思想家()较早地对自然法的理论进行全面的阐释,初步地提出了自然权利的主张。

他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他在主权理论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

A.奥兰治
B.格老秀斯
C.斯宾诺莎
D.霍布斯
【答案】:B.格老秀斯
题目4.通过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形成了以个人权利、财产权利为核心的()观念,同时也形成了以限制权力、分权、法治为核心的()观念,这为英国自由宪政思想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

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

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在法学领域,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理论和实践运用方法的一门学科。

法学方法论主要研究如何理解法律规范、如何进行法律研究和判断、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范来解决实际问题等。

随着时代的演变和学科的发展,法学方法论也出现了多元的发展取向。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分别为实证主义取向、理论主义取向和比较法取向。

实证主义取向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重要发展取向。

实证主义强调通过观察现实和事实,进行客观的实证研究,以便获得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和实际效果。

实证主义方法强调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进行客观观察和数据验证,以证据为依据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实证主义取向注重对法律的客观认识和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揭示法律规则的实质含义和实际作用,对于促进法律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另一种发展取向是理论主义取向。

理论主义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概念分析,理解法律规则的基本概念和内在逻辑,以期达到法学知识的系统化和理论化。

理论主义方法注重对法律的逻辑结构和法律现象的理论演绎,通过推理和分析,寻求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理论构建。

理论主义取向在法学研究中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普适性,对于构建法学理论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比较法取向也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重要发展取向。

比较法取向强调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揭示法律规则之间的异同和相互影响。

比较法方法注重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和分析,寻找相互借鉴和发展的可能性。

比较法取向在法学研究中强调文化多样性和制度差异,对于促进法学的国际化和多元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总之,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包括实证主义取向、理论主义取向和比较法取向。

实证主义取向注重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观察和实证研究,理论主义取向注重对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和推理,比较法取向强调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推动法学的国际化和多元发展。

这些不同的方法论取向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理论中的两大流派,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研究方法。

自然法学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理性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应当遵循人类固有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改变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主张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和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当以客观、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和解释。

实证主义法学强调对法律规则和社会实践的实证分析,主张法学应当以事实和经验为基础,避免主观价值判断和道德偏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研究取向,它们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影响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注重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原则性;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证研究,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客观性。

这两种法学流派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法学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深远的影响。

1.2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流派,其发展历程也各具特色。

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通过对自然法的探究,认为法律应该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具有固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19世纪兴起,强调法律应该以实证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对法律进行研究和解释。

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不同时期对自然法的理解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以神圣法为基础到以理性法为基础,不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看法也各有侧重。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在启蒙时代逐渐兴起,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应该立足于客观、可验证的实证。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不同的法学观念和研究方法,为法学领域带来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研究成果。

它们的不断发展与碰撞,也推动了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演进,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和理论基础。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流派,各自有着独特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自然法学强调道德和理念在法律中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普世的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注重对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客观的观察和研究。

在当代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两种范式,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和融合的。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不仅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完善和有效的指导。

本文将通过对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探讨两者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分析自然法学在实证主义法学中的应用以及实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影响。

将总结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的重要性,并展望它们在未来法学发展中的潜力和可能性。

通过这样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学的本质和内涵,为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进步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

2. 正文2.1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自然法学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理性的法律理论,强调法律应源自自然法则,与人类道德和正义观念保持一致。

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法律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客观的道德原则之上。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1. 法律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原则是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不受人类意志和权力的干扰。

2. 人类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学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3. 法律要求的合理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并且合乎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4. 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原则保持一致,法律的存在应该符合人类的道德感受和理性判断。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2 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实证主义法学是一种基于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法学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应该以客观、可验证的事实作为基础来研究和解释。

新自然法学概述

新自然法学概述

新自然法学概述一、概念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革新和发展,它试图通过对自然法的重新解释和理解,使之与当代社会和价值观念相结合。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客观性和理性性质,认为法律存在于人类天性和理性之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而新自然法学则更加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一致性和内在联系,强调自然法的先验性和不可抗拒性。

二、特点新自然法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法的重建:新自然法学试图对传统自然法学的观点进行修正和完善,使之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它强调自然法的普适性和普遍性,但也注重自然法与社会实践和价值观念的结合,避免了传统自然法学对社会现实的忽视。

2. 法律与伦理的统一: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与伦理是相互依存的,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伦理价值为基础。

它试图通过对自然法和伦理的研究和整合,找到法律的真实和合理性基础,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 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新自然法学关注法律的目的和价值,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该以实现公正、平等和人类幸福为目标。

它试图通过对法律的目的和价值的研究,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指导,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和期望。

4.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新自然法学强调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基于对自然法规则的理解和遵循。

它试图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的研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方法和体系,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更加客观、公正和合理。

三、意义新自然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促进法学的发展:新自然法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和方法,使之能够更好地应对当代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和变化。

它通过对自然法的重新思考和演绎,为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2. 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新自然法学试图通过对自然法的研究和理解,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普适性,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3. 促进法律与伦理的统一:新自然法学试图通过对自然法和伦理的研究和整合,找到法律的真实和合理性基础,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伦理价值相结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分别强调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实际运作。

在现代法学领域,这两种理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本文将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分析其在现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本质和法的道德性质,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绝对性的规范。

自然法学认为,法是源于自然法则或神的旨意,是一种普遍适用于人类的道德规范,与特定社会、政府无关。

自然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纳、约翰•洛克等。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是一种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是理性和道德的产物,有着超越特定时空和社会的普遍价值。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法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认为法应该以实证数据和现实情况为基础,通过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受到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的,因此法律应该是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产物。

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性思想家包括波兹曼、卡尔•施密特、霍尔姆斯等人。

这些思想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现实情况和实证数据的,应该以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和理解。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可以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相互融合。

自然法学的理论可以为实证主义法学提供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参考,帮助实证主义法学更好地确定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可以为自然法学提供现实数据和社会情况的参考,帮助自然法学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

通过这种融合,法学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为法律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研究方法,也是法律学者经常使用的工具。

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并且常常相互辅助。

本文将就自然法与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理性推理和道义规范的法律研究方法。

自然法强调普遍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原则,认为某些法律原则超越了国家法律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自然法通过道德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强调法律应该反映公正和道义,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法学派、伦理学和哲学等。

相对于自然法,实证法更注重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研究。

实证法认为法律研究应该建立在实证的事实基础上,以实证统计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变化。

实证法倾向于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效果,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实用性。

实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和经济学等。

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应用上也有区别。

自然法主要应用于道义判断、伦理评价和法律源自的判决因素等方面。

自然法还可以用作对传统法律原则进行检验和评价,用以审视现行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而实证法主要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分析,如社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法律的实际效果等。

实证法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和社会学观察等手段对事实进行研究和验证。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在方法和应用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常常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

自然法可以提供一种理念框架,使实证法在研究中有所依据和指导。

实证法可以为自然法提供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以验证其道义标准的适应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和实证法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满足法学研究的需求。

总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中两种重要的方法,各自有独特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强调道义和普遍原则,而实证法注重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学研究中往往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和进步。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法学研究是一门关于法律体系、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在法学研究中,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中,法理学派系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进行评述。

1. 自然法学派系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人对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的探索,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并以此来评判人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和乔治·黑格尔等。

2. 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并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的现象和社会背景来评判法律的效力和效用。

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欧贝特·冯·贝林、卡尔·雷纳和罗伯特·哈特等。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关注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实际应用来达到这些目标。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罗塞奎·康诺尔等。

4. 解释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解释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解释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古斯特·伊斯库德、欧根·埃布林和安东尼奥·格拉西亚等。

5. 批判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和政治背景,批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权力的工具,通过对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来解决社会问题。

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卡尔·马克思、尼古拉斯·罗斯泰斯和朗达·拜尔斯等。

总结起来,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涵盖了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

不变的立场: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摘要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进行了一场著名的世纪大论战,给法学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随着对这场论战不断深入研究的,学者们认为两者的一致大于其分歧,呈现出一种不断融合的趋势。

但是,学者们太过于关注于它们的相同点,而忽视了两者从未改变的基本立场:法律辨别的不同和法律解释的不同。

而这些区别就决定了两者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法律辨别法律解释一、问题的提出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展开了一场极为著名的论战。

对于这场论战,强世功教授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都坚持了法律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原则,而对实质理性保持了高度的警惕甚至怀疑的态度。

因此”两者的分歧远远不如他们所坚持的共同立场”。

而哈特却认为:”但如果认为此处的争论只是用语上的争执,这是一种很错误的想法。

” 也就是说,两者具有不同的立场。

那么,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到底在争论什么?又有什么样的区别?二、论战引发的原始点:告密者案件1944年,一位德国士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回家探亲,在自己的家里向妻子说了一些抱怨德国纳粹领袖的话,但此时的妻子已经和其他男子交好,想要除掉自己的丈夫,很快便向纳粹当局揭发了丈夫。

丈夫受到了特别法庭的审判,并被判处了刑罚,后又被送上了战场。

战争结束后,妻子因意图谋害丈夫受到了追诉。

在案件的审理中,妻子以遵守纳粹时期的法律抗辩。

该案产生了这样的一个难题:惩罚”守法”的人是一种法律上的恶,而使不人道的人免于触犯是一种道德上的恶。

对于该案,德国法院认为,妻子所遵守的法违背了人类基本的”良知”和”正义”观念,因此作出惩罚妻子的判决。

三、德国法院选择的是与非1.哈特的指责:一个不明智的选择德国法院运用”正义”、”良知”等道德原则直接否定纳粹法律的做法,在哈特看来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

一方面,它掩盖了问题本身所具有的伦理困境:要么纵容告密者不道德的行为,要么破坏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另一方面,它采取了一个简单的道德批判方式,使道德和法律不分,造成人们思维观念上的混淆,更加有损法律的权威。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是法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

自然法学强调法律超越人类制定的规则,具有本源性和普遍性的道德价值,是法律规范的基础。

而实证主义法学则更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分析,将法律视为可以被科学研究和解释的客观现实。

这两种法学理论在近代法学发展史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和对立,但随着学者们对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入思考和研究,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并不是彻底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

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这不仅有助于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也会对法学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背景介绍】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比较,深入挖掘两种法学理论之间的共性和差异,进一步探讨它们在法学领域中的互动关系和融合趋势。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 探讨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其根源和核心观点,分析其在法律规范制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探讨其起源和主要观点,考察其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影响;3. 比较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区别,揭示二者在法学理论和方法上的差异,为后续的融合研究奠定基础;4. 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案例,探讨其具体表现和成果,评估互动融合对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5. 探讨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对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挖掘其对法学学科发展的影响,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启示。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实现,本文旨在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促进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推动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1.3 研究意义探究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立场和观点。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是一种批判现有自然法学理论的法学思潮。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自然法不应以抽象的普适规范为基础,而应以实际情境的理性判断为依据。

本文将浅谈新自然法学的来源、核心观点以及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它认为,法律应该反映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并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新自然法学也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张法律应该以伦理价值为基础,并能够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新自然法学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争议。

批评者认为新自然法学模糊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导致法律的可预测性变弱,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一些人认为新自然法学过分强调社会背景和历史情境,可能导致法律的主观化和随意性。

还有人指出,新自然法学很难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容易导致不同的法官和法律解释者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断结果。

尽管新自然法学存在争议,但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框架和研究方法,有助于解决传统自然法学中存在的问题。

新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社会背景的重要性,有助于使法律更加公正、合理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自然法学还关注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醒我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考虑到人的正当权益和伦理价值。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

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引言道德、法律和守法义务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以及个体的守法义务相互作用,才能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透视角度。

本文将从哲学观念、理论基础、对法律规则解释和社会反应的角度,探讨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关系。

一、哲学观念自然法学说强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

根据自然法学说,道德规范是由自然法所赋予的,是超出人类制定的法律的普遍和抽象的标准。

这种法则是永恒不变的,是基于基本的人类价值观和道德原则,包括尊重人权、平等和正义等。

因此,自然法学说主张,法律和道德应该是因果相关的。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是社会事实的产物,而不是任何道德或伦理理论的体现。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规则来自于社会共识和实践,是对社会权力和行为的描述和规范。

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二、理论基础自然法学说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存在着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道德规范的基础。

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规范一致,通过法律来维护个体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实证主义。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实证事实的基础上,不应该受到道德和价值观的束缚。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应该是根据社会现实和经验制定的,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社会利益。

三、对法律规则解释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应该根据道德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和效力取决于其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

自然法学说主张,如果法律与道德相悖,则个体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抵制不合理的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规则不应该根据道德规范进行解释。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一、本文概述法学界的探讨历来丰富多元,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的论争尤为引人瞩目。

这两大法学流派在法的本质、法的来源、法的适用等诸多问题上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形成了法学理论中的一对重要矛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论争,并从法伦理的角度揭示其深远启示。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理性、道德性和普适性,认为法应当体现普遍的道德准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而实证法学派则更注重法的实证性、经验性和现实性,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与道德无必然联系。

这两种观点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引发了持续不断的论争。

本文将从法伦理的视角出发,分析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核心问题,探讨它们在法的伦理价值、道德基础以及法的实践应用等方面的不同立场和观点。

通过梳理两大流派的论争历程,揭示其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深刻启示,以期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自然法学派的法伦理观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

它认为,法律应当体现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独立于人为制定的法律规则之外的,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这些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为依据,确保其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要求。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

这意味着法律不应仅仅服务于某一特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而应当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准则。

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如何,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对待。

自然法学派还强调法律的理性和合理性。

它认为,法律应当基于人类的理性认识和理解,是人们对自然法则和人类社会的深刻洞察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理性原则,确保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自然法学派的法伦理观,对于理解和评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社会规范,更是道德和正义的体现。

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我们应当尊重并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确保所有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弗朗科·本斯纽里薛军译1、本演讲的目的在于简要地勾勒出构成西方法文化之中,在关于法的理论和实践形态方面作为基础支柱的三个关于法的基本理念。

它们分别是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

我不准备叙述它们各自的来龙去脉,而是以分析的形式,指出其各自的理论要点,并且将它们进行对比,以凸显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和差异。

这样可以至少在形成一个大概的轮廓,说明西方法文化在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之中不断提出的问题以及对此所提出的重要的解决方案。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将其与的法文化特别是中国的法文化进行对比是有益的。

但是,由于我对于上述文化的无知,因此不可能进行这种对比。

毫无疑问,这一点在我们进行报告之后的讨论会的时候应该被涉及到。

2、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西方法文化——也许是所有法文化——之中,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也即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如果把正义看作是道德的一种表现的话,这一问题也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从学术语言的角度来讲,也就是法的道德价值判断问题[3].如果用拉丁术语来表述的话,西方法文化——也许是任何一种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jus e justum)的关系问题。

在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的过程之中,西方法文化建构了其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并展示了其主要的理论要点。

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概念——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立宪主义,正是西方法学思想在过去的世纪之中对上述问题作出的主要的回答。

它们在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根本的区别。

从这一角度出发,我将把它们作为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进行论述。

虽然事物总是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在不同理论的之间进行区别本身就可能导致相当的问题。

因此,我只进行一种很抽象而且概括的论述,主要只关注我所提出的问题。

二、自然法学1、自然法学代表了历史上最重要的文化思潮。

这一思想决定性地影响了直到今天的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般特征。

直到最近的两个世纪,才出现了与自然法学相对立的理论学说[5].这一理论的核心就在于确认了基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而对法所持有的二元观念。

自然法是本源,它先于人所创造的法,并且独立地存在。

这样的自然法,根据不同的理论学说而被赋予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古希腊时代的kosmos和逻各斯(logos),中世纪的神,理性主义时代的理性,更晚近时代的事物的本性等等),因而与不同的标准和资格相联系。

虽然在历史发展中,自然法学的理论形态多多少少有些变化,但是,在理论涵上却是维持不变的。

实在法(jus positum)却是人类在变化的历史之中的创造物,其形态不断发生变化。

根据不同的理论,它的渊源也有不同的来源(习惯、主权者的意志,社会契约,人权等等),因而与不同的标准和资格相联系。

但是,与自然法相对比,它始终是实在的并且是独立的。

在上述两种不同的法秩序之间存在一种精确的等级关系。

从一个方面来看,自然法是一种完美的模型,实在法应该与之看齐,否则的话就要失去其作为法的资格,因此而不具有约束力,也将使大众失去服从法的义务以及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

因此,一条人为制定的法律如果与自然法相冲突就不是真正的法,不具有法的属性,而是任性的武断,人民可以,甚至应该去违反它。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实在法又可以看做是自然法在现实世界得以落实的一种工具。

因此,如果实在法不具有它的模型——自然法——的性质的话,这种落实的目的也就没有得到实现。

2、在上述理论基础上,自然法学家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提出了以下的理论学说:a.道德在法的领域的表现也就是正义,在事实上与自然法相同一:自然法的存在也就是与法有关的正义的规则的存在;b.道德是作为合法性的标准而存在,也就是承认法之为法,法本身具有法的属性的标准。

这对自然法和实在法都有效。

由于实在法之成为法具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如果它表现出与自然法因此与道德不相吻合的特征,它就不成其为法。

c.因此,道德就深深地渗透到法的世界之中。

它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其容。

法不是一种独立于道德之外的事物,它与道德具有相同的涵,它不过是相同的道德以不同于自身的法的方式而表现出来而已。

这样的表达,是为了在日常生活之中进一步落实。

法,就其实质而言,无论是先前存在的自然法还是后来存在的实在法,不过是实现体现了法的本性,承担了确认法,取得法的资格的标准的道德的一种工具。

3、可以说,在自然法学之中,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与正义相同一。

如果我们从逻辑体系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包容关系:道德是总体或种概念,在其中自然法是一部分或属概念,在自然法之下又包括了实在法。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从实在法到自然法再到道德[6].上述理论形态可以在康德的思想之中得到验证。

康德作为最后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包括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与道德相分离,但是仍然与道德的世界相一致,因为法是实现道德的工具,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道德[7].4、还要对自然法学进行一个说明。

存在一些自然法学理论对于上述的法与道德的关系的理论提出相反的看法。

这些理论认为,实在法是自在之物,在容,标准和正义价值上都是自在的。

因此不是道德成为法的基础,而是法在这种情形中直接就是实在法成为道德的基础。

霍布斯的理论就是这种类型的理论的一个例子。

他认为,实在法是用来区分和判断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8].但是,这种术语上的理论反叛只是表面上的。

事实上,霍布斯的理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和实在法都仍然建立在自然法的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的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确立和平的契约(pacta sunt servanda)。

因此,实在法可以代表道德或自然法的标准,它本身就成为了道德。

它具有了这样的品质,因此所有的体系的最终基础仍然是道德,这与自然法学仍然相同[9].从其他的理论之中也可以得出相类似的结论。

三、法律实证主义1、法律实证主义或说是实证法学在18世纪末期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中开始兴起。

虽然它的某些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很早的时代,至少就现代的时期来看,就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后期的一些理论抉择和政治态势。

但是,作为一种广泛的理论思潮,它是在19世纪前半期的学说汇纂学派出现危机时出现的。

与此同时,在哲学上也出现了实证主义,这二者绝非巧合[10].法律实证主义表现出与自然法学截然不同的观念,与主法的二元论的自然法学相对立,它主一元论。

自然法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它是一种虚幻的观念,它没有资格作为法而存在,而属于道德领域。

唯一真实存在的法就是实在法,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展现于历史之中,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不同的实证法学思想对于法的来源因此也就是法之成为法和具有法的资格也存在不同的理论说明。

在君主专制时代是主权者的意志,在规分析法学之中是不同的基础性规,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现实主义之中是集体的认可或社会效果诸如此类。

但是,这些都是一种实在的形式化的——在严格的意义上的或实质上[11]或事实上的形式——渊源和标准。

在这种法的部,表明并展示出其具有约束力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服从的义务,以及使得公民服从的权威。

在其发展的成熟以及高级阶段,实证法学将其观点发展成为一种广泛的关于法的规化的体系化以及等级化的理论。

根据预先确定的法的涵以及立法等级,对于法进行分类整理。

这样,法就成为一套规体系。

在这一体系之中,较低等级的规来自于较高等级的规。

前者以后者作为基础。

就这样,一直可以向上推论到一个最高等级的规。

这一规确定和承认法律体系的法的资格。

这就是所谓的“法上之法”,这也就是在法律体系之中的两个层面上形成一个断裂。

其中之一起到控制另外的一个,并且对正常的法律规的产生进行限制和规[12].2、根据上述理论基础,实证法学在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上表达出如下的理论:a.法与道德是两个在实践和文化上都相互独立的领域。

它们具有不同的渊源,不同的确立和认可的标准,因此二者完全是自足的。

它们只在各自的领域之中产生作用并不对其他领域发生影响;b.但是,这并不表明法与道德就没有共同性存在。

在实践活动之中的一些规是二者共同的容,这也得到历史的确认。

例如禁止杀人,禁止欺诈等等。

但是,这些容一旦被确立为法,它就法律化了,而不再具有道德的属性了,而变得与其他可能的法的容一样,都成为法的容。

换句话说,这些规不是从事实上是作为道德的容这一事实之中取得其法律性或约束力,而是因为这些规符合了关于法的确立和承认的实在的独立于道德的标准,基于这一事实,而具有约束力。

c.采纳实证主义并非意味着对于法不能从道德的角度进行批评。

这样的批评是可以的而且是值得鼓励的,它代表了一种推动法的发展的重要的工具和立法政治。

但是,它并不进入法的部也不改变法的性质。

这也就是说,一条受到批评的因而显得不正义的规则,只要符合关于法的确立和承认的标准,即不因此而失去法律性和约束力。

它在任何一个方面仍然具有法的属性,因此也应该得到社会大众的遵守,权威机构也可以要求人民服从它。

换言之,只要符合有关法的确立和承认的标准,法的容甚至可以与道德相冲突。

3、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实证法学理论在法与道德之间进行严格的区分。

法与正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虽然它们并不相冲突。

如果从体系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我们面对的是两个不同的或相互区分的领域。

道德是一回事,法是另一回事。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的容这样的事实并不导致它们的联合。

对于这些共同的容,如果仔细观察,可以说并不是真正的共同:虽然它们有着相同的社会文化表述,比如杀人,欺诈等等,但是,这些表述在法之中变为法律性的,在道德之中变为道德性的,因此在本体上相区别。

以上说明的理论观点在凯尔逊(H.Kelsen)的思想中得到表现。

他是20世纪最著名也最有活力的实证主义法学家。

他主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严格地将法与道德相分离,但是同时也认可从道德的角度对法进行批评的可能性,并将这视为一种推动法改进和发展的工具,但是这并不牵涉各自的性质问题[13].这在实证法学的一种更精制的形态,同时也是这一思想的最近的一种重要的表述——分析法哲学之中仍然得到确认。

这一理论以最基础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巨大区分原则以及所谓的休谟定律(legge di Hume)——根据这一定律,人们不能从事先的关于描述性的前提假设之中合乎逻辑地得出指示性(规性)的结论,反之亦然——在一方面否认道德具有客观可靠的基础的可能性,在另一方面相应地排除道德对法产生的任何直接影响,把法封闭于其自身的规结构以及义务论逻辑(logica deontica)之中[14].四、立宪主义1、立宪主义需要更加专门和复杂的论述以表明它在何种意义上,以及在何种限度之可以被看作是相对于前述的两种理论的第三条思路就其一般意义而言,与其说立宪主义是一种法哲学不如说它是一种与法有关的政治哲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