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统修改版--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防范风险-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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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保证保险条款

贷款担保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贷款担保保证保险条款〔适用于湖南省〕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效劳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经银行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与投保人、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本保险合同的借款人是指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保险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借款合同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以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真实、有效为前提条件。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应该由投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归还未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且投保人无法按时、足额履行偿付金额时,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投保人担保金额的肯定比例的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以下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与投保人共同承当:〔一〕在向借款人追偿欠款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二〕在完成抵押权、质押权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成心、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二〕借款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三〕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四〕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借款合同》,或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借款人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五〕投保人提供虚伪担保证明材料的;〔六〕投保人协同借款人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以及成心拖欠行为;〔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归还贷款期间,投保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论保证保险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论保证保险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第31卷第1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 ol.31 No.1 2010年1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Jan.2010论保证保险的性质与法律适用翟伟静1杨留强2(1.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2.巩义市人民法院,河南 巩义 451200)摘要:由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法学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分歧较大。

根据保证保险在我国发展的现状,该文认为保证保险是作为一种担保手段存在的,只不过该种担保手段以保险为面目出现在我们面前,因此又区别于现有的担保手段,可以将其概括为特殊保证。

在担保法有规定时应当适用担保法,担保法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

关键词:保证保险;性质;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0)01-0140-03在我国,保证保险一词最早出现于国务院于1983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该条例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 但该条例已于2001年10月6 日被国务院废止。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开始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风险较高, 各商业银行要求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各财产保险公司随之推出保证保险业务。

我国的第一批保证保险业务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公司所属的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97)48号〕所开办的。

保证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各保险公司全面停办保证保险业务。

由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法学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分歧较大,为此本文选取保证保险的性质与法律适用进行专门探讨。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在本保险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4.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保险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2)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 投保人应当是被保险人在房屋抵押贷款中的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本人。

2. 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故意拖欠或者违约。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1. 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结束。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一直存在。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终止。

4.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建行2024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样本

建行2024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样本

建行2024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金额1.2 贷款用途2. 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2.2 还款方式3. 贷款利率3.1 贷款利率3.2 利率调整方式4. 还款责任4.1 还款义务4.2 逾期还款5. 担保方式5.1 抵押物5.2 保证人6. 保险责任6.1 保险义务6.2 保险费用7. 贷款发放与还款7.1 贷款发放7.2 还款流程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9. 违约责任9.1 借款人违约9.2 银行违约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仲裁或诉讼地点11.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终止条件11.3 合同解除条件12. 其他条款12.1 信息保密12.2 法律适用12.3 不可抗力13. 附录13.1 贷款申请表13.2 抵押物清单13.3 保证人承诺书14. 合同附件14.1 贷款合同附件一:贷款合同条款14.2 贷款合同附件二:还款计划表14.3 贷款合同附件三:保险单据14.4 贷款合同附件四: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金额1.2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具体用途为购买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款、契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用。

2. 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2 还款方式本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人应按月还本付息,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次月【】日。

3. 贷款利率3.1 贷款利率本贷款的年利率为【】%(单利),具体利率见附件一。

3.2 利率调整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本贷款的利率将做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1)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贷款人将于调整日的次月【】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执行;(2)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整基准利率,贷款人将于每次调整日的次月【】日起按最新调整的基准利率执行;(3)若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调整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本贷款的利率。

整理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

整理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

03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 同签订流程
投保申请与审核
1 2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包括被保险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抵押财 产等信息。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申请
核实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 费率。
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审核结果
3
告知是否同意承保以及保险费金额。
保险费用支付与合同生效
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通知的保 险费金额支付保险费:可以通 过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方式
02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 同要素
合同主体与客体
合同主体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是申请住房抵押 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是贷款发放机构,保险人是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受益人是贷款发放机构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合同客体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信用风险。当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保险公 司将负责赔偿贷款发放机构的损失。
保险期限与续保
保险期限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期限与贷款期限 相同,即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 清之日止。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借款人无 法按期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
续保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需要继续购买住 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 出续保申请。在续保期间,保险公司将重 新评估风险并确定保费,但通常会给予一 定的优惠条件。
争议焦点
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二
01 02
案件背景
某保险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借款人的 贷款提供担保。后借款人违约,某银行依据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本条款包括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两部分。

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必须同时投保。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意以所购房屋(有合法所有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后.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须合法有效)购买自用住房,并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最高年龄为50岁、女性为48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指贷款人,即贷款银行,房屋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指保险房屋的所有人;投保人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保险人指保险公司,即本公司。

一、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第一条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代偿责任:1、因意外事故致使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2、本合同生效180天之后因疾病致使投保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失踪后被法院宣告为死亡且无继承人成受赠人。

4、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使投保人残废而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5、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6、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或受赠人为未成年人且其监护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未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代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

2、投保人的犯罪行为或自杀、自残、斗殴。

3、被保险人未按贷款有关规定以及(抵押贷款合同)的有关标准对投保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4、抵押贷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抵押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6、投保人的恶意拖欠还款行为。

7、逾期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置抵押物费用等。

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保证保险制度从起源上看产生于消费信贷发达 的美国, 被称为 “ od” 保证 、 bn s ( 担保之 意) 其三方 , 当事人称为 s e ( u t 保证人 ) pi i l义务人 ) o— ry 、r c a( np 、b le ( i e 债权人) 并 于保险公司内部设保证部专 营此 g , 项业 务 。 当前 , 国基 于公 众 消费 理 念及 社会 发 展 , 我
收 稿 日期 :06— 3— l 2 0 0 0
作者 简介 : 邢培泉 (9 2一) 男 , 16 , 河南杞县人 , 副教授 , 法学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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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与法律 】
邢培泉 保证保险合 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是主合同( 买卖合 同、 借款合同) 的从合 同?其不 同 适用将导致不同的结论 , 也与 当事人各方利益密切
人消费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所导致。但这并不是问题 的关键所在 , 个中缘 由还在于我国《 险法》 保 未对保 证保险合同做 出明确的规定。因此 , 导致学术 界和 司法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从而 导致了司法实践 中处理保证 保险 纠纷 时的混乱 局
面。简言之, 对保 证保险合 同性 质的解析 相对法律 适用 。 不仅是亟需 的, 也是司法统一的关键所在 。
保证保险合 同。 引起法律界和保险界关注的一 个焦点问题就是 : 保证保险合 同是否属于保证合同? 是否具有从属性?即: 保证保险 的性质是保险之一 种, 还是担保之一种 ; 保证保 险合 同是 独立 合同 , 还
证” ( ) :1 应义务人要求 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 。( ) 2 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 。二者 的保险标
式向销售商购车 , 由保 险公 司提供分期付款购车 并 保证保险。合同签订后 , 购车人共欠车款 2 .9万 71 元, 销售商遂以分期付款买卖合 同纠纷为 由, 向某 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购车人偿还拖欠款项 , 并将 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0 年 1 月 , 区人 民法 院 以销售商 与保 险公司 02 2 某 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与买卖合 同法律关系是两个独 立的法律关系, 不宜合并审理为由, 回销售商要求 驳

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探析(2024版)

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探析(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探析(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合同当事人1.1 投保人1.2 保险人1.3 被保险人2. 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2.1 贷款本息2.2 贷款期限2.3 贷款用途3. 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3.2 保险金额3.3 保险费用4. 贷款保证保险的理赔程序4.1 理赔申请4.2 理赔审核4.3 理赔支付5.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解除条件5.2 终止条件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仲裁解决6.3 诉讼解决7.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 生效条件7.2 变更条件7.3 解除条件8.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8.1 投保人的义务8.2 保险人的义务8.3 监管机构的监督9. 违约责任9.1 投保人的违约责任9.2 保险人的违约责任10. 合同的适用法律10.1 适用法律10.2 法律适用解释11. 合同的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地点1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2.1 解除和终止的条件12.2 解除和终止的后果13. 保险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条款13.2 投保单13.3 保险单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2 约定的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1.1 投保人:指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付保险费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 保险人:指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1.3 被保险人:指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保险权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条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2.1 贷款本息:指投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2.2 贷款期限:指投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

2.3 贷款用途:指投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8-01-24【生效日期】201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业 务经验 不足 ,再加 上理 论 界对 保证 保 险的研 究没
业 务 的种类 之一 ,而 我 国 《 险法 》只规定 了信用 保
保 险而 未规 定保 证 保 险业 务 ,故 而 中国人 民银行 的 这一批 复 就一 度成 为 在 中国 开展保 证 保险业 务 的依
有 跟上 ,立法也 相对 滞后 ,因而 在相 关保 证保 险业
在英 国提 供合 同担保 ,英 国几 家 公 司相继 开办 此项
业 务 ,并 逐渐推 向了欧洲 市 场 。在我 国 ,保险 公 司 开办保证 保险业 务起 步较 晚 ,而且 业 务范 围小 ,涉
担保主合同的债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担保合同而
不是保 险 ” 在美 国的判 例 中 , 有偿 保证 为保 险 的 。 视
保证保 险合 同产生 于约 1 世纪末 或 1 世纪 8 9
初 ,它是 随商业 信用 的发 展 而 出现的 。最早 产 生 的
保证 保险 是诚实 保证 保 险 ,由一 些个 人商 行或 银行 办理 。1 0 年 ,美 国马里 兰 州 的诚 实存 款 公 司首次 91
院 的判 决 均 认 为 保 证 保 险 实 为 担 保 而非 保 险 ,如 18 95年 1 2 月 6日意 大 利 最 高 法 院第 2 5号判 决认 8 为 : 至于 与保 险 企业 缔 结 的保 证保 险 , “ 实质 上具 有 担保性 质 ,其 目的 不是 转移 被保 险人 的风 险 ,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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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进 行监督 和规制 。然 而对于 保证 保 险究竟 是保证
还是保 险 ,是适用担 保 法还是 适用 保 险法 ,最 高人 民法 院前后 的看法也 不一 致 :先是 将保证 保 险认定 为担保 行为 ,但 随后 又在 有关 判决 中确认 保证保 险 合 同具 有独 立性 ,不 同于担 保 合 同 ,而在 其制定 的 保 险纠纷案 件 司法解 释征求 意见 稿 中又规 定 :保 证 “

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保障贷款人权益、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是规范贷款保证保险市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义、法律关系、合同条款、监管制度等方面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义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贷款人提供保证,当贷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贷款人权益的保险产品。

三、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贷款保证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贷款人、保险人和借款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 贷款人与保险人之间:贷款人与保险人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保险人与借款人之间:保险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保险人仅对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3.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四、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包括贷款人、保险人和借款人。

贷款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保险人应当具备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人遭受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生效至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5.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因素,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收取的费用。

6.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事件。

7.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按照合同约定对贷款人进行赔偿的程序。

8.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是指贷款人与保险人之间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贷款保证保险监管制度1. 监管机构:贷款保证保险的监管机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3篇

2023年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3篇

2023年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3篇篇12023年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内容为规范和保障房屋按揭贷款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保障按揭贷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按揭贷款保险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1.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对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保险金的给付1.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标的负债而发生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给付责任。

给付责任有赔偿、退保和赔偿等形式。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确有支付按揭贷款的需要,可以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3.没有按照约定向借款人及时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导致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和罚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

四、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1.在按揭贷款还款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没有违反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2.在按揭贷款还款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果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需经过借款人和保险公司的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等合理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其他事项1.本保险合同受到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保险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对本合同的特许或禁止变更。

3.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其提供相关的保险风险信息、核实材料等。

六、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产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地,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附则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中文使用为准,如有其他语言版本,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篇22023年房屋按揭贷款保险合同一、合同签署方甲方: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二、前言为了保障贷款人的权益,降低按揭贷款风险,特制定本合同。

2023年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

2023年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

2023年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是指在购买房屋时,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以房屋作为质押物,银行提供贷款,借款人需要购买购房贷款保险来保障贷款的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购房需求的增加,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在房地产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简单介绍2023年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的概念和作用(100字)房屋按揭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以房屋作为质押物,银行提供贷款,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购房贷款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为购房贷款人提供保险保障,在特定情况下,如借款人死亡、意外伤残、失业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承担偿还剩余贷款的责任。

第二部分:2023年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的内容(800字)2023年的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合同将设置以下主要条款:1. 保险标的和金额:合同将明确保险的对象,也就是被保险的房屋和购房贷款金额。

购房贷款金额不仅包括借款本金,还包括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合同将明确这些金额的范围。

2. 保险责任:合同将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

主要包括借款人死亡、意外伤残、失业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负责偿还剩余贷款的责任。

3.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中将详细说明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用是按照房屋贷款金额的比例计算,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合同将明确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免赔额是指借款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责任额度,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最高可以赔付的金额。

5.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条件:合同将明确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工作证明等,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条件。

6. 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将说明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借款人还清贷款、贷款到期等,而解除条件包括借款人丧失贷款资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自我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银行对个人贷款客户的要求不包括()。

A.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B.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C.月收入达到当地中等以上水平D.贷款具有真实用途【答案】 C2、( )能比较灵活地按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规划还款进度,真正满足个性化需求。

A.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B.等额本息还款法C.等额本金还款法D.组合还款法【答案】 D3、最先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

A.中国银行B.中国农业银行C.中国建设银行D.中国工商银行【答案】 C4、个人住房贷款的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银行认可的担保的,银行可以()。

A.强制要求借款人以其现有财产提供担保B.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C.只能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D.只能解除合同【答案】 B5、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贷款,每月还款额中()。

A.利息逐月递增,本金保持不变B.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递增C.利息逐月递减,本金保持不变D.利息逐月递增,本金逐月递减【答案】 B6、关于个人汽车贷款发放的流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业务部门在接到放款通知书后,应审核放款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B.业务部门在确定有关审核无误后,可进行开户放款C.当开户放款完成后,业务部门应将放款通知书交借款人作回单,将“个人贷款信息卡” 交审批部门存档D.放款的方式包括放款至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和直接转人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两种方式【答案】 C7、下列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说法,错误的是()。

A.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银行的放贷意愿,但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路径没有影响B.证券化的常见做法是将资产池和相应的现金流卖给一个独立法律地位的特殊目的实体C.主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D.证券化及各种信用分级技术只是改变了风险的形态和组合,并不能消除风险【答案】 A8、催收成本较高、单位时间内催收户数有限,但是催收效率较高的催收方式是()。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2004)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2004)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商品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本条款的投保人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指贷款人,即贷款银行;保险人指本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二、本合同生效180天之后投保人因疾病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投保人失踪后被法院宣告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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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按揭房贷业务风险防X浅析【摘要】日本3.11强烈地震,使社会各界对房屋的质量和抗震能力再次予以极大的关注。

保证保险能够防X次级房贷危机、化解银行贷款风险,避免按揭贷款买受人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以房抵债、被迫搬迁等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业务量。

但是,保证保险在实际中却没有推广应用,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改变银行以强势地位强制推行贷款保险、保险公司设计理赔事项及计算保险费用不合理等情形;完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2011年3月11日,中新社东京3月19日电日本警察厅19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9日上午9点,已有7197人在11日的9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中遇难。

据警察厅介绍,在岩手、福岛等受灾地区,确认失踪人数总计10905人,死亡和失踪者总计18102人。

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无法确认去向的居民仍有数万人,其中包括警方公布的失踪者。

日本NHK电视台19日说,重灾区各地都有大量尚未确认下落的人员。

其中,石卷市因通信受影响而无法了解整个受灾情况,因此预计有1万人下落不明。

南三陆町约有8000人“不知去向”,相当于当地人口的一半左右。

女川町也有约5000人“下落不明”。

各地方政府都在抓紧确认失踪者的工作。

房屋塌陷挤压,整个受灾区房屋、道路损毁严重。

虽然,日本的房屋向我们展示了强大的抗震能力,但是,还是经不住地震和海啸的双重冲击。

于是,我们会想,如果在毁损的房屋中,有很多是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

那么,作为房贷发放机构中占主导地位的银行,该怎样来防X和面对诸如地震/海啸等超级不可抗力给社会以及自身带来的风险?地震给人们留下许多难以忘怀的记忆,也留下不少耐人探讨的法律问题。

比如,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人亡屋毁,没有还完的贷款怎么办?购买的期房已经建成还没有交付就全部毁损,贷款由开发商还是由买受人偿还?房屋毁损是不可抗力的地震造成的,开发商和买受人是否都免责?买卖双方免责了,银行的贷款又怎么办?屋毁人伤,该贷款还还不还?屋在人伤,国家的灾后补贴不足以偿还贷款,该房屋是留给地震后伤残尚且逃生的人居住还是交给银行用于抵债?不能用于抵债,银行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用于抵债,这些伤残的没有能力还债的人又在何处居住?地震中损坏的已经交付给借款人的房屋,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借款人又用什么财产来承担责任?事实上,无论是美国、中国还是世界诸多国家,对于难以预测又随时可能发生的天灾人祸,都有防X的诸多方式和制度,其中,保险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并实施的一项制度。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的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

一国的贷款机构,因发放贷款而成为债权人,对借款债务人用于抵押或按揭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在其不按时甚至于不清偿贷款债务时,对担保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这对贷款机构而言并非万事大吉。

在债权存续、借款人还款的漫长期间,贷款及住房面临许多侵害:比如,房屋买卖发生纷争借款人不偿还贷款、借款人行为能力发生变化后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因收入流中断无法偿还贷款,购买的期房没能建成、房屋遭受毁损灭失、借款人流离失所不偿还贷款等等,这都可能危害贷款债权、使担保物权无法实现。

各国法律规定用于担保房屋产生的按揭权或抵押权具有保全效力,但是,在担保人对担保房屋价值的减少没有过错时,贷款机构作为担保物权人就房屋价值减少部分不能要求担保人另外提供担保;担保房屋价值的减少或消灭的部分,就可能使贷款机构与担保人同样遭受损失。

在贷款收回之前,贷款机构承受着由诸多原因可能引起的收不回贷款的风险。

贷款机构以经营资金融通为业务,威胁贷款安全的任何风险都不能忽视。

如何合法有效地化解风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金融机构除借用债的担保外自然需要求助于保险。

同样,从借款人来说,风险事故的发生有可能造成贷款所购住房损坏或灭失。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借款人即使讲信用也自信有能力还贷,事实上也难保自身能力、经济收入等方方面面在漫长还款期间没有任何变化。

风险事故的发生、经济收入的变化、诸多意外情势的出现,在贷款归还完毕前,负债还款的压力会使忙于应付因风险事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借款人不堪重负,当借款人无论如何努力也无法按时还贷甚至不能还贷时,其住房依法[4]应当用于贷款机构实现其担保权。

这会给借款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居住上的困难、使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但是,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买房时,就购买贷款保险,这种重负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其负担和压力就会得到大大的缓解甚至消除。

因此,借款人也需要住房贷款保险。

二就借款人和贷款机构来说,保险是风险防X的措施之一。

当借款人作为投保人遭受意外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还债能力下降或者无能力还贷危及银行债权时,或者是用于担保的房屋意外毁损灭失、危及银行的担保物权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贷款负代偿责任。

这无疑将会把本由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搬迁房屋、以房抵债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保险公司,减少银行机构的资金风险负担保证银行的正常营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进而起对防X 次级房贷危机起到一定的作用。

保险公司承担借款人还贷、银行能够收回贷款的行为,是担保行为还是保险行为?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看,定金、留置依法不能在借贷合同与借贷保险合同中产生和适用。

[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保险公司为众多借款人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贷款归还担保,采用质权方式,需要多少动产或者权利?银行是否要有专门地方来保管数额巨大的动产?采用权利质权担保住房贷款有诸多的局限性:比如,能够出质的权利有限、出质的权利期限不长、权利质权的程序繁琐。

{2}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已经将借款所购住房抵押或按揭给银行,保险公司重复采用抵押或按揭物保方式,提供的物保一样存在毁损灭失的可能,因此,保险公司采用抵押或按揭的物的担保方式并不能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没有特别意义。

实践中,没有保险公司采用质权、抵押或按揭方式为借款人还款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为住房按揭贷款的归还提供保证担保在实践中有所运用。

保险公司保证贷款归还的行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主要有“保证说”和“保险说”两种观点。

“保证说”认为,保险公司的保证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一项担保业务,其法律关系由担保法调整,借款人为被保证人,银行为债权人,保险公司是保证人,其所提供的是一种有偿的保证担保。

“保险说”肯定保险公司的保证行为是保险险种之一——保证保险;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保险法调整,借款人为投保人,银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保证贷款的归还是保证保险行为而非担保行为。

所谓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借款人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按揭权人(指贷款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投保人违约行为或遭遇其它不可抗力时不能偿还贷款,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是伴随社会需要出现的新型险种,与保证担保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都是主债权债务关系之外产生的法律关系,都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障。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从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来看,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以转移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风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收回贷款负责。

保证合同不以风险的发生为要件,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要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第二,从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来看,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或者说,借贷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又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不具有双重身份,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第三,从是否有偿来看,保证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无法从债权人处获得任何对价,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实体上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仅仅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

{3}第四,从合同的生效来看,保证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为要件,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即使已经成立生效,甚至已经履行一定的期限,只要投保人不续保,不按时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会终止效力。

保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证人不用交付任何物或权利,只须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第五,从责任方式来看,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保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

保证合同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不是代位求偿权。

第六,从保证的X围来看,保证保险对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其责任X围只及于保险金额限度内;超过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X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保证的X围可以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X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从承担责任的事由来看,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只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仅要求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对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原因也做出了特别的约定,即只有当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原因恰是投保时约定的保险事故事由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等情况均可约定,发生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

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只要借款人没有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都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原因在所不问;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三保证保险首先兴起于美国。

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各贷款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制定了非常苛刻的住房按揭或抵押贷款条件:首期付款须高达30%—40%,贷款期限10—20年等。

即使如此仍然没有使银行摆脱风险。

从1929年始至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约1/3的就业人口失去工作,几乎没有新的按揭或抵押贷款,且有许多按揭或抵押贷款被取消回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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