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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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

题目:法定解除

姓名:吴晓玲

学号:111029019

专业:经济法

科目:合同法

任课老师:周昀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

所谓合同法定解除,一般而言,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的主要争议在于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经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定解除一般无溯及力。第二种观点则把合同区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并认为,合同法定解除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即: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定解除应有一体溯及力。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是不可取得,在此不多加论述。而第二种观点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毕竟如何划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观点是以牺牲法律的确定性来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做出的复杂构造。而第三种观点的立论基础则在于对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分,如德国。对比分析区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国家的立法及学说,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在于:第一,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后者则仅使合同向未来消灭;前者引生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的后果,而后者则只生损害赔偿之后果。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虽非仅能,但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而终止则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后者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时的情形,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形,而前者原则上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形。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等客观情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

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合同的目的落空时,才发生合同解除权。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

2、合同因预期违约而解除。

预期违约,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毁弃合同,即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将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其有两种表现形态:(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明示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做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①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

②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且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③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即默示拒绝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3、合同因迟延履行发生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4项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迟延履行属履行的时间不合格,它使合同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对合同债权的消极侵害。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来救济损害。履行迟延须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履行是可能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第三,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迟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债权人是否需要经过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将履行迟延导致的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要求经过催告,始可解除

合同。二定期行为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则无须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合同因其他违约行为而解除。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但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段,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里的违约行为主要指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与不完全履行只有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5、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而解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该条规定属法律上的解除条件的兜底条款。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情况等。另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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