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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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
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流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4-22 14:48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现将《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业务流程》、《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补办业务流程》、《包头市城镇居民新生儿个人信息变更及医疗手册的新发、补办流程》和《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发放流程》印发给你们,各旗县区人社局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执行,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将提高行政效能落到实处,并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本通知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40422145220170_附件1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业务流程
附件:20140422145240861_附件2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业务流程
附件:20140422145250962_附件3包头市城镇居民新生儿个人信息变更及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业务流程
附件:20140422145308245_附件4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业务流程
附件1: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核定、缴费业务流程
一、旗县区业务经办主要职能
(一)负责所属旗县区居民医保扩面及政策宣传、解释、咨询工作;
(二)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电子档案,受理参保人员缴费申报、缴费核定相关数据的录入、导入工作;
(三)负责所属旗县区参保人员新参保、续保、停保、销户、变更等日常业务办理;
(四)负责所属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工作;
二、业务经办流程
(一)办理机构:城镇居民核定、缴费业务需到城镇居民常住地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所属旗县区社区平台办理;
(二)办理期限:核定缴费业务每年1月1日开始办理,每月1到20号为核定缴费业务办理期,每年11月20日结束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续保人员核定缴费业务;
(三)提供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2张(底色无要求)、城镇低保
对象、城镇 三无 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包头市城镇居民三无人员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缴费:居民缴费时间为每年一次,参保人员需持银联卡到所属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平台银行POS机上划卡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人员需在POS机机打小票上签上参保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居保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员开具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用收据,同时将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机打小票粘贴在居保专用收据存根背面;经办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业务的经办机构收缴居民医疗保险费时严禁收缴现金。
“三无”人员、孤儿及建国前老党员由旗县区民政局提供名单,直接办理参保手续,经民政部门核对后,由旗县区民政局按照名单将资助参保资金直接划拨到当地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其他特殊人群按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金额全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然后持所需提供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医疗救助事宜。
三、具体要求
(一)建立各旗县区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及报表申报制度,每月定期将当月参保、缴费情况按要求上报市级医保部门存档备案;
(二)及时录入、导入参保信息,当月未导入信息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将按月参保未导入参保人员花名册(见
附表)及事故报告月底前报送市级居民医保部门存档备案,逾期不报送按当月未参保人员对待;
(三)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必须根据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的记录与当月实际参保人数进行认真、准确核对,一旦发现漏刷、漏保等事宜联系银行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解决。
附表:
按月参保未导入参保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
附件2:
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手册办理业务流程
一、旗县区业务经办主要职能
(一)负责所属旗县区参保城镇居民(新生儿除外)
医疗手册的新发、补办工作;
(二)负责审核确认城镇居民参保个人信息与医疗手册信息是否一致的工作;
二、业务经办流程
(一)办理机构:城镇居民医疗手册新发、补办业务需到城镇居民参保所属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填写要求:准确填写、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在照片上左下约三分之一处清晰加盖所属旗县区单位钢印,并在医疗手册左下方加盖所属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核定专用章(红色);
(三)提供资料:新发、补办医疗手册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1张(底色无要求)、当年缴费收据等;
(四)办理期限:参保人员以个人名义直接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持缴费票据及相关资料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以单位名义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单位收集、整理齐全办理医疗手册的资料报所属旗县区居保部门一个业务期(每月1-20日)内办理完成;个人新办、补办医疗手册不受业务期限制全月办理(节假日顺延)。
三、具体要求
(一)旗县区按市级医保部门要求统一刻制所属旗县区单位钢印和专用居民核定业务印章,并在市级医保部门备案
钢印和印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二)城镇居民新发、补办的医疗手册由旗县区统一发放。
(三)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钢印和旗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刻制要求:
1、钢印和印章一律为圆形。
2、钢印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旗县区人社局单位名称,并刊汉字和相应的蒙文,汉字在右蒙文在左,汉文自左而右环行,蒙文自右而左环行,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见图一)
3、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旗县区人社局单位名称,并刊汉字和相应的蒙文,汉字在右蒙文在左,汉文自左而右环行,蒙文自右而左环行,印章所刊汉字,五角星下刊居民医保核定专用章(一),刻制多枚印章加带小括号的序号,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红色。
附件3:
包头市城镇居民新生儿个人信息变更及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