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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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27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

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法律法规,结合以工代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旨在规范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3.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4. 贫困人口技能培训;5. 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拨付程序:1.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2. 项目实施单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3. 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要求: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3.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定期对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一、财务人员职责1. 负责项目资金核算、记账、报账等工作;2. 负责项目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 定期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报表,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4. 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完整解读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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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现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自 2014 年印发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以工代赈在
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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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工代赈工程(以下简称代赈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密施工、增量监控、全程检验、归档存档”的原则,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代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质量事故。

第四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代赈工程施工单位、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

其中代赈工程施工单位是质量管理的主体,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是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负责对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八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代赈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地质、气象等环境进行充分调研,确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受外部环境影响。

第九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入库,并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施工情况,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代赈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代赈,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的一种扶贫开发方式。

第三条工代赈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以就业为导向原则;3. 安全、质量、效益原则;4. 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代赈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4. 优先考虑劳动力需求大、就业岗位多的项目。

第七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2. 经市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 报省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4. 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2. 优先选用贫困劳动力;3.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2. 工程施工管理;3. 劳动力管理;4. 资金管理;5.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代赈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工代赈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管理1、计划编制原则。

以工代赈项目,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搞好成片综合治理开发”的指导思想,我县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编制原则确定为:重点用于交通、水利、水保、通讯、低产田改造、人畜饮水等农村基础项目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并做到“治理一片、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2、计划编制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应先由各乡镇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县计委立项,由县计委根据国家和省地要求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报省地批准。

年度计划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提出建设方案,分别报县计委、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筛选后,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项目考察评估、汇总报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定,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二、以工代赈工程施工管理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以工代赈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成立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单项工程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并配有施工和管理人员,单项工程资金在2 0万元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工程指挥部,技术性强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其他项目由乡(镇)领导任总指挥。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四包,即:“包工程进度,包工程质量,包经费不突破,包工程使用效益。

”2、项目施工设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须及时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编制预算,其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

项目设计及预算分别报县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县计委牵头进行项目设计审查,其中20万元以下项目的设审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采用联合办公形式进行。

3、确定施工队伍。

项目经设审后,对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尽量就地解决劳力。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doc-免费下载以工代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政府直接投资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为内容,以缓解和最终消除贫困为目的,通过资金(或实物)投入方式,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促进其自我发展。

同时,通过组织贫困地区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一定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促进脱贫致富。

第三条以工代赈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群众参与的原则,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重点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问题,为贫困地区消除贫困创造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的原则内容第五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兼顾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

第六条以工代赈的建设原则(一)扶贫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

实施以工代赈工程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

以工代赈要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实现脱贫致富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二)相对集中、统筹兼顾原则。

以工代赈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突出扶持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突出骨干项目的示范带动效益,以点带面,有步骤有计划分类实施,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扶贫效益。

(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有序、清正、民心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和省、市以工代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全县以工代赈的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是为了鼓励贫困群众在国家扶持下,参加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务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扶贫政策。

其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县、乡镇、村公路(不含省、国道),新、改建农田水利设施,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基本农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同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坚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典型示范、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以工代赈示范片、示范村等大型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将根据我县的实际,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打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纳入项目实施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县以工代赈办是项目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项目实施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直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但技术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项目可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压滤机滤布厂家应按照《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的选择,既要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的投向范围,又要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从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项目实施乡镇应当在县级工程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上年11月底前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或推荐次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27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系统学习解读动态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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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courseware)是根据教学大 纲的要 求,经 过教学 目标确 定,教 学内容 和任务 分析, 教学活 动结构 及界面 设计等 环节, 而加以 制作的 课程软 件。它 与课程 内容有 着直接 联系。 所谓多 媒体课 件是根 据教学 大纲的 要求和 教学的 需要, 经过严 格的教 学设计 ,并以 多种媒 体的表 现方式 和超文 本结构 制作而 成的课 程软件 。LH J+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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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前言
课件(courseware)是根据教学大 纲的要 求,经 过教学 目标确 定,教 学内容 和任务 分析, 教学活 动结构 及界面 设计等 环节, 而加以 制作的 课程软 件。它 与课程 内容有 着直接 联系。 所谓多 媒体课 件是根 据教学 大纲的 要求和 教学的 需要, 经过严 格的教 学设计 ,并以 多种媒 体的表 现方式 和超文 本结构 制作而 成的课 程软件 。LH J+FHX。 课件(courseware)是根据教学大 纲的要 求,经 过教学 目标确 定,教 学内容 和任务 分析, 教学活 动结构 及界面 设计等 环节, 而加以 制作的 课程软 件。它 与课程 内容有 着直接 联系。 所谓多 媒体课 件是根 据教学 大纲的 要求和 教学的 需要, 经过严 格的教 学设计 ,并以 多种媒 体的表 现方式 和超文 本结构 制作而 成的课 程软件 。LH J+FHX。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06]47号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06]47号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06]47号二○○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以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或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和行业部门资金支出计划。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和省上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特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以工代赈建设内容根据国家要求安排。

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等。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工代赈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工代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代赈工作。

第五条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代赈项目,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工代赈政策;(二)编制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工代赈项目;(四)监督管理工代赈项目资金;(五)收集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二)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县级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考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二)优先考虑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三)优先考虑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的项目;(四)优先考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二)项目单位定期向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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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

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

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

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

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

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2]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

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

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2]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

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2]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

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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