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行业政策(江苏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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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风电行业授信投向指导策略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风电行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行业授信风险,特制定本指导策略。

第二条本指导策略所指风电行业包括风力发电行业和风电设备行业。

风力发电行业所称风电项目系指利用自然风力动能发电的大型并网型风电场项目,不包括小型分散式利用风力发电、照明项目。

风电设备行业包括整机生产和零部件生产。零部件主要包括发电机、叶片、塔筒、轴承、变速箱、齿轮箱、控制系统、变频器等。

第三条风电行业贷款对应我行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代码分别为:0D4410-电力生产(风力发电)、0C390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风电整机生产)。零部件行业贷款根据具体产品情况可对应通用设备制造业(0C3500)、专用设备制造业(0C3600)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

第二章总体授信策略

第四条风力发电行业信贷策略为“选择性增长类”,可适度提高信贷占比,适当加大对行业内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审慎介入行业内劣势企业。

风电设备行业信贷策略为“维持份额类”,应在有效控制信贷风

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慎重支持。行业信贷余额可适当新增,但年信贷增幅应不高于全行平均水平。

第五条综合考虑国家新能源战略和风电行业现状,有选择地适度支持风力发电行业,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风电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六条风电设备行业的总体信贷原则是: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稳健发展。要求严格控制行业信贷总量,新增信贷应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主要投向行业内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进一步优化行业信贷结构。

第三章新增授信准入标准

第七条风力发电行业新增授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我行的最新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

2、授信项目除取得相应级别发改委的核准件,以及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和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外,还应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的项目接入批复文件;

3、对于总行级重点客户,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家统一要求不得低于20%;对于非总行级重点客户,应根据客户整体实力和风电运营经验适当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对合资或外资企业投资的风电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常不得低于33%。

第八条风电设备行业新增授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我行的最新信用评级为BB-级(含)以上,总行级重点客户(授信A类)及控股子公司最低可为B级;

2、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2.5MW及以上、年产量1000MW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备,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第四章客户选择标准

第九条风力发电行业

重点支持:五大电力央企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适度支持:华润、国华等其他具有央企背景的全国性电力企业以及地区性大型电力集团;

限制支持:除上述以外的企业及缺乏行业经验的企业。

第十条风电设备行业

重点支持:金风科技、华锐风电、东方电气、Vestas、Gamesa 等国内外整机制造龙头企业,以及为此类企业提供主轴轴承、控制系统、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配套厂商;

选择性支持:大型电力集团向上游产业链延伸而成立的风电设备企业,重点考察电力集团自身的实力、在设备企业中的股权占比以及产品定价方式等;为重点支持类企业配套提供叶片、发电机、塔筒等零部件的生产企业,重点考察此类企业订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适度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引进和消化能力强、具备批量生产能力、历史装机运行稳定、行业排名居前的整机和零部件生产

企业;

限制支持:企业实力一般、新增装机容量排名靠后、行业进入时间短的整机生产企业,以及行业排名靠后、技术含量不高、产能饱和的叶片、发电机、塔筒等零部件生产企业;

淘汰退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基本面在短期内难以有实质性改变的整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五章项目选择标准

第十一条风力发电行业

重点支持以总行级重点客户为股东背景且具备风电运营经验企业投资参与的风电项目;

优先支持选择金风科技、华锐风电、东方电气、Vestas、Gamesa、GE等六大主流厂商的设备,且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的风电项目;

对总行级重点客户主导的海上风电项目,可考虑以银团方式适度介入;对其他股东背景的海上风电项目,原则上不予授信支持。

第十二条风电设备行业

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项目信贷,除重点支持类项目外,我行信贷应主要支持“等量淘汰、上大压小”等总产能不增加的项目;

对于2.5MW以下新建风电整机项目,我行原则上不予授信支持;对于2.5MW以下的存量授信应坚持“凭单融资”,结合下游订单情况

谨慎确定授信方案。

第六章授信产品指引

第十三条对风电设备行业的授信应以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等短期授信产品为主,审慎叙做中长期项目贷款。

对订单充足,且订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均有较高保证的客户,鼓励各行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根据此类客户的实际经营需求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产品。

第十四条风电设备行业新增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固定资产项下贸易融资)的信贷审批须全部上报总行。

第七章授信担保要求

第十五条对以总行级重点客户为股东背景且具备风电运营经验企业投资参与的风电项目,可接受以信用方式叙做。对其他类型借款人的风电项目,应适当提高风险缓释要求。

第十六条对风电设备行业,原则上不叙做信用放款,我行授信原则上应有足额、有效的资产抵押。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追加我行认可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导策略适用于江苏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本指导策略由省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导策略中未尽事宜按照总、省行相关信贷管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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