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移转登记的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
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2009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及地役权登记。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置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并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将原有房地产登记册统一调整为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设置前,登记申请人可以依据原有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事项依据本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四)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与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登记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更正登记申请,应当予以更正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三)有证据证明原登记事项确有错误,或者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
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90]59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企业工作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式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准许其购、祖原住房,不得强行收回住房。
凡因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批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或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允许其购、租原住房。
企业之间职工调动之后,是否购、租原住房,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并可由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二、工作调动的职工买房后,接收单位向原产权单位补地价、差价等问题,按深圳市房改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0年1月30日
lar_79364 ——结束——。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将房产证换为不动产证的技巧(1)确认需要换证,涉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
若没有任何变更,原房产证持续有效,不必换证。
(2)主动提出申请,确定自己需要换证之后,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与房产证办理无异,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动产权证需要出具带有二维码的测绘图纸。
一手房交易需要按新要求测绘,二手房交易若无面积变更则可复制原测绘图,若存在面积变更则需要提交新测绘图。
(3)机构审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之后,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审查过关,那就可以领取不动产证了。
将房产证换为不动产证的材料1.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2.不动产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房产证换不动产证需要什么材料手续:办理的流程是权利人提出申请、到指定经办机构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换不动产证流程①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②出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③属房改房上市转让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配偶及同住成年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办理的必须出具同意上市转让的公证文书原件;④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共有产的,共有权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⑤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⑥受让方是个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⑦出让方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⑧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让合同;⑨其它必要材料。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产权转移细则(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产权转移细则(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产权转移概述1.1 房屋所有权转移1.2 土地使用权转移1.3 产权转移的时间节点2. 产权转移手续2.1 办理过户手续2.2 税费承担2.3 产权证书领取3. 产权转移费用3.1 过户费用3.2 税费支付3.3 其他费用4. 产权转移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4.1 卖方责任4.2 买方责任4.3 双方共同责任5. 产权转移的期限与条件5.1 转移期限5.2 转移条件5.3 违约责任6. 产权转移的特殊情况处理6.1 共有房屋转移6.2 违章建筑处理6.3 抵押房屋转移7. 产权转移的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解决8. 产权转移的附加条款8.1 房屋交付时间8.2 房屋维修责任8.3 物业管理费支付9. 产权转移的双方签字9.1 卖方签字9.2 买方签字9.3 第三方签字(如有)10. 附件10.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0.2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0.3 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11. 补充协议的有效期11.1 协议的有效期11.2 协议的终止条件11.3 协议的续约条件12. 补充协议的修改与补充12.1 修改条件12.2 补充内容12.3 修改协议的生效条件1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13.1 适用法律13.2 法律解释13.3 法律适用例外情况14.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终止条件14.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产权转移概述1.1 房屋所有权转移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卖方应保证所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
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
买方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卖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发布日期:2017-06-09 来源: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目录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2 登记原则1.3 不动产单元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5 不动产登记簿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7 登记的一般程序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9 代理1.10 其他2 申请3 受理3.1 查验登记范围3.2 查验申请主体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3.4 询问3.5 受理结果4 审核4.1 适用4.2 书面材料审核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4.5 实地查看4.6 调查4.7 公告4.8 审核结果5 登簿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则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7.1 首次登记7.2 变更登记7.3 转移登记7.4 注销登记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 首次登记8.2 变更登记8.3 转移登记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1 首次登记9.2 变更登记9.3 转移登记9.4 注销登记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1 首次登记10.2 变更登记10.3 转移登记10.4 注销登记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1 首次登记11.2 变更登记11.3 转移登记11.4 注销登记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2.1 首次登记12.2 变更登记12.3 转移登记12.4 注销登记13 地役权登记13.2 变更登记13.3 转移登记13.4 注销登记14 抵押权登记14.1 首次登记14.2 变更登记14.3 转移登记14.4 注销登记15 预告登记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16 更正登记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17 异议登记17.1 异议登记17.2 注销异议登记18 查封登记18.1 查封登记18.2 嘱托查封主体18.3 注销查封登记19 登记资料管理19.1 一般规定19.2 纸质资料管理19.3 电子资料管理20 登记资料查询20.1 查询主体20.2 申请材料20.3 查询条件20.4 出具查询结果20.5 办理时限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
不动产登记心得体会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等待和办理过程后,我终于完成了自己的不动产登记。
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与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在确保财产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我对登记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规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些都是我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我对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进行了详细了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分为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登记。
申请阶段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的资料,如房产证、身份证等。
审查阶段则是由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与审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最后一步是登记阶段,申请人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
其次,我了解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首先,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虚假资料,将会导致申请无效,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带齐相关证件和资料,并保持与其一致性。
例如,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文件均需要依法办理。
此外,特别要注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时间,尽量选择工作日办理,以免拥挤和耽误时间。
最后,我还了解到一些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首先,不动产登记是依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购买房产等不动产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合法有效。
其次,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的权益移转和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导致产生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不动产登记还有着严格的办理时限和法定费用,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
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对于维护财产权益的重要性。
只有确保自己的不动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才能有效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我也了解到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相关规定。
这些经验与体会将是我未来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与他人分享时的宝贵财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9)1.9 代理 (12)1.10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5)3.1 查验登记范围 (15)3.2 查验申请主体 (15)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5)3.4 询问 (16)3.5 受理结果 (16)4 审核 (17)4.1 适用 (17)4.2 书面材料审核 (17)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7)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8)4.5 实地查看 (18)4.6 调查 (18)4.7 公告 (18)4.8 审核结果 (19)5 登簿 (19)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9)分则 (20)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7.1 首次登记 (20)7.2 变更登记 (21)7.3 转移登记 (21)7.4 注销登记 (2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3)8.1 首次登记 (23)8.3 转移登记 (25)8.4 注销登记 (2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9.1 首次登记 (27)9.2 变更登记 (28)9.3 转移登记 (29)9.4 注销登记 (31)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2)10.1 首次登记 (32)10.2 变更登记 (33)10.3 转移登记 (34)10.4 注销登记 (3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8)11.4 注销登记 (39)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0) 12.1 首次登记 (40)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5)13.3 转移登记 (46)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变更登记 (49)14.3 转移登记 (50)14.4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1)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1)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2)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4)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4)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5)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17.2 注销异议登记 (56)18.1 查封登记 (57)18.2 嘱托查封主体 (57)18.3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登记资料管理 (58)19.1 一般规定 (58)19.2 纸质资料管理 (59)19.3 电子资料管理 (61)20 登记资料查询 (62)20.1 查询主体 (62)20.2 申请材料 (63)20.3 查询条件 (63)20.4 出具查询结果 (63)20.5 办理时限 (63)附录A (64)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A.2 通知书、告知书 (68)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A.3 公告文书 (75)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5)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6)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7)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8) 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9)A.5 询问记录 (80)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A.7 授权委托书 (85)A.8 承诺书 (86)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买卖第一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节房地产现售第三节房地产预售第三章房地产交换与赠与第四章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第五章房地产转让的税、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根据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程序通则第二节首次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章撤销登记第五章登记规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第五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前款所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深府[2008]213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业楼宇转让应当坚持政府指导、政策引导、严格管理的方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慎重,有序推进。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用地上已建成的工业楼宇,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整体转让。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可以分割转让;未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割转让:(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三)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者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四)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五)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六)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02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202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一、房地产基本情况1.1 房地产权属证书号码:__________1.2 房地产坐落位置:__________1.3 房地产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1.4 房地产用途:__________1.5 房地产现状:__________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双方确认,本次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 乙方支付转让款后,甲方应按照约定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
三、过户及交付3.1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甲方应将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给乙方。
3.3 交付日期:__________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4.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2 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一、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二、申请资料(一)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 . 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2 . 申请人身份证明:(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印章;(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印章;(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印章;(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8)组织、机构信息代码卡复印件。
3 . 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包括:(1)以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付清地价款证明(原件)和缴款发票复印件(验原件);(2)属行政划拨用地的,应提交用地批复、红线图,自行征地的还应提交征地协议书;4 . 宗地图原件;5 . 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6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1 . 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提交);3 .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包括:(1)以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付清地价款证明(原件)和缴款发票复印件(验原件);(2)属行政划拨用地的,提交用地批复、红线图,自行征地的还应提交征地协议书。
不动产登记管理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管理细则【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房地产税立法按程序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为主,通过国务院法制局对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都要参与。
“中央要求财税体制改革20XX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从时间表看,不应拖到20XX年全国两会后,”贾康表示,不动产登记3月开始实施,到20XX年完成,也就是说,20XX年房地产税开征的配套条件应该是对得上的。
“暂行条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比如关于登记程序的问题,登记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等问题,都有待于在未来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如是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孙曾牵头起草条例专家建议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亦成为20XX年两会的热点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悉,国土部正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前的相关准备。
据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的首任局长王广华介绍,国土部牵头制定的《实施细则》已在征求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部门的意见。
短期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落地,不动产登记将在20XX年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其对于楼市的影响,亦被广泛关注。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开发商非常欢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绝不可能导致中国房地产滑坡,甚至崩盘,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虽然短期来看,一些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名下部分房源出手,但‘抛售’不代表‘甩卖’,更不意味着能左右市场大盘的走势。
”在黄其森看来,真正影响市场掌握大盘的,依然是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与供求关系。
黄其森判断,随着央行降准、降息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出,20XX年的房地产市场基本面将好于20XX年。
202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转让方)1.2 乙方(受让方)1.3 房地产定义第二条:房地产转让2.1 转让的房地产范围2.2 转让的房地产权利和义务2.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3.2 乙方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3.3 房地产过户手续办理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条件4.2 合同解除条件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责任5.2 乙方违约责任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地点和法院第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7.3 合同续约条件第八条:其他约定8.1 税费承担8.2 物业管理8.3 合同的保密条款第九条:甲方声明和保证9.1 甲方声明9.2 甲方保证第十条:乙方声明和保证10.1 乙方声明10.2 乙方保证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和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列表第十三条:合同的修订13.1 修订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份数及保管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转让方):指具有房地产转让资格的当事人,即本合同的房地产所有权人。
1.2 乙方(受让方):指具有房地产受让资格的当事人,即本合同的房地产购买人。
1.3 房地产定义:指位于深圳市的,具备合法产权证明的,且可以转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条:房地产转让2.1 转让的房地产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房地产具体位置、面积、户型、建筑结构等详细信息,详见附件一。
2.2 转让的房地产权利和义务: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接受该房地产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3.1 一次性付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关于改进优化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措施意见
关于改进优化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措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断强化“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理念,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的精准性、时效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核心指标(一)优化企业开办流程。
推行全程“网上办”+“大厅办”,整合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环节,实现企业开办线上“一网通办”,完善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线下“一窗通办”。
到2023年底前,全流程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2天。
(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二)提高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效率。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实现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等事项线上办理。
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既有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到2023年底前,一般政府投资类、一般社会投资房建市政类、一般工业类、一般交通及水利类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85个、65个、55个、90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三)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对1千伏以下及管线不超过500米的10(20)千伏电力接入实行备案管理。
实现用户“一证办电”和“房产+用电”联合过户。
为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查询、交费等“一网通办”服务。
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
到2021年底前,低压、2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国网镇原供电公司、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四)优化获得用水用气用暖服务。
2024年度房地产权属转移具体合同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房地产权属转移具体合同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地产权属转移1.1 房源信息1.1.1 房源地址1.1.2 房源面积1.1.3 房源户型1.1.4 房源楼层1.2 权属转移事项1.2.1 房产证号1.2.2 土地使用权证号1.2.3 权利人信息1.2.4 共有情况1.2.5 是否存在抵押1.2.6 是否存在租赁1.3 购房款项及支付方式1.3.1 成交价格1.3.2 定金金额及支付时间1.3.3 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1.3.4 贷款金额及银行1.3.5 剩余款项支付时间1.3.6 支付方式2. 购房资格及购房政策2.1 购房人资格2.1.1 自然人购房资格2.1.2 法人购房资格2.2 购房政策2.2.1 首套房政策2.2.2 二套房政策2.2.3 限购政策2.2.4 税费政策3. 房屋交付及验收3.1 交付时间3.2 交付条件3.3 验收事项3.4 质量保修4. 产权过户及登记4.1 过户所需材料4.2 过户流程4.3 登记所需材料4.4 登记流程5. 违约责任5.1 卖方违约5.2 买方违约5.3 违约金计算方式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诉讼解决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7.3 合同解除8. 其他约定8.1 装修事项8.2 家具家电赠送8.3 物业管理费8.4 户口迁移9. 双方签字盖章9.1 卖方签字9.2 买方签字9.3 见证人签字10. 附件10.1 房产证复印件10.2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0.3 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10.4 贷款合同复印件10.5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地产权属转移1.1 房源信息1.1.1 房源地址:市区街道号1.1.2 房源面积:平方米1.1.3 房源户型:室厅卫1.1.4 房源楼层:层1.2 权属转移事项1.2.1 房产证号:字第号1.2.2 土地使用权证号:字第号1.2.3 权利人信息:卖方(权利人):姓名:X身份证号:X联系方式:X买方(权利人):姓名:X身份证号:X联系方式:X1.2.4 共有情况: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共有人,本合同签订后,共有人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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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移转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资料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核准→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申请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表2)。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房地产赠与书,或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等。
5、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批复、房改住房分户表、安居房房价审查表。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地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单独申请的,除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外,还需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市(区)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共有的房地产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的房地产约定为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份额变更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供约定房地产权利改变的协议书。
(4)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市(区)住宅局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及分户清单、退房协议书。
(5)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协议书。
(6)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7)楼花转现楼的,提供楼花转现楼申请书。
(8)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9)房地产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0)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1)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地产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2)收购或合并企业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企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主管企业或当地政府的批文,企业清算的提供清算报告和成立清算组或管理人的文件。
(15)作价入股的,提供入股协议和评估报告,国有企业的提供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单方申请的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转移登记价格的,提供确定登记价格的证明材料,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权的生效法律文书除外。
(17)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房地产权利的承诺书。
6、符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家庭购房条件的,需提供:
(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已婚、离异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
(3)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7、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提供《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
(2)符合减征契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
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减免其他税款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复。
(3)单位转让一手或二手房产的(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开发商的商品房项目除外)、个人转让一手非住宅类房产的,需提供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核实通知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4)其他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在税务部门完税的,提供完税凭证,无需提供相关纳税申报材料。
8、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
2、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未婚证明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3、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该馆“原件已存档”章的复印件。
4、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中,涉外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等文件需公证,但能提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5、境外或涉及处分权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不含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