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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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理指南

一、基本情况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受理条件

四、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完合同备案

五、申报本部门审批后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六、办理流程

1、办理的外部流程

流程图形式:

2

七、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八、许可(审批)条件

九、相关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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