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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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风险管理

旅行社风险管理

旅行社风险管理摘要: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

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仅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

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经营风险,预警机制,运作流一、对旅行社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将旅行社企业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一一鉴定出来。

这需要对旅行社企业自身经营的状况,所在市场的情况,所处的法律、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等有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要求企业自身有明确的经营战略。

风险的识别应当进行有效的分类,能够全面地认识企业的风险并进行分析,是进行风险管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一)旅行社风险识别的界定风险识别,是旅行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由于风险是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某种损失,因此,旅行社风险识别应从损失原因、损失对象、损失单位和损失数量这四个方面入手考虑。

(二)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1、财务报表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是旅行社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研究与分析,以识别经营风险的一种方法。

2、风险调查分析法风险调查分析法,是旅行社通过现场观察和请教专家获得各种信息,以识别经营风险的一种方法.(三)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评价对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评价,应从质和量这两个方面进行。

风险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负面性的特征;二是负面性实现的可能性。

负面性的特征,涉及的是经营风险质的问题;而负面性实现的可能性,涉及的是经营风险量的问题,要用数学方法加以评价。

1、负面性的特征风险负面性的特征风险负面性的特征,指的是旅行社经营活动中经营损失或不利事件的性质特点。

它从本质上说明负面性是什么类型的损失。

比方说,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收入损失、企业市场形象的损失、企业信誉上的损失市场占有率的损失、等等一系列的损失。

由于旅行社产生的损失各不相同,风险负面性的特点所以也是不尽相同的。

2、负面性的范围风险负面性的范围,指的是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的不利事件或经营损失发生的程度及其分布情况。

浅析旅行社对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浅析旅行社对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浅析旅行社对外经营的法律风险——以1月—4月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出险情况为例□刘卫1月-4月旅行社出险情况截至4月30日,参加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共计7347家,申报案件总数为1050件。

全年出险率预计为42.87%。

说明平均2家旅行社中就有1家旅行社在一年内有可能出险。

在1050件案件中,游客人伤案件668件,占总案件63.62%;非游客人伤案件382件,占总案件36.38%。

说明人身伤害是旅行社对外经营的主要风险,而且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远远大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668件人伤案件可以分为8类,由少及多依次排列为:溺水案件2件,占比0.35%;坠落案件5件,占比0.7%;高原反应案件7件,占比1.05%;动物咬伤案件12件,占比1.80%;食物中毒案件27件,占比4.08%;自身疾病案件73件,占比10.98%;交通事故案件83件,占比12.37%;一般意外案件459件,占比68.67%。

这说明,一般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自身疾病和食物中毒是游客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

将382件非游客人伤案件分为8类,由少及多依次排列为:现金损失案件4件,占比1.10%;财物被抢案件8件,占比2.20%;旅行社工作人员受伤案件11件,占比2.75%。

物品损坏案件13件,占比3.31%;财物被盗案件31件,占比7.99%;财物丢失案件41件,占比10.74%;旅程取消案件75件,占比19.56%;旅程延误案件199件,占比52.34%。

截至4月30日示范项目应收保费5405万元。

对于所有案件的赔付金额,预估赔付额为1650万,已赔付414.176万元,未赔付金额1235.824万元。

全年赔付率估算91%。

说明旅行社出险赔付率是相当高的。

也说明旅行社在对外经营中承担着高风险。

旅行社风险来源分析一、旅行社自身原因。

主要表现在:(一)没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

例如: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参加旅游团所需具备的身体条件,导致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引发自身疾病或发生高原反应等情况,导致游客人身伤害。

旅行社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及管理对策

旅行社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及管理对策

522015年8月下半月刊旅游管理研究旅行社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及管理对策阮 炜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化,使旅行社经营管理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

分析了目前旅行社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得出主要有财务、市场、安全、合同、金融和其他风险。

研究了旅行社经营管理规避风险的主要对策,为加强旅行社经营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越发复杂多样,旅游业作为高敏感性和高综合性的行业,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本研究针对当前我国的现状,分析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提出管理对策,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提高旅行社经营效益和管理效率提高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一、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旅行社行业是一个参与面广、综合程度高的工作,根据风险的内容,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财务、市场、安全、合同、金融和其他风险。

(一)财务风险。

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财务风险是指旅行社无法按时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旅行社业务主要包括吃、住、行、赏、购、玩等,这些都使得旅行社不得不与酒店、必要供应商、旅游者等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债务债权关系,但是这其中的应收账款能否按时收回确实无法保障的,从而形成了财务风险。

(二)市场风险。

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能否得到旅游者的认可,吸引更多的旅游者选择自己,实现自己的效益目标,是由市场决定的。

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旅游者自身的情况(旅游者目的、经济水平、旅游偏好、时间安排等)、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外部环境(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家庭、文化环境等),都是导致旅行社市场风险发生的因素,造成旅行社增加额外的支出和损失部分投入。

而且,旅行社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明显的法律保护措施,其旅游产品、路线等极易被模仿,增加了其经营管理市场风险。

(三)安全风险。

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安全风险是指旅行过程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的人身及财产风险两人类。

旅行社风险管理与控制

旅行社风险管理与控制

旅行社风险管理与控制作者:李雪芬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8期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越来越成为高风险行业。

旅行社风险,即在旅游业的高度敏感性和旅游产品较强综合性的条件下,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旅行社对客源市场和服务市场天生具有严重的依赖性,其受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影响比一般企业更加明显,所面临的风险可能性更大,这是旅行社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征。

旅行社风险管理,是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减少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尽快从损失中恢复正常,在应付风险情景时所采取的管理行为。

一、旅行社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1财务风险。

旅行社的财务风险主要是指旅行社的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

2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旅行社推出的产品是否能够实现企业利润目标,要由市场检验决定。

3人身及财产风险。

人身及财产风险主要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的人身及财产风险两大类。

4责任风险。

旅游者一旦购买了旅游产品,就与旅行社之间形成契约合同关系,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5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6其他风险。

是指以上五种风险意外的其他各种因素变化可能给旅行社经营带来的风险。

二、旅行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1旅游业高度敏感这一特殊产业的客观要求。

旅游经济是一种依存性较强的产业经济,其健康发展状况不仅依赖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且也取决于安定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以及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友好往来。

2旅行社行业特殊性的客观要求。

旅行社是中间商,其产品具有高度综合性和不可储存性。

旅行社经营最显著的特征是客源和收益的不稳定性,需求和供给的不可控性强,旅行社是高风险行业。

3旅行社提高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旅行社担负着特殊的信息整合职能、咨询服务职能和组织调度职能。

旅行公司经营风险管理制度

旅行公司经营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经营行为,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以及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评估、控制和防范各类风险,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持续实现。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风险管理任务,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第三章风险识别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全面的风险识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风险:包括市场竞争、客户需求变化、行业政策调整等。

2. 运营风险:包括服务质量、供应链管理、信息技术安全等。

3. 财务风险:包括资金流动性、财务报告准确性、资产安全性等。

4. 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经营等。

第四章风险评估第七条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公司应进行风险评估,包括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影响。

第八条风险评估方法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1. 预防措施:针对潜在风险,制定预防性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应对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3. 应急措施:针对突发性风险,制定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公司运营的连续性。

第六章风险监控第十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风险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内容包括风险状况、控制措施执行情况、风险变化趋势等。

第七章风险应对第十二条针对评估出的高风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 优先处理:将高风险作为首要任务,制定专项应对方案。

2. 责任到人:明确风险责任人,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旅行社的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旅行社的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一、旅行社的经营规范1.资质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

2.业务范围: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3.服务质量: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价格透明: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旅游产品的价格、费用、退团和改期等政策,不得有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

5.合同规范: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投诉处理: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二、旅行社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因过错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处罚责任:旅行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刑事责任: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以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次海外旅游为例,该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但在实际行程中,出现了多次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

旅游者在行程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回国后向该旅行社提出了投诉和索赔要求。

针对这一案例,该旅行社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由于该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但实际行程中出现了多次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因此该旅行社可能面临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可以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2.侵权责任:旅游者在行程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该伤害和损失是由于该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该旅行社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旅行社经营风险名词解释

旅行社经营风险名词解释

旅行社经营风险名词解释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面临的市场波动和竞争压力,如旅游旺季时旅游需求增加,而淡季时则减少,或者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旅游政策发生变化等。

2. 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旅行社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技术问题和风险,如计算机系统故障、通讯技术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

3. 安全风险:安全风险是指旅行社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安全问题和风险,如恐怖袭击、火灾、地震、公共卫生危机等。

4.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旅行社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法律问题和风险,如版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合同违约等。

5.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旅行社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项财务问题和风险,如汇率波动、利率变化、成本控制等。

针对以上旅行社经营风险,旅行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1. 风险评估:对旅行社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2. 监控和控制:对旅行社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控和控制,如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技术安全性能等。

3. 保险和备份:通过购买保险和备份等方式来降低旅行社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4. 培训和知识更新:对旅行社员工进行培训和知识更新,以提高员工应对各
种风险的能力。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旅行社经营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旅行社应该重视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以确保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旅游业旅游业的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

旅游业旅游业的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

旅游业旅游业的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旅游业的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在当今全球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对于旅游业者而言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旅游业中的法律合规问题以及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旨在帮助旅游业者更好地了解并应对相关挑战。

一、法律合规旅游业作为一个涉及众多相关方的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确保合法经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法律合规问题: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了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的权益,包括旅行安全、消费者信用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

旅行社和旅游业者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安全、诚信、负责任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2. 劳动法旅游业通常涉及大量雇员,因此劳动法在旅游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必须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和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环境保护法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变得至关重要。

旅游业者需要关注环境影响评估、资源管理、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行动。

二、风险管理除了法律合规外,旅游业者还应关注风险管理,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情况。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风险管理策略:1. 保险旅游业者应考虑购买适当的保险来覆盖各种风险,例如旅行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等。

保险能够帮助企业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减少经济损失,并确保旅游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安全培训和认证为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旅游业者应进行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的认证。

员工应受过适当的培训,了解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并熟悉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操作规程。

3. 风险评估和管理计划旅游业者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这包括制定危机管理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演练等,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4. 合作伙伴选择和供应商管理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供应商也是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之一。

旅游业者应对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他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一、旅行社的作用与性质旅游由“食、住、行、游、购、娱”六部分组成,俗称旅游“六要素”分属餐饮业、酒店业、交通业、风景区、零售业和娱乐业,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各自的隶属关系和投资主体,互相之间处于分散独立状态,而旅游者外出旅游,或多或少会和旅游“六要素”打交道。

旅行社的主要作用就是把这些跨行业、跨部门的“六要素”组织成为一个完整的旅游产品向旅游者推销,同时为旅游者提供依附于“六要素”的服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旅行社自身直接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导游、讲解服务、接送站服务等;第二层面包括为旅游者代订车(机、船)票、代订餐饮、住宿、代办签证等具有中介,委托性质的服务。

对照上述旅游产品的构成,可以清楚地看到,构成旅游产品的“六要素”基本由旅行社代为办理,而不是真正由旅行社直接提供。

通过对旅行社作用和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旅行社在旅游者与旅游服务企业之间驾起了沟通的桥梁。

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由于旅行社在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已经和相关服务协作单位,如旅游汽车公司,餐厅、酒店、景点等签订了合作协议,只要是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这些服务单位可以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而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费用。

所以,虽然旅游者没有直接和这些服务单位签订合同,但由于旅游合同中已经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尽管旅游合同不是这些服务合同的简单相加,但旅游合同具有这些服务合同的某些特征和因素。

因此,旅游合同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合同,而是一种混合型的新型合同。

二、旅行社承担的风险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质,旅游合同的内涵远不是旅行社单纯提供服务那么简单。

旅行社的服务仅仅是全部旅游合同服务的很小的一部分,旅游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服务应由相关服务协作单位共同完成,而旅行社与这些协作单位也只是相互合作,但对旅游“六要素”缺乏实质的控制作用。

旅游行业的旅行社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旅游行业的旅行社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旅游行业的旅行社法律风险心得体会在旅游行业中,旅行社承担着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责任。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旅游行业旅行社的法律风险,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减少这些风险。

1.合同风险在旅行社与客户之间,合同签订是最常见的合作形式。

然而,合同的不当签订或履行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旅行社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旅游产品,并明确产品的各项细节,如行程安排、住宿条件、交通方式等。

合同中还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诸如退订政策和赔偿责任等事项,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2.消费权益保护旅游行业是一个服务行业,旅行社的合法经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要遵循消费者合同法和旅游行业的标准合同,向消费者了解他们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此外,旅行社还应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预期,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舒适。

3.安全责任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要承担安全和责任。

旅行社应确保行程中的交通和住宿安全,例如选择可靠的交通工具和符合规范的酒店。

此外,旅行社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和事故应对措施,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4.专业服务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应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咨询。

旅行社应保持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旅游业的最新动态和法律法规的更新。

在向客户提供咨询时,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尽,以免因错误或误导导致法律纠纷。

5.合规经营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

例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产品时,应遵守景区的规定,不以低价吸引游客,以避免涉嫌欺诈;同时,旅行社也需履行税务申报和交纳税费等方面的义务,以确保合法经营。

总之,旅游行业的旅行社面临着多种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为了减少这些风险,旅行社应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只有这样,旅行社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长期的发展。

旅行社承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风险.doc

旅行社承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风险.doc

旅行社承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风险河金旅行社通过承包、挂靠或变相的承包挂靠转让经营权的现象已成为旅行社业内公开的秘密,虽然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此明确禁止,但是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行业管理作用,并且由于该《细则》法律效力也屡屡被司法机关予以否定。

旅行社承包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旅行社。

在这里通过一则案例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旅行社的承包经营作一简单的剖析,并结合已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予以分析,以探讨旅行社承包经营的法律属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问题,同旅游业界和法律界有关人士探讨。

一、案情再现1999年10月,A旅行社与苗某个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约定,“A旅行社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将国内旅游部的经营权、人事权及内部分配权下放给国内旅游部;A旅行社为该部门提供部门公章及财务方便,并按月收缴应上缴利税,审核批准该部门聘任人员;国内旅游部按月向旅行社上缴部门任务费两万元;协议期限为1999年10月11日至2000年10月10日;在承包期内,国内旅游部发生债务纠纷,由苗某承担全部责任;承包期满后,国内旅游部仍承担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如国内旅游部有违约、投诉、债务纠纷及损害公司名誉时,由苗某个人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2003年,海南某旅行社以A旅行社欠款为由,将A旅行社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A旅行社在2000年2月至10月期间,欠付海南旅行社旅游费用68570元,判决A旅行社支付该款项,并承担诉讼费。

A旅行社履行了该判决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苗某承担A旅行社向海南某旅行社支付的款项。

苗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辩称:(1)该承包协议是国内旅游部与旅行社的协议,个人不应承担责任;(2)该争议是企业下属机构与企业间因目标责任制而产生的纠纷,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3)旅行社挂靠、承包经营是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禁止的,该《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该《协议书》中有关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的约定也无效。

旅行社经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旅行社经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旅行社经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挂靠、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旅行社经营中的挂靠、承包行为的混乱与无序造成旅行社对挂靠、承包营业部管理的失控,主要表现为营业部的层层转包行为。

有的营业部收取定额的承包费后,就放弃对营业部的实际管理,又将营业部经营权出租,这种挂靠、转包、分包、出租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危害表现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为违法分子创造便利条件(特别是出国游);对城市旅游行业形象不利;破坏了整个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逃漏国家税收;增加了旅行社经营风险。

对于旅行社来讲,其不仅人为地增加了经营风险,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挂靠”违背了旅行社特许经营的国家法规,一旦被行政主管机关查处,将承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其许可证等严厉的行政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一些挂靠承包者采取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等方式争揽顾客等方式随意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一旦遭到投诉甚至其他追究,作为被挂靠的旅行社就要为此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

如被挂靠的旅行社与挂靠承包者共同实施了犯罪,例如,利用旅游合同诈骗消费者。

被挂靠的旅行社还将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旅行社行业中不正当竞争长期存在,具体表现为削价竞争严重、旅行社缺乏自我保护和弄虚作假现象泛滥。

在实践中常见有两类情形:一类是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二是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违法经营。

上述行为不仅严重的损害了其他从事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旅游服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第一类:旅行日期延误。

常见的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日期延误;运输部门造成的日期延误;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的日期延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日期延误等。

旅行社的法律风险和合规

旅行社的法律风险和合规

旅行社的法律风险和合规合同书合同编号:[编号]甲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邮箱:乙方(合作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邮箱:鉴于甲方为旅行社经营者,乙方经营旅游产品或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拟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内容1.1 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旅游服务(以下简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线路、住宿、交通、导游、餐饮等,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第三条合作条件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互相配合、诚实守信。

第四条价格和结算4.1 产品的价格由乙方提出,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确定。

4.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产品费用,逾期支付需向乙方支付相应滞纳金和利息。

第五条保密义务5.1 甲方和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双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违约方负责承担。

6.2 除双方约定的例外情况外,任何一方违约超过三次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合同终止8.1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须及时与对方重新协商合作事宜。

第九条附则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旅行社):乙方(合作方):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旅行社管理法律案例(3篇)

旅行社管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促进旅游市场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某旅行社因违规经营而引发的纠纷,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游客前往某地旅游。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夸大旅游景点的美景,误导游客。

2. 服务不到位:被告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导游讲解、餐饮安排等。

3. 价格欺诈:被告在旅游过程中,擅自提高住宿、餐饮等费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案件审理(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

(二)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夸大旅游景点的美景,误导游客,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服务不到位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的定义和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是指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单位。

旅行社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经营旅游业务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和申报程序1. 旅行社经营许可: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必须经过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批准,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2. 申报程序:旅行社在经营期间需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经营情况,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三、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1. 客观宣传:旅行社在宣传旅游线路和服务时,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保障消费者权益: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3. 合理定价:旅行社制定旅游产品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搞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旅行社责任和法律风险防范1. 安全保障:旅行社必须保证旅游线路的安全可靠,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紧急应对:旅行社需设立紧急应对机制,应对突发情况,切实保障游客的利益。

3. 法律风险防范:旅行社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商业纠纷和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五、旅行社经营管理与监督1. 管理规范: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2.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罚违法行为。

六、结语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信息和要求,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浅析

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浅析

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浅析在旅行社经营中,除了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还面临其特殊的法律问题。

由于旅行社行业门槛低,竞争激烈,大多数旅行社属于作坊式的经营,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这些法律上的问题很难得到顺利的解决,以至于影响到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束缚了旅行社进一步做大做强。

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第一、团款的及时回笼。

与一般的债务纠纷相比,旅行社的团款纠纷具体表现为:数额小(一般为几千元到数万元之间)、空间远(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省区)、关系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多次合作的关系)、证据少(欠款凭证往往只有往来的传真件,甚至有的只有电话、电子邮件和QQ聊天记录)。

在这种不利的情形下,一旦债务人存心赖账,团款往往无法收回,形成死账。

尤其对于某些小型旅行社而言,每年无法收回的团款是一块巨大的心病,严重影响了旅行社的正常运作。

第二、核心员工的跳槽或另立门户。

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较低,只要掌握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和技术就可以自立门户。

如果一直维系家族式的经营模式,自然不用担心员工跳槽的问题,但是旅行社必然无法做大。

一旦旅行社做大了,就会有家族之外的员工在旅行社的关键岗位上工作。

这些掌握了客户资源的外来员工,难免会蠢蠢欲动。

如何确保在员工跳槽之后,客户资源不丢失?这是很多渴望做大的旅行社负责人面临的一道难题。

第三、旅游过程中游客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旅游产品也变得花样繁多,旅游过程中游客的风险性也不断增加。

游客除了在景区、酒店可能会发生意外,在旅行的途中也可能会有事故发生。

如果伤害事故既非游客本人原因,也非旅行社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的伤害导致,且第三方不具有赔偿能力,这种时候旅行社能否免责?笔者近年来为旅行社处理了几起此类事故。

游客在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旅行社租用的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不具有赔偿能力。

这种情形下,游客还是会根据合同关系找到旅行社索赔。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安全问题始终是游客和旅游企业关注的焦点。

旅游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旅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旅游安全管理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防控,将会给旅游企业和游客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旅游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一)旅游合同风险旅游合同是旅游企业与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旅游合同中,如果对旅游行程、服务标准、安全保障等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就容易引发纠纷。

例如,旅游合同中未明确旅游行程中的交通方式、住宿标准、餐饮安排等,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对服务质量不满意,从而引发投诉和索赔。

(二)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风险旅游服务提供者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交通公司等。

如果这些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游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未对游客进行充分的安全告知和培训,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酒店未对客房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导致游客在住宿过程中受伤。

(三)旅游保险风险旅游保险是转移旅游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如果旅游企业在为游客购买旅游保险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为游客购买足额的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险赔偿。

(四)旅游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旅游法律法规是不断变化和完善的,如果旅游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就可能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从而面临法律风险。

二、旅游安全管理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旅游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

对旅游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不重视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在旅游安全管理中存在诸多漏洞。

旅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旅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旅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加剧,旅游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旅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客户利益,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在综合分析当今旅游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完善的旅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二、风险分析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旅游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随着旅游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旅游公司的市场风险愈发突出。

市场需求波动、竞争加剧、政策变化等因素都会对旅游公司的市场定位和收入造成影响。

2.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旅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如管理不善、经营策略失误、内部控制不力等。

这些风险有可能导致公司运营不稳定,甚至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3.外部环境风险外部环境风险是指旅游公司受到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如政治不稳定、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

这些突发事件有可能对旅游公司的运营造成严重影响。

4.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指旅游公司在资金管理和投资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如资金链断裂、投资亏损等。

这些风险有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

5.品牌风险品牌风险是指旅游公司受到负面事件或消费者投诉导致品牌声誉受损的风险。

这些风险有可能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影响客户信任和忠诚度。

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风险,旅游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风险管理责任制旅游公司应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

2.风险评估与控制旅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模型和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经营、外部环境、金融和品牌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

提前预警和防范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3.风险报告与监控旅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报告和监控机制,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报告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浅谈旅游经营者法律风险的防范五篇

浅谈旅游经营者法律风险的防范五篇

浅谈旅游经营者法律风险的防范五篇第一篇:浅谈旅游经营者法律风险的防范浅谈旅游经营者法律风险的防范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旅游逐步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形式,因此带动了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同时,由于旅游经营者风险管理意识的淡薄,旅游事故也日渐增高,旅游纠纷呈上升趋势,多家旅行社因为旅游者的高额索赔而被迫关闭。

因此,加强旅游企业的风险管理,是摆在旅游经营者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旅游经营行业的法律环境了解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有效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的前提。

目前我国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国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通用性的法律规范。

2、行政法规:国务院《旅行社条例》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4、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

二、旅游经营者法律风险管理的方法和依据:目前,我国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标准主要是以ISO31000为基本思想、以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国家标准体系,它们主要有:《ISO31000 风险管理原则和指导方针》、《GB/T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4353-2009 风险管理原则和实施指南》、《GB/T27921-2011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24353-2009 风险管理原则和实施指南》、《GB/T23694-2009 风险管理术语》,等等。

这些都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方法。

同样也是旅游经营者构建风险管理框架和措施的依据。

三、旅游经营者法律风险的现状:1、旅游合同条款不严格、责任不明确,导致旅游合同纠纷呈上升态势;2、旅游者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3、旅行社或导游谋取合同外利益导致的法律责任;4、导游为谋取私利,强迫旅游者购物引发的纠纷;5、旅游经营者没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致使没有保全证据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旅行社法律风险管理

旅行社法律风险管理

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王秋实1302011115029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内容摘要]我国旅游行业的相关法规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此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示。

本文结合相关规定,为规避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险纠纷、附随义务纠纷、“导游同意”纠纷以及旅行社赔偿责任的风险提出意见,期望能对旅行社安全经营有所裨益。

[关键词]旅行社旅游合同风险规避旅游行业在目前的中国仍然属于欠发达行业。

我国针对旅游行业尚无专门法予以规制。

立法层面上,国务院曾于1996年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修订),国家旅游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曾于2009年联合发布《旅行社条例》,此外,还有北京、上海等城市所制定的地方性旅游条例。

以上提到的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民法、刑法领域尚无位阶较高的法律予以规制。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旅游纠纷的审理,主要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零散而缺乏统一性。

2010年10月26日公布、2010年1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这一混乱状况。

本文即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探讨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部分风险的规制。

一、发生旅行社责任保险纠纷后的处理《解释》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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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一、旅行社的作用与性质旅游由“食、住、行、游、购、娱”六部分组成,俗称旅游“六要素”分属餐饮业、酒店业、交通业、风景区、零售业和娱乐业,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各自的隶属关系和投资主体,互相之间处于分散独立状态,而旅游者外出旅游,或多或少会和旅游“六要素”打交道。

旅行社的主要作用就是把这些跨行业、跨部门的“六要素”组织成为一个完整的旅游产品向旅游者推销,同时为旅游者提供依附于“六要素”的服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旅行社自身直接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导游、讲解服务、接送站服务等;第二层面包括为旅游者代订车(机、船)票、代订餐饮、住宿、代办签证等具有中介,委托性质的服务。

对照上述旅游产品的构成,可以清楚地看到,构成旅游产品的“六要素”基本由旅行社代为办理,而不是真正由旅行社直接提供。

通过对旅行社作用和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旅行社在旅游者与旅游服务企业之间驾起了沟通的桥梁。

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由于旅行社在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已经和相关服务协作单位,如旅游汽车公司,餐厅、酒店、景点等签订了合作协议,只要是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这些服务单位可以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而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费用。

所以,虽然旅游者没有直接和这些服务单位签订合同,但由于旅游合同中已经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尽管旅游合同不是这些服务合同的简单相加,但旅游合同具有这些服务合同的某些特征和因素。

因此,旅游合同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合同,而是一种混合型的新型合同。

二、旅行社承担的风险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质,旅游合同的内涵远不是旅行社单纯提供服务那么简单。

旅行社的服务仅仅是全部旅游合同服务的很小的一部分,旅游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服务应由相关服务协作单位共同完成,而旅行社与这些协作单位也只是相互合作,但对旅游“六要素”缺乏实质的控制作用。

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够向对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

既然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必须对签约旅游者负责,旅行社不能以该服务应由交通部门、饭店提供,而把责任推给相关单位,要求旅游者直接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

旅游者也只可以向签约旅行社主张权利,旅游者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直接向违约的交通部门,酒店等服务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事实上,旅游合同一经签订,旅游者并不关心旅游产品的真正提供者,只关注旅游合同是否得到全面严格的履行,或者说旅游权利是否得到实现。

所以,一方面,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意味着旅行社必须为旅游合同所列出的全部旅游服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旅游合同是一种混合型的服务合同,旅游合同本身就是多种因素的“合成”,单凭旅行社自己提供的服务外,并不能完全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而旅行社对相关服务单位的制约又是微乎其微。

从这个意义上讲,旅行社与旅游者一经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自身难以有效解决的矛盾已存在。

旅行社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风险就永远存在。

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经营规则尚未健全,特别是至今还没有旅游法出台,经营者的合同意识也不理想,某些部门和行业诸如民航、铁路部门的垄断状况依然存在。

为了保证旅游团出行方便,旅行社经常求助于这些部门,即使这些行业和部门没有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履约,旅行社也不敢轻易“得罪”这些部门,更不用说通过法院向他们提出索赔要求。

旅行社只能独自承担本来应当由其他部门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无形当中加重了旅行社的经营困难。

所以,旅行社经营存在双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正常的经营风险,也包括一些非正常的人为因素。

三、旅行社控制风险的措施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旅游合同的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就必须树立风险意识:不仅要规范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服务,而且要有防范意识。

笔者在多年办理旅游纠纷案件过程中深感目前困扰旅行社的两大风险:债务风险、安全风险。

严重阻碍着旅行社健康持续发展。

下面结合办案经验,就如何控制防范这两大方面的风险,作如下论述。

(一)如何防范旅行社拖欠款问题拖欠团款问题是旅行社行业长期存在的一大顽症,不管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不应该欠款,而事实上,大部分旅游企业,特别是主营业务以地接为主的旅行社都不同程度地被组团社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团款,而且这个数字的绝对值不会小。

我还见过一些专门依靠拖欠团款求发展的“黑旅行社”恶意以各种方式拖欠地接社团款。

这里我不想谈什么国民素质有待提高,法制环境有待完善等问题,也不想分析地接社为何要垫款经营,为何很多地接社陷入了越怕越做、越做越怕的怪圈里,我只是想在法律和诉讼的层面和大家探讨一下,在和组团社的业务合作中如何避免一些法律上的风险。

1、组团地接业务合作合同的签订很多旅行社在长期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了约定俗成的操作模式,比如说通过往来传真对团队的确认。

其实对于组团地接业务合作而言,仅仅有往来传真是远远不够的,在合作起初,一个书面的合作协议是至关重要的。

我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广东×××旅行社(简称甲旅行社)给昆明×××旅行社(简称乙旅行社)发了几十个团,双方都是往来传真确认,每个月甲旅行社按双方的结算给乙旅行社负责人的个人储蓄卡上打钱。

双方合作一直没有问题,但从“十一黄金周”到年底,对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

考虑到以前一直合作不错,乙旅行社没有拒绝接团,但到年底催款时,甲旅行社提出只按团款的40%来结算。

在和对方交涉的过程中明白,甲旅行社吃准了乙旅行社没有办法要回十多万的欠款,甚至是到法院诉讼。

原因有三:双方业务往业全是传真;往来确认的签字(很多没有公章)有很多杂七杂八的人签字;双方的往来款全部走的是私人帐户。

乙旅行社在这方面管理的疏漏和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这个欠款成为死帐。

这个案例说明仅仅有往来传真在业务合作中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

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业务合作的事实,欠款是很难依法追偿的。

组团地接的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不是团队如何地接,团款如何结算,违约金如何计算等问题,而是对双方合作的履约方式和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和争议管辖的约定。

①履约方式的确定:即把传真作为双方团队确认的主要依据之一,合同中应该有类似这样的表述:“本协议为双方业务使用中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团队接待单团单议,双方关于团队接待的往来确认传真和结算传真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②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即把对方旅行社负责和地接社街接的相关人员的姓名列明。

因为旅行社有时在需要团队确认时无法盖到公章,或组团社故意不加盖公章,但又必须要确认,这时,履约代表人的签字就相当于盖公章。

这样约定就可以避免有些没有盖章的传真难于认定了。

③如果和地接社合作的是某个旅行社的分部或承包部门,一定要在这份合作协议中见到旅行社的公章或财务章,合同章和部门章同时出现,这样可以避免一引起非法取得的承包部门的印章进行传真确认的无效性了。

④最好将该合作协议的争议诉讼管辖约定到地接社所在地,如果万一产生纠纷,可以方便法院审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合同中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约定由地接社所在地管辖,也可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⑤付款的问题,如果合作双方的款项往来都走公司账户那没问题,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的旅行社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往来的款项走私人的储蓄卡,这个时候,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确定地接社接受团款一个或几人的储蓄卡的卡号,开户者等相关信息。

这一约定看起来对组团社更有利一些,或者说对组团社更公平一些。

其实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欠款诉讼中相关问题的举证带来便利。

(二)如何防范旅游安全纠纷“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是旅游从业人员再熟悉不过的忠告。

旅游者的安全是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本身关心的焦点。

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在旅游者的旅游过程中,不论责任在谁,只要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纠纷就难以避免。

在所有的旅游纠纷中,旅游安全纠纷对旅行社的损害往往最大,而且损害原因更为复杂,处理起来也最为棘手。

从目前的情况看,旅游保险虽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但对有效地防范和转嫁旅游者的旅游风险,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旅行社经营人员对与旅行社有密切联系的两类保险,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彻。

现就这两个概念作一阐述。

1、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①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

②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

③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④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⑤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

⑥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⑦发生《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动、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

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2、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都是旅游保险的险种,二者都是保障在发生旅游事故时,旅游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赔偿,并且分担旅行社风险的制度。

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保险标的不同;②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③保险来源、投保方式不同;④保险期险、索赔时效不同;⑤赔偿依据,赔付额度不同。

据初步统计,目前实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从数量上看,绝大部分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和旅行社的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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