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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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实用标准化正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实用标准化正文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2010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玉庆王冬阳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

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200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指为了满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需要,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工作安全和秩序,规范司法用房建设的技术要求、管理制度和使用标准。

司法用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司法机关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用地选择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规划用地布局,保障司法用房的基本需求。

在建筑设计上,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注重司法用房的功能性和实用性,满足司法工作的特殊需求。

在建筑施工和装修上,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司法用房的安全和稳固。

其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节能环保和资源利用效率。

在建筑材料选择和施工工艺上,应当注重节能环保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材料,并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建筑设施和设备配置上,应当注重资源利用效率,选择节能环保的设施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另外,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安全和保障。

在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注重建筑的抗震、防火和防盗能力,确保司法用房在突发事件中能够保持安全和稳固。

在建筑设施和设备配置上,应当注重安全可靠性,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司法用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最后,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舒适和便利。

在建筑设计和装修布局上,应当注重司法用房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建筑设施和设备配置上,应当注重便利性和人性化,提供便利的设施和设备,方便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综上所述,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司法用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司法用房的质量和安全,为司法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支持。

浅谈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要点

浅谈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要点
考虑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展示及 各类公益活动的需求,司法业务用房宜设法律宣传栏用 于满足群众随时随地能够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的需求。 因此对于活动场地的需求也应该被重视。总体规划时应 保证一定的退线距离,结合周边环境特征,塑造更加亲 民、开放的前广场空间,同时也更加衬托出司法业务用 房的主体。市民在广场进行休闲活动能够更好地了解司 法执法,形成良好的互动,因此提升广场开放性,也有 利于塑造司法透明、亲民的场所精神。
关键词:司法;业务;空间;需求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广大人 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共法律服 务的业务量急剧增加。但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大多数公共 法律服务都是依托现有司法系统办公建筑开展的。公众如 有公共法律服务,如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业务,只能前 往所在地的司法局、司法所等办公机关进行咨询,无形中 提高了公众法律咨询的门槛。而随着公共法律服务的推进, 直接面对公众服务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而办公机关 附加业务咨询,还会导致人员流线的交叉,业务办理不便。
而司法所与其他级别的司法业务用房有所不同,司 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最基层的 司法业务工作,其编制人数较少,但业务量繁重,“窗口” 服务特征明显,其空间构成应紧凑,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宜 小于 180 平方米,并且能够满足司法所所必需的基础业务 对应的空间要求(如图 2 所示),部分空间可以合并设置。
内部工作用房为司法业务用房的次要功能用房,其 业务类型不需要直接面对各类主体,是服务于司法业务 工作的后台部门。包含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档案用房、
网络信息中心、指挥中心、管理用房等。这些办公空间 应最大程度地结合主要功能用房设置,加强部口间合作, 提高办公效率。
1.4 空间组织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2010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8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建标129-2010

建标129-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

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

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建标137-2010-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7-2010-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6)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9)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 第六章附则………………………………………(1 2) 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1 3)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

根据适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

类别条件建设标准备注平方米法院法庭建标138-20107140-21760适用于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办公用房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判法庭包括房屋建筑(9类)立案、审批、执行、信访接待、审判配套、审判信息管理、诉讼档案、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民法庭包括4类审判、审判人员工作、附属(车库、库房)、生活用房(宿舍、食堂、活动室)场地建筑设备三部分场地有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点系统及设备等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和辖区人口多的按上限执行,少的下限审判用房一类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17400-20210直辖市高院直接一类7730-10370二类年审理案件2400-550014450-169706130-8500三类年审理案件2400以下11090-133104480-6550中级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600以上19320-21760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中院定一类9550-11830二类年审理案件1400-360015000-171307180-9180三类年审理案件1400以下10100-118904650-6330基层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000以上12040-12980省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5920-6800二类年审理案件1100-30009540-10270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院4530-5220三类年审理案件1100以下7140-76903350-3870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可在一类标准上适当增加,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院报本级)单独审批人民法庭(含办公用房)720-1930一类11人(含)以上1670-1930二类5-10人890-1030三类4人720编制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可在一类上适当增加,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控制指标:年审理特别少,在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地方,布局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立案、信访接待与审判办公应隔离,必要单独建设业务用房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的规定,或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

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

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200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

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文件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

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

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豫司文[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11]92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的程序和行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合建和购置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控制投资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的项目组织实施由省司法厅负总责,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严格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会同设计部门编制好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业务用房原则上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做好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第六条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相应责任。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doc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最近,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自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成员单位,认真参与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为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司法部认真开展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XX年4月,司法部成立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以计财装备司牵头的标准编制组,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地方司法业务用房现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应求关系以及地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担负的业务功能,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省(区、市)发改委、建设厅、规划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派员随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在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送审稿),并顺利地通过了专家审查会议的审查,《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指导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国家项目建设标准,它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决策、规划、实施起宏观指导作用,具第 2 页共 4 页有较强的政策性、实用性。

它的颁发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提高我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和谐,从而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第 3 页共 4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第 4 页共 4 页。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1、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质量及抗震要求,外墙平整,木、金属门窗风格统一,安全可靠;
2、室内装修应简练大方,整体风格轻雅大方,环境宽敞明亮,按法院装修规范施工;
3、照明应有足够的光源,室内配有适当的吊灯和挂灯,使室内有较好的照明效果;
4、空调设计应不小于三匹,冷气制冷量应不小于12P,准备电源(三相异步电动机及三相异步变频功率);
5、电网设计应按照国家规定,综合接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接线盒应布局齐全可靠;
6、水暖设计:暖料水、生活热水分负荷,准备足够的水源,水管采用聚乙烯、镀锌等管材;
8、违章收缴箱:按照国家标准设计,配备安全、密码锁,平时无法打开。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140号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2010〕14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6)第四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9)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 第六章附则.............................................(1 2) 附录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指标...................................................(1 3)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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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

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

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具有警务督察、狱所务公开监督等业务功能。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具有矫正情势分析、训诫谈话、心理矫治等业务功能。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具有社会帮教、安置议事等业务功能。

七、律师业务用房:具有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业务功能。

八、公证业务用房:具有公证咨询、公证办理、文印制证、水印纸保管等业务功能。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具有网络宣传、音像采编制作等业务功能。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具有报名审核、试卷保密存放、考试信息管理等业务功能。

十一、司法鉴定业务用房:具有鉴定咨询、重大案件协调指导、监督等业务功能。

十二、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等业务功能。

十三、“148”法律服务用房:具有协调指挥、电话接听等业务功能。

十四、信访业务用房:具有来访接洽、来信处理等业务功能。

十五、资料档案用房:具有影视图书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等业务功能。

十六、教育培训用房:具有普法教育、业务培训、矫正对象教育等业务功能。

十七、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具有社会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业务功能。

十八、网络信息中心:具有信息技术保障、司法行政信息库维护等业务功能。

十九、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对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的管理、督导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业务功能。

第十二条县(市、区)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六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

二、法律援助业务用房。

三、人民调解业务用房。

四、社区矫正业务用房。

五、安置帮教业务用房。

六、律师业务用房。

七、公证业务用房。

八、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

九、司法鉴定业务用房。

十、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

十一、“148”法律服务用房。

十二、信访业务用房。

十三、资料档案用房。

十四、教育培训用房。

十五、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

十六、网络信息和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房的业务功能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七类业务功能用房: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

二、法律援助业务用房。

三、人民调解业务用房。

四、社区矫正业务用房。

五、安置帮教业务用房。

六、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

七、资料档案用房。

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的业务功能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在具体建设实施时,应根据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按照力求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对有关业务功能用房进行适当归并。

第十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附属用房包括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

第十六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地等。

第十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八条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选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十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司法业务用房停车场地面积,应按照各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需要配备业务用车的数量,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第二十二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以下三级:一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市(地、州)司法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二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县(市、区)司法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三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0~35m;二、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5~38m。

第二十四条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本级编制人数(不含司法所人员)加上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等事业编制人数来确定。

第二十五条一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以下指标进行控制:一、编制人数80人以上的不应超过30㎡/人;二、编制人数50人以下的不应超过35㎡/人;三、编制人数50~80人的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30+(80-N)×0.16(公式中N=编制人数,单位:㎡/人)。

第二十六条二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以下指标进行控制:一、编制人数45人以上的不应超过35㎡/人;二、编制人数25人以下的不应超过38㎡/人;三、编制人数25~45人的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35+(45-N)×0.15(公式中N=编制人数,单位:㎡/人)。

第二十七条三级司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指标进行控制:一、编制人数3人以下(含3人)不应超过120㎡;二、编制人数4~5人不应超过180㎡;三、编制人数5人以上不应超过240㎡.。

第二十八条变配电室、锅炉室、汽车库、警卫用房和值班用房等附属用房的建设,应按实际功能需求,与司法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进行配置,并根据建设标准相关规定确定规模,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建设规模应为司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司法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第三十条各级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照本建设标准来控制。

个别地区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超出本建设标准范围的,须经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地区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三十一条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参照本标准控制,所需建设投资由其自筹解决。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三十二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坚固、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建筑风格应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当地的建筑传统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三十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设条件、自然灾害的设防要求和工程地质状况,结合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国家相关结构设计规范要求,选择相应的建筑结构形式,宜采用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

第三十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洁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不应超过中级装修标准。

第三十八条司法业务用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九条司法业务用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和防火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条司法业务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采暖地区的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司法业务用房应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监控、视频、通讯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一条司法业务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进行改建、扩建的司法业务用房,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有可利用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是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能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不断延伸,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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