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规划工作,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编制。
第四条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针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推动该领域、该环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编制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除重点专项规划外,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
第五条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第六条市发改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第七条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提交市政府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4]74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74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奖励。
三、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
1.建立区领导为组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参与指导、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及时调处重大疑难问题。
2.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建立有效解决征收疑难问题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3.有明确的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有完成计划目标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依法行政。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项程序合法到位。
2.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到“阳光征收”。
3.征收补偿过程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无撤销决定和诉讼败诉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合法。
(三)项目实施。
1.及时制订上报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在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市级流程后立即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性、真实性、可行性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衢政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45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14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2014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支出835908万元,分别为:(一)财政资金(含财政资金拼盘)项目166个,预算支出安排305106万元,其中:1.续建项目143个,预算支出安排261336万元,其中:(1)一般续建项目54个,预算支出安排103393万元;(2)社会事业续建项目20个,预算支出安排44412万元;(3)城建续建项目69个,预算支出安排107149万元;(4)历年已完工项目未结款,预算支出安排6382万元。
2.新建项目23个,预算支出安排43770万元,其中:(1)一般新建项目9个,预算支出安排6080万元;(2)社会事业新建项目3个,预算支出安排9500万元;(3)城建新建项目11个,预算支出安排28190万元。
(二)部门单位自筹资金项目45个,预算支出安排174041万元,其中:1.续建项目28个,预算支出安排115461万元;2.新建项目17个,预算支出安排58580万元。
(三)国有投资公司项目74个,预算支出安排356761万元,其中:1.续建项目35个,预算支出安排187691万元;2.新建项目39个,预算支出安排169070万元。
二、2014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中,预算内安排903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安排50667万元,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安排36400万元,企业债券、银行融资等其他资金安排142165万元,部门单位自筹安排240885万元,国有投资公司自筹安排356761万元。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衢政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4〕42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衢州市区范围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市国土、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林业、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工商)、民政、人口计生、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需征收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直至征收结束:(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二)国土、规划、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三)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衢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浙测〔2014〕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综合管廊和相关的人防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测绘〕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负责建立和维护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测绘)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整理)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
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2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做到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确保按计划把每件实事办好办实。
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督查,按季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底组织考核。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一、实施治水工程1.全面落实“河长制”,全市完成河道治理350公里,基本消灭垃圾河,有效治理黑河、臭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2.建设全市城镇污水管网140公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市本级达到90%,县(市、区)达到85.5%。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3.全市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村500个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办,各县(市、区)政府二、整治大气污染4.完成全市所有水泥回转窑烟气脱硝治理。
推进巨化热电、元立等重点企业除尘、脱硫、脱硝系统的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各县(市、区)政府5.继续开展常山县辉埠镇、衢江区上方镇等石灰钙行业整治提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衢江区、常山县政府6.全市淘汰2000辆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7.市区90辆公交车完成“油改气”,市区所有出租车更新为天然气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8.全市加油站完成国IV标准汽油的提升工作。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
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衢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0日衢州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市区停车设施改造管理,规范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和停车秩序,破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衢州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道路路面狭窄、车辆停放无序、停车设施匮乏且尚未列入征收规划或计划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所称停车位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
第三条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遵循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管理、整治出新的原则,坚持完善停车设施和改善小区环境相结合,成片改造与加强后续管理并重,逐步实现交通环境良好、停车配套完善、业主自治规范的综合目标。
第二章停车位改造第四条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可结合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一并开展,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进行。
未列入整治范围的旧住宅区也可单独组织停车位改造。
第五条旧住宅区停车位改造应坚持依法改造、和谐推进的原则。
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居民的合法利益,制定切实可行旧住宅区停车位的改造方案。
第六条市区旧住宅区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区旧住宅区停车位整治改造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4]27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9【实施日期】201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
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的全面完成。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围绕大干项目、干大项目,创新项目推进机制,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发展后劲(一)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围绕“四个一”建设和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深化重点项目“互看互学”活动,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机制,加大项目协调、交办问责力度,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责任领导:赵建林常务副市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2.加快九景衢铁路、杭新景高速、衢江航运等一批重大续建项目建设,加快绕城南线、综合客运枢纽等一批重点项目开工,加快机场搬迁、衢宁铁路、衢江抽水蓄能电站等一批重大项目前期。
责任领导:赵建林常务副市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3.加快谋划一批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性项目,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点。
责任领导:赵建林常务副市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二)狠抓重大项目招商。
4.推进招商专业化和信息全员化有机结合,优化调整专业招商机构,建立项目专业谈判协调机制,切实增强招商合力。
责任领导:胡仲明副市长责任单位:市协作办(招商局)5.面向北京中关村等重点区域开展驻点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加大浙商回归、山海协作推进力度,突出引进好项目、大项目,重点要在引进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上有新突破,使招商引资成为推动“四个一”建设的强大支撑。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衢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相关规定,市法制办牵头对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衢政发〔2011〕12号)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2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继续有效的2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含需要修改的40件)目录、废止的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的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改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8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衢政办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衢州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办法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理,保障全市“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10月1日以后核发)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乡镇、村庄规划区内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衢政办发[2013]19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精神,推动我市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现就我市“小升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大战役”总体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持续发展”原则,以年营业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为200万元以下、服务业企业200万元-1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积极推动“小升规”工作,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再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期缴纳税收总额。
(二)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3年内对“小升规”企业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每年给予50%的奖励。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升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杜世源2014年12月28日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改、规划、综合执法、文广、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衢州市西区管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的补充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衢政办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的补充意见(衢政办发〔2006〕69号)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用地和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发〔2000〕103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化进程若干问题的意见》(衢政发〔2003〕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适用范围在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四至界线由市规划局公布)内因各类建设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适用本补充意见。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即东至杭金衢高速公路东接线、衢江、衢江新区东边和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规划东线,南至黄家街道、花园街道界和崇文小区规划控制线,西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西接线外一公里,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范围内(除市政府已确定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管理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住宅小区范围外),由市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按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其他范围的按属地管辖分别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负责。
二、留地面积的确定留地面积的确定执行衢政发〔2000〕1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村,由国土部门按统计部门1999年度年报的人均耕地比例和耕地总面积,一次性核定留地总面积,并以村为单位建立留地指标核算帐册,实行指标使用登记管理。
对已经审批留地和已货币兑付留地资金的,应从该村留地指标帐册中核减。
国土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时,留地面积的计算须与统计年报相同数量的耕地征用相结合,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年底兑现给被征地村。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适用范围)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旧城改造)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
(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实施。
(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
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
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
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2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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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4〕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许可事项(保留240项、下放40项、调整79项、暂停34项、取消21项)的目录予以公布。
今后,如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等,从其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对保留的事项做好规范工作;对取消、调整、下放的事项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对暂停的事项要做到有序衔接,切实避免管理脱节。
同时,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衢州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衢州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衢州市本级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衢州市本级暂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衢州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1日——结束——。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
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
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2。
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
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
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
1。
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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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适用范围)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旧城改造)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
(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实施。
(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
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
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
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合理提高。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经审查后可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商业建筑层高复杂,特殊公共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层高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4、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但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小区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须按一层面积计入容积率。
小区室外地平面标高一般按照高于周边道路平均标高0.2米考虑,特殊地形由规划部门对方案组织审查后确定。
(参考温州等市做法)5、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开放空间(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参考温州等市做法)6、建筑外墙厚度一般按0.28米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建筑密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地上首层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基底面积。
2、有顶盖的且直接有柱落至室外地面或地下层顶板面的连廊、门廊、挑廊和阳台等,按柱外围的投影面积计算。
3、底层架空或部分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的基底面积参考架空层的上一层主体计算基底面积,不包括上一层悬挑的阳台、平台、空调板等。
4、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计入基底面积。
但高差小于1.20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可视为室外台阶不计入基底面积。
5、独立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入口,顶盖高度大于2.20米的,计入基底面积。
6、建筑外墙厚度一般按0.28米计算基底面积第四章建筑间距(参考杭州市做法)第九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节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第十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30°—45°方位0°—15°(含)15°—30°(含)>45°(含)间距系数 1.0L0.9L0.8L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第十一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不得低于10 m。
第十二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第十四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第十五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第十六条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低层村民建房间距:新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
(原规定)第十八条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现有平屋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为坡屋顶,一般不能提高檐口高度,如有房屋结构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檐口高度的,不得超过0.3米,同时须整幢房屋统一实施。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三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H - 24)×0.3+ S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
①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②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
第二十一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
第二十二条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
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
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
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
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
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 m。
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五章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等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在机场净空、雷达辐射、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