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小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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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艺术团爱心小组作用,促进我团爱心志愿公益活动更好地开展,特拟定此公约。

1、凡愿意参加我团爱心志愿者公益活动的本团团员,经爱心小组正副组长同意均可参加爱心小组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自愿参加活动的爱心志愿者团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公约,自愿参加义务活动,并对活动要有责任感,在活动中服从管理和安排。每个团员在参加活动时,也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3、爱心志愿者应当维护爱心志愿者的荣誉,要注意防止出现有损于爱心志愿者形象的言行或带来负面的影响。

4、爱心志愿者要相互尊重,在爱心公益集体活动中应当起带头表率作用。

5、为进一步丰富充实我团的爱心公益活动,爱心小组工作不再局限于探望本团病号,今后将结合艺术团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在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

6、爱心小组活动经费来源于本团全体成员的无私捐款,所有捐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挪为他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管专用,每年公布一次账务。

7、为统一报销标准便于实施,爱心小组看望慰问病号暂按以下条

款执行:

(1)一般手术病人:100元以下(一箱苹果或牛奶等)

(2)大病(绝症)手术病人:200元红包

(3)临终关怀:300元红包

(4)特殊情况(例如老师生病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爱心小组活动费用支出,一律凭发票核销。每张发票凭证需有经办人、证明人及爱心小组负责人签字为依据。200元以下由爱心组组长审核报销,200元以上由艺术团领导审核报销。若有其他爱心公益活动费用支出,开支标准做法均按此规定执行。

本公约为暂行管理条例,公约将在艺术团爱心公益活动开展中,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进一步修订完善。

长江支队艺术团爱心小组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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