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的管理规范的.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7月27日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以注册为目的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指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试验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指具备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
(四)多场所研究,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者同一研究机构中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从事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一)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及与评价药品安全性有关的其它毒性试验。
二)非临床研究机构:系指从事药品非临床研究的单位,包括安全性研究中心、安全性研究所、安全性研究室或研究组等。
三)实验系统:系指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细胞等。
(四)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研究机构内负责保证本机构的各项工作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部门。
五)专题负责人:系指负责组织实施某项研究工作的人员。
六)供试品:系指进行非临床研究的药品或拟开发为药品的物质。
七)对照品:系指非临床研究中用于与供试品建立比较基础的药品及其它产品。
(八)原始资料:系指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观察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工作记录、笔记本、各种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复制品、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九)标本:系指采自实验体系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十)委托单位:系指委托非临床研究机构对其研究开发的药品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
十一)批号:系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供试品或对照品的历史。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四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并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优秀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事情需要的知识结构、事情经验和业务能力;二)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熟练把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事情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三)研究人员应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实验观察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大概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卖力人书面报告;四)研究人员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预防规定,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五)研究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影响研究结果可靠性的疾病者,不得参加研究事情。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
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附件1、2)和电子版本。
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第八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订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须在2个月内按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报送,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证申请。
第九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3•【文号】国食药监安[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GLP试点检查工作,并在试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GLP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GLP检查,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推动GLP实施,确保药物研究科学规范、资料真实可靠,促进我国药物研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物研究机构对此应予重视,并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并根据GLP检查工作进展,逐步要求为药品申报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符合GLP要求的机构中进行。
三、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除应具备符合GLP要求的软硬件条件外,还应按GLP要求开展6个月以上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申请GLP检查的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应与本机构的研究条件和专业特长相适应。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一、前言
药物非临床研究是指在人口中进行的实验,不包括在人身上的病理、实验室、临床研究,也不包括药物毒性学、药物给药学研究和药物应用学研究。
为保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于2024年制定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是对其的介绍:
二、研究目的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旨在指导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要求和管理要求,以保证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从而为合理的药物使用提供依据。
三、实施对象
本规范适用于药物非临床研究过程中的以下实施对象:
(1)企业、机构和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药物非临床研究策划、实施和管理的部门;
(2)药品生产企业;
(3)受让有关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科研机构;
(4)参与非临床研究人员;
(5)参与药物非临床研究评价的相关机构;
(6)受让有关药物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室。
四、质量管理要求
(一)预研究:
1.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
2.制定完善的有效的研究计划,确定研究的目的、范围、内容,包括试验组、对照组、试验方法、试验时间、质量控制等。
3.确定人员。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
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附件1、2)和电子版本。
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第八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订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须在2个月内按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报送,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证申请。
第九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2 名词定义1.3 质量管理体系1.4 相关法律及行业要求的遵守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2.1 部门职责分工2.2 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2.3 质量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第三章资料管理3.1 资料归档和保管3.2 文件编制和修订3.3 资料备份与恢复第四章项目管理4.1 项目要求的明确4.2 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管理4.3 项目人员的分工和培训4.4 项目的执行和监控第五章供应商管理5.1 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5.2 合同管理5.3 供应商质量管理第六章设备管理6.1 设备的选购和验收6.2 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6.3 设备的检验和校准第七章培训管理7.1 培训需求的确定7.2 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7.3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总结第八章环境与设施管理8.1 环境控制8.2 清洁和消毒8.3 废物处理第九章实验室管理9.1 实验室的建设和设施管理9.2 实验室试剂的质量管理9.3 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章数据管理10.1 数据采集和记录10.2 数据验证和审查10.3 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第十一章质量检查与验证11.1 质量检查的目的和内容11.2 内部质量审核11.3 验证试验第十二章不合格事件管理12.1 不合格事件的定义和分类12.2 不合格事件的处置和纠正12.3 不合格事件的预防和改进第十三章质量风险管理13.1 质量风险评估13.2 质量风险控制13.3 质量风险监测和反馈第十四章报告和文档编制14.1 报告和文档的规范要求14.2 编制和审核流程14.3 报告和文档的保管和发布第十五章变更管理15.1 变更的识别和评估15.2 变更的批准和实施15.3 变更的验证和审核第十六章外部合作与交流16.1 外部合作的管理16.2 信息交流与共享16.3 外部评估与认证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
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1、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确定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规范,确保研究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规性,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进行药品非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药品研究的委托方和承接方。
1.3 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3.1 药品:指供医疗、诊断或预防疾病用的化学合成药物、仿制药、中药、生物制品等。
1.3.2 非临床研究:指在药品研发过程中,通过体外实验、动物实验等手段对药物进行评价和验证的研究工作。
2、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2.1.1 质量目标和方针2.1.2 质量管理职责和授权2.1.3 体系文件和记录管理2.1.4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2.2 人员管理2.2.1 人员资质要求2.2.2 培训与学术交流2.2.3 人员投入和时间安排3、研究计划与协议3.1 研究计划编制3.1.1 研究目标和假设3.1.2 研究设计和方法3.1.3 样本量估计和统计分析3.1.4 研究时间安排和进度控制3.1.5 沟通与沟通记录3.2 研究协议3.2.1 研究背景和目的3.2.2 研究设计和方法3.2.3 研究方案和步骤3.2.4 预期结果和风险评估3.2.5 道德委员会和伦理审批4、实验操作与数据管理4.1 试验设备和试剂管理4.1.1 试验设备的校准和维护4.1.2 试剂品质控制和存储要求4.2 试验操作规范4.2.1 操作程序和实施要求4.2.2 试验记录和数据收集4.2.3 不确定度评估和数据处理4.3 数据管理与分析4.3.1 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4.3.2 数据审核和校对4.3.3 统计分析和结果解释5、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5.1 质量控制计划5.1.1 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5.1.2 抽样和数据分析5.1.3 质量控制记录和报告5.2 风险管理措施5.2.1 风险识别和评估5.2.2 风险控制和管理5.2.3 风险通报和应急预案6、结果报告与存档6.1 实验结果记录6.1.1 数据汇总和整理6.1.2 实验结果和结论6.2 报告编写和审阅6.2.1 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6.2.2 内部和外部审阅流程6.3 存档和保管6.3.1 文件和记录的分类和编码6.3.2 存档要求和保管期限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nonclinicalstudy)是指在实验室环境检测药物的药效,毒性,可溶性以及其他性质的实验。
随着药物研发水平的不断提高,药物非临床数据的质量管理变得尤为重要,为此,国家药品管理局颁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保证药物研发和生产的质量安全。
本规范旨在为药物非临床研究确立一套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药物及相关内容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以保证药物非临床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可信度和重现性,为临床研究和药物研发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根据本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素:1.研究设计药物非临床研究涉及到复杂的实验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研究设计应当全面考虑实验方法、实验条件、样品来源、处理方法和分析方法等等因素,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2.实验室管理实验室的设备、设施、消耗品、仪器、试剂等等,应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要求,并应当按照实验室管理规范来进行检查并定期维护,以保证实验的质量。
3.实验人员培训实验室实验人员需要熟悉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范,实验流程及步骤,实验结果记录与分析等,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保证实验质量。
4.实验操作实验操作应当严格按照实验计划进行,操作过程中,应当记录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影响结果的变量,以及实验的相关照片,以确保实验中不出现技术失误或错误造成的误差。
5.数据管理实验结果的记录和保存应当遵守科学原则,确保实验结果的完整性、可信度和重现性,按照记录,数据应当由实验人员累计,并规范汇总分析,有效避免偏差和误差。
6.文件管理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每一项实验都需要经过审核,因此,文件管理方面应当制定详细的文件审查制度,确保实验的正确性、完整性、可信度和可重现性。
以上是本规范的六大要素,以此为基础,工作人员可以在实际操作中,从实验设计、实验室管理、实验人员培训、实验操作、数据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推行质量管理,以确保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障药物研发和生产的安全性。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017)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2 定义1.3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第二章质量管理2.1 质量方针和目标2.2 组织和职责2.3 资格管理2.4 文件管理2.5 培训和晋升2.6 内部审核2.7 不合格事件处理和纠正措施2.8 外部质量审核第三章试验室管理3.1 试验室管理体系3.2 设备、试剂和标准样品的选择和管理3.3 试验室操作规程3.4 实验室环境管理3.5 设备校准和验证3.6 方法验证和验证/校准标准曲线的建立3.7 实验记录和数据管理3.8 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审核第四章动物研究4.1 动物设施和管理4.2 动物的质量和源头4.3 动物的饲养和使用4.4 动物给药和观察4.5 动物实验过程管理4.6 动物实验结果记录和报告第五章体外研究5.1 体外研究项目的设计和计划5.2 样本和试剂的选择和管理5.3 体外试验的操作规程5.4 试验数据的记录和管理5.5 实验结果的评价和解释5.6 结果的报告和审核第六章安全评价6.1 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6.2 安全评价计划6.3 安全评价体系6.4 人体安全评价6.5 安全性数据的分析和解释6.6 安全性数据的报告和审核第七章法律、职业道德及审计7.1 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7.2 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7.3 质量管理审核附件:1.质量管理文件示例2.内部审核文件示例3.外部质量审核文件示例4.试验室操作规程示例5.动物研究操作规程示例6.体外研究操作规程示例7.安全评价操作规程示例8.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物:指作为诊断、治疗、缓解、预防疾病的物质,包括药品、中药、生物制品等。
2.非临床研究:指在动物实验和体外研究阶段进行的与药物安全性和效果相关的研究。
3.质量管理体系:指为了保证研究数据的可靠性和研究过程的规范性而建立的管理系统。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是指在药物临床试验之前进行的实验室和动物实验,主要用于评价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确保试验过程符合伦理道德要求,药品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一定的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将介绍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的制定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首要步骤是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应该明确规定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样本数量和选择、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的标准、实验操作流程等内容。
研究计划必须经过科学和伦理审查,并且在研究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整个研究过程可控可复制。
二、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的管理为了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的管理非常重要。
实验室设备应该经过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功能正常和精确度符合要求。
试剂应该具备必要的质量认证,并进行合理存储和使用,避免误操作和交叉污染。
三、实验操作的标准化实验操作的标准化是保证实验结果可比性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实验操作之前,研究人员应该进行充分的培训,掌握实验操作的技能和方法。
实验操作应该遵循标准操作规程(SOP),并进行记录和审核,以确保实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四、数据的管理与分析数据的管理与分析是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核心环节。
研究人员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备份符合规范。
数据分析应该基于统计学原理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统计处理,以得出准确可靠的研究结论。
五、伦理道德的保障药品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伦理道德要求,确保研究过程符合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
研究人员应该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和安全,尊重其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研究计划和研究报告应该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确保研究过程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总结: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确保研究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也是保障研究过程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信度。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
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附件1、2)和电子版本。
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第八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订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须在2个月内按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报送,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证申请.第九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是针对新药或医疗器械在动物或细胞水平上进行的试验研究,是新药研发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为了保障研究的严谨性、有效性和可信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是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计划的制定:研究计划是药物非临床研究的基础,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实验设计、样本容量及数据处理等内容。
研究计划的制定应基于科学性原则,并对研究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划。
二、实验设备与设施的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必须依靠适当的实验设备和设施进行操作。
实验设备与设施的采购、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安全、可靠、高效的要求,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动物管理与使用规范:针对使用动物进行实验的情况,研究团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确保动物的福利和权益。
包括动物的饲养管理、实验操作、实验环境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四、样本管理与储存规范:样品管理与储存是保证研究数据准确性和稳定性的关键环节。
对于不同类型的样品,需要建立相应的标本收集、储存和使用规范,包括标本采集的方法、保存的温度和条件、样本编号与记录等内容。
五、数据采集与处理规范:研究人员必须遵循科学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包括数据采集的时间、方法、设备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以及数据的校验、分析和统计方法等。
六、实验结果报告与分析规范:研究结果的报告和分析是研究结束后的重要环节。
研究人员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要求,撰写详实准确的实验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全面、客观和科学的分析。
七、研究团队的培训与监督: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不仅是对实验操作的管理,还需要对参与研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研究团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
八、质量审核与认证规范: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可以通过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认证机构的评估来提高研究的质量,形成质量信誉。
综上所述,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涵盖了研究计划、实验设备与设施、动物管理与使用、样本管理与储存、数据采集与处理、实验结果报告与分析、研究团队的培训与监督以及质量审核与认证等方面内容。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五)试验工作人员的职责 1、在专题负责人(SD)的指导下,遵照试验方案
的要求,按照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工作, 尽最大可能防止误差的产生。 2、对试验进行详细的观察和记录,将试验中发生的 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 告。 3、饲养、管理试验动物。
第四节 药品GLP要求的基础条件
历。 2、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专题负责人 1、具有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运行的能力。 2、具有对研究程序作技术评估和判断的能力。 3、具有对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试验方
案中未提及的情况给出专业性建议的能力。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 1、具有审核试验方案、试验记录和总结报告的
因此,可以说目前GLP的范围已经覆 盖了与人类健康有关的所有实验室研究工 作,并有进一步向与整个环境和生物圈有 关的实验室研究工作扩展的趋势。
二、国内外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发达国家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即 开始正式发展和实施GLP。如美国FDA在 1979年即制定并发布了第一部药品GLP。 日本于1982年由厚生省药物局发布第一部 药品GLP,经修订后于1997年3月26日以厚 生省令正式颁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 理规范
2024年2月5日星期一
提纲
一、GLP的基本概念与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和现 状
二、药品GLP药物非临床研究 三、药品GLP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系统 四、药品GLP要求的基础条件 五、药品GLP的管理系统 六、药品GLP研究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 七、药品GLP的认证和监督检查 八、GLP的若干要点详述
第四节 药品GLP要求的基础条件
药品的各种毒性反应信息,都要取自于实 验动物。因此,不同的动物实验室有不同的洁 净要求: 1、屏障系统(万级):适用于SPF(Specificpathogen free,无特定病原体)级动物试验。 符合GB 14925-2001要求 2、亚屏障系统(十万级):适用于清洁级动物试 验。 3、开放系统:适用于普通级动物试验。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为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1P)现场检查工作,提高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一、目的通过对G1P认证申请机构或者G1P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质量保证、设施、实验系统、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受试物和对照品、标准操作规程(SOP)、研究工作的实施、资料档案、计算机化系统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评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研究项目实施是否符合G1P要求。
二、适用范围1.本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实施的G1P认证现场检查和G1P监督现场检查。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可参照本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3.根据机构申请类别和监督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适用相应部分的检查要点。
三、检查要点(一)组织机构和人员确认机构建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有足够的经过培训且具有资质的人员并在工作中遵守G1P要求。
该部分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机构建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FM)、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应的工作人员,部门设置合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2.机构具有与所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匹配的资质、经验和能力,接受过相关G1P和技能培训并按照G1P、SOP、试验方案开展工作。
3.机构制定并执行人员培训SOP,为工作人员提供G1P和相应的技能培训。
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机构保存并定期更新人员档案材料。
人员档案材料至少包括人员岗位描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记录、上岗资质等。
培训记录至少包括G1P培训以及与其岗位相关的SoP和技能培训等。
5.机构制定并执行人员体检规定,定期进行人员体检并评估体检结果。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
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附件1、2)和电子版本。
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第八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订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须在2个月内按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报送,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证申请。
第九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1.引言药品非临床研究是指在人类或动物体内外进行的非临床试验,旨在评估药物的安全性、药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特性。
为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研究的各个环节和操作流程。
2.目的和范围本规范的目的是为药品非临床研究提供质量管理的指导和要求。
适用于药物开发过程中的非临床研究,包括药物化学、药物代谢与药代动力学、药理学、毒理学等各个领域。
涵盖的内容包括研究计划、实验室操作、数据管理、报告撰写等。
3.术语和定义3.1 质量管理体系:指为实现质量目标而组织、操作和控制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
3.2 研究计划:指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法、样本数量、时间计划等内容。
3.3 实验室操作:指实验室中进行的各种研究活动,包括样品制备、实验操作、仪器使用等。
3.4 数据管理:指对研究数据进行有效和合理管理的过程,包括数据采集、记录、存储和分析。
3.5 报告撰写:指根据研究结果撰写的技术报告,其中包括研究目的、实验结果、数据分析和结论等。
4.质量管理体系4.1 质量政策①确立质量方针和目标②提供资源支持③实施质量培训和教育④定义责任和权限4.2 质量评估和改进①定期进行质量自评和审查②确定问题和改进机会③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④跟踪和监测改进效果5.研究计划5.1 实验目的和假设5.2 实验方法和方案5.3 样本数量和选择5.4 实验时间计划5.5 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6.实验室操作6.1 样品制备和处理6.2 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6.3 实验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6.4 记录和数据采集6.5 样品储存和管理7.数据管理7.1 数据采集和记录7.2 数据验证和校准7.3 数据存储和备份7.4 数据分析和统计7.5 数据的保密和安全性8.报告撰写8.1 研究目的和背景8.2 实验设计和方法8.3 结果和数据分析8.4 结论和讨论8.5 参考文献和附录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2.质量目标和指标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颁布,用于规范药品管理和监督。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本文档主要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包括研究设计、样本选取、数据收集与分析、伦理审查、研究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详细的章节划分:一、引言1.1 目的和范围1.2 定义1.3 文档依据二、研究设计2.1 研究目的和假设2.2 研究设计类型2.3 样本容量计算2.4 研究方案和流程2.5 数据收集工具和方法2.6 数据质量控制三、样本选取和入组标准3.1 受试者招募和入组流程3.2 受试者的选择标准3.3 样本的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3.4 样本的描述和分组四、数据收集与分析4.1 数据收集的方法和时间点4.2 数据记录和管理4.3 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4.4 结果的解释和展示五、伦理审查5.1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 5.2 伦理审查流程和程序5.3 研究参与者权益的保护5.4 伦理审查报告和文档管理六、研究报告6.1 报告的格式和要求6.2 报告的内容和结构6.3 报告的撰写和审查流程6.4 报告的存档和保管附件:2.数据收集工具样本4.伦理审查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伦理审查委员会:由医学研究机构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医学研究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2.知情同意:研究参与者在充分了解研究内容和风险后,自愿签署的同意参与研究的文件。
3.数据质量控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研究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4.伦理审查报告:详细记录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和讨论的结果和意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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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以注册为目的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指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试验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指具备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
(四)多场所研究,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者同一研究机构中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
该类研究项目只有一个试验方案、专题负责人,形成一个总结报告,专题负责人和实验系统所处的研究机构或者场所为“主研究场所”,其他负责实施研究工作的研究机构或者场所为“分研究场所”。
(五)机构负责人,指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全面负责某一研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管理的人员。
(六)专题负责人,指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中某项试验的人员。
(七)主要研究者,指在多场所研究中,代表专题负责人在分研究场所实施试验的人员。
(八)委托方,指委托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质量保证部门,指研究机构内履行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质量保证职能的部门,负责对每项研究及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方法、操作和记录等进行检查,以保证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十)标准操作规程,指描述研究机构运行管理以及试验操作的程序性文件。
(十一)主计划表,指在研究机构内帮助掌握工作量和跟踪研究进程的信息汇总。
(十二)试验方案,指详细描述研究目的及试验设计的文件,包括其变更文件。
(十三)试验方案变更,指在试验方案批准之后,针对试验方案的内容所做的修改。
(十四)偏离,指非故意的或者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不符合试验方案或者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情况。
(十五)实验系统,指用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十六)受试物/供试品,指通过非临床研究进行安全性评价的物质。
(十七)对照品,指与受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十八)溶媒,指用以混合、分散或者溶解受试物、对照品,以便将其给予实验系统的媒介物质。
(十九)批号,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以保证受试物或者对照品的可追溯性。
(二十)原始数据,指在第一时间获得的,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或者材料,或者经核实的副本,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仪器设备记录的数据等。
(二十一)标本,指来源于实验系统,用于分析、测定或者保存的材料。
(二十二)研究开始日期,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试验方案的日期。
(二十三)研究完成日期,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总结报告的日期。
(二十四)计算机化系统,指由计算机控制的一组硬件与软件,共同执行一个或者一组特定的功能。
(二十五)验证,指证明某流程能够持续满足预期目的和质量属性的活动。
(二十六)电子数据,指任何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由计算机化系统来完成其建立、修改、备份、维护、归档、检索或者分发。
(二十七)电子签名,指用于代替手写签名的一组计算机代码,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稽查轨迹,指按照时间顺序对系统活动进行连续记录,该记录足以重建、回顾、检查系统活动的过程,以便于掌握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活动及操作环境的改变。
(二十九)同行评议,指为保证数据质量而采用的一种复核程序,由同一领域的其他专家学者对研究者的研究计划或者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教育或者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二)掌握本规范中与其工作相关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三)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四)严格执行试验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清楚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负责,对研究中发生的偏离试验方案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者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化学性、生物性或者放射性污染;(六)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当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
第七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至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二)确保研究机构具有足够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以及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设施、仪器设备及材料,以保证研究项目及时、正常地运行;(三)确保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描述等资料,并归档保存、及时更新;(四)确保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如有必要应当提供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培训;(五)确保建立适当的、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标准操作规程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为档案进行保存;(六)确保在研究机构内制定质量保证计划,由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执行,并确保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质量保证职责;(七)确保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定期对主计划表归档保存,主计划表应当至少包括研究名称或者代号、受试物名称或者代号、实验系统、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专题负责人姓名、委托方,涉及多场所研究时,还应当包括分研究场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机构内所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资源分配情况;(八)确保在研究开始前为每个试验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九)作为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当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主要研究者负责相应的试验工作,主要研究者的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十)确保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被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十一)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具备必要的质量特性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受试物、对照品的管理;(十二)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十三)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适用于其使用目的,并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验证、使用和维护;(十四)确保研究机构根据研究需要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十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十六)在多场所研究中,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上所述除第(八)项要求之外的所有责任。
第八条研究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检查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以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
质量保证人员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存正在实施中的研究的试验方案及试验方案修改的副本、现行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并及时获得主计划表的副本;(二)审查试验方案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审查工作应当记录归档;(三)根据研究的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检查计划,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以确认所有研究均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并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四)定期检查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状况,以确认研究机构的工作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跟踪检查并核实整改结果;(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或者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结果,对于多场所研究,分研究场所的质量保证人员需将检查结果报告给其研究机构内的主要研究者和机构负责人,以及主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员;(七)审查总结报告,签署质量保证声明,明确陈述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时间,以及检查结果报告给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多场所研究情况下)的日期,以确认其准确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原始数据;(八)审核研究机构内所有现行标准操作规程,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专题负责人对研究的执行和总结报告负责,其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以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方式批准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并确保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及时获得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的副本;(二)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标准操作规程相关的建议;(三)确保试验人员了解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变更、掌握相应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并遵守其要求,确保及时记录研究中发生的任何偏离试验方案或者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并评估这些情况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四)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原始数据;(五)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六)确保研究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算机化系统得到确认或者验证,且处于适用状态;(七)确保研究中给予实验系统的受试物、对照品制剂得到充分的检测,以保证其稳定性、浓度或者均一性符合研究要求;(八)确保总结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原始数据,并在总结报告中签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准;(九)确保试验方案、总结报告、原始数据、标本、受试物或者对照品的留样样品等所有与研究相关的材料完整地归档保存;(十)在多场所研究中,确保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中明确说明研究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主研究场所、分研究场所分别承担的任务;(十一)多场所研究中,确保主要研究者所承担部分的试验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设施第十条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
各种设施应当布局合理、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和区隔,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造成的干扰。
第十一条具备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