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4

【实施日期】2015.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湘政发〔2015〕21号HNPR-2015-000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并出台临

时救助政策,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二)确定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主要形式为发放救助金或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

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0464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Temporary Assistanc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低保边缘户。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困难户; 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 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7]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内容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6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及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加强对外宣传、引导网上舆情、方便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各市州、各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4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州、本部门网站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内容保障工作,使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不断丰富,功能逐步增强,省政府门户网站日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同时,随着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内容保障工作亟待进一步强化。内容保障工作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最重要基础。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内容保障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政务公开、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部署,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内容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 做好政务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基本功能,也是当前内容保障工作的重点。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确保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公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一)着眼于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日常政务信息。各市州、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本市州、本部门网站栏目信息,方便省政府门户网站抓取和链接。要及时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类重要政务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实施情况,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要确保省政府门户网站与市州和部门网站同时发布。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活动,可以对外公布的,要确保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时发布,对具备直播条件的,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播。各市州、各部门召开或举办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重要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关于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因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被评为区以上级别道德模范的困难人员,包括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救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救助标准为3000元—5000元;个人支付医药费80000元—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500元。 2、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难予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救助标准按第一学期学费全额支付。 3、小学、初中、高中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X]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发[X]4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2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X市办字[X]72号)精神,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方案如下: 一、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和范围如下: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具有我区户籍,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受理;对于不属于我区户籍且不持有居住证的,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X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吕政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2 【实施日期】201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吕政发〔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 2015 〕 3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

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 (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将一般性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 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近几年的一个民生工程,有效补充了低保、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救助空白,和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下文是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一 会议时间:20XX年3月31日 会议地点:XX 主持人:XX 参加人:XX 弓学文发言:根据上级要求,决定对我村因病因灾造成的特殊困难户进行救助,救助条件是家庭确属困难且因病花费在1.5万元以上的。“两委”会商议的结果是对靳才年、弓国爱进行大病救助,这个事大家议一议,让我村确有困难的家庭得到救助。 经参会人员举手表决,认为从家庭条件及因病花费上来看,我村的靳才年和弓国爱确属困难户,符合大病救助条件,与会人员一致举手表决通过。 临时救助安排会议纪要二 方芳:不要盲目的去买一些东西,不用太着急。不要为了捐而捐。希望爱心基金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起。建议以项目为机制,看后来究竟是需要什么,如很多人没义肢,就一次性的花了,或者上大学买不起火军票就一次性捐了。

大陈宇:同意方芳的意见,不要着急的把钱花出去,绝对不要轻易给机构。更没有必要买大量的物资送到前方去。现在的确没有必要捐助军人。孤儿是被抢的(皖莎补充,说刚才民政部说的三孤人员只有200多人),不要着急,希望我们的爱心能延续。残疾的学生考上大学是全免的,国家考虑了免费的职业学校,以后很多生活和就业上的问题。对我们也是挑战,时间会很长。具体怎么来落实。 杨皖莎:我觉得不要太着急,交通能到的地方物资也不缺。交通到不了的,我们也只能干着急。对于小陈宇在网上公布的可以建立一个捐助库。我们可以定了一个方向,再做发动。现在捐助是没有问题的,可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 姚姗姗:如果要长期,可能需要有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现在的钱做为首次运作的基金比较可行。我们可能需要不停的吸收钱进来。能否在钱之外有一些软性的东西。比如心理的安慰,去看望,或者安排工作?让他们觉得在北京还有这样一个人。 会议结论: 第一步:半年内明确方向、完成支出,做一到多个明确的项目,大家监督执行。目前的重点放在残疾学生,尤其是因救助他人而残疾的学生。但我们不越俎代庖去做政府和其它机构应负责的事情。具体大陈宇近期会去四川,去了以后会再给出进一步的意见。也请更多同学搜集资料和提供帮助。 第二步:如果对于上学、就业等需要长期的捐助,可以再发起。 最后,大家觉得也可以考虑和各校的其它捐款,基金来合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 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办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 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关键在于稳就业,根本在于强产业。推动贫困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基础上,依托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现就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推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就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实施范围。本文件所指贫困地区包括全省51个国贫县、省贫县,脱贫的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凡在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均可享受本文件所定政策。所定政策与其他文件政策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享受政策;同时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政策的,可重复享受。 二、放宽市场准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实施“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政发〔20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

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社、住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事项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子女就学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二)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对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500-8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500-1000元的临时助学救助; (三)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300-5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之一。为抓住服务外包产业由国际向国内转移、由沿海向内地转移的重要机遇,积极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明确发展目标。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长沙市为中心,以3+5城市群为重点,辐射全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力争在5年内,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20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将我省建设成为环境友好、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承接全球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区域。 3、确定发展重点。以长沙市为全省承接服务外包的中心集聚区,以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支持和兼顾企业全方位承接境内省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知名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既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又可向我国发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巩固目前以日本为主的服务市场,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重点突破美国、欧洲市场,主动承接“香港接包—转包内地”业务,使香港尽快成为我省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战略据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和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突出工程装备制造、信息通信、现代物流、创意产业、金融保险、生物医药、医疗卫生、广电传媒和远程教育等行业,重点发展物流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数据处理和财会核算等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提升我省服务外包能级,促进全省服务外包规模的迅速扩展。 二、聚焦重点区域,创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4、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5、优化空间布局。以国家级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鼓励各市州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内建立外包产业基地,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效应。 6、加大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示范园区内由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7、支持鼓励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 8、完善示范园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争取建设长沙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的救助。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近年来,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特别是2011年以来,我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托底线、救急难、扫盲区、补短板、促改革、保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象范围实现“全覆盖”、申请受理注重“开放性”、发现困难对象体现“主动性”、审核审批强调“及时性”、救助方式突出“多样性”的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临时救助制度,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与适度救助相结合。 2.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3.坚持制度衔接与政策公开透明相结合。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便民利民相结合。 三、临时救助范围、对象 (一)临时救助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6 【实施日期】201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41号HNPR-2015-0104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激发民间投资创业潜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1.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传统的以资本数额为依据的管理模式,依法取消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资质资格等的条件;取消将工商企业年检作为相关管理工作前置条件的做法;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下放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排第一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深化其他事项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13〕83号),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负责) 下放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权限,将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除外)、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4 【实施日期】2015.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湘政发〔2015〕21号HNPR-2015-000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并出台临

时救助政策,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二)确定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主要形式为发放救助金或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 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

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临时救助的实施,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等多种形式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应与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残疾人救助、信访救助等专项制度紧密衔接起来,让困难群众得到最大程度救助。 临时救助求助对象立法 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扫除了社会救助的盲点,填补了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弥补了当前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临时救助的实施,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等多种形式开展;临时救助政策应与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残疾人救助、信访救助等专项制度紧密衔接起来,让困难群众得到最大程度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公平、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困难群众面临的各种突发性、阶段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要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使困难群众和社会公众了解临时救助政策、了解申请受理程序、了解救助实施效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活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尽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立法 有关临时救助法律的缺失,是目前我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的问题。应当尽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关立法,只有着眼于我国目前社会国情,逐步完善立法,才能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二、找准临时救助的着力点 临时救助不是一项临时性制度安排,而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关键,找准着力点,为制度的规范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从长远看,临时救助应当是一种不设定限制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当任何公民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时,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但考虑到目前我州正处于社会政策的建构期,各级政府的财力都很有限,因此目前可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限定在以下五类家庭或人员:即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其中,给予人户分离家庭临时救助将是对目前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突破。因目前人户分离家庭实际上是社会救助的一个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