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体育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11日通过,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的决定(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2023年2月1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章服务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管理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以及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普及普惠、绿色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健身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协调以及财政保障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6•【字号】浙政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6日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新时代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现代化体育强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系统理念和数字化引领发展,加快推动建成覆盖城乡、便民惠民、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我省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全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3 5%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 8平方米以上,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达到94 5%以上,创成体育现代化县(市、区)30个以上,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基本建成,高质量实现行政村体育设施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全民健身制度体系建设。
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化规范化引领工作,落实国家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
实施体育现代化乡镇(街道)建设规范、大中型体育场馆智慧化建设和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全民健身重点领域相关标准,鼓励体育社会团体制定项目团体标准。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开展2011年“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开展2011年“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体育总会•【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浙体群[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开展2011年“全民健身日”活动的通知(浙体群〔2011〕284号)各市体育局、总工会、体育总会: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启动之年,今年8月8日是第三个全国“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好2011年“全民健身日”活动,对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使设立“全民健身日”的成果真正惠及全体人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为契机,通过创新形式,整合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各级体育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组织开展贴近生活、丰富多彩、特色鲜明、注重实效、方便参与、利民惠民的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健身的意识,激发人民群众健身热情,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构建和谐社会、扩大内需、提升国民身体素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支持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原则组织开展2011年“全民健身日”活动要坚持和突出以下原则:一是突出主题。
要紧紧围绕2011年“全民健身日”主题策划开展活动。
二是公益惠民。
关注民生,推出各类公益健身惠民措施,真正使广大群众享受到健身的实惠。
三是广泛动员。
要积极协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有关企业、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日”活动的积极性,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化、生活化。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浙体群〔2015〕38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暂行规定》(浙体群〔2003〕2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构建与职责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物质保障第四章结果公布与资料保管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开展,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有关条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发布。
第三条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
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
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第五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第六条省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省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共同建立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全民健身建设方案
全民健身建设方案全民健身建设方案1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在我县全面实施,迎接北京奥运会的隆重召开,促进我县四个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从今年起每年六月为浙江省全民健身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精神,在全县开展“全民健身月”活动,特制订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今年全民健身月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深入宣传《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广泛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为主题。
二、指导思想以宣传《体育法》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为主要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全县人民对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认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和体育法制意识。
树立国民体质是综合国力重要标志的观念,参加体育活动是公民权利的观念,体育是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自我健康投资的观念和科学健身的观念。
使全县人民充分认识到身体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素质的物质基础。
国民体质建设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体育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通过健身月活动让“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全县逐步形成崇尚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氛围,以健康的体魄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时间安排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四、活动内容(一)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以宣传声势大、发动工作深入,群众参与广泛,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好为原则。
宣传活动要与群众性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紧密结合,相互烘托,达到最佳效果。
宣传活动以《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采用张贴标语,设置宣传栏,宣传版报、电视、报纸等宣传阵地。
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宣传开展健身活动好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体群[2015]38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体育局【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体群[2015]385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暂行规定》(浙体群〔2003〕2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开展,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有关条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发布。
第三条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
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
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第五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第六条省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省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共同建立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儿童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
浙江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
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伤害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无权而擅自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活动的处罚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通知后能主动及时改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有辱骂等口头行为存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肢体冲突行为存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围攻执法人员等行为存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处Hale Waihona Puke 事项处罚依据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一)
自由裁量标准
(二)
自由裁量标准
(≡)
自由裁量标准㈣
高危险性体育
《全民健身
责令改正;有违法
初次违法,没
有违法所得的,
有违法所得的,
受过行政处罚,
项目经营者取
条例》第三
所得的,没收违法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或
13
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罚
款。
款。
款。
10
游泳场所经营者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及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全省全民健身月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全省全民健身月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体群[2005]36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全省全民健身月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浙体群[2005]362号)
各市体育局: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下,2005年我省的全民健身活动首次分片区(浙东、浙中、浙西和浙北)组织联动,以县级为基本组成单位,开展具有浙江民间、民俗特色的健身或展示活动。
浙江省全民健身月活动以其先穿发动有力、活动形式多样、群众参与广泛、社会反响强烈而取得圆满成功,给我省带来新一轮的全民健身热潮。
为鼓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将对在本次全民健身月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现将有
1 / 1。
2024年上海市奉贤区九年级上学期期末中考一模道德与法治试卷含详解
上海市奉贤区2023-2024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期末道德与法治试卷一、综合理解题(12分)1.共享亚运成果,促进全民健身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
2023年,中国成功举办了第19届杭州亚运会。
(1)亚运会筹备期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执法检查,助力法规落地,这体现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_____权;市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他们履行的公民基本义务是_____。
(2)九(1)班开展了“喜看亚运新盛会”微视频拍摄活动,同学们定格了四组镜头,请你为四组镜头选择合适的标题,并在答题纸横线上填写相应的字母。
镜头标题镜头1:中国体育健儿勇攀高峰,以体育的力量凝聚爱国情怀,展现中国形象和中国成就。
A.坚持人民至上共享发展成果镜头2:从风雅颂歌到梅兰竹菊,中国以五千年的文化印记,向世界展现一场体育文化盛会。
B.坚持中国价值建设体育强国镜头3:杭州升级城市基础设施,市民居住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
赛后,亚运场馆惠民开放。
C.坚持创新驱动激发创新活力镜头4:首创数字火炬、创建数字服务平台,杭州亚运会成为中国尖端数字技术的展示窗口。
D.坚持自信自立坚定文化自信(3)针对小区推进全民健身过程中的问题,小鹏准备写一封建议信。
请你综合运用所学,从道德建设、法治意识、基层民主中任选两个角度,帮助小鹏完成此信。
尊敬的主任:您好!我是居住在本小区的居民小鹏,为更好地推进全民健身运动,我提出如下建议:针对健身设施被随意破坏的问题,我建议:_____。
针对因健身点选址不合理,导致噪音扰民的问题,我建议:_____。
让我们为树立全民健身新风尚共同努力吧!此致!敬礼!小鹏2024.1二、时政探究题(10分)2.以绿色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生态环保产业已经成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力军。
《“十四五”规划》也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壮大环保相关产业。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
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全民健身制度
健身制度第一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二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四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2021年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维护与开放第四章活动组织与促进第五章服务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开放和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促进以及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坚持以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以基层为重点,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
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2022年12月26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保障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增强全民体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服务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满足全民健身基本需求而提供的健身设施、健身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支持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布局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县(市、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设施;(二)镇(街道)应当建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设施;(三)村(社区)应当建有室内健身场地、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设施。
全民健身设施可以与文化礼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妇女儿童驿站等其他公共设施相结合。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民健身中心建设现场会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民健身中心建设现场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浙体办群[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民健身中心建设现场会的通知(浙体办群〔2010〕55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学习余姚等市(县、区)在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全面推动我省各地全民健身中心的建设,为广大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提供更为扎实的物质保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民健身中心建设现场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2010年10月11日至13日,11日报到,12日会议,13日离会。
二、地点余姚市余姚宾馆,地址:余姚市舜水南路108号,总机:*************。
三、参加人员(一)各市体育局分管群体工作领导、群体处处长;(二)各县(市、区)体育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1人。
四、会议内容(一)听取余姚市及有关市、县(市、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作经验介绍;(二)实地考察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
五、经费与会人员差旅费、住宿费自理,其他费用由会议承担。
六、其他请与会代表填写报名表(见附件),于9月24日前分别传真至省体育局群体处和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
省体育局群体处联系人:金开云;电话:*************;传真:0571-********。
余姚市全民健身中心联系人:张展;电话:*************;传真:0574-********。
二○一○年九月六日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
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41
【摘要】浙政发[2016]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9日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全民健身是实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生活幸福的重要途径,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和基础保障。
过去5年,在全省各级。
【总页数】8页(P3-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1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6]29号 [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6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J], ;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J], ;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发[2016]24号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全省全民健身月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全省全民健身月先进单位评选
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05.11.04
•【字号】浙体群[2005]362号
•【施行日期】2005.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全省全民健身月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
通知
(浙体群[2005]362号)
各市体育局: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下,2005年我省的全民健身活动首次分片区(浙东、浙中、浙西和浙北)组织联动,以县级为基本组成单位,开展具有浙江民间、民俗特色的健身或展示活动。
浙江省全民健身月活动以其先穿发动有力、活动形式多样、群众参与广泛、社会反响强烈而取得圆满成功,给我省带来新一轮的全民健身热潮。
为鼓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将对在本次全民健身月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机关、学校、部队、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等。
二、评选数量杭州、宁波、温州各3个;其他市各2个。
三、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积极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月活动。
(二)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三)本单位参与全民健身月活动认输在70%以上。
(四)积极向社会开放健身场地,并为群众健身提供条件。
(五)本单位日常健身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管理。
四、请将材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五、为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全民健身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全民健身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浙体经(2015)181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浙体经(2015)181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条例》和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一、开放范围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包含各类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游泳池和全民健身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备。
二、开放要求(一)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只适合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除外)。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公共体育设施在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和8月8日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四)公共体育设施对中小学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五)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六)公共体育设施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4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2次;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1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100人次;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 其中大型体育场馆不低于3000人次,其他公共体育设施不低于300人次。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修正)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10修正)【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2.31【实施日期】201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2004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市民参与,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健身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市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支持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
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健身活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提高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意识。
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
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每年六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健身设施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方便残疾人参加的相关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
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便于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和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在设计方案中标明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的配套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已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迁建。
第二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享受有关税收等优惠。
第四章健身服务第二十七条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定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九条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设施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
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
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具体开放时间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半价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收费标准和优惠条件等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
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
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体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健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