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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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满足科技型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规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文件精神和我行《银行小企业信贷准入退出指导意见》(银发〔2010〕508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指在我行为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保险公司和我行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科技型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并由保险公司全额履约保证保险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符合我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四条申请“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科技型小企业;

2、企业经工商登记,各项证照均在有效期;

3、企业在政府部门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相关行

业从业经历;

5、企业有一定的实际经营年限,最近1年盈利,并能提供税单、对账单、水电单等证明材料;

6、借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贷款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企业主要上下游客户群较稳固。

8、已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五条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30-200万元。

第六条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原则上定价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水平。

第七条贷款期限为3至12个月。

第八条还款方式限定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贷款企业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

第九条贷款申请

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申请。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企业相关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贷款申请,填写推荐表,连带相关企业资料向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推荐。

企业贷款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

证、产品经营许可证明、企业资质证书、相关行业登记认证、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情况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等;

(2)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最好提供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提供近期及近三年的报表)、纳税情况说明、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往来记录;

(3)与贷款企业、相关生产研发项目有关的佐证材料(县级以上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4)公司介绍或宣传手册;上年度主要购销订单或其他可以证明公司年度采购成本、销售收入的文件或书面说明;本年度已实施、将实施的购销订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明、婚姻证明资料;

(6)公司投资方概况(包括在行业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等);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

由经办行对申请贷款的科技型小企业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的相关要求进行贷前调查,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规定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调查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企业经营者个人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投产状况、贷款的用途、还款来源情况等。贷款调查人员同时负责审核企业贷款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对不符合信贷审查审批要求的贷款申请,经办行将企业资料

退回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并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企业解释退回原因。

第五章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保证保险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对审查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经办行和申请贷款的企业共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式四份,经办行、保险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和借款企业各一份。

第十二条

经办行和借款企业共同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我行。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

在发放贷款前,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先行存入贷款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资金;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3、企业已全额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已出具了相应的履约保证保险单。

上述贷款手续落实后,经办行为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

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并接受经办行、保险公司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其中,经办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与保险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的研发、生产状况,掌握企业的贷款偿还能力,并为企业提供结算、理财、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贷款的清偿

企业按照约定将贷款全部清偿的,可以凭银行还款凭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未出险证明,企业可凭此证明及保费发票向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保费专项补贴。

第七章贷款的代偿

第十六条贷款代偿的条件

若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贷款进入代偿程序:

1.贷款到期后三个月,企业仍无法足额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

2.在贷款期间,企业连续欠息超过三个月,我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三个月,企业未按期提前归还贷款的;

3.企业发生挪用贷款及其他违约情况,我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三个月,企业未按期提前归还贷款的。

第十七条贷款代偿的办理

发生代偿条件后,经办行应分别向借款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时出具《贷款逾期通知书》或《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时准备手续向两方申请赔付。对剩余的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和相关费用损失,科技部门负责承担10%,保险公司负责承担90%。两方分别按比例履行履约保证保险责任,为保险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含至赔付之日的贷款罚息,《借款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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