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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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公务车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方案, [完整版] .doc

新编公务车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方案, [完整版] .doc

新编公务车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方案, [完整版] .doc【一:正式风格】一、方案背景公务车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是为了保障公务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持良好的状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维修服务。

为此,制定本方案,明确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服务目标1. 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确保公务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

2. 完成维修的时效要求,尽快恢复公务车辆的正常运行。

3. 建立健全的定点维修服务机制,方便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

三、维修服务内容1. 故障排查和维修:对公务车辆的故障进行全面的排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保养维护:根据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工作。

3. 零配件供应:提供各类原厂零配件的供应,确保维修质量和配件的可靠可用。

四、车辆维修流程1. 故障报修:公务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或相关人员将故障情况及时报修。

2. 故障排查: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排查,确定故障原因。

3. 维修方案制定:根据故障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并与报修人员确认。

4. 维修执行:按照制定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作,并做好记录。

5. 维修验收:完成维修后,进行维修质量验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6. 整理档案:将维修记录整理归档,做好维修档案管理工作。

五、服务质量管控1. 维修人员素质:维修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维修质量。

2. 维修设备:提供先进的维修设备和工具,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3. 质量检测: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评估,对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

附件: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合同样本、维修记录表、维修费用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务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

2. 维修服务:为车辆提供故障维修、保养维护等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活泼风格】一、方案背景为了保障公务车辆的顺利行驶和正常使用,我们特制定本方案,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而细致的公务车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方案。

希望通过此方案,能够确保公务车辆在维修中得到贴心的照顾和高效的处理。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 (2)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 (2)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公务用车在各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维修保养需求也变得愈发迫切。

为了保证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合理安排维修保养时间,并确保维修质量,制定一套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公务用车的及时维修和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减少故障发生率,并确保维修质量和费用的合理控制。

三、方案内容1. 确定合适的维修供应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一家符合要求的维修供应商,该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维修技术和资质;•有一定的维修经验和口碑良好的信誉;•提供合理的维修费用;•提供高效的维修服务。

2. 制定维修保养计划根据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需求,制定维修保养计划。

主要包括:•每台车辆的维修保养周期和频率;•每次维修保养的内容和工作范围;•维修保养计划的调整和更新机制。

3. 定期检查和维修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公务用车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主要包括:•检查车辆的机械部件、电子设备、润滑油等;•进行必要的更换和调整;•清洗车辆外观和内饰;•检查车辆的安全设施和救援工具。

4. 废弃车辆处理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进行废弃车辆的处理。

主要包括:•进行车辆的下线和报废手续;•安全环保地处理废弃车辆的部件和材料;•为废弃车辆的替换购置做好准备工作。

四、方案实施1. 建立维修保养管理机制建立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加强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系统,实现维修保养计划、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等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 定期评估绩效根据维修保养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可以包括车辆的故障率、维修费用、维修处理时间等,从而持续优化方案的实施效果。

机关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各科室,司机对保管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需要维修时,首先应由司机向车管提出维修申请,经车管鉴定后,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交机关后勤科批准后,方可进入定点修理厂维修,任何其他人都不允许擅自送修。

3、车辆进厂要以修理机关维修通知单上的项目为准;出厂经合格验收后,需司机签字,以确保车辆安全出行。

4、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若需要更换总成配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过机关后勤科审核鉴定,并上报主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本车辆需大修时,先经汽修厂报价需后勤科审核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维修。

5、对机关车辆的维修,可按照每辆车的年限及本车车况进行分级控制维修费用。

(如:一辆正常行驶的长安车型,已行驶叁年<6万公里>),此每年的正常维修,保养费用约3500)(不含以外交通事故费用)。

6、维修厂需提供优质配件给机关车辆,以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行驶,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1、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机动灵活、厉行节约”的原则,机智安排,统一调度,保证领导,各科室安全用车。

2、私事原则上不得使用机关车辆,如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不仅要受到批评,若发生违章,盗窃或交通事故,后果要用车人全部自负。

3、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后,需按指定地点停放,没经主管领导同意,车辆不得在外过夜等,否则,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4、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的管理办法,所有机关车辆统一办卡,一车一卡,在指定的加机站加油。

机关驾驶员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所有条例,规定及本机关单位的规章制度。

2、树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养成良好的驾车作风,严格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禁酒醉驾车,严禁危险驾车,不准带病开车,如若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4、严禁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无证人员驾驶。

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车等,否则车辆发生维修费及事故,后果自负。

5、各科室车辆年检时若有违章纪录,费用自行处理,单位概不负责。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介绍公务用车是组织机构中用于办公和工作的专用车辆。

为了保持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定期的维修保养是必要的。

本文档介绍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方案,包括维修目标、维修过程和维修时间安排等内容,旨在提高公务用车维修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维修目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并尽可能减少停车时间和维修成本。

具体的维修目标包括:1.确保公务用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故障和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2.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行效率,保证车辆能按时到达工作地点。

3.减少维修和维护成本,合理利用维修资源。

维修过程公务用车维修过程包括维修申报、维修派工、维修执行和维修记录等环节。

维修申报当公务用车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及时向维修部门申报。

维修申报应包括以下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车型、使用时间等。

•故障描述:具体描述车辆出现的问题或需要维修保养的内容。

•紧急程度:根据故障的严重程度,确定维修的紧急程度。

维修派工维修部门根据维修申报的内容和紧急程度,将维修任务派给相应的维修人员。

维修派工应考虑以下因素:•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维修部门工作量和维修资源的分配情况。

•维修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维修执行维修人员在接到维修任务后,根据车辆故障或维护内容,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

维修执行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车辆检查:维修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故障或需要维修的部位。

2.维修方案制定:根据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并确定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3.维修操作:维修人员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相应的维修操作,修复故障或进行维护。

4.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维修达到要求。

5.维修记录:记录维修过程、使用的材料和维修时间等信息,用于统计和分析。

维修记录维修记录是对公务用车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和分析的重要依据。

维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时间:记录维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维修持续的时间。

定点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定点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定点汽车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定点汽车维修服务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汽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维修资质管理第四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证明,方可从事汽车维修业务。

第五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人员队伍,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相关证书。

第六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维修质量。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对维修服务内容及价格进行明示,确保消费者了解维修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维修技术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第九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开具发票,提供正规的维修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升员工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一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对维修服务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修。

第十二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对于维修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汽车维修企业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其维修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汽车维修企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定点汽车维修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广大汽车维修企业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发展。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管理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管理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管理实施方案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点维修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区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

因公出差时期发生的故障车辆、专业工程车辆不在此范围。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办法1、区属各单位可根据各维修厂家投标报价情况进行选择中标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车辆维修服务供应商,并与选定的维修企业签订维修服务合同。

2、车辆进行维修时,送修单位填制维修单,注明要维修或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由车辆管理单位按其车辆管理程序送修。

车辆维修后,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验收签字后方可出厂。

3、定点维修企业须按照相关承诺的材料管理费、工时优惠率结算维修费用。

各单位对照定点维修企业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结算。

4、维修费用由各单位根据维修合同、结算清单、验收资料、维修企业的发票进行结算。

(三)本轮定点维修企业1、一类维修企业2家:x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x大联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二类维修企业1家:x振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四)监督检查1、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属各单位是否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是否按相关程序办理维修事宜、是否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区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维修企业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各单位如发现定点维修单位存在下列违规违约行为,可向区财政局反映。

由区财政局按合同规定处置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1)不严格按技术标准、汽车维修工艺规范提供维修服务;(2)设备零件的货源渠道不规范;(3)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4)不按投标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5)不如实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项目记录档案》;(6)不按规定与送修单位签订合同等。

公事用车定点修理工作方案

公事用车定点修理工作方案

公事用车定点修理工作方案
一、方案概述
本方案针对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工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
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导,力求达到准确、高效和规范的效果。


方案将有助于部门对公务用车维护保养、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
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行驶。

二、工作流程
1.收车验收
(1)确认车辆登记簿、行驶证、保险单、环保标志等资料齐全。

(2)检查车辆发动机压缩情况,排放是否正常。

(3)检查车辆各项设备,如车灯、玻璃等是否完好无损。

(4)检查轮胎气压和胎面磨损程度,大小灯是否正常。

2.制定维修计划
(1)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制定维修计划。

(2)根据维修计划和车辆维修文件,选择相应的维修方案。

(3)确定维修种类和机型。

3.安排维修技师
(1)根据维修计划和维修种类,安排维修技师。

(2)根据维修虚伪需求和维修技师的专业特长,确定维修技师。

汽车定点修理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定点修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汽车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的定点修理企业及其维修活动。

第三条定点修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汽车维修服务。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汽车定点修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定点修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定点修理企业条件第五条定点修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维修设备,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三)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汽车维修技师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六)无不良信用记录;(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定点修理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定点修理资格,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企业维修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六)维修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修理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定点修理企业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定点修理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使用定点修理企业标志;(二)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合理的维修费用;(三)参与行业自律和行业交流活动;(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定点修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二)保证维修质量,确保维修后的汽车安全可靠;(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维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四)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水平;(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维修场所安全;(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

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

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

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

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准则(一)工作职责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⑦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⑧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定期保养①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②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③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车辆管理人员方能进行车辆保养。

④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未经平准先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⑤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⑥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⑦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则上在普洱市区发生的故障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出差(超出普洱市区)过程中发生的故障首先口头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⑧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第一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单位二、明确车辆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各单位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各单位按“自主选择,就近维修”的原则,可在定点厂家中任意选择一到两家,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单位。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要同时在几个定点维修公司修车。

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维修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范文网[]三、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一)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按岳政办发]2号文件中原有程序送修。

需进4S店维修的车辆,经单位申报在单位车管领导严加控管后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驻厂监理审批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一辆车月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两个月结算一次。

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将《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明细表》电脑单送驻厂监理员进行初审后,再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会同监理员进行终审。

定点维修公司凭终审后的资料和含税发票与各单位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三)费用结算原则。

一是终审原则:每台车辆修理费用结算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终审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是有效原则:车辆送修单位在维修完毕后,在收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反馈单》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情况的,视同无异议。

驻厂监理员初审金额不高于定点维修厂家报送金额的为初审有效;区采购管理办终审后,终审金额不高于监理员初审金额的为终审有效。

机关车辆维修制度

机关车辆维修制度

机关车辆维修制度
1.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和单车核算。

2.车辆发生问题,驾驶人员须先向办公室汇报情况。

由管理人员检查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维修。

3.车辆燃油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一次性购买,存人定点加油站,车辆加油由办公室开具加油票,司机加油。

司机开具加油票一次不超过车辆油箱定量,禁止“体外”加油,禁止油票转赠他人。

4.送修理厂维修。

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两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

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

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

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

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

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5.车辆维修采取定点维修,并实行车辆派修单制度,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修车单,由主管领导、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维修,不经过中心主任批准在其他地方修车,不予报销。

车辆维修后,驾驶员要逐项核实维修情况,保证维修费用清楚。

6.汽车的维修证明单,一式两份。

一份作为维修单位的结算凭据,一份由办公室管理人员保存,作为最后结算审核、核对的依据。

7.私人用车时车辆受到损坏的,个人要担负 20%的费用。

8.私自出车,车辆受到损坏时,其维修费由驾驶人员自理,临时人员并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车辆的维护管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车辆维护管理工作。

三、责任分工
1.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维护计划和维护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维护工作。

2. 驾驶员负责日常车辆的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

3. 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资金的安排,确保车辆维护费用得到保障。

四、车辆维护内容
1. 日常保养:包括车辆的清洁、加油、检查油液、轮胎、制动系统等。

2. 定期维护: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换易损件。

3. 故障维修:发现车辆故障时,及时安排维修,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运行。

五、维护记录和报告
1.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制度,记录每一次维护的具体内容和维护日期。

2. 驾驶员应及时上报车辆故障和维修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3. 车辆管理部门定期报告车辆维护情况,向上级部门提交维护报告。

六、维护费用
1. 维护费用由财务部门根据维护计划和预算进行安排。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合理控制维护费用,避免资源浪费。

七、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事业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经批准可以进行修订。

以上为事业单位车辆维护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公务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指引

公务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指引

公务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指引1. 总则1.1 为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2. 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2.1 各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1-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单位作为定点维修单位。

2.2 确定定点维修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其维修服务质量、价格水平、地理位置等因素。

2.3 与定点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维修流程3.1 车辆故障时,车辆使用人应及时通知机关车队管理人员。

3.2 机关车队管理人员根据故障情况判断是否需送修,并确定送修维修单位。

3.3 将车辆送至定点维修单位,由维修单位对故障进行检测和维修。

3.4 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出具维修凭证,机关车队管理人员核实维修内容和费用。

4. 费用报销4.1 维修费用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维修费用支出。

4.2 维修费用按维修凭证的费用金额报销,由机关车队管理人员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4.3 对于大修或者更换总成等较大金额的维修费用,应事先报批。

5. 监督管理5.1 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台账,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5.2 定期对定点维修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进行评估。

5.3 加强对车辆使用和维修费用支出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维修费。

6. 其他事项6.1 各单位应加强车辆使用和维护管理,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6.2 本指引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车维修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结合车辆维修管理系统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二章维修管理第三条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

第四条新购车辆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4S店)进行维修保养,期满后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条如车辆需进行维修,由司机如实向单位管车领导汇报,填写《区政府公务车辆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管车领导签字盖章后,司机持报修单和IC维修卡到定点修理厂办理维修手续。

第六条车辆维修前,政府采购办公室驻厂监督员(以下简称驻厂员)对报修项目进行审核,驻厂员和司机在定点修理厂接车单上签字确认,定点修理厂根据驻厂员审核的维修项目,录入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单位管车领导在系统内反馈意见后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增加或调整维修项目的,定点修理厂应报驻厂员和送修单位同意后进行。

第七条维修过程中,驻厂员对维修车辆的故障部位,更换材料,旧件及相关凭证进行拍照留存,政府采购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单位车辆因公外出,在市区外突发故障需应急维修的,要将具体情况报告单位管车领导、驻厂员和定点修理厂,事后7日内凭相关资料补办维修手续。

第九条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定点修理厂不能承担维修任务,通过驻厂员确认,送修单位管车领导同意,并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到相应的4S店维修。

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毕,驻厂员对系统内的维修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打印《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经司机和驻厂员签字确认后,连同报修单作为结算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费按季度结算。

定点修理厂将报修单、结算单送用车单位审核盖章,交政府采购办复审后办理结算手续。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大财采〔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采〔2003〕100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定点维修企业: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支出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支出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维修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依法择优确定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四条使用单位的各类车辆必须到定点企业进行维修。

因工作需要出车离市且确需在外维修的,维修费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定点企业范围内确实无力承担的维修业务,使用单位需到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进行维修。

否则,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企业的分布、维修报价、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企业,并与之签订公务用车维修合同。

使用单位应将维修合同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备案,定点企业应将维修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维修费用按月结算。

使用单位与定点企业结算维修费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并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结算时应在发票或另附纸上说明优惠金额和幅度,以便监督检查。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公务用车是企事业单位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了保证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需要建立定点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下面就是一个关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详细内容,超过1200字:一、维修定点选择与管理1.维修定点选择:根据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需求,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精湛、信誉良好的汽车维修公司作为定点维修单位。

同时,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证书,并且要定期进行维修技能培训,以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

2.维修定点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维修定点管理机制,对维修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维修质量和服务态度,并及时进行奖惩措施。

同时,保持与维修单位的密切沟通和合作,及时传达和解决公务用车的维修需求和问题,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维修过程管理1.预约维修:公务用车维修需提前预约,预约信息包括车辆型号、维修需求、预计维修时间等。

维修单位要及时确认预约,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修。

2.维修材料管理:维修单位要使用原厂配件,确保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性。

同时,对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配件进行清点和核实,确保数量准确,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3.维修记录管理:在维修过程中要详细记录维修工作的内容、维修人员的姓名和工号、维修时间等信息,以便跟踪和统计维修情况。

维修记录要及时整理和归档,留存备查。

4.维修质量检验:维修结束后,对修理的项目进行严格质量检验,确保维修质量达到要求。

同时,维修单位要提供有效的保修服务,对维修故障进行保修,以保证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性。

三、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培训与教育:维修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特别是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操作特殊设备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安全操作和流程符合规范要求。

2.安全设施和标识:维修单位要设置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疏散通道、紧急停电开关等,确保维修场所的安全性。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则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xx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提高xx 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结合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级xx公务用车,是指列入xx预算管理的区级xxxx、人大xx、政协xx、公安法务部xx、各派系、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专用公务用车)。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三条区级xx公务用车的维修必须在xx采购确定的指定维修企业进行。

第四条xx购买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在汽车制造商指定的修理企业(4S店)进行修理,期满后,应在xx购买的指定修理企业进行修理。

第五条车辆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应当如实向所在单位车辆经理xx报告,填写《区xx公务车辆报修单》(以下简称维修单),车辆经理xx签字盖章后,驾驶员凭维修单和IC维修卡到指定维修店办理维修手续。

第六条车辆维修前,由xx采购处驻点主管(以下简称驻点代理人)对报修事项进行审核,驻点代理人和驾驶员在指定维修店的取件清单上签字确认。

指定维修店根据驻点代理审核的维修项目进入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系统,单位经理xx在系统反馈后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发现维修项目需要增加或调整的,指定维修店应报居民和维修单位批准。

第七条维修过程中,驻场工作人员将对维修车辆的故障件、更换材料、旧件及相关凭证进行拍照,xx采购处存档备查。

第八条单位车辆因公外出,在市区外突然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时,需将具体情况向单位车辆管理人xx、居民及指定修理厂报告,并在事后7日内补齐维修手续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因技术原因,指定维修厂不能承担维修任务。

经驻厂工作人员确认后,由修理单位负责xx车,报xx采购处批准后,可在相应的4S店进行修理。

第三章结算管理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成后,驻点工作人员将在系统中对维修单据进行核对确认,打印《区xx采购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经驾驶员和驻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与维修报告一起作为有效的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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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下列车辆必须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含汽车装饰及保养,下同): 大客车、小轿车、旅行车、面包车、吉普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

新购车辆在维保期内必须在4S店维修保养,维保期到期后一律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保养。

第三条参与保险的公务车辆出险,其维修必须在定点修理厂家进行,维修费用按有关保险理赔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实行综合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它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实施监督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参与定点维修的厂家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维修厂家的经营业绩、收费价格、维修设备、技术力量、场地面积、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评标、综合评定,确定定点维修厂家。

定点维修厂家原则上应是车辆维修二类及以上企业。

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确定的定点维修厂家内选择车辆维修厂家。

二、车辆维修与结算
第六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应指定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XX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车辆管理人员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第七条定点维修厂家应按经送修单位审批同意的《报修单》规定的内容维修车辆,在修理过程中确需加修部分,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XX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 交送修单位审核。

维修费用按照维修厂家中标价格及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

第九条送修单位应按照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定点维修厂家填报的《结算单》,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

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

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市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由送修单位提出转厂维修申请,送定点厂家签署意见后才能转厂送修,结算报账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外出车辆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修理费凭送修单位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单位外出派车单( 或单位派车负责人证明) 、送修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帐。

三、送修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送修单位要厉行节约,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禁止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

第十二条送修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基础资料填制《XX区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基本情况表》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送修单位所属公务机动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送修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并按定点维修程序办理送修手续。

第十四条送修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及时与定点厂家结算维修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付款。

第十五条送修单位应严格按不高于中标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并将《结算单》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送修单位应派员对送修车辆实行监督,负责车辆维修之后的质量验收。

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以及对维修厂家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送修单位可向区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送修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票据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定点维修厂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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