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情况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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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较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一、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1、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

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年1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广州市土地划拨处置规定

广州市土地划拨处置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五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

土地使用性质变更

土地使用性质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1、什么是闲置土地?根据2003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①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的;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

这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其原有的经济责任仍由原用地单位承担,包括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穗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

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

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

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这个办法,就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是阐述了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

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

在租赁⼟地上建房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租赁的⼟地是可以在上⾯修建房屋的,但是在租赁的房屋上⾯修建房屋是有⼀定的条件的,那么在租赁⼟地上建房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属应该怎么认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在租赁⼟地上建房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怎样的在租赁⼟地上建房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归承租⽅。

依照租赁⼟地所在的⼟地市场来划分,⼟地租赁可分为国有⼟地租赁与⼟地使⽤权的出租。

前者属于⼟地租赁⼀级⼟地市场,后者属于⼆级或三级⼟地市场。

原则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前⼟地租赁市场只有这两种⽅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经济组织直接承租农村集体⼟地或者国家划拨⽤地的情况,为了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及风险,下⽂也将对这种情况进⾏扼要讨论。

本⽂将以我公司为承租⼈,分三个部分三种情况讨论“租赁⼟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问题”。

第⼀部分将讨论我公司直接租赁国有⼟地使⽤权的情形,第⼆部分讨论我公司承租他⼈之⼟地使⽤权,第三部分讨论我公司租赁农村集体⼟地使⽤权或划拨国有⼟地使⽤权的情形。

国有⼟地租赁即国有⼟地使⽤权的租赁。

它作为国有⼟地有偿使⽤⽅式之⼀《⼟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得到确定,具体指:“国家将国有⼟地出租给使⽤者使⽤,由使⽤者与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签订⼀定年期的⼟地租赁合同,并⽀付租⾦的⾏为”。

国有⼟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量原有⾏政划拨⽤地如何扩⼤到有偿使⽤的范围,多⽤于原划拨⽤地发⽣⼟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地⽤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的情形。

公司通过租赁国有⼟地使⽤权的⽅式开展业务,可以省去如今买地的重⾦投⼊,在期限上也⽐买地灵活,可以为公司的投资降低不少风险。

在这种⼟地租赁形式下,国家当然拥有⼟地所有权,⼟地使⽤者即承租⼈直接从国家即出租⼈⼿中租赁国有⼟地使⽤权,依法取得⼟地的占有、使⽤、收益及部分处分权(在城市⽤地1注意:国有⼟地租赁市场上的⼟地不仅仅包括原有的国有⼟地,还包括由政府征收或征⽤农村集体⽤地⽽将其转为国有的⼟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31日印发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文结合该《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在北京召开的培训会中对其的讲解,对划拨土地估价发展过程、《指导意见》应用范围、评估要点进行阐述。

一、划拨土地价格定义及内涵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1、明确了划拨土地价格内涵为无年期限制的划拨地价,在评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核算两种价值类型的差额确定转增资本金或出让金时,划拨土地评估可以与出让等价格评估的年期不一致,划拨土地评估年期为无年期限制。

2、除上述规定内容外,估价时地价定义仍应按照规程要求,定义开发程度、利用条件、市场条件、估价期日、年期、权利类型等其他内容。

3、价格内涵是否为市场价格。

取决于地价定义中对市场条件的设定,若设定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其价格类型为市场价格。

需要区分评估方法和价格内涵的关系,不是说成本逼近法评估的结果就一定不是市场价格。

如同出让土地评估一样,是靠多种方法结果综合分析确定最终市场价格。

在评估划拨土地价格时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其中市场比较法是从市场角度,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法从成本定价的角度,收益还原法、剩余法主要从权益角度分别模拟和发现划拨土地价格,综合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若划拨土地评估两种方法差异过大,除了检查方法参数应用合理性外,应当根据评估目的、价格形成机理等因素选择相应权重,最大可能贴近划拨土地应有价格水平。

二、指导意见的应用三、划拨土地评估要点(一)评估方法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划拨土地评估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种方法不可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对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的土地估价,或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不完整或严格受限的土地权利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评估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意见。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545号各有关单位: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制定《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范围包括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等原8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南沙开发区所辖区域.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侧的地价水平。

土地级别范围仅反映土地级别变化的大致分布,具体差异以公布的网格点价格为准。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3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各种商场、加油站、各类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市场,修理、家政、洗理、中介、邮政、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餐饮旅游娱乐业用地(含酒楼、快餐店,宾馆、酒店、度假村、旅馆、游乐及旅游设施,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科研用地(含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和评估方法应用划拨用地评估一直是个难题,常有网友询问划拨土地评估问题。

以往多采用“倒算法”进行测算,国土部20号文出台后,倒算法已多不适用,而“正算法”由于各种原因,可操作性不强。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曾受省内10家评估机构委托,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有关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并形成了有关技术援助意见,其中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技术路线选择与技术难题的解决思路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引,现摘录该部分与大家分享,供参考。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问题(一)一般性问题1、划拨土地内涵是什么?权能有哪些?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土地使用年期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具有的土地权能不全面,只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土地收益权及非常有限的土地处分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是什么?其构成包括哪些?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受限权利状态下的价格,它一般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对应的基础设施状况下的土地资产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应该是划拨土地在市场上最可能形成、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价格,是以模拟市场交易为基础的。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平均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两部分构成。

土地取得成本为无偿或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支出的各项客观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是土地使用者为使土地达到一定的开发建设条件而投入的各项客观费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穗国房字[2014]56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563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穗国房字〔2009〕405号)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审核第四节登簿第五节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岀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木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实务提点2•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改变。

否则,出让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不但会因此而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且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土地用途确定后,虽不可擅自改变,但可依法改变。

只要依法改变,就可避免法律风险。

3.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1)申请变更;(2)出让方及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并报政府批准;(3)出让合同重签或变更;(4)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4.若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后的法律处理:出让方享有出让合同解除权,一旦出让方行使出让合同解除权,岀让合同一经解除,贝IJ:出让方返还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丧失土地使用权,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可视情况主张土地开发建设费用。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划归给使用者使用的权利。

在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政府通过出让的方式划拨给企业、个人等使用的,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补办出让合同的背景补办出让合同是指在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改,以满足土地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权益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202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调整,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可能需要进行补办。

二、补办出让合同的程序补办出让合同需要走一定的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流程:1. 提交申请:使用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补办出让合同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补办出让合同的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

2. 补办合同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使用者的申请情况。

如果审核通过,会组织起草补办出让合同的初稿。

3. 协商谈判:土地管理部门和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就补办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和协商。

双方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共识。

4. 签订合同:经过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补办出让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约定、权益保护、承诺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5. 履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使用者要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补办出让合同的法律基础补办出让合同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补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补办出让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一、关于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者未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权划拨属于一种无偿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

划拨土地是开发商通过划拨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用来给村民盖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那么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在再次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出售。

划拨土地的房屋由于土地成本较低,起相对价格也较低,但是大多不是正规商品房,无法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遇到拆迁等问题,能否得到补偿将会是一个未知数,建议谨慎购买.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土地资源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53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趁心分 析首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6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镇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是国家通过划拨所得,而镇政府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是行政机关。

因此,该土地不得转让,镇政府无权转让。

其次,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租赁期限10年已经属于长期租赁,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张某签订租赁合同才符合法律规定。

就本案而言,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6条的规定,镇政府无权委托某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张某虽然经过拍卖程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使用权,但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张某签订租赁合同。

镇政府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划拨国有土地行为存在超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租赁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张某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本案的意义在于划拨国有土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或者达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第4项的规定条件,必须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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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情况公告(2020)
主体建筑物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总建筑面积≤47000 平方米;
建筑限高≤6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45%;
绿地率不低于20%;
2021/4/2
3
440100-2020-0024
2020/4/2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项目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南侧
20186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务设施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B2/B1);总建筑面积≤40435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建筑限高≤6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50%;
绿地率不低于25%;
2021/4/2
4
440100-2020-0025
2020/4/7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国际展贸城项目沙亭村留用地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
39134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B1/B2);
总建筑面积不高于 91307.50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
建筑限高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建筑限高为30米,其余为60米;建筑密度不高于40% ;
绿地率不低于35%;
2021/4/7
5
440100-2020-0026
2020/4/7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广州国际展贸城留用地(柏堂村)项目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沙亭村
18274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设施用地兼容商务设施用地(B1/B2);
总建筑面积不高于 42130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50;
建筑限高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建筑限高为30米,其余为60米;
建筑密度不高于 40%;
绿地率不低于35%;
2021/4/7
6
440100-2020-0027
2020/4/7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广氮AT0607118地块九年制学校工程
天河区天坤三路以南、健明四路以东
20564
主体建筑物性质中小学用地(A33);
总建筑面积41835 平方米;
建筑限高该地块位于芩村机场净空控制范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绿地率不低于35%;
2021/4/7
7
440100-2020-0028
2020/4/7
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花都汽车产业基地赤坭园区纬六路东延线工程(一期)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花都汽车产业基地赤坭园区内
24383.414
主体建筑物性质城市道路用地(S1)
2021/4/7
咨询电话(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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