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注意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注意的问题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将国有资产转移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或报酬。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然而,在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以保证这一过程的公平公正,避免不当利益输送。
首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的目标和对象需要明确。
国有资产不应该随意划转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而应该有明确的规划和标准。
例如,可以将国有资产划转给有关行业或领域的重点企业或研究机构,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同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也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出现暗箱操作或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其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应该严格审查划转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划转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且符合公益性原则。
监管机构还需要监督划转后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被划转的国有资产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举报渠道,以便公众能够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另外,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该公开透明。
相关信息应该向公众充分披露,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输送。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案、进展和结果。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以确保这一过程的公平公正。
此外,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还需要考虑对于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措施。
划转国有资产的企业或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划转后的资产得到有效利用。
在划转前,可以设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激发相关人员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效果和效益得到实际评估。
最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的合同和协议需要严格执行。
划转方和受让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责,并具备相应的约束力。
对于违反合同和协议的行为,应该依法给予处罚和补救。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它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实施方案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是指政府将国有企业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
这一举措旨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为了有效实施国有企业无偿划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首先,需要明确无偿划转的对象和范围。
无偿划转的对象可以是其他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在确定无偿划转对象时,需要考虑其资质、实力和发展前景,确保无偿划转后国有资产能够得到有效保值和增值。
同时,也需要明确无偿划转的范围,即确定需要无偿划转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资产范围,确保划转行为的明确性和针对性。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划转方案和实施步骤。
划转方案应当包括划转的时间节点、程序和具体操作步骤等内容。
在制定划转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确保划转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同时,还需要明确实施步骤,包括资产评估、股权划转、资产清产核资等具体操作,以确保划转过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需要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确保划转行为的合法合规。
在实施无偿划转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和政策纠纷。
最后,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划转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要对划转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划转对国有资产配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为今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划转对象和范围、制定划转方案和实施步骤、做好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才能有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的背景与意义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是特定背景下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这项政策承载着政府的战略意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紧密相关。
首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努力发展市场经济。
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效益下滑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政府出台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通过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划转给社会资本,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力量,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此外,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也体现了政府对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考虑。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无偿划转一部分国有资产,政府可以让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更多的资源流向高效益领域,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的实施与效果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还推动了我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首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有助于优化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长期面临着体制性问题和管理困难,无偿划转政策可以引入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管理经验丰富的社会资本,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与此同时,政府还通过制定相关监管政策,确保社会资本合法合规运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转。
其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通过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政府可以引导资源向创新驱动、高端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倾斜,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升级和引领产业变革。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06•【文号】国资工字[1990]第17号•【施行日期】199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7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1990年4月6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通知》,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作了相应规定。
为了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状况,现对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况调出的资产无偿移交(不包括有偿兼并、出售、调拨),应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一)企业单位: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2.工业改级中经批准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1.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上划下划)移交的固定资产;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4.国家专门文件特殊指定无偿调拨或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划转,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二)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坚持合法合规,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划转,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四)坚持审批管理和自主划转相结合,全面促进企业优化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国企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划转申请前进行对产权划转的合规性审核,认真考虑和审查产权划转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制定产权划转申请方案,并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划转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产权划转的原因、内容、方式、范围、程序、计划、必要的风险预测、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方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须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
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审核产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审查产权划转所涉及的政策、制度、合同、债务等情况。
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四)产权主管部门和有权批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国资委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同意才能进行。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批准机关同意才能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必须保护国有资产,确保产权划转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二)划转产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确保合法合规;(三)产权划转交易要求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沪国资委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第三章市(区)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内部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及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向其他机构无偿划出或是从其他机构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0927【实施日期】 1999092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
浅析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摘要】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通过将资产无偿划转给企业进行增资,可以提升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
本文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法律依据、对企业的影响、涉税筹划的重要性、税务风险和税务规划等方面展开讨论。
国有企业在进行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时需要注意税收政策和合规要求,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文章最后介绍了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了提高国有企业税务合规水平的建议,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落实。
通过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及涉税筹划的研究,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管理和税务规划建议,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涉税筹划、法律依据、税务风险、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合规水平、国有企业影响、税务规划。
1. 引言1.1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背景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指国有企业将自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增加其注册资本。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承载者和管理者,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愈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的背景主要源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需要更加灵活高效地运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可以有效地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资本金规模,增强企业的资金实力。
这种做法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而为企业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创造条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
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在当前被广泛应用并受到重视。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增资是国有企业重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作者:sunyanmin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1999年9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划转涉税
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指出:“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在国家大力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优化产业资源配置的大背景下,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因其无须支付对价、能享受税收优惠等特点,在国有企业重组业务中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一、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的定义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 由此可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此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无偿划转的客体为国有产权以及实物资产。
二、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目前,关于国有资产(股权)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的规则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75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以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上述税法规则规定,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其税收待遇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此时,划出方对划出资产(股权)按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按资产(股权)的公允价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入方按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划转资产(股权)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以实现;(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讲解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讲解导言: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措施之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背景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过多的管理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内容解读1. 划转对象及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对象主要是经营困难或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依法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
划转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2. 划转方式和程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和程序。
划转的方式可以是无偿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无偿转移给其他国有企业,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在划转程序上,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3. 对企业的影响及保障划转无偿产权对企业本身以及职工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办法强调,在划转前必须充分说明划转的目的、办法以及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措施等内容。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就业和合法权益。
4.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划转过程的公正和透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划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划转程序及结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划转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划转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影响与问题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对国有企业改革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首先,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对于国家的依赖度,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作者:sunyanmin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1999年9月27日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关于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是政府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国家税收收入的政策,可以有效激励社会资本以及企业部署业务,拉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繁荣发展。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主要是指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比如土地、厂房和设备等,只要企业把它们无偿转让给税务部门,可以年度享受税收减免。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有助于拉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繁荣发展。
因为它
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经营,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来源,改善了企业的融资状况,和企业的发展,对整个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资金流向的不均衡,不同地区的税收
优惠程度可能不同,和可能会引起流动性缺口的问题。
要想做好资产无偿划转税收的管理,首先要落实有效的税收征收政策,以及建
立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审计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得到充分调配。
总之,资产无偿划转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健全有效的税收政策,
将会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优势。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作者:sunyanmin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二、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一)营业税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不动产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虽然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
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
观点二认为: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营业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
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对于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因此,在实务中对无偿划转资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认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观点二认为:无偿划转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划转行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属于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
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再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增值税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虽然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观点二认为: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
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1、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该文件指出了不视同销售的范围只限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并没有将子公司包括在内。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中方式,并没有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的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
但从法理上分析,如无偿划转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应该会获得税收扶持。
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59号文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重组架构使之符合文件规定,从而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待遇。
2、目前在实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无偿划转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河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值确认收入,因此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
(五)契税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