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简洁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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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书
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行政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根据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乙方可依据自身特点和能力请求调动到公司其他部门和工作岗位,但须根据甲方规定办理相关调动申请审批手续,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动。
第六条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或者甲方工作安排需要,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10-11:40;下午为14:30-17:30,共计5.5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商定。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及工作环境。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薪酬按下列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人民币元/月,岗位津贴、交通补助人民币元/月,个人应缴社保金部分元/月。
第十一条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合理调整乙方的职位及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薪资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计算乙方当期应得薪资,以人民币形式付给乙方。
第十四条因乙方重大过错造成甲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
五、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甲方可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需要修改、补充有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经正式渠道(内部网、公告栏等)发布,乙方应一并遵守。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密条款
第二十二条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随意扩散、复制翻印、携带外出、任意弃置;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引起泄密的,乙方负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承诺,在乙方离职后,未经甲方许可,
不会公开和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同意,不从事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第二职业。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乙方所接触的工资薪酬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泄露甲方机密或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 擅离职守3日以上的;
6 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超过15次以上的;
7 拒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岗位或部门调动,以致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8 经查实,曾有隐瞒,虚假或伪造相关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犯罪记录的;
9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10 触犯治安处罚管理条例情节严重,或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以欺诈,迫胁以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图的情形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
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