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川府发[1998]64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川府发〔1998〕64号)8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已翻印下发),要求各地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林地保护意识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林业、国土等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林地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而增强依法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行政首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的征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及时查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
二、全面清理和纠正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行为各地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开垦的,或者在超过25度以上坡地上毁林开垦的,必须在2000年以前全部退耕还林;对违反《森林法》规定乱批乱占林地的,要限期纠正,重新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川府发[1994]133号)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形势很好,绿化造林步伐进一步加快,以长江防护林为主体的绿色屏障体系初步形成,林区经济日趋活跃,全省已开始进入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新阶段。
但是,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超限额采伐林木的情况比较严重;非法征用、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又有新的抬头;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法经营、加工及乱收乱购木材的问题严重;违法运输木材,武装押运、强行冲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林业既是一项基础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林业不仅对于保障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农业结构,实现稳粮增收奔小康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在林业建设中,要坚持一手抓造林绿化,一手抓保护管理。
在发展地区经济及调整林业结构中,要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森林资源放在首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林业厅《关于报送〈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川林〔2013〕6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要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以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我省林业由维护生态安全向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由传统数量林业向现代效益林业转变、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生态和经济强省跨越,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2358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1795万公顷以上,比2009年增加12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7.9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1.5亿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14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72.9%和17.2%;2011-2020年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64342公顷以内。
四、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用途和范围。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管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川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
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川林发[2010]33号)
违法使用林地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同意的,由审核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审核和审批文件。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核审批林地,以及林地管理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项目补偿、补助方案;
(七)组织机构代码。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二)、(三)、(四)项材料。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四川省林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林木资源,增强林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林木采伐管理活动。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林木采伐活动,需事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采伐申请应包括采伐地点、数量、方法等相关资料,并需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合规采伐的担保。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六条进行林木采伐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采伐计划和方法进行,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和范围。
同时需注意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林木采伐过程中,需配备合格的采伐人员,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采伐过程安全。
第四章采伐监督与检查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擅自采伐、超范围采伐等违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采伐等。
第十一条对于在林木采伐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或表彰,鼓励他们继续为林木资源保护和利用做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林木采伐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望广大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共同保护好四川省的林木资源。
四川省-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意见
四川省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函[2010]69号文件精神,指导并规范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等,制定本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各地应根据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问题、森林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省级规划是落实《纲要》的重要环节,是统筹省级行政辖区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省级规划要明确林地发展空间,对未来林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战略性和政策性决策,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省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功能布局;统筹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解决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林地保护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指导省级以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三)省级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确定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用地,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林地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战略性、指导性、科学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林地科学管理,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省级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重点林业指标进行全面综合管理考核,是创新林业治理体系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对稳步扩大森林面积、守住生态红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建设美丽和谐四川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二、明确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持续稳步“双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1999年1月29日四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资源......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天......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林保护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加强......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坚持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第七条在天然林保护管理......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然......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天然......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其主......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第三章保护第十二条禁止对下列天然林......(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二)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禁止采伐的原始林;(三)位于江河两岸及水库库周......(四)位于山地灾害多发地带......(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天然林......第十三条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十四条禁止毁坏天然林开垦、采石、采砂......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第十七条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抚育......第十八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征用、占用天然林林地勘查、开采矿藏......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天......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天......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天......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二条天然林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天然林保护规划实......第二十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实行监察制......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有......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林资源......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第二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督检......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第二十八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第二十九条运输木材必......第三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第三十一条森林经营单位......第三十二条天然林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第四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加快农村集体林业资源配置和利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林区、四旁的村落、绿化带和其他经国家批准作为森林的用地。
第三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保护农村集体林业资源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林权流转的条件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林权流转获得农村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有与林地合理利用贴近的经营规划或方案;(三)具备承担林地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的能力;(四)与林地用途、保护、管理等相关方面的要求相符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组、联合体等集体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方式,将其集体林业资源的使用权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章程、会员等管理制度,有法人或者从业主体资格;(二)拥有必要的级别及以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三)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定流转对象的程序和标准。
第三章 林权流转的程序第六条 林权流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流转前应当制定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第七条 使用集体林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管理单位(含承包方)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林地利用规划或方案、使用期限、使用面积、使用机构、使用人员、使用抵押物等,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法定技术、经营能力等条件的证明。
第八条 林地管理单位应当在确认流转对象符合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林地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林地利用规划或者方案、林地实际状况、林地平均生长周期和其他相关因素,详细核定林地流转费用并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明确流转的具体内容和流转期限。
第九条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3年,可按流转者需要多次续签、变更,但总计不得超过5年。
最新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省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计划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使用。
第八条城市(县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计划,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期划拨。
城乡建设部门(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进行房屋和各项市政、公用、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石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攻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它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29•【字号】川府发〔1987〕26号•【施行日期】198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若干规定(1987年9月29日川府发〔1987〕26号)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是对林业建设的又一重大决策,各级常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切实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造林绿化步伐加快,林区经济比较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不断减少。
近几年来,无计划和超计划采伐严重,侵占、破坏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森林的现象普遍存在,盗伐、哄抢国有、集体林木的案件不断发生,流通秩序混乱,乱收乱购、黑市交易猖獗。
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正如中央指出的,“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为了把中央《指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保证。
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级都不得突破限额。
林区乡村企业加工用材和群众自用材,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
生产木耳、香菇、木炭等消耗的木材也要严加控制。
烧制砖瓦、石灰以及烤烟、烘茶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烧其他燃料。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制定颁发实施《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发〔2016〕13号印发)有关精神的需要,其中,《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写明要“制定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二是国家《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印发)有明确要求,就是各省(区、市)要制定出台国有林场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三是推进全省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规范经营管理,维护合法权益,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办法》制定、审查、审议等简要过程按照有关安排,2019年3月,省林草局林场种苗处研究草拟了《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草案稿;4月、5月,发函征求了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反复联系沟通,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7月,修改后的《办法》稿第二次征求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
7月下旬至8月中旬,在省局网站对《办法》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了意见。
其中,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仅规改处、资源处共提出了三条建议意见、两点疑问,对三条建议意见全部采纳,对两点疑问进行了说明、解释;在为期21天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仅苍溪县国有林场负责人及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职工反馈了几条建议意见,对合理、可采纳的建议意见均予以采纳;没有收到其他单位、个人、社会公众等反馈的意见建议。
期间,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对《办法》稿作了合法性审查,其审查意见是:“经审查,《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未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无冲突。
”2019年9月16日,省林草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予以通过。
按照会议审议意见,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稿再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于10月8日签发省林草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被纳入国家国有林场序列进行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林业公益事业(公益性企业)单位。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直属国有林场上一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出现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纠纷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召集协调处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主要任务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利用森林等资源,增强发展活力;保护森林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建设的先锋作用、优质生态产品提供的主力作用、木材生产储备的骨干作用,努力建设绿色、科技、文化、智慧的国有林场。
第五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国有林场编制发展规划,并将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等。
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细则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细则(报批稿)四川省林业厅二0一一年三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 Orthophoto Map(简称DOM) (1)3.2林地图斑Forestland Polygons (1)3.3林地落界Definition of Forestland Border (1)4 目的与任务 (1)4.1 目的 (1)4.2 任务 (1)4.3 落界范围 (1)4.4 落界工作内容 (1)5 技术标准与要求 (1)5.1 林地分类系统 (1)5.2 数学基础 (2)5.3 最小上图面积 (2)5.4 精度要求 (2)5.5 计量单位 (2)6 资料准备 (2)6.1 基础地理信息 (2)6.2 DOM (2)6.3 境界线 (2)6.4 林业专题资料 (2)6.5 其他相关资料 (3)7 林地落界 (3)7.1 区划体系 (3)7.2 小班落界条件 (3)7.3 落界方法 (3)7.4 落界要求 (3)7.5 遥感技术应用方法 (4)7.6 属性因子记载 (4)7.7 面积求算 (5)8 其它图层建立 (5)8.1 地名点图层 (5)8.2 大型居民地图层 (5)8.3 道路图层 (5)8.4 水系图层 (6)8.5 矿产资源图层 (6)8.6 水利资源开发图层 (6)8.7 自然保护区(林业、环保、水利等)图层 (6)8.8 国有森工和国有林场图层 (6)8.9 风景区和森林公园图层 (6)8.10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图 (7)8.11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分布图 (7)9 图层具体操作 (7)9.1 地图项目建立 (7)9.2 个人地理数据库建立 (7)9.3 图层新建 (7)9.4 图层矢量化 (7)9.5 拓朴检查 (9)9.6 属性编辑与现存图层因子挖掘 (9)9.7 工作图编制 (10)10 成果产出 (10)10.1 文件格式 (10)10.2 文件组织与命名 (10)11 检查认定与验收 (10)11.1 程序 (10)11.2 检查内容 (10)11.3 检查方法 (10)11.4 成果认定 (11)附录 A (12)A.1 林地图斑(图斑)属性数据结构 (12)A.2 林地图斑属性数据代码 (12)A.3 优势树种(组)代码 (16)A.4 其他因子填写要求 (16)附录 B (17)B.1 评定方法 (17)B.2 相关因子数量化等级值 (17)B.3 相关因子权重系数 (17)附录 C (19)附录 D (20)附录 E (21)附录 F (22)附录G (2)附录H (4)附录I (5)附录J (6)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林地区划落界的技术方法、成果内容、成果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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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类依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宜林地;
按林种依次为特用林地、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
按森林类型依次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其中公益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级国家公益林地、二级国家公益林地、三级国家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一般地方公益林地;
第十五条临时占用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有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应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开展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优化占用林地方案,节约和合理占用林地。
第十七条选址无特殊要求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一般采矿、采石、采土等占用林地项目,应开展选址、占用林地面积和种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省林业厅批准。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占地规模和范围内。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林地。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事先征得有关主管机构和部门的同意。
严禁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林地采矿、采石、采砂、采土。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地点、面积和范围使用林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林地保护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止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应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成片林木及苗圃地补偿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第四条规定标准计算。
第三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的,占地单位应将占用退耕还林地已兑现的政策性补助和苗木补助费等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缴纳给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异地置换,并将有关补助兑现给新置换农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止。
原1991年10月四川省林业厅印发的《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川林研[1991]327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制度。保证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国防军工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尽可能满足国家和省重大工矿项目、市县级基础设施项目等较重要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控制其它一般项目使用林地;不得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等土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按林木起源依次为天然林地、人工林地。
第九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第十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十分珍惜和节约使用林地,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
(五)占用林地地点、面积和种类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占用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占用林地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请,经县、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一审查汇总,报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编写,并按要求经专家评审通过。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使用林地申请后,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并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五)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项目补偿、补助方案;
(七)组织机构代码。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二)、(三)、(四)项材料。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使用林地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同意的,由审核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审核和审批文件。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越权、不按规定程序、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核审批林地,以及林地管理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现场查验报告》;
(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
(三)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四)初审意见文件;
(五)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应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应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零星林木补偿按各市(州)人民政府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政策性退耕还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选址已确定而占地范围与平面布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占用林地面积和种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三章 林地的占用和征用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依法批准;
(二)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和供地政策;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有关专门规划;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