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哪些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和为贵、以法为基是其核心理念。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调解以和为贵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加理性、平和,以达到和解、调和的目的。
而以法为基,意味着司法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解决纠纷,以保障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和内涵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在尽可能减少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以和为贵,通过谈判、调解等手段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旨在实现双赢,并兼顾公正与合理。
二、司法调解的特点1.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具有时间经济、效率高等特点,可以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2. 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一对一调解、团体调解等,以适应各类纠纷的特点和需要。
3. 公正公平: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解决方案的公正性。
4. 多方参与:司法调解不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也可以邀请社区、专家等多方参与,共同解决问题,增加调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司法调解的实施步骤1. 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或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
2. 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法官与当事人一同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3. 评估协议合法性: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评估,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签订调解文书: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文书,确保协议的正式性和约束力。
5. 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按协议执行,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意义1. 维护当事人关系:司法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纠纷引起的恶劣关系,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维护社会稳定。
2. 减少资源消耗:司法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物质资源,对社会资源具有较小消耗。
人民调解名词解释
人民调解名词解释
人民调解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等组织或个人,采取协商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
其目的是通过协商和调解,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避免因诉讼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时间成本。
人民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参与人员自愿参加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2.公正性: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简便:不需要像诉讼一样进行繁琐的程序,只需进行简单的协商和调解即可。
4.保密性:调解过程及其结果应予以保密。
5.效率高:相较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具有时间短、成本低等优点。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人民调解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取得了显著
成效。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还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民事调解与诉讼的对比及优缺点
民事调解与诉讼的对比及优缺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增加已成为一种常态。
而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人们通常会选择民事调解或诉讼这两种不同的途径。
本文将对民事调解与诉讼进行对比,并探讨它们的优缺点。
一、民事调解的特点及优点民事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介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民事调解的特点及其优点:1. 快捷高效:相较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通常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灵活性:调解过程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解决方式,使双方都能达到满意的结果。
3. 维护关系:调解过程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协商和沟通,有助于减少争端,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 心理疏导:调解员具备专业技能,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帮助当事人缓解情绪、消除误解,促进双方的理解与和解。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及优点民事诉讼是以法院为主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民事诉讼的特点及其优点:1. 法律约束力:民事诉讼程序具有法定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2. 公开公正:诉讼程序公开,受到公众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防止裁判的任意性。
3. 证据确凿:民事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证据确凿,有助于确保判决的公正与准确。
4. 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民事调解与诉讼的缺点除了优点之外,民事调解与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
下面是两种方式的缺点:1. 调解可能不公正:由于调解过程中的诸多因素,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偏见等,有时可能导致调解结果不尽公正。
2. 诉讼程序繁琐:相比于调解,诉讼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双方律师的全程参与,耗费时间和金钱。
四、怎样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应该合理选择解决途径,考虑到纠纷的性质和关系的重要性。
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关系
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关系一. 调解的概念及意义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旨在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识并达成和解。
它不仅节约了时间和费用,还能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两种形式。
二. 司法调解的特点和作用司法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或法官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尽量达成和解的一个程序。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2. 强制性: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司法调解可以强制执行,迫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 公正中立:由法官担任调解员,保证调解过程公正中立;4. 确保效率:通过司法调解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
三. 社会调解的特点和作用社会调解是指由非法院机构或个人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形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社会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机构或调解员;2. 保密性:社会调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减少争议暴露于公众视野;3. 知情权:社会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风险;4. 协商解决:社会调解注重当事人的协商解决能力,鼓励各方主动参与。
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在解决争议方面发挥着互补的作用:1. 各自独立发展: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作为两种不同的调解方式,各自独立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争议解决需求。
2. 合作共赢: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可以相互合作,有效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解决效率。
3. 联动机制: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可以建立联动机制,司法调解能够将适宜的案件引导到社会调解,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是相辅相成的两种调解方式,分别以其独特的特点与作用在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法律体系的健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的发展与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调解亮点情况汇报
法院调解亮点情况汇报近年来,法院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将就法院调解的亮点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法院调解的亮点之一在于其高效性。
在传统诉讼中,案件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能得到解决,而法院调解则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达成和解,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一点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能够更快速地得到纠纷解决,减少了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
其次,法院调解的亮点还在于其灵活性和多元化。
传统诉讼往往只能通过判决来解决纠纷,而法院调解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
调解可以涵盖各种形式,包括经济赔偿、道歉赔礼、合同履行等,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功率。
另外,法院调解的亮点还在于其保密性和私密性。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和调解员会对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不被外界知晓,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尊严。
这一点对于一些敏感性较高的纠纷案件来说尤为重要,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被公开,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影响。
此外,法院调解的亮点还在于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对协议内容进行法律认可,并将其纳入司法程序,确保协议得到严格执行。
这一点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度,也提高了协议的执行效率,避免了后续的再次纠纷。
最后,法院调解的亮点还在于其社会效果和影响力。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不仅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也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可度,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为社会治理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法院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亮点不断凸显,其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相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将会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D.在答辩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享有决定权?
❖ A.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调解开始的时间
❖ C.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D.调解的地点
❖ E .调解的方式
F .调解书生效的方式
❖ 在答辩期满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其调解时间为 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5天(简易程序为7天),在此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 ,可继续调解
❖ 二、调解的进行
❖ 通常按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调解 开始前的告知义务,调解开始后的调查程序,调解中还要有的放矢地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协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必要时, 审判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加于人
❖ 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 调解规定的新规定: ❖ 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 ❖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
❖ 三、调解的结束
❖ 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 已生效的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
❖ A.不同的法律效力
B.相似的法律效力
❖ C.同等效力
D.不同的执行效力
❖ 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争议,于 200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4月5 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张某签收,4月6日送达被告王 某签收。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在诉讼期间协调和解有着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而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根据这两个名词我们可以猜到,一个是基于法院为中间人进行调和,一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调和。
那么除了这个还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我们接下来再深入的探讨下吧。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而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两个到底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什么?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民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
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建立原因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法院调解的利与弊
在当今社会,法院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它通过法官的中立调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法院调解都存在一些利与弊。
首先,法院调解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快速、高效。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调解不仅减少了时间成本,而且减轻了法院负担。
在纠纷方面,当事人仅需参加几次调解会议,就能够达成协议并解决争端。
相对来说,调解更迅速且简单,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资源。
其次,法院调解具有保密性强的特点。
在调解过程中,所有的信息和证据都处于保密状态,不会外泄给任何其他人。
这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意见和需求,真实地展示纠纷的本质。
保密性的存在,使得调解过程更加私密、安全,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沟通和妥善解决问题。
此外,法院调解还以其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而闻名。
相对于诉讼过程,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参与和自主决策。
当事人在调解中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可以参与协商和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立,能够增强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参与度,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
然而,就像任何一种制度或机制一样,法院调解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问题。
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无法迅速获得强制执行。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以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其次,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当事人在法律知识和资源上的差距,可能导致某一方在调解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因此,需要建立起更加公正、平衡的调解机制,保证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权益保障。
最后,调解结果的可预测性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由于调解结果主要依赖于法院调解员的判断和决策,当事人无法预知最终结果,这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纠纷来说,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在提高调解员素质和专业性的同时,完善调解结果的可预测性。
综上所述,法院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法律秩序。
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层面的特点1. 法定性: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权和权限,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稳定性:法院调解结果一经达成并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确保解决争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正性: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仲裁者,具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角色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法官的公正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法院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确保调解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公平和谐。
二、程序性特点1. 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并配合法院的调解程序。
2. 宽松性:法院调解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方式和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法院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捷、迅速,更适合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法院调解具有高效处理纠纷、迅速解决争议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法院调解可以省却很多繁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周期,并可以更及时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4. 保密性:法院调解过程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调解记录和调解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灵活性特点1. 主动性:法院调解是由法官主动发起并推动的解决方案。
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内容,以更好地解决争议。
2. 导向性:法院调解以解决争议、实现和解为目标,通过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聆听和解释双方诉求,促使双方共同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和解、仲裁的区别
一、调解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1)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仲裁
1.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利益纠争议不能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司法调解中的人格特质和情绪智商要求
司法调解中的人格特质和情绪智商要求司法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协助,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法律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员的人格特质和情绪智商的要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人格特质和情绪智商两个方面探讨,在司法调解中,调解员应具备怎样的特质和能力。
一、人格特质的要求1. 中立公正在司法调解中,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纠纷。
中立公正的人格特质能够促使调解员在工作中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客观地审视和评价事实和证据,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智慧和判断力智慧和判断力是调解员应具备的重要品质。
调解员需要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纠纷的性质、原因和解决办法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明确合理的调解路径和方案。
同时,还需要具备快速决策的能力,对当事人的言行进行准确而有理的评估,并能迅速做出果断的决策,推动调解进程。
3. 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在司法调解中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优秀的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倾听和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需求,并能准确有效地传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此外,协调能力也是调解员不可或缺的特质,他们需要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帮助他们达成一致。
二、情绪智商的要求1. 自我情绪管理能力在司法调解中,调解员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情绪问题,包括当事人的愤怒、焦虑、悲伤等。
因此,调解员首先需要具备自我情绪管理能力,能够稳定情绪,不被他人情绪所左右。
只有保持冷静和客观的状态,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分析当事人的情绪,并展开有效的调解工作。
2. 情绪识别和理解能力调解员还需要具备情绪识别和理解能力,能够准确捕捉和分析当事人表达的情绪信号,理解其情绪所在和情绪背后的原因。
通过对情绪的敏感度和洞察力,调解员能够更好地与当事人建立情感连接,提供更加贴切和有效的调解服务。
3. 同理心和沟通能力同理心是调解员在司法调解中的关键能力之一。
调解员需要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他们的感受和利益,用真心诚意与他们交流,并关注他们的需要和愿望。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 三、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一)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 四、不公开原则
• 法院调解遵循不公开原则。调解注重以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而在不公开的场合 下往往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民诉解释》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除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 三、合法原则 •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 律的规定,即程序上的合法和实体上的合法。 • (一)程序上的合法 ‒ 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二)实体上的合法 ‒ 实体上的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5
问题与思考
• 1、如何认识法院调解的性质? • 2、试述法院调解的原则。 • 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 4、张某和李某是邻居,某日二人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李
某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李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1万元。法院受理本案后由王法官独任审 理。在审理中,王法官决定先行调解。调解时王法官单独对被告说,原告要你赔偿1万元太少了,我完全可以判你 赔偿3万元。张某担心如果由法院作出判决自己损失更大,于是同意了王法官提出的赔偿8 000元的调解方案,并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问: • (1)法院调解应坚持哪些原则?本案中王法官的调解活动是否符合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 (2)哪些民事案件在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 (3)法院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包括哪些情形? • (4)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除赔偿1万元医疗费外,另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诉讼费用由原 告承担。对此协议,法院能否准许?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200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制度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务必掌握。
下面结合例题来对法院调解这一章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诉讼调解的特征例: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法院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所以AD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二、诉讼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BD,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
不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诉讼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调解开始于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注意离婚案件本人必须出庭,无法出庭的,必须提交离或不离的书面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依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超出起诉范围的,可以准许;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应当准许;双方不能对诉讼费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诉讼费由法官记入调解书;对部分请求达成一致的,可以调解;对既不承担义务,又不承担权利的,不签收调解协议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调解结束1、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略)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能够及时履行的。
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
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纠纷和矛盾也逐渐增多。
在这种背景下,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经济和和谐的解决纠纷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和青睐。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民事调解的定义及特点民事调解是指由调解员以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议进行沟通、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和解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快速高效:民事调解通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和解,相比于漫长的诉讼程序,调解能够迅速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2.经济节省:民事调解少了繁琐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能够帮助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
3.保护隐私:通过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得以私下解决,避免了公开审判的尴尬和对当事人名誉的损害。
二、民事调解的作用与意义1.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诉讼程序往往会引发敌对情绪和矛盾加深,而民事调解则能通过沟通、协商和调解,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共识,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保护当事人权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受损。
而民事调解通过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解决纠纷的根源传统的诉讼程序只是解决了纠纷的表面问题,而未能解决纠纷的根源。
而民事调解注重挖掘和解决纠纷问题的本质和原因,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方案,更有可能使当事人在思想、观念上有所转变,从而避免将来产生新的纠纷。
4.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资源有限,而纠纷无数,诉讼程序往往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
而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还能为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三、民事调解的发展与挑战虽然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意义已被广泛认可,但也面临一些发展和挑战。
1.加强宣传和推广目前,大部分民众对民事调解还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对于调解的效果和作用缺乏正确的了解。
人 民 调 解 知 识
人民调解知识人民调解知识1、什么是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连接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三个特征:一是人民性。
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民主性。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三是群众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的组织形式上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它是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2、什么叫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具体划分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等。
②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但是,以上②、③种情况,如果法院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因抢占强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引起的纠纷。
因上述原因导致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应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核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员经验与特点
人民调解员经验与特点
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员作为调解的重要参与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特点。
首先,人民调解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他们通常具有法律、社会
工作、心理咨询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熟悉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社会矛盾解决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这些专业知识为他们在调解过程中提供了基础和支持。
其次,人民调解员具备良好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
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
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双方的立场和需求。
他们需要倾听、引导和协调,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准确把握矛盾的本质,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人民调解员具备中立和公正的原则。
他们在调解过程中不偏不倚,不带
个人感情或利益,始终坚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这种公正和中立的原则确保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接受度。
此外,人民调解员还应具备高度的耐心和冷静的应对能力。
社会矛盾往往带有
复杂性和敏感性,调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和情绪化的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妥善处理当事人的情绪,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他们具备良好的
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坚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
耐心和冷静的应对能力是他们成功调解的重要特点。
人民调解员的存在和作用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
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司法调解协议进行申请,以便使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和特点司法调解是指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诉讼和仲裁等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灵活性:司法调解在程序上更加简便灵活,不拘泥于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需求。
2. 保密性:司法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保密的,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身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3. 节约成本:相比于诉讼和仲裁,司法调解的成本相对较低,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二、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当事人自愿:司法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性质。
2. 法律效力:司法调解协议必须涉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申请时效: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时效为一年,自协议达成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程序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申请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调解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等。
2. 提交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请。
3.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4. 开庭审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会安排开庭审理。
当事人需要出庭参加,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5. 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意义和作用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效力:经过法院的确认,司法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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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哪些
仲裁的申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行为。
法律咨询:
您好,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教育律师解答:
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费杠杆问题。
诉讼费作为促调息讼的经济杠杆只需要进行技术处理。
如前分析,作为促调息讼的经济杠杆必须具有可分割性。
而目前我国诉讼费现状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过于机械僵化,不可分割。
现实的情况是,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一旦立案受理,就全额收费。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然后撤诉的,依法可以申请退回一半诉讼费,除此外均全额收费。
更有甚者,少数区县法院在当事人撤诉情况下居然采取“劝说”的方式要求当事人放弃本应退回的一半诉讼费。
而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法院同样全额收费。
可以说,诉讼费的分段收取或者分段计算是推进民事调解或者法院调解必须解决的瓶颈问题。
可以说,我国推行诉讼费的分段收取或者计算并无法理与技术障碍,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平衡法院利益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从司法资源的总体配置这个宏观角度理性地看待法院收费。
在现行制度下,调解结案时,个案的司法资源虽然没有完全投入,但法院却收取了全额诉讼费。
表面上看法院似乎取得了少数经济利益,但由于否定了诉讼费促调息讼经济杠杆作用,使得当事人没有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导致调解结案率偏低,因此引发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反而从根本上吞并
了前述少数不当得利。
反之,如果诉讼费分段收取或者计算,未经立案调解解决的,需要进行司法确认时,比照无标的案件基本收费;已经立案未经审判而调解结案的,只收取诉讼费20%;既经审判而调解结案的,则收取50%诉讼费。
这种分段计费体制,就个案而言,法院收入减少些许,但是当事各方在诉讼费的激励机制下,积极参与并促成调解,使得大量的案件通过调解解决,法院的诉讼成本的投入明显降低,从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宏观效益应该相当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