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盐城建湖 关于房屋拆迁合同诉讼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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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合同诉讼的情况反映

2009年3月,本人所在的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胜利村新农组因建设234省道而拆迁,本人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列。

2009年3月20日,建湖县近湖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受建湖县近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本人签订了《拆迁产权调换房预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规划区域新建定销房住宅供本人等选购,并明确调换房位置为建湖县近湖镇胜利中心村(即建湖县城翠湖新村)。房屋售价均价为1480元,四层为+0%。协议还约定,2010年1月26日前由本人按所领取选择房顺序进行选房,届时,双方在结清所有账目后,签订正式协议书,再向本人交付新房。

到2010年10月本人才领取到房号,房号为建湖县城翠湖新村9号楼404室。建湖县近湖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求本人将房屋售价提高5%,本人不同意。本人要求他们按照双方所签订的《拆迁产权调换房预购协议书》结清房款,交付房屋。而他们因此不与本人结清账目,并不将该房屋交付给本人。

本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有结果。

本人于2011年4月21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湖县近湖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及建湖县近湖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拆迁产权调换房预购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并赔偿他们违约对本人造成的严重的经济损失。

2011年4月25日,建湖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要本人将其诉状立案,本人将其诉状交于建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当时未予立案,表示还要协调。后经本人及委托代理人多次要求该院立案,该院一直以在协调中,等协调后再说答复本人。

2011年5月10日上午,本人又找到建湖县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唐院长,唐院长表示资料已交给近湖镇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导陈学满,而唐院长与陈学满电话联系,均未能联系上。本人就向唐院长询问,如果协调不成,法院是否立案,唐院长表示拆迁案件不能立案。本人就表示,如果法院不能立案,是否会给我答复。唐院长说,我们只能口头答复,不能立案。

本人认为,《拆迁产权调换房预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政府,更应当模范遵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城市信用,而近湖镇人民政府却在交屋时要求本人增加给付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案由中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却不予立案,而且没有书面裁定,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本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监督处理,以便使本人尽早能安居乐业为盼!

建湖县近湖镇胜利村新农组村民纪志元

20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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