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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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疆保税港区行政
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东疆办发[2012]12号
【发布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
通知
(津东疆办发〔201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附件:
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服务窗口作用(以下简称窗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东疆保税港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津政令第103号《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津审(协调)[200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实施与效能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2010]1号《关于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通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东疆保税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的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设立的窗口实行编号管理,设立窗口的单位或部门统称窗口单位,负责其窗口的业务管理及人员配备。
第二条管委会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具体负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对各窗口单位执行本规范的质量进行考核、监督。
第二章工作规范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为:9:00--11:30, 13:30--16:30(周五下午为16:00),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工作时间到岗。
第五条工作时间内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空岗不得超过15分钟,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对外公布。
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内各窗口单位应按照管委会行政审批管理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