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归纳
产品质量法要点

产品质量法要点产品质量是企业及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石,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产品质量法的要点。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安全、效果等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格、安全的产品。
2. 企业责任原则:鼓励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提高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减少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3. 强制执行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各种不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以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产品信息公示:产品质量法要求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参数、生产厂家、质量认证情况等,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3. 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禁止企业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不得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以及采取欺骗手段误导消费者。
4. 三包和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三包责任,即产品质量问题的包退、包换、包修,同时也规定了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的售后服务要求,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5. 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要求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以保证产品质量管理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三、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和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检测和监督:相关部门会建立完善的检测和监督制度,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一.温故知新知识点一、产品质量: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知识点二、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兼具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结构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知识点三、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主要有:1.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系2.《产品质量法》与《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关系3.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的关系4. 《产品质量法》与《刑法》的关系知识点四、产品质量法的作用:•1、引导产品质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解决经济领域的现实问题。
知识点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义务产品应符合的内在质量要求-合格产品•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应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不作为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知识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 社会监督 • 1、 社会监督的形式 • (1)消费者监督 • (2)社会团体监督 • 2、 社会监督的权利 • (1)建议处理权 • (2)支持起诉权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讲:《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从主体上讲:适用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
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规定,运输者、仓储者 也可能成为主体。 从客体上讲:只适用于前面提到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及相关知识
2022年9月1日
目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简
称监管) 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与义务 第四节、损害赔偿 第五节、罚则 第六节、案例分析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质量的含义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
围 (三)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
地化原则 • (4)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概念 • 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 任属于民法范畴。
• 2、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 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 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 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 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
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 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 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 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1、认证对象不同 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同 3、认证结论不同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
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 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2、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2000年进行了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关系;2、产品责任关系
2、默示担保责任。默示担保主要是适销性默示担 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 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 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 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将逐步取代 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标志(CCIB标志)和原电 工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 行。自2003年8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 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自愿认证
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 愿认证的方式,即CQC自愿性认证标志。基 本内容: 1)认证对象:非“CCC”目录的产品 2)认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 认证管理条件》 3)认证方式:第三方认证
产品质量法律整理笔记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
其次,用于销售。
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
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范围的扩大智力产品如书籍、电脑软件、装饰装修设计等,若这些产品本身带有缺陷,也会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3.《产品质量法》(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2条第1款)(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第2条第2款)(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73条)(4)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①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②农副产品;③建筑工程;④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⑤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二、产品质量1、由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以及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2、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的需要的变化,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3、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方面。
由此产生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不合格)。
产品不适用是因产品瑕疵而形成的,产品不安全是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
三、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1.指导思想:产品质量法立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原则2.立法体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为解决现实问题,从两个作出安排:一方面规范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责任法;另一方面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即产品监管法。
产品质量法重点内容解读

产品质量法重点内容解读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它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一地域效力产品质量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对人效力。
产品质量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3)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除建设工程外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方面,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能力。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内在)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对产品标识及产品包装的要求(1)对产品标识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E1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质量法重点解读

产品质量法重点解读二、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这一块可重要啦。
谁该对产品质量负责呢?首先就是生产者。
生产者就像是产品的“亲妈”,得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选择、生产工艺的把控等等方面都要保证质量。
比如说生产衣服的厂家,得选好布料,不能用那些容易掉色、起球的差布料。
而且生产过程中,裁剪、缝纫啥的也得符合标准,不能缝得歪歪扭扭的。
销售者也有责任哦。
销售者就像是产品的“经纪人”,虽然产品不是他们生产的,但他们也不能乱卖东西。
他们得对进货的产品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就不能上架销售。
要是明知道产品有问题还卖,那可就惨了,法律可不会放过他们。
三、产品质量的标准。
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
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有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就是最基本的要求啦,就像考试的及格线一样。
比如说食品的安全标准,那是必须要达到的,要是达不到,这食品可就是不合格产品。
行业标准呢,是这个行业内大家普遍认可的标准。
比如汽车行业,对于汽车的一些性能、安全配置啥的都有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有时候会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更严格呢。
为啥呢?因为有些企业想要突出自己的产品质量好,就会制定更高的标准。
这就像学霸,不仅要考及格,还想考满分呢。
四、产品质量的监督。
政府部门可是很操心产品质量的呢。
有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会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检。
这抽检就像是突然袭击的小测验,看看产品是不是真的合格。
要是发现不合格产品,就会采取措施。
可能会让企业整改,严重的还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啥的。
咱们消费者也有监督的权利哦。
要是咱们买到了质量不好的产品,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咱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让那些不良商家受到惩罚。
这就像是咱们消费者的“反击”,不能让他们欺负咱们。
五、损害赔偿。
如果咱们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了损害,那可不能自己默默承受。
咱们有权要求赔偿。
比如说,买了个电热水壶,结果因为质量问题漏电把咱们给电到了,那咱们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赔偿咱们的医药费、误工费啥的。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 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
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 偿的法律后果。
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 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 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 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 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危险品警示 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技术监督机构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①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②依法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
经济法第十章产品质量法

三、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默示担保义务 1、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惯例 的规定而产生的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的义务。
2、具体包括: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 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 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 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对产品包装承担的义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 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 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认证的结论不是产品是否 符合产品标准,而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 量管理标准。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原则,完全由企业 自主决定。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是指根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 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 要求的活动。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第11章产品质量法.ppt

为
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 销 售 者 的 产 品 质 量 义 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销售产品的标识 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 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 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①天然物品; ②初级农副产品; ③初级加工品; ④建筑工程,关于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 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 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⑤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等。
2.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 要的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各种特 性的总和。具体有产品的安全性、可维修 性、经济适用性、可靠性、有效性、卫生 性等质量指标,它们共同反映、代表了产 品的质量状况。
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
出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的,即构成承担瑕疵担保 责任的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 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质量状况的。前一项默示担保,后二项为明示担 保。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 果,都应当赔偿。
1.掌握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了解产品质 量法的调整对象。
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
3.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义务的基本内容。
4. 掌握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 。
5.结合所讲授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习分 析案例。
产品质量法知识点汇编

产品质量法知识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筑工程不适用于本法,但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
(第2条)注意:•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
但经过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和天然产品适用该法。
•2、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服务。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
•5、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该法。
•6、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
(第73条)二、产品质量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指标: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性能一:功能性。
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
性能二:安全性。
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
性能三:可靠性。
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性能四:经济性。
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
同时要功能齐全、操作简易,便于修理。
三、产品质量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两大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2、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1条)四、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
基本法:《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2009年修改特别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2015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9.15等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常识:《产品质量法》

法律常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93的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
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验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明确禁止性规定包括:(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1)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推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大纲《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3.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人因提供有缺陷产品致消费者或使用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①产品存在缺陷②有损害事先发生③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
三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产品提供者才承担责任4.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产品质量法》总则中规定的,“三个禁止”的内容: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二)、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7.经营者质量义务的主要内容:(1)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要求;(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3)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质量标志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用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该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
常见的质量标志有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免检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等。
9.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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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技术监督机构2、行业监督管理部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①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②依法查处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
以上各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有:①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②监督产品质量抽查工作;③负责处理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申诉;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1、用户、消费者的监督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监督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内容(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分类一: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制定主体: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范围: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的标准。
如:电子产品、石油产品、有机产品、水产品、纺织品、园林业等。
特殊规定: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制定主体: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在全国某一行业内适用特殊规定: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
制定主体: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企业内部适用特殊规定: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二: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T)。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定义:~是指法定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公正的检验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申请原则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识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定义:~是指经法定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公正的检验后,借助于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确认的证明该企业能够生产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原则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我国现已批准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长城标志、PRC 标志、方圆标志。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定义:~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2、检查方式:抽查国家对产品质量施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列支规定。
第三节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一、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一)对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已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做出说明的情况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对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相应地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容易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7、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通过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生产者在生产中的义务(禁止性规定)——“七个不得”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惨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1、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2、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4、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5、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依据(一)产品质量责任1、定义~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特点强制性、明确性、制裁性(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1、默示担保~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2、明示担保~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指标。
3、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造成了使用者或者消费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区别:产品质量如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对于产品存在缺陷来说,只有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才承担责任。
二、民事责任(一)一般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产品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两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2)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3)责任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重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责任1、产品质量缺陷的概念~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是指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状况。
2、承担责任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①设计上的缺陷;②制造上的缺陷;③指示上的缺陷;④原材料上的缺陷。
(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以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遭受损害为前提。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免责条件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赔偿范围(1)销售者的事后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追偿权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销售者未按上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销售者按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生产者的事后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者的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人的索赔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5)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或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者必要的生活费等;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