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c7e3e367e21af45b307a892.png)
精心整理乌鲁木齐市人事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也是构建和谐乌鲁木齐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自治区新人发〔2006〕5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乌鲁木齐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的意义大中专毕业生是乌鲁木齐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加快推进以协调小组负责见习基地考察、确认、授牌等事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见习基地申报单位材料审核,见习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见习补助审核等事宜。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毕业生见习制度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广泛宣传毕业生见习制度,为毕业生见习及其家长和有需求的单位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见习信息。
同时对典型的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深入报道和宣传,评比出一批优秀的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毕业生就业氛围。
建立和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我们要形成合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我市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业。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工商业联合会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市街道、社区、乡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规范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https://img.taocdn.com/s3/m/eed37bdef61fb7360b4c653a.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乌就培[2011]50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12.07【实施日期】2011.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乌就培〔2011〕50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为了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在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充分就业社区”长效管理机制有关要求,我市在430个“充分就业社区”中全面开展了保持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工作。
2011年9月至10月,市、区两级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专家组,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充分就业社区复核评估验收评分标准》有关要求,采取区级抽查20%、市级抽查各区5%的比例对“充分就业社区”进行复核评估验收。
被区级抽查复核评估验收的111个“充分就业社区”及市级抽查复核评估验收的22个“充分就业社区”均达标合格,达到复核评估验收的标准,现将“充分就业社区”复验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复核评估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夯实“充分就业社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各类基础台帐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情况,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及群众对“充分就业社区”监督情况等四大类二十余项具体指标。
采取了“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基础台账,核对劳动保障平台系统信息录入,电。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5276e6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2.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s://img.taocdn.com/s3/m/d4a47a54a26925c52cc5bf40.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新疆区预赛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教职成[2011]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新疆区预赛的通知(新教职成〔201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兵团各师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根据《教育部关于举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11]2号)精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将于2011年6月在天津举办。
按照自治区《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新疆区预赛的通知》(新职领办字[2011]7号)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区将于2011年5月举办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新疆区预赛。
为确保大赛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赛指导思想和宗旨适应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培养学生技术创新意识及能力,充分展示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促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产教结合,推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技能大赛的宗旨是“参与、交流、竞技、提高”,重在参与交流,同台竞技,共同提高。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年审评估结果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年审评估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d4ee111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9e.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年审评估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年审评估结果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之规定,根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年审评估标准》要求,2013 年7 月1 日至10 月30 日,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分别对98 所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了年审评估及复审,现将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2013 年年审评估结果公告如下:一、年审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66所)市直属(6所)1、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2、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3、乌鲁木齐市公交技工学校4、乌鲁木齐市后峡技工学校5、新疆城建技工学校6、新疆新诚基饮服技工学校天山区(20所)1、乌鲁木齐市特别特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培训学校2、乌鲁木齐建设职业培训中心3、乌鲁木齐市职工学校4、乌鲁木齐市二十一世纪计算机学校5、乌鲁木齐市西域职业培训学校6、乌鲁木齐市埃孜哈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7、乌鲁木齐市金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8、乌鲁木齐市大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正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普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1、乌鲁木齐市速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2、乌鲁木齐市特卫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3、乌鲁木齐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14、乌鲁木齐市前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5、乌鲁木齐市天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6、乌鲁木齐市银宝厨艺营养职业培训学校17、乌鲁木齐市勤德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8、乌鲁木齐市众新安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9、乌鲁木齐市就业培训中心20、乌鲁木齐市推拿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沙依巴克区(15所)1、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实用技术培训学校3、新疆银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兔饮服职业学校4、乌鲁木齐市艺海职业培训学校5、乌鲁木齐市众信职业培训学校6、乌鲁木齐市幸星职业培训学校7、乌鲁木齐市德康职业培训学校8、乌鲁木齐市天济职业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创世纪职业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秀秀国际摄影化妆职业培训学校11、乌鲁木齐市新八维职业培训学校12、乌鲁木齐市母婴护理行业协会职业培训学校13、乌鲁木齐市职广天地职业培训学校14、乌鲁木齐市智上职业培训学校15、乌鲁木齐市卓越职业培训学校水磨沟区(4所)1、乌鲁木齐运通道路运输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好朋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科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乌鲁木齐市申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高新区(新市区)(5所)1、乌鲁木齐市爱之星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新洲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中储重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创业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5、乌鲁木齐市普大创业培训中心米东区(12所)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2、乌鲁木齐市阳光职业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大洋职业培训学校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5、乌鲁木齐市金世纪职业培训学校6、乌鲁木齐市飞达职业培训学校7、乌鲁木齐市华莹职业培训学校8、乌鲁木齐市宏林职业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永鑫职业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新希望职业培训学校11、乌鲁木齐市腾翔职业培训中心12、乌鲁木齐市鑫瑞英职业培训学校经开区(头区)(1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培训中心达坂城区(3所)1、乌鲁木齐达坂城职业培训学校2、乌鲁木齐新绣职业培训学校3、乌鲁木齐市四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限期整改的职业培训机构(4所)1、乌鲁木齐市吾尔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2、乌鲁木齐市起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3、乌鲁木齐市诚德职业培训学校(水磨沟区)4、乌鲁木齐市立人职业培训学校(经开区)三、注销、撤销的职业培训机构(3所)1、乌鲁木齐市奥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2、乌鲁木齐市延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3、乌鲁木齐市柏航慧源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培训学校(沙区)四、区(县)确定的驾训类再就业培训基地(17所)天山区(2所)1、乌鲁木齐好吉祥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乌鲁木齐市东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沙依巴克区(1所)新疆新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水磨沟区(2所)1、新疆专业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2、新疆时星驭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新市区)(3所)1、新疆精新友好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新疆汽车职业培训学院3、乌鲁木齐七星昌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米东区(7所)1、乌鲁木齐市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2、新疆路正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4、新疆江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5、乌鲁木齐市玉龙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6、新疆翔云汽车驾驶学校7、乌鲁木齐市给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开区(头区)(1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祥驾校达坂城区(1所)新疆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五、区(县)确定准入的职业技能类再就业培训基地(5所)1、新疆金盾汽车技能专修学校(天山区)2、新疆新天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山区)3、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沙区)4、新疆昊成职业培训学校(米东区)5、新疆中泰职业培训学校(米东区)六、区(县)取消的驾训类再就业培训基地(2所)1、乌鲁木齐幸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山区)2、新疆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山区)七、市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11所)1、乌鲁木齐市技工学校培训部2、乌鲁木齐市就业培训中心3、乌鲁木齐市普大创业培训中心4、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岗位培训中心5、乌鲁木齐市实用技术培训学校6、新疆银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兔饮服职业学校7、乌鲁木齐市二十一世纪计算机学校8、乌鲁木齐市特别特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培训学校9、乌鲁木齐市阳光职业培训学校10、乌鲁木齐市埃孜哈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1、新疆青创培训学校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752e08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d2.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乌就培[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优惠补贴政策资金网上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乌就培〔2012〕5号)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提高全市就业工作效率,实现各项就业优惠补贴政策劳动保障网上审批,我局各业务部门会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对现有劳动保障网上审批系统进行了完善,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初步测试成功。
为确保各项就业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就业优惠政策网上审批,特在部分区(县)先行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内容及承办部分(一)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认定程序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业管理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二)就业失业统计报表程序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岗位开发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三)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和水磨沟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程序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五)社区就业援助金审批程序由沙依巴克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程序由水磨沟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七)“零就家庭”认定及消除程序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岗位开发科、米东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c18c66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be.png)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乌教发[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乌教发〔2011〕177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69号)要求,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1、关于搞好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乌教〔1989〕126号)公布日期:1989年5月20日2、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社会力量办学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乌教〔1989〕120号)公布日期:1989年5月10日3、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市教委〔1990〕46号)公布日期: 1990年9月14日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学校电化教育工作暂行规程》的意见(市教委〔1990〕51号)公布日期: 1990年10月18日5、关于贯彻市政府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实现“一无两有、八(六)配套”的初步方案(市教委〔1990〕61号)公布日期:1990年12月12日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保健工作的意见(市教委〔1990〕60号)公布日期:1990年11月21日7、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幼儿园登记标准(试行)》的通知(市教初字〔1991〕03号)公布日期:1991年3月15日8、乌市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实施办法(市教初字〔1991〕09号)公布日期:1991年9月16日9、关于加强我市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市教委〔1991〕02号)公布日期:1991年2月21日10、关于教师执教的若干要求(市教委〔1991〕10号)公布日期:1991年4月2 日11、乌鲁木齐市区教办初中学区划分暂行规定(市教委〔1991〕08号)公布日期:1991年2月25日12、关于开办民语系学生汉语授课班的实施方案(市教中〔1991〕09号)公布日期:1991年8月7日13、乌鲁木齐市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法人实施办法(试行)(市教初〔1991〕09号)公布日期:1991年3月15日14、关于实施加快发展市属校办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市教勤〔1992〕107号)公布日期:1992年9月1日15、关于实施《乌鲁木齐市教委直属单位租售公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教委〔1993〕73号)公布日期:1993年9月25日16、关于委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市教计〔1994〕10号)公布日期:1994年3月16日17、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市教委〔1994〕15号)公布日期:1994年4月4日18、关于在全市各中学实行目标管理的决定(市教德〔1994〕02号)公布日期:1994年2月12日19、实施勤工俭学分级管理体质的通知(市教勤〔1994〕32号)公布日期:1994年9月28日20、关于加强乌市中小学奥林匹克学校管理的通知(市教委〔1995〕12号)公布日期:1995年5月3日21、《关于颁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教计〔1996〕35号)公布日期:1996年7月1日22、关于加强我市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教普〔1997〕38号)公布日期:1997年9月3日2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教普〔1999〕05号)公布日期:1999年5月23日2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科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市教普字〔1999〕08号)公布日期:1999年7月13日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教务工作条例”和“教研室工作职责”的通知(市教普〔1999〕04号)公布日期:1999年3月12日2、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乌教发〔2004〕24号)公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3、关于印发乌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04〕29号)公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4、关于印发《乌市中小学双语教师专业合格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05〕17号)公布日期:2005年2月18日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规范收费行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05〕33号)公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6、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乌教基〔2006〕25号)(试行)公布日期:2006年7月17日7、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乌教德〔2006〕22号)公布日期:2006年3月9日8、关于加强农村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乌教发〔2006〕74号)公布日期:2006年3月10日9、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教发〔2006〕108号)公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10、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乌教发〔2006〕210号)公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11、印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06〕116号)公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12、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教发〔2006〕117号)公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13、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教发〔2006〕212号)公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1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双语”教学师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乌教发〔2007〕95号)公布日期:2007年7月12日1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教计〔2007〕20号)公布日期:2007年5月1日16、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教育系统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乌教计〔2007〕21号)公布日期:2007年4月18日17、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高学籍管理落实“四号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08〕80号)公布日期:2008年5月21日18、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08〕169号)公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19、关于印发《乌市中小学幼儿园防控体系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乌教发〔2008〕176号)公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20、关于规范乌市中小学教材及教辅用书使用工作的通知(乌教基〔2008〕40号)公布日期:2008年6月5日21、关于印发乌市教育系统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教办〔2008〕25号)公布日期:2008年3月17日22、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教发〔2009〕101号)公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2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纲要的通知(乌教发〔2009〕157号)公布日期:2009年8.24日2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升国旗仪式的通知(乌教工委〔2010〕14号)公布日期:2010年4月1日25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社会治安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保〔2010〕6号)公布日期:2010年3月3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疆卡尔罗媒体科技有限公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疆卡尔罗媒体科技有限公](https://img.taocdn.com/s3/m/b25ef907b4daa58da0114aa0.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疆卡尔罗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挂牌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
基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乌就培[2012]2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疆卡尔罗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挂牌
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乌就培〔2012〕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文件精神,增强高校毕业生实践经验,提升就业技能,促进尽快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人﹝2009﹞9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符合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
业见习基地条件的新疆卡尔罗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挂牌。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继续加强见习基地的建设,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一步促。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ef37d1770bf78a652954f0.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监
督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乌就培[2012]30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
(乌就培〔2012〕30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培训机构、阳光、雨露小额担保贷款公司:
为了确保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规范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2】87号)内部明电要求,现会同市财政局定于2012年8月2日至8日对我市就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一、督查内容:
按照新人社明电【12】8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对各区(县)就业专项
资金管理制度和2011年就业专项资金中各项补贴资金台账的管理、资金支付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一)资金管理五项制度是否健全,即: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督管理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是否健全。
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是否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67f0db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90.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新人社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49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自治区纪检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新纪发〔2010〕4号)及《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纪发〔2009〕7号)精神,现就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通知如下:一、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贴按乌鲁木齐地区统一行政、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发放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为:省级26517元(2210元/月),厅局级23058元(1922元/月),处级20034元(1670元/月),科级及以下18900元(1575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800元(1400元/月)。
二、鉴于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已于2009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94号)要求发放了补贴待遇,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各职级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补贴待遇按新标准执行,原发放水平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进行审批,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ef4f3d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1a.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乌劳[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乌劳〔2012〕35号)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乌劳[2012]29号)精神,为规范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等五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条件,我们制定了新增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同时确定了承担慢性病诊断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一、慢性前列腺炎【诊断标准】慢性前列腺炎包括:前列腺炎Ⅱ型以上(含Ⅱ型),临床症状多有病痛和排尿异常,会阴部疼痛和夜尿增多。
(一)临床表现:1、反复发作的下尿路感染尿急、尿频、尿痛、前列腺痛;2、病程6个月以上。
(二)检查:1、前列腺液检查白细胞>10个/HP,此项检查不得少于三次,检查时间最大间隔为三个月;2、卵磷脂小体数量减少,此项检查不得少于三次,检查时间最大间隔为三个月;3、病原体定位试验“两杯法”或“四杯法”。
【建档资料】1、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2、尿常规检查单;3、前列腺液检查单(至少三份,最大间隔三月以上);4、病原体定位检查单(二杯法或四杯法)。
二、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一)临床表现:1、晨僵、关节肿胀、关节痛及压痛:六周以上;2、关节畸形:对称出现在指掌、腕、肘、足趾等关节;3、关节功能障碍。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8fe720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8e.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乌人社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人社规〔2023〕1号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国资委,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章申办条件第四章建立程序第五章经费支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根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1号)、《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乌党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围绕“八大产业集群”发展,由具有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依托所在的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等载体领办,并配备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三条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突出实绩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9414cc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5c.png)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乌教法[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法〔2013〕5号)局属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3月11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县、区)创建活动的通知》(乌法治组〔2013〕1号)精神,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六五”普法教育规划,不断提高教育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经市教育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局机关和局属学校(单位)广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
为使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不断增强教育行政管理者和广大教职工、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法治化管理水平,创造和谐、有序、稳定的育人环境,为促进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开展“法治机关(单位、学校)”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是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https://img.taocdn.com/s3/m/61d046afd0d233d4b14e696e.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乌劳[2012]13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2.10【实施日期】2012.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乌劳〔2012〕13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下同)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新人社明电(12)9号)要求,自2012年2月8日至3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及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的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职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依法严惩“黑劳工”、“黑中介”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以流动人口聚居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f8a5df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9.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乌人社[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人社[2015]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兑现工作,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015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照乌鲁木齐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办法实施规范。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和调整。
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58eef6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9.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乌就培[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就培[2015]1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乌鲁木齐市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乌鲁木齐市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乌鲁木齐市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因工作需要,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三条此岗位设置在社区,岗位名称为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由两类人员构成,一类为区(县)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一类为市委市政府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社区工作者的具体工作职责由社区工作实际分配制定。
第四条岗位设置坚持优化合理、精简高效原则,既要保证人员素质、满足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岗位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第五条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区县社区工作任务和本区社区机构编制实际情况,整体核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在每年年底整体核定次年度市、区(县)两级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数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审核备案。
区(县)可在当年核定的岗位设置数内自行增减人员。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岗位确定后,各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需调整的,由用工单位书面报送调整说明,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https://img.taocdn.com/s3/m/6b530d5b7fd5360cbb1adb18.png)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轮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乌教发[2013]151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轮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定工作的通知(乌教发〔2013〕151号)各区县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自治区、兵团企事业单位驻乌学校,民办中小学: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强市战略,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中长期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1-2020)》,积极实施《基础教育人才团队提升工程》,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第三轮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第三轮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工作共评定市级学科带头人100名、市级骨干教师200名、市级优秀青年教师300名。
二、全市第三轮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申报推荐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按照《乌鲁木齐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办法》(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可按教师总数的1%、2%、3%的比例分别推荐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的人选。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民汉合校、农村边远学校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在不降低评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申报推荐比例。
三、工作程序(一)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成立评选申报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学习掌握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办法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2012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2012](https://img.taocdn.com/s3/m/e0e60d195a8102d276a22fae.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2012年度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劳[2012]1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2012年度参加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乌劳〔2012〕15号)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区(县)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展以来,各级教育部门和市属中小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中小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目前,我市中小学生参保工作还存在着各学校参保缴费不平衡,缴费率不高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生2012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
问题的高度关注,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统筹城乡就业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统筹城乡就业和](https://img.taocdn.com/s3/m/546cbc76312b3169a451a4e1.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乌就培[2011]5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1.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先进个人
的决定
(乌就培〔2011〕58号)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就业和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就业和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于表彰。
做好就业和培训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区(县)
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就业和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统筹就业和培训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度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
2011年度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先进个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命名第三批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
秀青年教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命名第三批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市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自治区兵团驻乌中小学,民办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中长期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1-2020)》,大力实施《基础教育人才团队提升工程》,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轮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评定工作的通知》(乌教发〔2013〕151号)精神,经区县教育局和学校推荐,通过审核、专业知识考试、现场课(片段课)考察、公示等程序的考核评
审,共评定出第三轮市级学科带头人100 名、骨干教师200名、优秀青年教师300名,现予以命名。
各区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