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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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媚李雅、温志勇【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2019年3月25日,上诉人骏城公司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金告知书的异议函》称:“我司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时年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按照2008年标准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

新法不溯及既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向我司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是多少

⼟地出让⾦收取标准是多少⼟地出让⾦的计算⽅式是很多承包⼟地的有关⼈员都关⼼的问题。

那么,⼟地出让⾦收取标准是多少?最新⼟地出让⾦的计算依据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出让⾦收取标准是多少根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地使⽤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关系,⼟地出让⾦收取标准法律没有全国统⼀的标准。

什么是⼟地出让⾦⼟地出让⾦是指各级政府⼟地管理部门将⼟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按规定向受让⼈收取的⼟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地使⽤期满,⼟地使⽤者需要续期⽽向⼟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政划拨获得⼟地使⽤权的⼟地使⽤者,将⼟地使⽤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地出让价款。

⼟地出让⾦基本概述⼟地出让⾦不是简单的地价。

对于住宅等项⽬,采⽤招标、拍卖、挂牌等的⽅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地出让⾦就是地价。

可是对于经济适⽤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以及开发园区等⼯业项⽬,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地出让⾦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地出让⾦的性质⼟地出让⾦,它是⼀个与⼟地和⼟地使⽤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个⼟地财政问题。

⼟地出让⾦,实际上就是⼟地所有者出让⼟地使⽤权若⼲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现⾏的⼟地出让⾦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个既有累计若⼲年的地租性质,⼜有⼀次性收取的似税⾮税性质的⽭盾复合体。

⼟地出让⾦具有地租⽽⾮税性质。

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偿性和固定性。

⼟地出让⾦,将累计若⼲年地租总和,采取⼀次性收取,则⼜似有税收的⾮租性质。

⼟地出让⾦⾃⾝就是这样⼀个内在⽭盾的复合体。

也就是说,⼟地出让⾦,似租⾮租,似税⾮税。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它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伐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一项费用,也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项重要收入。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规定和调整的一项制度。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市场情况、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土地利用的效益等因素。

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调整。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调整需要根据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土地利用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土地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以刺激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开发。

而在土地市场供小于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以控制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恶性竞争。

因此,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变通,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固步自封。

三、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理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可以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活力,推动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而不合理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则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恶性竞争,影响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在制定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透明度。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透明度是保障土地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秩序的重要保障。

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时,需要公开透明地进行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地出让⾦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现在购买的房⼦都是⼟地和房屋本⾝加在⼀起的价值,⼟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所以说我们都需要缴纳⼀定的⼟地使⽤费,那么如果要把⼟地使⽤的权利转让给其他⼈的话,这个出让⾦应当如何计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出让⾦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发⽣转让的划拨⼟地使⽤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式计算的⼟地出让⾦数额,⼟地使⽤权受让⼈有异议的,由受让⼈委托有资质的⼟地估价机构进⾏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地出让⾦。

四、划拨⼟地使⽤权成本价格占⼟地价格的最⾼⽐例不得⾼于60%,在以划拨⼟地使⽤权价格计算出让⾦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地出让⾦。

⼟地出让⾦已成为地⽅政府预算外收⼊的主要来源。

⼟地出让⾦准确地说,是⼟地使⽤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低取决于⼟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地管理法》对⼟地出让⾦的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地出让收⼊主要⽤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出、⼟地开发⽀出、⽀农⽀出和城市建设⽀出等。

⼟地出让⾦在⼟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国⼟资源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地要罚款或收回⼟地使⽤权,但地⽅政府多数不执⾏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地使⽤者⼀次性或分次⽀付的⼀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地出让⾦。

⼟地出让的⾼低与⼟地的⽤途、位置和⼟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

⼟地出让⾦⼀般⼀次性⽀付。

但有的⼟地的出让⾦⾦额巨⼤、办理出让⼿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付的形式。

可见这种多次⽀付和正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计算方式与相关问题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计算方式与相关问题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计算方式与相关问题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

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 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

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

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低价确认方法

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低价确认方法

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低价确认方法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价,协议出让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

②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金=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金=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金=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金=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最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穗价[1999]217号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国务院[1993]138号
国务院[1993]138号
穗地税发[1996]174号
营业税
转让收入×5%(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穗地税发[2008]209号财税字[2003]16号国税发[2006]74号
国发[1985]19号
国发[2005]448号
(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7%(外资单位不征收)
穗地税发[1996]174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协议转让:600元(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有哪些

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有哪些

国有⼟地出让⾦的标准有哪些
我国国有⼟地使⽤权出让的⽅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竞争机制,⼟地由谁使⽤,特别是⼟地出让⾦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法低价(包括⽆偿)出让主要发⽣在以协议⽅式出让⼟地的⾏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关重要。

⼟地出让⾦的收取标准:
⼀、个⼈住房⼟地使⽤权转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标准:1990年5⽉19⽇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19⽇(含当⽇,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新村、⼩⼭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按签订出让合同之⽇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市场时,不再补缴⼟地出让⾦。

三、由政府统⼀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标准:被拆迁户原⼟地使⽤权为1990年5⽉19⽇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续之⽇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地使⽤权为1990年5⽉19⽇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续之⽇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地如属于以出让⽅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地出让⾦。

四、以划拨⽅式取得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业⽤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地出让⾦标准:1990年5⽉19⽇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19⽇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通告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通告

附件1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广州市住宅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广州市工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地面面积
附件2
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表
单位:米、元/平方米
说明:上述路段宗地在标准深度内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加上路线价加价,超出标准深度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

公式为:宗地首层楼面地价=(路线价加价×标准深度内面积+网格点基准地价×总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

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2]102号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2]102号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收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2)102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以及对土地开发、农田征用、房产交易、铺面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的土地收益包括:(一)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取的出让金;(二)本土地开发中心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后,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综合开发费;(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房产交易产生的增值,政府在增值中依法提取的增值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铺面出租后,政府依法从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金;(五)政府依法征用农田而划拨给用地单位所收取的土地资源拓展费;(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无故不按期进行规划建设,政府依法对其征收的土地资源闲置费。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统一收取本市市区范围(不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收益资金。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到指定地点交纳土地收益资金。

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外商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资金必须用外汇支付。

第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提取5%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

该项费用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国土、房管局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广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币和外币现汇帐户,实行帐户专项管理。

第九条市国土、房管局将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当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下月十日前划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和外币现汇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央,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广州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一定金额的费用,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指确定土地出让金金额的依据和标准。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对于土地出让活动的规范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拍卖。

拍卖是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在拍卖过程中,出让方会设定起始价,竞买人通过加价竞拍,最终以最高价竞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最终竞得价格支付土地出让金。

2. 挂牌。

挂牌是指出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竞买人按照挂牌价和规定的竞买方式进行竞买,最终以最高价竞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最终竞得价格支付土地出让金。

3. 协议。

协议是指出让方与竞买人通过协商确定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在协议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因素进行价格议定,最终确定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 土地位置。

土地位置是确定土地出让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土地位于城市中心或繁华地段的出让金较高,而位于偏远地区或不太繁华地段的出让金较低。

2. 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是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关键因素之一。

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着不同的出让金标准,例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其出让金标准各不相同。

3. 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是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基本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出让金相应地越高;反之,土地面积越小,出让金相应地越低。

三、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是指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竞买人需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是指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竞买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附件4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政府以净地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应当根据确认评估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二、评估地价,是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程要求,选取适当的市场交易实例、收益实例,依照适时更新的基准地价及土地征收标准等,运用适宜的地价评估方法,评估出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等收取标准(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按照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出让,或转让时办理出让手续的,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时的确认评估地价×40%(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出让,或转让时办理出让手续的,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确认评估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确认评估地价×60%—1 —如果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确认评估地价低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确认评估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土地使用条件确认评估地价的40%核定。

(三)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出让方式处置的,现状用途确认评估地价的60%可计入改制企业资产进行量化,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国资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实施监管;现状用途确认评估地价的40%作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全额收缴。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市政府国资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确认的改制企业,尚未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或按照保留有限期划拨方式已进行处置的,待企业正式或重新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时,经市政府国资或市发展改革部门重新核准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按现状用途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未经上述部门重新核准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按评估地价全额收取。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改变后同时转让的,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按照以下公式核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的确认评估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剩余年期确认评估地价五、用于建设公共性地下通道等项目的地下空间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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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6年03月23日 09:34 来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府[1993]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收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五月,我局上报《关于审定颁布<广州市地价标准(草案)>的请示》(房管发[1992]82号),详细汇报了制定广州市地价标准的目的,地价标准测算方法,地价标准的测定及结果的结合分析,地价计算的具体方案。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该地价标准在市人民政府未审定之前可先试行,边试行边待审定”。

我局以穗国房字[1992]40号文件将该计算标准中的标准数据、调节系数、计算公式等印发试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这个地价计算标准能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各种因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用可行的。

现将修定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报上,请予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标定地价”)的计算(一)广州市各类用地的平均标定地价用地类型商业工业住宅1800元/每平方米 500元/每平方米 820元/每平方米平均标定地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说明:1.上述平均标定地价是根据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的房地产价格的资料(包括商品房售价资料及私房交易价格资料)分析测算的(详见广州市房地产房管发[1992]82号文件)。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等用地。

3.当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一时,其标定地价以建筑面积计算;当商业、住宅用地容率大于一时,其标定地价以地面面积计算;工业、别墅用地的标定地价均以地面面积计算。

(二)调节系数表表一地段(距离)调节系数表+表示上调,-表示下调,以下同注:交通因素调节系数为各指标调节系数的代数和。

表三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因素调节系数表注:该系数是各指标调节系数的代数和。

说明:1.临街指一面或一面以上临主次干道或主要商业街和专业性商业街道的位置。

2.该调节系数主要调节商业用地的标定地价,住宅用地的标定地价也可酌情选择该调节系数。

表六楼层(层数)调节系数表说明:一、别墅区指实际用地容积率小于一的低层住宅,且为庭园式的高级居住用地。

二、当建筑设计方案未最后批出时,为方便预收地价,容积率调节可采用一个略高于楼层调节系数的综合系数来计算。

表七得房率调节系数表得房率(%) 95~100 90~95 85~90 80~85 75~80调节系数 0.98~1.0 0.95~0.98 0.92~0.95 0.89~0.92 0.86~0.89 得房率(%) 70~75 65~70 60~65 55~60 50~55调节系数 0.82~0.86 0.77~0.82 0.71~0.77 0.65~0.71 0.57~0.65 得房率(%) 45~50 40~45 35~40 30~35 30以下调节系数 0.48~0.57 0.38~0.48 0.24~0.38 0.08~0.24 0.08(三)每宗地标定地价的计算公式1.某用途的标定地价(单)=10+平均标定地价(单价)×(1+地段系数+交通系数+市政、公建系数+繁华系数+特殊系数1)×位置系数×楼层系数×得房率系数×使用年限系数×特殊系数2。

2.每宗地标定地价(总地价)=∑某用途的标定地价(单价)×某用途的计价面积。

其中某用途指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途。

特殊因素1包括特殊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规划限制、特殊地位、地区发展潜力或发展制约等微观因素。

该系数一般控制在±10%之间。

特殊因素2包括政策因素、政治因素、市场供求等客观因素。

二、实施本标准的若干规定(一)新用地的标定地价以增容面积(新建面积减除合理回迁面积的途额)为计价面积,历史用地的标定地价以全部新建面积为计价面积。

(二)建筑密集区定义为:环市路以南、农林下路沿原广九铁路、海印大桥以西、南华东路沿小港路至同福路以北、多宝路、龙津路、华贵路、荔湾路、流花湖、人民北路以东的范围。

该范围内住宅回迁补偿安置比为1.3~1.5(即拆迁每平方米房屋按补偿安置1.3~1.5平方米的房屋计算)。

其它城区住宅拆迁的回迁补偿安置经为1.1~1.3。

商业回迁的补偿安置比不超过1.1。

(三)境外销售的商品房用地,其标定地价在按以上标准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加收30%。

(四)过去在建设用地开发过程中无偿承担了城市道路、区外大规模的永久性给排水、供电工程、学校以及其他大型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这些设施的投资可按具体情况在标定地价中扣减。

(五)特殊性质、用途的用途,其标定地价可酌情用其它地价评估方法进行估算。

因城市规划发展形成的特殊地段的标定地价,各类调节系数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凡属下列情况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原来是历史用地的,为完善用地手续而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或因遗失用地证明而申请补发用地证明,且目前仍未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用地性质、用地单位名称的,可继续按原行政无偿划拨的原则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营企业因兼并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目前又未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用地性质的可继续按原行政无偿划拨的原则准予办理转移,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兼并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另作处理。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已获准报建施工,并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之前预售了房屋(以预售合同之签约日期及售房收据为准),且预售合同没有明确国家追收的税费由购房者承担的,原则上该幢楼房按原行政无偿划拨的原则处理。

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非盈性利性市政设施,包括由市政建设部门安排建设的主次干道、支路等(含这些项目的拆迁周转房),管线网、环卫、广场、过江轮渡码头、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煤气供应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大、中、小学(包括幼教)等非盈利性的教学设施用地,军事用地中的部队营房、训练基地、军事设施用地、监禁用地(包括监猴、劳教场所、收容所、拘留所等)、文物保护点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村自留建设用地用作自建自用项目的,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若把此类地用于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合办工商企业的,应首先由市国土局征用为国有土地。

其自用部分土地可按历史用地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解困房项目、危房改造建设所承建的非盈利性危房改造项目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地下建筑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凡属下列情况的,可部分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办公用房项目用地,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商业用地标定地价5%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商业用地标定地价的10%计收。

自建住宅项目用地,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的10%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20%计收。

盈利性项目用地按具体用途的标定地价全额计收。

2.企业自建自用宿舍,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40%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住宅标定地价80%计收。

3.有盈利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电讯等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长途汽车的候车楼、机动候机楼、航运码头等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

4.高、新科技(工业)项目用地,有市一级以上科委证明的,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凡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等基础工业项目用地,也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

5.凡属于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的,即市区内工业用地改变功能为住宅用地,或工业用地、住宅用地改变功能为商业用地,且不能享受第一、第二点优惠的,按新用途标定地价80%计收。

6.在本单位历史用地上自建(包括新建、扩建、加建、改建)自用生产经营项目的,按标定地价的50%计收。

属利用本单位历史用地与他方合建的,原历史用地言分成比例在40%以下部分,仍按历史用地计收。

历史用地方分成比例超过40%以上的部分及合作对方分成部分,按新用地计收。

7.凡工业化的农牧业生产项目用地(如机械化养鸡场、蛋鸡场、奶牛场等),凡使用本单位历史用地的,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15%计收;凡新征用划拨土地的,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30%计收。

8.凡未办妥用地手续(包括新用或合建),但经报建批准已建成入住的房改房,按新用地者(或合建出资方)实建(实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企业单位三十元,行政事业单位十五元计收。

9.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50%计收。

(八)经市国土局批准缓征、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用地,土地受让单位对该用地只有按申报缓征、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单位名称使用土地的权益,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以土地、房屋用作出租、转让、抵押的,须重新报经市国土局批准,按缓征、减收比例以及重新申报期所在年限的标定地价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补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始得出租、转让、抵押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九)凡已扣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文教、卫生、体育及其它公共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其产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并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

(十)凡在上列缓征或部分减收范围内的减免,由市国土局在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掌握;凡在上列规定以外要求缓征或部分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申请,用地单位须按正常程序向市国土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国土局逐项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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