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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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领域中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
1.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华为指控三星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权,并要求其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也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Uber诉Didi专利侵权案》:该案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典案例。

Uber指控Didi侵犯了其在网约车领域的专利权,并要求法院判决Didi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创新,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3. 《中国银行诉小明金融诈骗案》:该案是关于金融诈骗的经典案例。

小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有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其刑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很有价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也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案例一:企业合同纠纷的处理
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
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

然而,甲公司在约定
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无法履行合同,并未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乙公
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
的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双方达成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情况,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履行合
同义务,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
行义务,即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如果甲公司无法履行义务,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乙公司
因甲公司未交货而无法按时完成客户订单,导致损失。

在解除合同后,乙公司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
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

”八个字。

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

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

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答: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

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二:8月28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

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

[评析]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法律关系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要点: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案例的示例:
1. 诈骗案: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吸引投资者并提高股价。

他被控犯有欺诈罪和证券欺诈罪。

2. 不当竞争案:两家公司竞争同一市场份额,并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倾销和胁迫行为。

这些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3. 商业腐败案:政府官员以贿赂的方式接受了某个公司的回扣,以便该公司获得政府合同。

这些官员和公司被指控犯有商业贿赂罪和滥用职权罪。

4. 垄断案:一家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并阻碍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该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垄断行为法。

5. 资本市场操纵案:一名交易员在证券市场上以虚假的交易来影响证券价格,并从中获取利润。

他被指控违反了证券法和市场操纵法。

这些案例是实际发生过的经济法案例,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例的范围。

经济法领域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例,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涉及的各方。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1)案例1: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案情介绍: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

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

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五、案例分析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经济法案例12例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发至甲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1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甲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某工厂双倍赔偿,并请详细阐明理由。

(字数1000字以上)经济法案例2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

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

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

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

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字数在1000字以上)经济法案例31999年,农夫山泉公司在中央台做了一个广告:使用农夫山泉的天然水和纯净水分别养水仙花,画面显示天然水种植的水仙花生长得很好,富有营养,而纯净水种植的水仙花生长得不好。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经济法-有答案的案例。

一: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

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阁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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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8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 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 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 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 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 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 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 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兴隆啤酒 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 的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 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振明公司出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 求。8月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 明,由于兴隆啤酒厂的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预付款没有收回外, 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 厂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请问: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 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 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并说明理由。
9、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 限额为200万元。2005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 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 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 2005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 万元。2005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 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 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 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 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 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 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7月1日, 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 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 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 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B企业由此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 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2002年6月1日,A企业 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 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请问:(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企业在2005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 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支付其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5) 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公司法》课堂测试案例
1、某民营企业与一国有企业和个体户孙某三方拟 设立一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方 约定:某民营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作价30万 元;某国有企业以厂房出资,作价50万元;孙 某以现金出资20万元。三方的出资采取分期交 付的方式。第一期三方的出资加总不少于25万 元,在营业执照领取后的3个月内交清。其余的 资金在公司成立后2年之内交清。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权力机关为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为5人。公 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有3人。其中有1人 为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全部由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公 司章程上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内容,经股 东调整后准予登记。
5、李甲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一天在放学路上,李甲看到某 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 5000元,便买了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 抽奖结果公布,李甲中了最高奖,并将该消息告诉其母王乙, 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 柜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 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 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 一个小孩,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 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 悄拿了5000元到商场买了一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 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征得父母 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 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请问(1)本案奖金究竟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3)李甲父母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2、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一宾馆经理60台 空调的订单。空调经销商同意“先安装 空调,然后宾馆付50%货款,一个月后 再结清余款”的要求,并且要在20天内 将空调安装完毕。合同签订后第五天, 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强制执行通告, 表明该宾馆拖欠外债300多万元。该经销 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而且宾馆 经理还以追究违约责任向威胁。 请问:如果这时空调经销商不履行合同, 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 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 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 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 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 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 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清偿部分进 行债权申报。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 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得到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 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说 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 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 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课堂测试案例
1、某市无线电厂供销员李某带5张空白合 同去外地推销本厂产品。李某在旅行社 遇到社办工厂供销员推销折叠椅,认为 倒卖折叠椅有利可图,便与其签订了购 买折叠椅的合同。因椅子质量太差,造 成积压,两厂发生纠纷。无线电厂认为, 这是由于李某超越了代理权签订的合同, 厂房不负责任。 请问:这种看法同约定:甲将一批首饰卖给 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 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丙 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担保授权。保证合同中 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首饰运送至 乙所在地,但是乙认为首饰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 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首饰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 适当降低首饰的售价。乙同意甲建议,但要求再延期1个月付 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1个月到期后,乙企业以资金流转困 难为由拒绝履行债务,于是甲要求担保人丙承担保证责任, 丙以不知道该合同变更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甲于是诉至人 民法院。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丙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保证? (2)丙是否有担保的资格?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 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之初股东人数、股东的出资、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上是否存在违 背公司法规定的地方?说明理由。 (2)公司在设立时作为股东之一的国有企 业出资不足,其他股东都有义务为其出 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吗?为什么? (3)孙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是否 有效?为什么?
4、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 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 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之后愿 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 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便复信同意,并 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 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 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 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 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 前无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负责赔偿他的全部 损失。 请问(1)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赔偿全部 损失?为什么?
该公司成立半年后,自然人刘某要求加入公司,自愿 交纳现金10万元入股。经原股东一致同意,刘某成 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成立1年后,市工商局在进行年检时发现股东之一 的国有企业实际出资的厂房折现只有35万元。市工 商局责令该国有企业补齐其出资的差额。该国有企 业提出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已经无多余资金补足出 资差额。市工商局责令其余三个股东为其承担补足 其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孙某认为公司董事会的一项 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即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议召 开股东会股东须持有公司出资额的1/4以上,而孙某 仅占公司资本的20%,所以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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