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带薪假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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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带薪假期有哪些?

篇一:作为员工您有权享有哪些假期

一、年假

1、关于年假[1]的法律规定主要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其中并未明确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不能休年假,但是,考虑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尚未成为公司的正式职工,而且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统筹安排职工休年假,所以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待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再安排休年假。

2、《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 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3、年假与事假和病假[2]、探亲假、婚丧假、产假[3]、法定假日、公休日[4]的关系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职工有下面病假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假:累计工作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4、跨年度安排年假[5]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而不是职工工龄年度。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5、补偿[6]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公司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则还需另外支付:应休而未休年假天数×日工资收入的200%。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公司已经为职工安排休年假而职工不休,为了避免“按300%支付”的风险,公司应当要求职工提交书面文件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公司已经安排职工休年假;职工因本人原因自愿不休年假。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补偿[7]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如果职工当年已休年假天数超出其当年应休年假天数,公司不能从应发给职工的工资、补偿金及其他费用中扣回职工多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办法》和《条例》对补偿的未休年假天数进行了规定,但对补偿标准的适用无明确规定,此时可以参照《办法》第10条的补偿标准执行,对于不是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公司可以安排职工休完年假后再办理离职,对于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则按“按300%支付”的标准予以补偿。

7、涉及劳务派遣方面[8]

被劳务派遣的职工同样享有年假,此时,年假由劳务派遣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协助执行,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标准计算。

8、法定年假与公司年假的区分

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年假,我们暂且称之为法定年假,这是职工年假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再给予职工额外的年假,我们称其公司年假。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职工已休完法定年假但未休完公司年假,公司是否要对职工进行补偿?鉴于公司年假的福利性质且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予补偿在法律上风险不大,建议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是否补偿和/或如何补偿进行

明确规定。

二、婚假[9]和晚婚假

1、一般要求

合法婚姻才享有婚假和晚婚假;

再婚享有婚假但不享有晚婚假;

婚假和晚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

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10]

婚假和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婚条件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11]

3、期限

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晚婚假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北京[12]和上海[13]均为7天。

4、结婚登记时间是否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才能休婚假?

按照有关规定,婚假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因此,只要职工依法结婚就应当享有婚假,但是,如果职工在劳动合同

期间前登记结婚,则可能存在职工在其他单位已休婚假的情况,而每次结婚只能享有一次婚假,因此,我们建议:如果职工能提供其在结婚登记时相应工作单位出具的未休婚假的书面证明,则公司应当给予职工婚假,而且基于常理考虑,职工登记结婚与休婚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三、丧假[14]

丧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且必须一次性休完,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1、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15]

2、哺乳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

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16]

3、产假期限

90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7]

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间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5、流产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18]

6、晚育假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按此理解,非婚生产不属于晚育,也就不享有晚育假。国家法律未规定晚育假的期限,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上海和北京均为30天。

7、保胎假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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