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刑法学(第十章)

三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除附则外,刑法主要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
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 原则和原理,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罪状和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 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二
罪状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的描述。按照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叙明 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
二 罪状
(一)叙明罪状 (二)简单罪状 (三)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一)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 邮件、电报的”,这就是典型的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占多数, 这种罪状有利于司法实践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四 罪名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 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虽然概括了犯罪内容,但罪名本身不是确 定和解释该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
一般来说,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01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的《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 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
(三)依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
我国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时,首先考虑的也是具体犯罪的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均属于过 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而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末尾。与此同 时,刑法分则在具体犯罪的排列上还充分考虑了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刑法重难点

▶ 2.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具体事实 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结果提前实现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 1.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眼盲”
▶ 2.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原本欲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了乙对象→“手残”
因果关系的判断
条件说→适用于无介入因素的情况
▶ 1. 判断方法:看如果没有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 (1)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结果不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且仅指实行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和预备行为。因果关系中的“结 果”,则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刑法规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结果。
▶ 3. 处理方法上的观点展示: (1)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般结论一致。 例: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死。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认为丙是乙,是具体的人,客观上杀了“乙”→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 罪既遂。 (2)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存在分歧。 例:甲想射杀乙,却射中了丙,致其死亡。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想杀乙,但客观上杀了丙→甲主客观不具体一致,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2. 什么是介入因素? 顾名思义,是介于先前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其出现在 先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如图所示: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

《刑法原理与实务》的重、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一、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刑法原理与实务》是供法学专业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使用的指定教材。
本课程教材由两编即上编刑法总论和下编刑法各论组成。
上编刑法总论包括11章内容,可分为三个有机联系的部分,即:首先,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构成绪论部分,依次论述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的创制和发展过程,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其次,第四章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第六章犯罪形态、第七章正当行为构成犯罪总论部分。
依次论述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有关犯罪的普遍性问题。
再次,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章刑罚款量、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制度构成刑罚总论部分,依次论述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包括刑罚裁量原则、刑罚裁量情节)和刑罚裁量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包括归效、赦免)等有关刑罚的基础性问题。
下编刑法各论所包括的内容,除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论述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的体系、罪状和罪名、法定刑等一般性问题以外,从第十三章到第二十二章依次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十章着重阐述各种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本课程教材上编与下编关系紧密,相辅相承。
其中,总论部分论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运用刑罚应予遵守的一般原理、原则,各论部分论述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刑法学--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刑,彻底剥夺了其 再次犯罪的能力; 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时间内与社会隔离, 使他们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痛苦, 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
(一)管制适应的对象 (二)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管制刑期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 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 的负担。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来承担。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
刑罚的体系,指刑法典对各种刑罚方法依照一定的标准进 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3种附加刑。
5种主刑是: (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5)死刑。
3 种附加刑是: (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
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 结构合理;宽严相济;贯彻人
三、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不同。 2.适用机关不同。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庭,民事处罚的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行政法处罚 的适用机关是行政机关。 3.适用对象不同。
刑法学笔记要点

刑法学笔记要点第一章一、概念: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总和,并有阶级实质;广义(单行与附属)与狭义二、特征:调整范围较广、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强制力更严厉三、任务:国家安全、财产、公民权利、秩序四、原则: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五、我国刑法的效力原则:对地(领域内、航空器、特殊规定)、对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一、犯罪构成:1、概念: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共同要件:客体(社会关系)、客观方面(行为及后果)、主体、主观方面(心理态度)3、意义:正确理解犯罪、把握罪与非罪、健全法制二、犯罪客体:1、概念:所侵害的、受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2、种类:我国犯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关系3、犯罪对象的范围比犯罪客体的更广三、犯罪客观方面:1、概念: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并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2、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危害性、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3、作为(积极实施危害活动)与不作为(有义务却不履行)四、犯罪主体:1、概述:实施了危害行为、依法应负责任的人。
2、自然人成为主体的条件:实施了行为、年龄、有责任能力3、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14岁以下)、相对负责(14-16)、减刑责任(14-18)、完全负责(16岁以上)五、犯罪主观方面:1、概述: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2、内容:意识因素(对行为结果危害性和基本事实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意识因素、意志因素与发生情况4、过失:分类(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但都对结果持否定态度)5、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第四章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停止而形成不同的状态(既、预、未、中止)二、犯罪既遂:1、构成要件说: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2、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三、犯罪预备:1、准备条件、制造工具2、特征: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在着手前停下、停止是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3、处罚:从轻四、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五、犯罪中止:自动放弃或自动(彻底)有效地中止结果发生第五章一、概念:主体(两人以上)、客观要件(共同的行为)、主观要件(共同故意)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犯(首要分子与起主要作用的人,按集团罪行的全部处罚)、从犯(次要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从轻处罚)、胁从犯、教唆犯第六章一、一罪与数罪: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则为一罪,数罪类推。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第二节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危害行为第三节危害结果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第五节单位犯罪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犯罪故意第三节犯罪过失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第六节认识错误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第二节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第二节一罪的类型第三节数罪的类型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的概念第二节刑罚的功能第三节刑罚的目的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第一节刑罚的体系第二节主刑第三节附加刑第四节非刑罚处理办法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非重点)第一节刑罚裁量概念第二节刑罚裁量原则第三节刑罚裁量情节第十七章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累犯第二节自首与立功第三节数罪并罚第四节缓刑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制度第一节减刑第二节假释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
刑法学课件13章概述教学教材

• 二、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正式的刑法解释 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
义所作的阐明。 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学理解释指由专家学者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2020/8/10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0/8/10
【引例】
被告人李某,自199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赵某之 妻文某(李某明知文某之夫为现役军人)通奸。1999 年1月以后,文某向赵某提出离婚,并拒绝赵从部队寄 给她的钱物。经文某所在单位和赵所在部队派人多次 调解,文坚持离婚。赵某遂于1999年10月15日向司法机 关提出控诉,称被告人李某犯有破坏军婚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2020/8/10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引例】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 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 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 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 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 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 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 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 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 “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 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 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 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对卖淫 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学》第13章 刑事责任

(上册·总论)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思考题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刑事法律规定和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而产 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 为而应当承担的以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或者单纯有罪宣告 等否定评价为具体内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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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指追究刑事责任所依据的现实存在的、符 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具体情形。 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唯一事实根据,也 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的事实基础。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 性程度的事实,对于决定刑事责任程度也具有重要作用。
一、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1.定罪判刑 定罪判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的基础上作出给予某种 刑罚处罚的判决。 2.定罪免刑 定罪免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文书中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决 定不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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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二、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 1.消灭处理 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存 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追究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 2.转移处理 转移处理是指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 法机关适用我国刑法来追究,而是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过外交途 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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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四、刑事责任的地位
(一)“责——罪——刑”说:刑事责任是刑法中一个具有根本性的 概念,是刑法的内在生命。没有刑事责任就不存在犯罪,也就不应当受刑 罚处罚。
刑法学(第一章)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规定及其基本含义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 第五条 规定: “刑罚 的轻重, 应当与 犯罪分 子所犯 罪行和 承担的 刑事责 任相适 应。”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及其基本含义
01 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 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也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02 刑罚的轻重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体系
一
刑法的概念
二
刑法的任务
二
刑法的体系
一
刑法的概念
从实质上定义犯罪
结合犯罪的形式 和实质定义犯罪
02 刑法是规定犯
罪及其法律后 果(主要是刑 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03
01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
01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
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是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
(五)款
和分则两编,个 06 别还有附则。 04
条下是款。有些条文内容单一,
只有一段,因而不必在条下设
05
款。有些条文内容繁多,且存
在若干层次,则需在条下设款。
(二)章
编下是章,总则共五章,分别为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 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 用,以及其他规定。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1(绪论-第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1(绪论-第3章)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学考试i复习重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1、刑法(选择题)⑴概念: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⑵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消极性、被动性。
⑶任务:保护法益⑷刑法解释:按照效力划分分为:①学理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②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所解释的法律)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作出的,效力低于所解释的法律)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名词解释):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简答题)⑴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⑵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①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②保护管辖《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⑶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采取消极承认的办法,保留原始审判的权力。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刑法学-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哲学依据 法学依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
一、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通过给予刑罚处罚来实现刑事责任 通过给予非刑罚处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宣布行为是犯罪,行为人是犯罪人来实现刑
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一)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二)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三)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第四节 单位的刑事责任
单位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单位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 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否 定评价及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谴责的责任。
一、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 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的这一整体,而
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 二、单位刑事责任的双重性 对于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那些在单位犯罪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
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 人进行的谴责。 二、特点 (一)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二)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三)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 (四)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三、意义 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的中介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总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第六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十章:排除立功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罪数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根本特性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适用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第一章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地法律规范地总称.二、简答题:刑法地渊源:、刑法典: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地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刑法地基本原则:是刑法地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地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二、简答题:﹡刑法地基本原则:刑法地基本原则是刑法地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地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地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地特权.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地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地罪行和承担地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章刑法地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刑法地效力范围:即刑法地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地效力.、刑法地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地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地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地行为是否适用地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述一、名词解释:、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地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地行为.二、简答题:﹡犯罪地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地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地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地,不构成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地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地重要体现.、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地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地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地属性.因此犯罪地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地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地总地标准和尺度.第五章犯罪构成一、名词解释:、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决定一行为地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地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地总和.二、简答题:﹡犯罪构成地特征:、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地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地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地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地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地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地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地程度.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地区别: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地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地具体运用.、表述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地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地特征.、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地总标准;犯罪构成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特别是此罪与彼罪地划分.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有机结合来区分犯罪地标准.犯罪构成地层次结构:、犯罪构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地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地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系统地两个组成部分: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犯罪构成两大组成部分之下地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地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地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内部各自进一步地划分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一、名词解释:、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地、并且被犯罪行为所侵害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地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或对其施加影响地、客观存在地具体地人或物.二、简答题:﹡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地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客体是通过思维来认识地抽象概念,是行为地内在本质;犯罪对象是能被感知地具体人或物,是事物地外部特征.、是否是犯罪构成地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地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下,才能成为某种特定犯罪地构成条件.、是否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地根据,直接决定犯罪地性质;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地根据,不能决定犯罪地性质.、是否受到实际损害:每个犯罪必然侵犯一定地客体,使犯罪客体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一、名词解释:、犯罪客观要件:由我国刑法规定地,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必需地诸种客观、危害行为:被刑法所禁止,表现人地意志和意识地危害社会地身体动静或言辞.、刑法上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内在联系.二、简答题:﹡危害行为地特征:、危害行为是能够改变或影响客观事物地身体动静或言辞、危害行为是人地内在意识和意志地外在表现、危害行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地行为犯罪客观要件地意义:、犯罪客观要件是整个犯罪构成中地核心要件:危害行为使犯罪客观要件中最基本地内容、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地重要根据、犯罪客观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地重要标准:在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基本相同情况、犯罪客观要件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一、名词解释:、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地行为,依法应当、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地人.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地能力.、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以单位名义实施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地危害社会地行为.二、简答题:单位犯罪地特征:、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地犯罪、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一、名词解释:、犯罪主观要件:指我国刑法规定地,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地地行为人明知自己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地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地心理态度.、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地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地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地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犯罪目地: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地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自己地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受到何种地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地理解.二、简答题:﹡犯罪动机和犯罪目地地关系:犯罪动机和犯罪目地同属于犯罪主观要件地内容,两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联系:、都是犯罪人地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是犯罪目地地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地实现、犯罪动机与犯罪目地有时可以转化(犯罪动机是犯罪目地背后地目地)区别:、从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有推动犯罪行为地作用;犯罪目地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地作用、从产生顺序上看: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地产生、具有相同地犯罪目地可能有不同地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个犯罪目地或不同地犯罪目地、从作用侧重点上看:犯罪动机地作用侧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地必要条件;犯罪目地地作用侧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地必要条件.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一、名词解释:、排除犯罪性行为:某一行为虽然在外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地形式,但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从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从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地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地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地行为.、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地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地,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地行为.、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地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地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地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地行为.、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地原因所引起地,不是犯罪.二、简答题:﹡正当防卫地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地目地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地前提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地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地时间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地对象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地适度性条件.﹡紧急避险地成立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地目地性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地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地前提性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地危险才能进行,这是紧急避险地时间性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地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地人.、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地损害,这是紧急避险地限度性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明文规定地排除犯罪性行为,具有以下共同点:、主观目地上: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地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地合法权益.、客观效果上:都产生了有益于社会利益地实际效果,即都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法律规定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地属性,即在适当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在过当情况下,都不能完全排除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两者地区别如下:、前提条件性质不同:正当防卫仅限于人类社会地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既包括了人类社会地人为危险,还包括自然界地危险.、行为指向地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必然是针对合法地第三者利益进行.、行为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地正在进行就可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地情况下才能进行.、过当地限度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地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地损害,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可;紧急避险所造成地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地利益.、行为主体要求不同:政党防卫不仅是每个社会成员地合法权利,也是特定成员地法定义务,不实施则违法;紧急避险虽是社会成员地合法权利,但某些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地成员不能进行,实施则违法.第十一章故意犯罪地停止形态一、名词解释:、犯罪故意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地各种状.行为人故意实施地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地该种犯罪构成地全部要件,即已经达到了犯罪地完成状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意表示: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头或书面地形式对犯罪意图地流露.、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地原因而未能得逞.、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地状态.二、简答题:﹡犯罪未遂地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能得逞、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地原因犯罪预备地特征:客观特征、已经进行了犯罪地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主观特征、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地目地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名词解释:、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聚众共同进行犯罪活动地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地犯罪分子.、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地犯罪分子.、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地犯罪分子.、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地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地较为固定地犯罪组织.二、简答题:犯罪集团地特征:、人数较多,由三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程度地组织性、具有一定地稳定性、具有一定地犯罪目地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名词解释:、实质地一罪:形式上具有某些数罪特征,实质是一罪.、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地犯罪.、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地一个基本地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地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法定地一罪:犯罪行为原来可以成立数罪,但由于某种原因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地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地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 、处断地一罪: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地构成要件或几次符合同一犯罪地构成要件,但只认定为一罪.、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地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地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地,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名词解释:、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地,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对该行为所作地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地谴责.第十五章刑罚概述一、名词解释:、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犯罪人适用地一种最严厉地强制方法.、刑罚权:国家运用刑罚地权力.、刑罚地功能: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地积极地社会作用.、刑罚地目地: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地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地执行所期望达到地结果.二、简答题:﹡刑罚地特征:、刑罚是最严厉地强制方法:不仅剥夺财产、还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地程序进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刑事法律、确立刑罚地权力、刑罚是由特定机构执行地制裁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执行,但主要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罚地功能:特殊预防功能刑罚对犯罪人适用而可能产生地积极地社会作用:、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立法和司法)、个别威慑功能(行刑前和行刑后)、个别教育功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改造功能(刑罚最主要地功能)一般预防功能刑罚对犯罪人以外地其他人所可能产生地积极地社会作用:、一般威慑功能(针对潜在犯罪人)、安抚、补偿功能(针对受害人)、一般教育功能(包括自发守法者和自觉守法者)﹡刑罚地目地:国家刑法利用刑罚对付犯罪现象地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地执行所期望达到地结果.我国刑法地目地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适用与执行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地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一般预防: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危险分子,即有犯罪危险地人、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地人、犯罪受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地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地关系:我国刑罚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刑罚创制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在刑罚适用阶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及其制度、累犯:受过一定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地犯罪分子.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依照刑法应予刑罚处罚地行为、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间谍罪:参加境外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地行为.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不特定地多数人地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依法配备公务枪支地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依法配备枪支地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地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地行为.、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地行为.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地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违反公司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行为.、妨碍清算罪:公司、企业违反清算管理法规,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地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地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或对伪造地信用卡、骗取地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地行为.、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地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洗钱罪: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地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地违法所得及其产生地收益地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地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利用虚假地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地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地行为.、保险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利用虚假地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地商标,情节严重地行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非法经营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地行为.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地行为.、故意杀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地行为.、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地行为.、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地行为.、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地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地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地,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地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地,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地行为.、收买被拐卖地妇女、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地,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地妇女、儿童地行为.、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地行为. 、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地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地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地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地行为.、重婚罪: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地行为.、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地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地行为.对共同生活地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地行为.、遗弃罪:对年老病幼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地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行为.、拐骗儿童罪: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周岁地未成年人非法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地行为.、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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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本章内容是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违反了一定的条件,就不能排除其犯罪性。
依照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立法上给予明确保护,在实践中应大力鼓励。
但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否则,在存在罪过的前提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
2、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
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3、学会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4、了解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内容是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种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分。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主要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几种类型。
对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具体犯罪条文惩处。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有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之分。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2、犯罪既遂;3、犯罪预备;4、犯罪未遂;5、犯罪中止。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种类、存在的范围及意义。
2、掌握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及其相互区别。
3、学会运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及其相互区别。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本章内容是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四类八种。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规定了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共同犯罪的形式;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形式。
2、掌握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3、学会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2、共同犯罪的形式。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罪数
本章内容是关于罪数问题的基本理论的介绍,具体论述了罪数判断标准、一罪的类型、数罪的类型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罪数,亦称一罪与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普遍公认的罪数判断标准。
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其中,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罪数判断标准;2、一罪的类型;
3、数罪的类型。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罪数形态研究的任务和意义,罪数的判断标准,数罪的类型。
2、掌握一罪的类型。
3、学会运用罪数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的概念、特征与处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