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移转登记的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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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移转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核准→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表2)。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房地产赠与书,或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等。
5、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批复、房改住房分户表、安居房房价审查表。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地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单独申请的,除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外,还需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共有的房地产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的房地产约定为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份额变更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供约定房地产权利改变的协议书。
(4)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市(区)住宅局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及分户清单、退房协议书。
(5)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协议书。
(6)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7)楼花转现楼的,提供楼花转现楼申请书。
(8)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9)房地产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0)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1)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地产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2)收购或合并企业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企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主管企业或当地政府的批文,企业清算的提供清算报告和成立清算组或管理人的文件。
(15)作价入股的,提供入股协议和评估报告,国有企业的提供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单方申请的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转移登记价格的,提供确定登记价格的证明材料,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权的生效法律文书除外。
(17)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房地产权利的承诺书。
6、符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家庭购房条件的,需提供:
(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已婚、离异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
(3)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7、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提供《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
(2)符合减征契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减免其他税款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复。
(3)单位转让一手或二手房产的(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开发商的商品房项目除外)、个人转让一手非住宅类房产的,需提供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核实通知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4)其他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在税务部门完税的,提供完税凭证,无需提供相关纳税申报材料。
8、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2、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未婚证明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证明文件。3、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该馆“原件已存档”章的复印件。
4、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中,涉外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等文件需公证,但能提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5、境外或涉及处分权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不含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