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社区警务的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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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发展社区警务的历史必然性
【摘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着重要求:“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将其作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内容纳入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体系之中。社区警务(community-policing)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端于英、美等国的先进警务机制,被认为是“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的标志。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中国公安机关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科学指导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将欧美社区警务理论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在全国普遍推行社区警务,顺应了世界警务的现代化发展潮流。
【关键词】改革开放社区警务社会稳定
一般来说,“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警务则指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核心目标的一切专业化的和社会化的治安事务”。社区警务强调警察与社会公众和谐相处,通过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增进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以全社会的力量抑制与预防犯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正是指明了发展社区警务在今后中国警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一、推行社区警务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根本上说,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社会管理机制,社区警务隶属于上层建筑,必然为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传统“静态”社会管理体系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建立了以
“保甲制”为特色的静态的社会管理体系,如从春秋时期就开始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井田制居民管理、战国时代商鞍变法推行的联保联防和连坐制度等,特别是从北宋王安石变法开始实行的“保甲制”一直延续到解放前,对日朝等周边国家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尽管有学者认为“保甲制”是中国社区警务的历史雏形,但是这种将居民束缚和控制在固定地域上的社会管理体系带有浓
厚的封建性,特别是日伪时期和建国前的国民党以“强化治安”、“清乡反共”为目的的“保甲”制度,更是具有强烈的反动性,注定被历史所淘汰。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将工作重点转向城市之后,面对如何将广大的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进行社会建设的问题,根据毛泽东“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的思想,按照过去的军事组织经验,建立了“单位制”的社会组织体系。1953 年,中央又根据彭真《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建立了街居制。这种以“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社会管理体系完全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财、物流动受到了严格限制,当时的公安工作以对单位、街居的户籍管理为各项工作的基础,仍然保留了“静态”管理的特点。
二、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对传统社会稳定体系的冲击
由于国情的特殊性,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管理体系的构建并无现成经验可循。因此,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社会稳定体
制仍以“单位制”和“街居制”为主。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在从传统的、封闭的农耕社会向现代的、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变化,社会流动越来越频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取代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些都使得单位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不得不走向崩溃瓦解”。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被逐步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管理难度加大。而基层居委会在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经济权威也逐步萎缩,作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不断弱化,例如:北京市2003 年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数量比1997 年下降了61%,而公安机关110 接警数量却成倍增长,其中80%以上是以前一般由街居处理的民事纠纷和非警务求助。在这种局面下,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传统“静态”社会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态”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在警务工作方面,八十年代初,在计划经济体制仍占主体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开展的全国性的严打斗争曾经卓有成效。但到了九十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社会流动性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单纯依靠“严打”手段已经不能有效维护治安稳定,陷入了“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呼唤着中国警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中国发展社区警务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社区警务在中国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成果。毛泽东曾经指出,“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的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社区警务作为公安改革的基础性内容,它的巩固和完善紧紧伴随着党的理论的发展。2003 年10 月14 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概念。同年11 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 号),要点就是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统筹兼顾,进一步加快公安体制改革,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社区警务是其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2006年10 月9 日,公安部正式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以社区警务服务和谐社会。当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参考文献:
[1]张兆端.关于社区警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理论学刊,2004,(2).
[2]张兆端.社区警务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