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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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批准国家局备案或国家局直接备案的进 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 第10项外)。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事项变更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由原报国家局审批变更为报省局审批, 国家局备案。 改变国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 更为直接向省局备案即可。
事项变更
改变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 家药品标准或者国空局要求修改说明书、 按规定变更包装标签、补充完善说明书 安全性内容等的补充申请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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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其他。
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 的。 其他。
药品补充申请表
申请表中可以同时填报多项由同一技术审评部 门(指国家药典委员、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 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评的注册事项。 报不同技术审评部门的申请事项应分别填写不 同的《药品补充申请表》。 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 入事项说明。如:修改药品名称,填写新的药 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 称”。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
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 时一并提出,并在临床综述资料中详细列出 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
申请人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完成临床 试验确有困难的,按补充申请的程序申 请。申报资料包括:
《药品补充申请表》,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申 请报告(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并从临 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方面论证其 合理性)。
复审
由申请人收到审批决定后10日内向国家局提出复审。 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并将电子申 请表发送至国家局。 申请人在国家局网站查询确认电子申请表已发送成 功后,将复审资料寄至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审批。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原申请资料和样品。 国家局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维持原批准的,国家局不再受理再次复审申请。
公布结果
省局审评中心注册处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局网站 公布备案结果。
省局备案
备注一:在说明书或标签中增加“运动 员慎用”字样的简易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 质药品名单的通知”要求,名单中品种需在原 备案标签或说明书上增加“运动员慎用”。 申请人可自行将已加盖省局备案章的说明书、 标签备案稿原件带回省局,加盖更正章即可。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新药的技术转让。 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 理、临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变更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 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包装规 格等。 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其他。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概念
新药、仿制药和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 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 者内容的,应当提出药品补充申请原 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基本要求
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 变更对药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 作。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证明性文件
批准证明文件,属换发批准文号的以换发文 号为起点,2002年以后(含2002年)以生产 批件或新药证书为准,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 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
证明性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 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新药证 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 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常见需注意问题
表格填写主要问题:
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 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中药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 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常见需注意问题
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 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暂停受理品 种、含禁用药材品种、其他特别情况等。药品 行政保护品种、已有专利。 药品有多个规格的,一表一规格。合剂、口服 溶液、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多剂量品种 不同装量按包装规格管理,填写一份表。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 更的证明。
试行标准问题
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原批准为 试行标准的,到期需申请转正。
超期处理
试行标准的仿制
仿制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试行标准:新药批准生产时批准的药品标准, 试行两年后予以转正。 试行标准和转正后的标准,都是该药品的注册 标准,该企业必须执行注册标准。 现已取消试行标准 具有正式注册标准的药品,若无保护期或监测 期的限制,可以仿制,但仿制的是药品,而不 是药品标准。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申请及形式审查程序与省局备案程序相同。 省局审查:
需技术审评的,省局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 件进行现场核查,动态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样品,并通 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自抽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申请人自行将样品送至指定的 药检所检验。申请人在1周内将检验报告书连同申报资料一 套交回省局审查。 药品注册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同时进行标准复核为 60工作日;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 60工作日,同时进行标 准复核为90工作日。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审查结果:
省局自收到检验通知1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 准意见。 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符合规定,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 上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规定,发《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 明理由。
国家局审批
由省局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移送至国 家局。 样品检验报告由注册检验所上报国家局。 国家局技术审评: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国家 局审批外)。--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 说明理由。
备注: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直接报国家局。
原证明文件处理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
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由国家局予以注销。 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 有效。
省局备案程序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不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备案资 料交省局审评中心注册处;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省局备案程序
技术审评
省局审评中心自受理2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出具技术审评意见。

变更药品处方中己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 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 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项目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 事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 请事项
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 准文号。 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 国内己有批准的适应症。 改变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变更药品规格。
省局备案
备注二:下列情况省局不再受理说明书 标签变更的备案申请,申请人可凭相关 变更批件与前一次备案稿合并使用,自 行说明书标签变更即可:
已取行变更药品规格批件。 已取得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有效期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地址及名称批件。
进口药品: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国产药:包括变更包装规格,报省局备案。
事项变更
报国家局审批增加了“修订或增加中药、 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与、临床试验、 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申报程序
省局备案程序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国家局审批 原证件处理
省局备案程序
报送资料: 申请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及其电子 版并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国家局审评中心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 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13日 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10日;
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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