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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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哪些
仲裁的申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行为。
法律咨询:
您好,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教育律师解答:
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费杠杆问题。
诉讼费作为促调息讼的经济杠杆只需要进行技术处理。如前分析,作为促调息讼的经济杠杆必须具有可分割性。而目前我国诉讼费现状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过于机械僵化,不可分割。现实的情况是,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一旦立案受理,就全额收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然后撤诉的,依法可以申请退回一半诉讼费,除此外均全额收费。更有甚者,少数区县法院在当事人撤诉情况下居然采取“劝说”的方式要求当事人放弃本应退回的一半诉讼费。而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法院同样全额收费。可以说,诉讼费的分段收取或者分段计算是推进民事调解或者法院调解必须解决的瓶颈问题。
可以说,我国推行诉讼费的分段收取或者计算并无法理与技术障碍,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平衡法院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从司法资源的总体配置这个宏观角度理性地看待法院收费。在现行制度下,调解结案时,个案的司法资源虽然没有完全投入,但法院却收取了全额诉讼费。表面上看法院似乎取得了少数经济利益,但由于否定了诉讼费促调息讼经济杠杆作用,使得当事人没有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导致调解结案率偏低,因此引发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反而从根本上吞并
了前述少数不当得利。反之,如果诉讼费分段收取或者计算,未经立案调解解决的,需要进行司法确认时,比照无标的案件基本收费;已经立案未经审判而调解结案的,只收取诉讼费20%;既经审判而调解结案的,则收取50%诉讼费。这种分段计费体制,就个案而言,法院收入减少些许,但是当事各方在诉讼费的激励机制下,积极参与并促成调解,使得大量的案件通过调解解决,法院的诉讼成本的投入明显降低,从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宏观效益应该相当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