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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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二、哪些属于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 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 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 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 必须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七、监管与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责任:1、无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及药
品、器械,视情节罚款。 2、逾期不校验许可证的,责令限期办理,拒不校验的,吊销许
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执业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 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 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 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 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二)、(三)、(四)、(五)、(六)项所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 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三级 如何管理?第三类已取消审批(国卫医 发〔2015〕71号)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公示制度
案例
某市中医院自2002年即在骨科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 术。2009年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办法 》出台,要求对第二类临床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备案,在执业证书副本栏目注明,公示相关医疗 机构名单。2012年该市开始审核备案登记,通过首批 名单。因该院属于中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暂 时不列入审核范围。2011年该院对郑某实施人工髋关 节置换术后,患者肺栓塞死亡。其亲属认为,该医院 无开展此类手术的资质,属于超范围执业,请求卫生 局予以处罚,卫生局答复不予受理,当事人遂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卫生局对该中医院作出 行政处罚行为。
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核程序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 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改革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
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医保总额预付;医药分开 ,财政价格补偿调控机制
社会资本混合经营
一、医疗机构管理涉及的主要法
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9实施
部门规章: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校验的含义?
五、执业要求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诊疗活动;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 疗技术规范。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 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 4、医德教育;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 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5、抢救及转诊义务。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5.1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
(一)医师的概念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 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与执业医师的区别
(二)管理机构: 国家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7条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 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考试。
执业医师分为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
2、执业注册
考试合格者向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对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 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55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第56条)
对特许经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争论
如何依法规制? 1.实质是有偿使用商号,特许经营实质上就是一种公
立医院的再扩张思路 2.公立医院管理运行体制不改革,特许经营或“加盟
”的医院,仍然会用现有的运行模式 3.公立医院如何保持公益性?原有的公立医院或为空
壳 4. 特许经营的医院属性是什么? 5. 医院成本控制问题 6.绕开了产权体制、人事制度、管理机制的特许经营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应自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 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港澳台可举办独资医院 营利、非营利 三级5000万,二级2000万 市初审 省审核 卫生部审批 营利型还需商务部批准 工商注册
,灰色地带颇多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
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登记的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办理。
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
医学院本科毕业后必须“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才有资格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从考试到办理 注册,还需约半年时间。从医学院毕业 到持证注册合法行医最快需要约一年半 的时间。
8、依法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进 行特殊诊治和处理 9、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 强药品管理
10、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 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
11、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社会 公益工作
六、临床技术准入审批
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 符合伦理的原则
(三)考试和注册
1、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考试。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 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 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6、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 文件及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条件
7、尊重患者知情权的义务及医方特殊干预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 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 签字;无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 人同意 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 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 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新政策出台: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9.28
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 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 ,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 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 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
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 工作; (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中外合资办医的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7 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二)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1、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 诊疗科目、床位; 4、 注册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 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法进行审核。审核 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请人.
(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
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年的,视为歇业。 (四) 许可证的校验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 机构,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以上分类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规模功能角度划分,不符合法定分类 标准
国外法人分类: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分类:企业法人 非企 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如何设立医疗机构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设置 批准书。 分两种情况: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一百 的,向所在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床位在一百以上的,按照省级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 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 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2014.9.23
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 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 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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