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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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下列车辆必须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含汽车装饰及保养,下同): 大客车、小轿车、旅行车、面包车、吉普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新购车辆在维保期内必须在4S店维修保养,维保期到期后一律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保养。
第三条参与保险的公务车辆出险,其维修必须在定点修理厂家进行,维修费用按有关保险理赔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实行综合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它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实施监督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参与定点维修的厂家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维修厂家的经营业绩、收费价格、维修设备、技术力量、场地面积、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评标、综合评定,确定定点维修厂家。定点维修厂家原则上应是车辆维修二类及以上企业。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确定的定点维修厂家内选择车辆维修厂家。
二、车辆维修与结算
第六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应指定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工作。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XX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车辆管理人员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第七条定点维修厂家应按经送修单位审批同意的《报修单》规定的内容维修车辆,在修理过程中确需加修部分,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XX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 交送修单位审核。维修费用按照维修厂家中标价格及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
第九条送修单位应按照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定点维修厂家填报的《结算单》,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市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由送修单位提出转厂维修申请,送定点厂家签署意见后才能转厂送修,结算报账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外出车辆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修理费凭送修单位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单位外出派车单( 或单位派车负责人证明) 、送修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帐。
三、送修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送修单位要厉行节约,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禁止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
第十二条送修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基础资料填制《XX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基本情况表》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送修单位所属公务机动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送修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并按定点维修程序办理送修手续。
第十四条送修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及时与定点厂家结算维修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付款。
第十五条送修单位应严格按不高于中标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并将《结算单》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送修单位应派员对送修车辆实行监督,负责车辆维修之后的质量验收。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以及对维修厂家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送修单位可向区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送修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票据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定点维修厂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