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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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院系学生教育管理的行为,促进学生工作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强化学校对学生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现行学校德育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坚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维护学校稳定和保障学生安全为前提,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以各二级学院、系为主体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学生处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在学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履行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和考评等职责。

各二级学院、系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总体安排,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学生工作。

第二章学生处职责第四条根据学校德育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学生德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合院系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学生德育教育进课堂、进宿舍、进社团、进网络等工作,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

第五条制定学校学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管理体系,完善学生管理工作制度,规划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各院系辅导员及班主任的岗前培训,组织开展对各院系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

负责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班,研究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管理的措施、办法。

第六条制定、完善学校学生工作的有关制度,并督促和检查各院系执行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学生工作总结;深入各院系部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负责指导各院系对学生的评优和违纪处分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负责协调学生工作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协调院系间有关学生管理的关系,为各院系学生管理干部和全院同学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开拓创新教育活动内容与形式,结合学校学生特点,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如升旗仪式,全校学生大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大型学生学习竞赛,校级大型文艺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提高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高职顶岗实习学生违纪管理规定

高职顶岗实习学生违纪管理规定

实习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及实习企业纪律、安全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应当服从学院实习工作的安排,按时到实习单位报到,未按时报到者,依据《违纪学生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条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不良言行、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行为、或公共卫生差,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具体办法如下:(一)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应当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二)实习期间(包括安排在寒暑假实习),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实习岗位的,由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须提前一周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写好安全责任自负的承诺后方可离开。

否则,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后能够迅速回家,并及时主动到学院接受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并能服从学院另行安排的,视其情节,学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能及时回家并告知学院者,在接到学院通知后仍拒绝到学院办理手续,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擅自脱离实习岗位时间达一天以上者,按旷课计(每天按8课时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而产生的其他事故(如交通、安全事故等),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连续两周失去联系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否则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因违规违纪被用人单位处分或辞退者,能主动回家到学院接受批评教育,并认识错误,做出书面检讨的,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违纪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坚持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贝(1,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三)对违纪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备案。

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五)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危及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或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20150305-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1

20150305-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1

川交职院函办﹝2015﹞25号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等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办法》、《学生实践技能竞赛暂行管理办法》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教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2.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办法;
3.学生实践技能竞赛暂行管理办法;
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
办法;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3日
2015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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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罚制度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罚制度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罚制度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秉承“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建立了健全的学生处罚制度。

学院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行政规定,维护学校纪律,健全管理体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了以下处罚制度。

一、学生学习和行为失职的处罚:1、学习成绩不及格的处罚:根据《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办法》,学生不及格科目考试或不及格检查,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院不及格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结果。

2、学习和行为乱纪的处罚:根据《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管理办法》,学生学习、行为乱纪的,校方将给予相应处罚措施:违纪行为处罚主要有: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习情况不佳、学习成绩下滑以及考试作弊行为,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学生有损学校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有损学校利益:学生如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破坏学校规章制度、非法开采、偷窃学校财物等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学院将以严肃的态度,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办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如有煽动他人妨碍校园秩序,组织危害学校社会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办法》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学生实习和就业的处罚:1、实习期间的处罚: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规定的,学院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该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有严重后果,学校将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办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就业期间的处罚:学生在就业期间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学校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该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有严重后果,学校将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办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总之,学校将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学生处罚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纪律,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的稳定发展。

违纪处分条例2

违纪处分条例2

四川会理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纪律是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和维护学校良好社会声誉的重要手段。

学校所有的一切,都要有纪律的规范。

我校每个学生都应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好思想、好品质、好习惯,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需要的现代中职生,使学生知道纪律的重要性,知道违反纪律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以及导致的后果,以便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纪律。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纪律规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公法》及《中职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并实施《四川省会理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对违反《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纪律规定》、《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纪律规定》、《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对极少数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试读、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八个级别。

第三条处分学生由班主任或训导室提出,德育处审核查实,除开除学生经学校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并报教育局备案外,其余各种处分由德育处审批决定。

第四条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1、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有改错表现者。

2、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调查,提供有效证据者。

3、平时表现良好,学习认真,属偶然性违纪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加重一级处分。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者。

2、违纪后,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者。

3、调查过程中作伪证,致使调查受阻者。

第六条、凡受学校处分且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职业中学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职业中学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职业中学违纪学生处理办法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矫正学生不良行为,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使用于南江县小河职业中学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

第二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为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一)对违纪初中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1、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服从学校管理,有辱骂、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不假外出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离校(家)出走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染发、烫发佩戴首饰或穿戴与学生形象不符的服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阅读或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片及唱不健康歌曲,除书刊、音像制品全部没收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故意损坏公物的,经教育赔偿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进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网吧等场所,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学生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含联合培养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九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期限是指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五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学金。

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习情况,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以教育为主、严格管理、热情帮助,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类型及处理第四条在校学生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编印、散发非法书刊,破坏安定团结,滋生事端,扰乱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并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吸食和注射毒品,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使自身失去自我控制和理智,智力衰退,创造力和主动性降低,并导致各种犯罪,败坏社会风气。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学生,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七条盗窃、抢劫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学生盗窃、抢劫行为的处理规定:1.凡有盗窃行为,证据确凿,视其情节和认识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抢劫以及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第八条参加或策划非法组织参加或策划未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批的组织;从事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活动,如传销、邪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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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以教育为主、严格管理、热情帮助,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类型及处理
第四条在校学生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编印、散发非法书刊,破坏安定团结,滋生事端,扰乱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并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吸食和注射毒品,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使自身失去自我控制和理智,智力衰退,创造力和主动性降低,并导致各种犯罪,败坏社会风气。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学生,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七条盗窃、抢劫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学生盗窃、抢劫行为的处理规定:
1.凡有盗窃行为,证据确凿,视其情节和认识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抢劫以及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第八条参加或策划非法组织
参加或策划未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批的组织;从事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活动,如传销、邪教等。

对学生参加或策划非法组织的处理规定:
参加或策划非法组织的学生,由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进行教育,同时坚决打击和取缔该非法组织,并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开除学籍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敲诈勒索的处理规定: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退还被索要的财物。

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
赌博是指用一定的方式,拿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其目的是想通过赌博无偿占有他人的财物;变相赌博就是以其它间接的或不明显方式进行赌博。

对学生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理规定: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
对打架斗殴的处理规定:
视其情节和责任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提供或藏匿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打架使他人致伤,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根据责任轻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致人重伤、致残或亡人,除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外,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二条晚归、夜不归宿、留宿异性
晚归是指学生不按规定的时间返回宿舍就寝。

夜不归宿,是指学生离开学校的有效监护而在外过夜,包括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

留宿异性是指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留异性住宿或留宿在异性宿舍的行为。

对晚归、夜不归宿和留宿异性的处理规定:
学生一学期累计无故晚归三次及以下由辅导员批评教育,四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生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两次及以下由辅导员批评教育,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四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次给予记过处分,六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搬回校内住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
对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规定:
1.观看、收听色情淫秽作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观看、收听色情淫秽作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有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欺侮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旷课
旷课,是指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的行为。

军训旷训视为旷课,每天按8个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处理规定: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并休学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三次迟到视为旷课1学时,迟到时间超过15分钟视为旷课。

第十五条作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行为:
1.考试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包括请、替校外学生)者;
3.由他人代替军训、替他人军训(包括请、替校外学生)者;
4.考试前窃取试卷或试题者;
5.利用通讯工具或其它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作弊者;
6.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7.考试后采取某种手段涂改他人答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8.抄袭或让人抄袭试卷、夹带、传递与考试相关内容进入考场者;
9.参加考试未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10.经监考老师认定试卷雷同者;
11.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12.考试时向他人示意、交头接耳,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者;
13.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行为或违犯考场纪律,由监考老师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者。

对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1.有本条中1-4款所列的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本条中5-13款所列的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处理规定:
1.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扰乱校园生活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者;
2.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3.故意哄闹、摔砸敲打各类公私物品者;
4.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
5.私自撕损或涂改学院文告者;
6.翻越宿舍阳台和校区围墙者;
7.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不听劝阻者;
8.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等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
9.违反学院作息时间,熄灯后仍在玩电脑累计二次及以上者;
10.私拉乱接电线和违规使用电器者;
11.恶意制造、散布、传播谣言,影响学院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者;
12.弄虚作假,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

冒名批签假条者;
13.故意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阻者;
14.故意扰乱宿舍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
15.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16.每学期累计5次寝室内务整理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凡上述所列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违纪处分
1.处分的程序:学生违纪后,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听取当事人申辩和陈述,深入开展调查工作。

由辅导员填写处分申报表,按违纪处分流程图程序进行申报。

给予学生处分须由学院行文并公示七天。

2.处分审批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研究,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学院行文;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研究,报学生工作部及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行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处分文件送交
学生处分文件可直接送交学生本人,也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交学生。

第十九条处分后的教育学习
1.凡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文件均记载入学生本人档案,不予撤销。

2.学生受处分后,应接受一定时期的教育学习。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教育学习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教育学习期限为一年。

3.教育学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由学生工作部发合格证明。

4.教育学习期未满或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者,不享有评优、评奖、受助等权利。

5.未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毕业生,毕业时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待半年或一年以后持相关证明返校补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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