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老保险政策[34页]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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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根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根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7d56b91f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19.png)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1、绪论1.1 养老金的定义1.2 养老金的重要性1.3 本文目的1.4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背景2、养老金制度2.1 养老金制度的基本原则2.2 养老金制度的分类2.2.1 公共养老金制度2.2.2 增加型养老金制度2.2.3 个人养老金制度3、养老金国家政策的主要内容3.1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3.1.1 养老金的基础计算公式3.1.2 养老金的调整方式3.2 养老金的缴费政策3.2.1 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 3.2.2 缴费方式和时间3.3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3.3.1 养老金领取的年龄要求 3.3.2 养老金领取的方式3.4 养老金的补充和补偿政策3.4.1 补充养老金制度3.4.2 养老金缺口的补偿政策 3.5 养老金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3.5.1 养老金政策的评估指标3.5.2 养老金政策的调整程序4、养老金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和责任 4.1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 4.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1.2 财政部门4.1.3 监管机构4.2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责任主体4.2.1 国家4.2.2 企事业单位4.2.3 个人5、附件5.1 养老金国家政策相关法规文件5.2 养老金计算示例表格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定金额的金钱,用于维持其生活的基本需求。
2、公共养老金制度:由国家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养老金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增加型养老金制度:在公共养老金制度基础上,允许个人和单位额外缴纳养老金,以提高退休后的待遇。
4、个人养老金制度:由个人自愿参与的养老金制度,个人按照一定规定向养老金账户缴纳养老金。
我国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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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政策作者:王青洋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10期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即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这无疑给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需要下决心进行改革和完善,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真正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5年国发[1995]6号文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
我们煤炭行业是最早进行试点行业之一,煤炭行业根据煤炭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从1995年11月开始试行,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3%,逐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并按本人工资的12%(98年以后根据国发[1998]28号改为11%)建立个人账户,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至此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架构初步建立起来。
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摸索和完善,我国已建成一个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我国只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余省份以市级统筹为主。
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相比较国外先进的统筹层次管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滞后。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T34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T34页)](https://img.taocdn.com/s3/m/b9985db84a7302768f993920.png)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 ※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1995年7月1 日前个人实际缴费期间统一算做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中直行业移交 单位)。
(三)养老金的待遇计发
“新人”: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 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 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霍艺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改革的背景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改革的政策要点 四、几点工作建议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为什么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改革了20年,机关事 业的才刚刚出台?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性质不一样,风险不一样。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稳定,没有遇到养老金发放困难的危机。 • 没有一致的看法
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 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 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 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06ca78e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04.png)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其中,养老保险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
本文将对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深入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和目标养老保险是国家针对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所推出的一项政策。
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次完善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和管理养老保险政策,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的目标。
二、养老保险政策的内容和覆盖范围1. 养老金制度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养老金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地区和参保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是以个人缴费时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依据计算而来。
同时,社会保障部还规定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以适应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政策。
一般情况下,雇员和雇主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同时,社会保障部也鼓励自愿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养老保险,以确保他们的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3. 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
此外,社会保障部还为特殊群体制定了特殊待遇政策,如独生子女、残疾人和烈属等。
三、养老保险政策的优势和争议1. 优势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通过养老金的发放,老年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同时,养老保险政策也鼓励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他们的退休后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
2. 争议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1bd5c9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45.png)
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广泛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的有效实施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文将对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探讨。
一、养老保险法律法规1.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在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养老保险法和相关实施办法来规范。
养老保险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个人提供了老年阶段的基本养老保障。
该法从保障对象、保险费征收和缴纳、待遇计算和支付等方面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养老金的调整与支付养老保险法对养老金的调整与支付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金的调整应以物价上涨、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和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等因素为依据,确保养老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时,养老金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养老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基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对于违规使用、挪用和损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惩处。
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1. 公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公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为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养老保险中来。
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另一方面,制定差别化的缴费政策,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
2. 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家针对职工群体的养老保障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职工在退休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政府还加大了对于欠费缴费、拖欠养老金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 章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 章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0639ed6ce2f0066f533226a.png)
2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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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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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 或年金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 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 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 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 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 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 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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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 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 同,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 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际社会通常称“三个支 柱”。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 要险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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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制度 第三节 制度 第四节 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重点: 第一、三节 思考: 我国为什么要选择建立统帐结 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 为什么可以将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合并运行? 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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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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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1951.2.26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 1978.6.2 国发104号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 33号)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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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a77d5d2e7375a417866f8f4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全文2010-10-29 11:11:35| 分类:珍藏图书|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发布2010-10-28 23:08:15来源: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官方版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官方版](https://img.taocdn.com/s3/m/534979a5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7.png)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官方版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的宗旨是根据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政策,明确规定各参保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本条例的官方版意在提供最权威、最准确的养老保险法规解读,为读者提供清晰的知识框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策部署,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等。
第三条所有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均应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养老保险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国家补贴。
第二章参保人第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在本国境内就业、居住、经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报送给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养老保险行政部门。
第七条参保人员享有缴费年限累计、待遇计算、揽金和转入等权利。
第三章缴费标准与方式第八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或收入大小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一般为每月,具体时间由缴费人确定,并应向单位或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报备。
第十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转账、互联网支付等多种形式,具体执行方式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包括银行代发、现金领取、电子转账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养老保险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养老保险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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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到北京市其他单位的需要什麽证 明?
❖ 在北京市范围内转移到其他单位不需要办理 转移手续,在新单位参保只需出示身份证件。 转往外地的需在离职时提出申请,以便人资 部协助办理。
在外地缴纳是否可以在单位报销?
❖ 不可以,因为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全国内转移, 如需要单位缴纳的可以转移到单位缴纳,在 外地缴纳的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怎样转移接续? (一)
❖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 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 续。
❖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 移接续手续。
养老转移对个人的资金有没有影响?
❖ “暂行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 12%转移,个人帐户资金全部转移,同时划 定参保人不得退保。参保职员的基本养老金 水平与单位缴费部门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转 移多寡没有直接关系,社保跨地区转移不会 损害个人参保利益。
缴纳养老保险后有什么员工凭证?
❖ 国家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 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 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 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 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扣款的有关说明(一)
❖ 从2010年1月1日起员工开始承担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部分。社保局在每月月初从公司 帐面扣除上月员工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和 个人承担部分)。考虑到1月份工资已经发 放,故1月份个人承担部分将从员工2月份 和3月份工资中分别扣除。即3月20日发放2 月份工资时将扣除180元(1月的61元+2月 的119元),4月20日发放3月份工资将扣除 177元(1月的58元+3月的119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6f5528f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6b.png)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指针对城乡居民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其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 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居民,以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
2.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以每人每月一定金额为基数,缴费时间从16周岁开始,直到退休或享受养
老金为止。
3. 待遇支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地方政府负责支付。
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月一定金额,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个人缴纳的账户资金确定。
4. 养老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包括养老服务,包括老年人托养、餐饮、医疗等服务。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非营利机构和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5. 政策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全民参保,政府将加大对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每位参保人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待遇,让老年人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6. 监督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与市场监管、行业自律、草根调查等手段相结合的监管手段,确保资金安全和保障待遇到位。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3d2a937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e6.png)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基金收益;(四)滞纳金;(五)地方财政拨款;(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
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们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介绍
![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b4ba1b23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80.png)
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介绍养老保险是指通过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以及一系列福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主要目的是保障中国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以下是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
1997年,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24年,国家逐步推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扩大保障范围。
如今,基本养老保险涵盖了全国大多数城乡居民,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缴费政策和待遇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所得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
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参保人员在退休后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在退休时的平均工资或缴费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
不同地区的养老金待遇标准可能略有差异,但在整体上相对公平合理。
目前,我国实行了新老制度并行的政策,即依然保留了按照原有办法计算养老金的老制度,同时逐步推行个人账户制度。
三、个人账户制度个人账户制度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和完善措施之一、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缴费所形成的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补充基本养老金,并可用于提前领取养老金或转移地区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由个人选择投资方式,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此外,个人账户资金还可以用于医疗费用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四、失业人员养老保险为解决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国家建立了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将连续居住,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的时间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金和一系列福利待遇。
五、做好养老保险跨省流转中国是一个人口流动性较强的国家,因此,养老保险的跨省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目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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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目录五篇第一篇: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目录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第一章基本制度1.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2005)1.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1.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1.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1.5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2002)1.6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7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8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1.9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1.10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1.11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1.12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1.13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1978)第二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1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2006)2.2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3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2.4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2004)2.5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2.6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2002)2.7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2002)2.8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2002)2.9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2.10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1)2.1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2.12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2.13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2000)2.14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2.15关于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2.16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17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8)2.18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1998)2.19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1998)2.20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1997)2.2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5)2.22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1994)2.2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2.24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1992)第三章其他3.1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2008)3.2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2008)3.3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3.4关于进一步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5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6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2006)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2006)3.8关于上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3.9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2005)3.10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3.11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3.12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2004)3.13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3.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3.15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3.16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2003)3.17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核定问题的复函(2003)3.18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3.19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3.20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2003)3.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2002)3.22关于福建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3.23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3.24【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3.25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3.26关于福建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3.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3.28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2000)3.29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30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3.31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第二篇:苏州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目录苏州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目录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信用建设和管理的意见----------------12、《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43、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12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45、业主大会规程-----------------------------196、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77、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388、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019、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11010、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1311、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221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1261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311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5815、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16916、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17717、管理规约(示范文本)---------------------17918、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186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8920、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121、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622、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152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2524、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4125、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4426、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5527、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6328、《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70第三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目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综合类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规划发展类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投融资管理类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16.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17.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兼并破产类 1.企业破产法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1994]59号)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业绩考核类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收入分配与就业保障类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4.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6.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8.合同法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产权管理类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1993]68号)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局令第2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2002]1号)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5.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8.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4]176号)10.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1.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1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13.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1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5.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17.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8.商务部、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21.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2.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23.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24.证监会、国资委关于作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5-30)2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26.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2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30.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31.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32.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资产评估类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3.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5.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财务会计类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60号)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3号)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8号)清产核资类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统计评价类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2002]16号)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类1.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监事会类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3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监办发[2006]4号)其他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第四篇: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法规目录及摘要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法规目录及摘要政策法规名称综合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土地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目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股份制上市公司改造《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实施办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下岗及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与政策优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和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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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和补贴政策养老保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养老保险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焦点。
其中,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和补贴政策,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养老金的养老保险和补贴政策。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在劳动人民停止劳动以后,由国家或者单位向其支付一定的养老金,以便其能够度过晚年。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工作者都需要参加养老保险,以便在退休后能够领取养老金。
在中国,养老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社会保险,目前已经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公务员、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等。
对于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来说,其在缴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会转化为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
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
根据政策规定,每个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部分和基本养老金部分。
二、养老金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国家层面上,一方面政府会对养老金进行监管,确保养老金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制定养老金的政策,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1. 养老金制度的逐步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城乡一体化,而且还在不断推进养老年金制度的改革。
政府也在逐步增加养老金的支付水平,以确保老年人在晚年能够获得基本经济保障。
2. 合理调整退休年龄为了缓解社会老龄化对养老金的负担,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渐开始推进退休年龄的调整。
这也是我国政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三、养老金的养老补贴政策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养老补贴政策的制定息息相关。
政府也在不断加大养老补贴力度,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为社会减轻养老负担。
1.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作为养老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制定也十分重要。
政府会制定适当的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2. 养老补贴的完善养老补贴的完善也是政府不断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
养老保险新政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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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策第一篇: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新政策。
本文将就这些新政策的背景与目的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背景。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预计在未来几十年内,老年人口将占据总人口的较大比例。
这样庞大的老年人口将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待遇水平不高、覆盖范围不广、运行成本较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应运而生。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这些新政策的目的。
首先,新政策的目的是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为了让老年人能够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政府将逐步增加养老金的发放金额,并延长发放时间。
此举旨在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其次,新政策的目的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相对较窄,很多特殊群体、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等都无法参与其中。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将开展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
同时,为了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政府还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最后,新政策的目的是降低养老保险的运行成本。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成本较高,导致了资金投入不足、待遇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政府将加强养老保险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不必要的开支,并保证养老金的及时发放。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是因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旨在提高养老待遇水平、扩大保障范围和降低运行成本。
通过这些政策,希望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将为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影响与挑战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将对我国社会和经济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并面临一些挑战。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https://img.taocdn.com/s3/m/82ff82bd31b765ce040814b7.png)
中国养老金制度
第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各类企业职工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农村居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23条至32条)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72条至75条)
第四章 工伤保险(33条至43条)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76条至83条)
第五章 失业保险(44条至52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84条至94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六章 生育保险(53条至56条)
第十二章 附 则(95条至98条)
社会保险法授权性条款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该法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 险。
第二、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 保险缴费。
→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 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首次提出“全国统筹”目标
•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 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 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1、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 •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第十六条第二款) • 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方法(第十九条) •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第二十六条) • 6、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 8、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9、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 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第六十八条) • 11、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4篇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4篇](https://img.taocdn.com/s3/m/ab4ba079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d4.png)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4篇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但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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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前 的养老保险政 策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部分企业实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具有一定的 特权性质。此处的“特权”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只有少数人才 有获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二是少数人的这种权利的实现并不 是与个人承担的相应义务直接相关的,至少,权利实现需要的 资金是否来源于权利享有者的贡献是模糊不清的。在社会保险 发展的历史上,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险在建立之初只覆盖部分劳 动者,但是权利实现需要的资金源自何处是相对清楚的。
在一些国家,只覆盖少数人的社会保险权利实现需要的资金主 要源自权利享有者的贡献。即使有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家 财政资金也来自有纳税能力的人的税金。而在改革开放以前的 中国,只有少数人才有获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很有可能贫穷 的农民也为少数人权利的实现付出了资金。
一、养老保险 政策的创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 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就是关于在企业
三、《劳动保
险条例》颁布
的原因和政策 结果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一条的内 容就是:“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 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这已经表明在个 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新的共同体的关系方面,国家对“保 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发挥作用。
第二章 养老保险政策
本章要点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部分企业实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一定程度 上是一种特权性质的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少数人才有获得养老保 险金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实现并不是与个人承担的相应义务直 接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存在个人 责任与集体责任模糊不清的缺点。
●20世纪80年代的养老保险改革主要针对两个问题:一个是改变 在退休费支付方面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另一个是人口老龄 化问题。
与此同时,尽管1956年以后大部分城镇企业职工被纳入了有资格领取退休金的 范围,但是在全国人口中,城镇人口直到1964年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时,也只 占比不到23%。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足50%,因此有资格领取退休 金的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会超过10%,占劳 动年龄人口和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不会超过20%。毫无疑问,领取退休金只是 少数人的特权。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在 有些地方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这几类政策虽然都与老 年人的生活保障有关,主要目标都是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但是它 们形成的社会背景、被利益相关者建构的政策问题是有显著区别的, 因此具体的政策内容和政策效果有很大不同,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 要的水平方面也有明显差别。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 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比较清晰地包含了明确职工个人在养老保险 中的义务与权利的观念。在实践中,这一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重 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推出以后,又逐渐推进的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近两年实行的机关事业
上述几类养老保险政策中,最早推行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前身,是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 关内容,以及后来进行的一些修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与《劳 动保险条例》也有一定的关联。而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则是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政策的后续。这些不同类别、在不同时期实行的养老保险政 策在推进平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方向。这些后续的养老保险 政策都与先前的《劳动保险条例》有一定的关联。将政策措施置于其 形成环境之中,分析“谁得到了什么”,政策“为什么”如此,政策 “产生了什么影响”,以及政策问题是怎样被建构的,需要从1951年 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开始。
“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根据这一规定责成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起草《劳动保 险条例》。原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0年拟订了《劳动
保险条例》草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后,政务 院于同年10月27日决定予以公布,组织全国职工讨论。在广大
职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劳 动保险条例》做了修改,经政务院第73次会议批准,于1951年2 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原劳动部于1953年1月公布试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这是中国历史
上从未有过的创举。
二、“谁得到 了什么”
1956年以后,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中的大部分人被纳入了有资格领取退休金 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 公有制。此时,虽然表面上是各个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保险费,其 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70%用于支付本企业职工的个人劳动保险,但是, 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的资金、职工工资和作为劳动保险费的资金 不一定是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创造,有可能是国家的拨款。而国家的资金既来自 创造价值、能够赢利的企业,也来自通过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实行剪刀差获取 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