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元乙等高度危害元丙等中度危害元丁等轻度危害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名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中性染料(包括中间体)
重氮化,偶合络合
中性染料(包括中间体)制造工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的合成、后处理
4—磺酰胺邻胺基酚、硝基氨基苯酚、乙酰乙酸芳胺、萘酚、硝基氯化苯、吡唑酮,1—乙酰氨基—7—萘粉、氧化氮
4
碱性染料
化学合成
碱性染料制造工
三苯甲烷型的缩合、备料、合成(氧化、酸化);偶氮型的重氮化、偶合、后处理
氧化氮、亚硝酸钠粉尘
磷肥
7
硫酸
接触法
硫酸制造工
尾砂干燥、硫磺熔化、焙烧、矿渣排放、精制、转化、干吸、尾气回收、包装
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化硫
8
液体二氧化硫
压缩法
液体二氧化硫制造工
压缩、包装
二氧化硫
9
钙镁磷肥
高炉法
钙镁磷肥制造工
炉前、热风炉、上料,用高炉气做烘干燃料的放料、司炉、运转、包装、粉矿烧结
氟化氢、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钒催化剂制造工
酸处理、配料、化碱、化钒、浓缩、过滤、中和、碾料、捆条、干燥、浸渍、锻烧、粉碎包装
五氧化二钒、二氧化硫
16
镍催化剂
沉淀混压(压挤条)法
镍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中和、过滤、离心、粉碎、碾料、煅烧、挤条、造粒、球磨、成型、干燥、过筛、包装
硝酸镍、氢氧化镍、氮氧化物
17
氨合成催化剂
电熔法
氨合成催化剂制造工
苯胺、二甲苯胺、对甲苯胺、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间苯二按、间羟基二乙基苯胺、氯气、染料粉尘
5
阳离子染料(包括中间体)
化学合成
阳离子染料(包括中间体)制造工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后处理
苯胺、邻苯二胺、氨基苯甲醚、二甲基苯胺、二甲苯、N一甲基苯胺、间甲苯胺、间羟基二乙基苯胺、氯仿、氯化硫、硫酸二甲酯、氧化氮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8.11.18•【文号】[78]化劳字第935号文发布•【施行日期】197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1978年11月18日以(78)化劳字第935号文发布)一、为了明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规定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化学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化工部组织部分省(区、市)化工部门和化工企业,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并征求全国各省(区、市)化工部门的意见制定的。
三、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产品及其生产方法,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1.本表所列的是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只属于化工部归口的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产品。
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产品,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
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对于化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除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粉尘作业的工种外,其他粉尘作业工种不包括在内。
对于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发生意外事故进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工种,不予列入,但应积极防止。
四、本表按化工行业分为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医药、橡胶加工、三大合成、涂料、有机原料、溶剂助剂以及其他等十二部分。
为避免繁琐,对产品、工种作了分类归并。
其中橡胶加工和油漆制品行业,由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相同,故不按产品,而是按工艺来划分的。
五、在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各化工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名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来源: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信息网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3.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实施办法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原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依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公司所有岗位分为三类。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工作岗位,列为一类;2.凡是接触蓄积毒物,用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二类;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三类;各类日保健费标准为:一类 3.00元;二类2.00元;三类1.00元三、保健费资金来源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四、发放和管理1.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员工健康监护。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168页word
3
乐果
胺解法
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24
磷酸
湿法
磷酸制造工
加料、萃取、真空、浓缩、过滤、磷石膏排放
四氟化硅、氟化氢、硫酸雾
四、农药
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
备注
1
敌百虫
一步法
敌百虫制造工
熔磷、氯化、三氯乙醛制备、合成、结晶、包装
敌百虫、甲醇、三氯乙醛、三氯化磷
2
敌敌畏
敌百虫碱解法
敌百虫制造工
合成、蒸馏、混配、包装
钒催化剂制造工
酸处理、配料、化碱、化钒、浓缩、过滤、中和、碾料、捆条、干燥、浸渍、锻烧、粉碎包装
五氧化二钒、二氧化硫
16
镍催化剂
沉淀混压(压挤条)法
镍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中和、过滤、离心、粉碎、碾料、煅烧、挤条、造粒、球磨、成型、干燥、过筛、包装
硝酸镍、氢氧化镍、氮氧化物
17
氨合成催化剂
电熔法
氨合成催化剂制造工
稀硝酸制造工
氧化、透平、压缩、酸泵、吸收、包装
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直接法、间接法
浓硝酸制造工
混合、高压釜、三柱泵、漂白、吸收、浓缩塔、酸泵、包装
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4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蒸发
氧化氮、氨
5
硫酸铵
中和法
硫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离心
硫酸、氨
6
硝酸钠、亚硝酸钠
碱液吸收工
硝钠制造工
转化、蒸发、结晶、分离、包装
2
铬盐
铬盐制造工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
四、化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1978年10月13日)化学工业部:1978年10月6日〔78〕化劳字第738号来文收悉。
我们同意你部提出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
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各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在试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
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说明一、为了明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丁款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规定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化学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以便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化工部组织部分省(市、区)化工部门和化工企业,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并征求全国各省(市、区)化工部门的意见制定的。
三、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产品及其生产方法,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1.本表所列的是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产品,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只划入属于化工部归口的产品,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产品,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
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对于化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除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粉尘作业的工种外,其他粉尘作业不包括在内。
对于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发生意外事故时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工种,不予列入,应积极防止。
四、本表按化工行业分为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医药、橡胶加工、三大合成、涂料、有机原料、熔剂助剂以及其他等十二部分。
为避免繁琐,对产品、工种作了分类归并,使其简明扼要。
其中橡胶加工和油漆制品行业,由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相同,故不按产品,而是按工艺来划分的。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医药
39
菸酸肌醇酯
化学合成
菸酸肌醇酯制造工
酰氯化、精制、回收
吡啶、二氯苯、三氯氧磷、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亚砜
40
安妥明
化学合成
安妥明制造工
缩合、酯化、成盐、安妥明铝盐和双安妥明制造
氯仿、甲苯、对氯苯酚
41
速尿
化学合成
速尿制造工
桑氏反应、氧化反应、氯磺化、缩合、成品
苯胺、吡啶、氯磺酸、氯化氢、呋喃、甲胺
氯气、氯乙醇、环氧乙烷、光气、二甲胺、甲醛
26
血防-67
化学合成
血防一67制造工
硝化、氯化、缩合、成盐
苯胺、对硝基苯胺、氯苯、氧化氮、氧氯化磷
27
四咪唑
化学合成
四咪唑制造工
2一氨基噻唑啉制备、溴化、缩合、还原、成盐
氯化亚砜、氯乙胺、二氧化硫、溴、沃苯、氯仿、苯乙酮
28
别丁
化学合成
别丁制造工
氯化、缩合、精制
化学合成
愈创木酚甘油醚制造工
从邻氨基苯甲醚、经重氮化、水解、氯化、缩合、到成品
邻氮基苯甲醚、亚硝酸钠、氯丙醇、氯化氢
70
饮水消毒剂
化学合成
饮水消毒剂制造工
从脲互经聚合、氯化到成品
氯气、溴乙烷、成品粉尘
71
酚酞
化学合成
酚酞制造工
缩合、精制、回收
苯酚、苯二甲酸酐、二甲苯
72
654-2
化学合成
654-2制造工
四氯呋喃制造工
从水解到成品
四氢呋喃、丁二醇、甲胺
85
γ一丁内酯
化学合成
γ一丁内酯制造工
从酯化到成品
丁炔二醇、丁二醇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1986年10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1985年劳动人事部以劳人护〔1985〕6号文通知各产业部,将原来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通知精神,从去年下半年起,我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地报来的产品工种逐个研究审查,并广泛地征求了意见,经审定,拟定了《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现颁发给你们与1978年的范围表一并执行。
考虑到化工产品比较复杂,更新变化快,而我们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又规定的比较具体,只能规定大宗产品,今后,凡是本范围表不能包括,但生产中接触主要毒物符合《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中的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劳动条件又很差的作业工种,企业可以写出详尽的作业危害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进行审查,经征得部里同意后审批,并报部备案。
有关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劳资司。
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说明一、《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以下简称《补充表》,是为补充完善〔78〕化劳738号文所颁发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而编制的。
二、确定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的原则,与1978年的范围表基本一致。
则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是长年从事并接触《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属于中度及以上危害的毒物,劳动条件差又一时难以治理的作业工种。
三、《补充表》列入了少数属于化工生产的高温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工种。
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他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产品相同,工艺路线虽然不同但接触毒物毒性相似,又都符合划入标准,不再另列工种。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42
鱼藤精
浸提法
鱼藤精制造工
浸提、蒸发、调剂、包装
苯
五、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
备注
1
直接染料(包括直接耐晒染料)
化学合成
直接染料制造工
备料、重氮化、偶合、后处理
芳胺类、酚类如苯胺、硝苯苯胺、间苯二胺、联苯胺、联大茴香胺、甲萘胺、苯酚、氧化氮、染料粉尘
三氯化磷、三氯硫磷、甲醇、三甲胺、甲基1605
7
乙基1605
合成法
乙基1605制造工
硫化、氯化、合成、包装、对硝基酚钠制备
五硫化二磷、甲醇、氯气、硝酸、对硝基酚钠、乙基1605、对硝基氯苯
8
3911(甲拌磷)
甲醛法
3911(甲拌磷)制造工
硫化物制备、乙硫醇制备、缩合、乳剂配制、包装
乙硫醇、甲醛、黄磷、硫化氢、苯、3911、五硫化二磷
19
六六六原粉
苯光化氯化法
六六六原粉制造工
合成、蒸馏、出料、包装、粉剂加工
氯气、苯、六六六、六六六毒尘
20
六六六高丙体
六六六提纯法
六六六高丙体制造工
配料、提取、分离、包装、结晶蒸馏
甲醇、氯苯、丙体六六六
21
滴滴涕原粉
氯化苯与三氯乙醛缩合
滴滴涕原粉制造工
缩合、洗涤、蒸馏、包装、粉剂加工、乳剂加工
氯苯、三氯乙醛、发烟硫酸、苯、滴滴涕
2.4一二氯酚、对硝基氯苯、酚类
25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三氧化磷法
杀虫脒制造工
缩合、氢氯化、中和、包装
甲苯、二甲基甲酰胺、邻甲苯胺、三氯氧磷、杀虫脒、氯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学工业部
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
补充表”的通知
〔86〕化劳字第923号
(1986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
……
1985年劳动人事部以劳人护〔1985〕6号文通知各产业部,将原来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通知精神,从去年下半年起,我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地报来的产品工种逐个研究审查,并广泛地征求了意见,经审定,拟定了《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现颁发给你们与1978年的范围表一并执行。
考虑到化工产品比较复杂,更新变化快,而我们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又规定的比较具体,只能规定大宗产品,今后,凡是本范围表不能包括,但生产中接触主要毒物符合《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中的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劳动条件又很差的作业工种,企业可以写出详尽的作业危害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进行审查,经征得部里同意后审批,并报部备案。
有关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劳资司。
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范围补充表说明
一、《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以下简称《补充表》,是为补充完善〔78〕化劳738号文所颁发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而编制的。
二、确定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的原则,与1978年的范围表基本一致。
则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是长年从事并接触《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属于中度及以上危害的毒物,劳动条件差又一时难以治理的作业工种。
三、《补充表》列入了少数属于化工生产的高温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工种。
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他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产品相同,工艺路线虽然不同但接触毒物毒性相似,又都符合划入标准,不再另列工种。
中间体、合成单位已经包括在表列产品范围的,《补充表》也不再另列工种,以免重复。
五、催化剂活性组份多系重金属,其制备过程的危害,大体与同类无机产品相同,可以比照掌握。
六、化工生产车间的专职保全工、中控分析工以及三废处理和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中间试验操作工人,凡劳动条件与划入产品相同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省(市、区)化工厅(局)批准,比照划入的同类产品执行。
七、本范围表解释权属化工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