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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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档案史志局
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五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
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收取财政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
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
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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