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职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检查;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德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只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经学校确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待该生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学校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盗窃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4、留校查看—年,经教育不改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维护学院的纪律,加强学生的管理,保障每位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广大师生的校园安全,学院特制定本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的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学生的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坚持品德修养,遵纪守法,维护师生之间的良好关系;•勤奋学习、提高素质、锤炼品质,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维护个人卫生、校园环境,妥善保管公共财产;•注重道德修养、自信自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从事有悖道德、有损学校形象和自身形象的行为。
四、违纪行为和相应处理措施1. 紊乱校园秩序行为表现:•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斗殴、打闹;•擅自进出宿舍、开启他人宿舍门、窗等;•在学校内饮酒、纵火。
处分方法:•记过或严重警告;•开除学籍;2. 玩忽学习行为表现:•旷课,迟到早退;•作业不交、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抄袭、剽窃、泄漏考试试题等。
处分方法:•批评教育,要求及时继续学业;•记过或严重警告;•退学或开除学籍;3. 染上不良嗜好行为表现:•用药、吸毒和赌博等;处分方法:•复查并启动预防接近自杀意图干预机制;•退学或开除学籍。
4. 有悖社会公德行为表现:•谩骂、诽谤、诬告、威胁他人,有攻击性、霸道行为;•盗窃、损坏、破坏、污染、损毁公私财物。
处分方法:•记过或严重警告;•退学或开除学籍。
5. 其他违纪行为行为表现:•不按要求参加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对教职工、校外人员不敬等;处分方法:•批评教育,要求停止该行为;•记过或严重警告;•退学或开除学籍。
五、补充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学院将依据本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学院还将采取以下补充措施:•对因为其他行为或原因而暂停学业或退学的学生,学院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对于因违规行为而引起因申请出国(境)、党政机关或用人单位或其他社会机构的一切需要而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学生,学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是为了维护学校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秩序,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品德的养成而制定的规定。
一、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1.迟到早退、旷课:根据违规次数和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罚款、请家长等处理措施。
2.赌博、吸烟、淫乱行为:严重违反校规的学生,将被立即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劝退等处理。
3.诽谤、污蔑:存在严重后果的,实行无条件劝退,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暂停学籍。
4.偷窃、抢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予以劝退处理。
二、考试违规处理
1.作弊:根据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轻重,采取降低或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书面警告、停考、除名等处理措施。
2.帮助他人作弊:降低或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书面警告、停考等处理措施。
3.抄袭、剽窃:取消本次考试成绩,要求重写、降低成绩、留校察看等处理措施。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处理
1.酗酒、吸毒:除名,严重者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2.持械斗殴: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停学、留校查看,严重者劝退。
3.参与非法集会、传播违法言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教育、停学、劝退等处理措施。
以上只是一些典型的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措施,具体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可能会根据学校的规模和特点而有所不同。
学校应该在制定违纪处理条例时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和教育需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引导,让学生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并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学生违纪学院处理办法规定
学生违纪学院处理办法规定现如今,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规定逐渐完善,以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与学生的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学生违纪学院处理办法规定进行探讨。
一、违纪行为的种类及其后果学生违纪行为广泛存在于校园中,包括考试作弊、迟到早退、缺勤旷课、打架斗殴等。
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学院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考试作弊行为,通常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补考或者记入学生档案并予以警告等措施。
此外,学院还会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以引导学生纠正错误,规范行为。
二、违纪行为的原因分析学生违纪行为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原因。
首先,一些学生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对违纪行为缺乏辨识力。
其次,学校教育疏于对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如缺少课程的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训练。
再者,家庭教育缺失也是导致学生违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不够重视,忽视了对孩子道德品行的培养。
三、学院的处理原则学院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公正原则,即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确保处理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次是教育原则,不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引导,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
此外,学院还注重与家长的有效沟通,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负责。
四、学院处理违纪行为的具体措施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规范。
首先是个别谈话,通过与学生沟通交流,了解其违纪行为的原因、背后的心理动因,并向学生传达纪律纲要。
其次是以班级为单位开展集体讨论,让学生共同反思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并形成班级共识。
最后是发放警示信,将学生的违纪行为通报给班主任、家长,使其了解情况并参与学生的改正工作。
五、学院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院将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校园的安全与秩序。
比如,对于严重的打架斗殴行为,学院可能采取暂停学业、调离原班级等措施,以避免受害学生的再次受到伤害。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精选16篇)
学校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精选16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篇1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热海大办〔2017〕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屡犯不改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节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系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学籍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学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六)涉外活动违纪者;(七)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皖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于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及各类评优资格(建档立卡学生的助学金享受资格不受影响)。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师范类学生,学校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一年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坏,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二)组织和煽动学生集体滋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5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团伙作案组织者;屡次作案,并经教育处分不知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安全、稳定,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
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它(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二)对举报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规定所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勾结院外人员违纪;(六)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七)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精品WORD文档)
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号)、《景德镇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章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处理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发挥积极作用的;(四)由于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逃避、对抗调查,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规校纪;(三)已受过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限内的;(四)在组织调查中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七)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八)群体违纪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九)违纪行为造成后果严重,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创建优良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xx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处分。
第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取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第二章日常行为违纪处理第五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或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示威、罢课、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秽、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封建迷信、反动**秽、邪教书画,收听收看**秽、邪教录音录像制品,浏览、下载、传播反动、**秽、邪教内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兰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兰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兰州交通大学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纪律,促进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校纪,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师生,爱护公物,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学校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二)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破坏校园秩序、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四)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擅自离校、擅自改变学习计划、旷课、迟到、早退、私自更改学籍、擅自更改课程安排、拒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拒不参加学校考试等;(六)持有、使用毒品、酒精饮料、毒性物质;(七)侮辱、诽谤他人;(八)擅自携带、使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九)其他违反校纪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依据本条例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六)拒不受理入学申请;(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应当依据学生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学校可以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理,也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学生违反校纪的行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条例作出调整或补充。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大学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和《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片,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发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5.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
河南科技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擦看、开除或劝退五种。
一、处分的对象和措施组织和煽动闹事的,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同学或教职员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1、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差,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教的,给于开除学籍处分;2.8被处以罚款者,给于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者;1.一次作案在10元以下者,给于警告处分:2.一次作案在10元---50元以下者,给于严重警告出分;3.一次作案在50元---100元以下者,4.一次作案在100元以上者,给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出分;5.多次作案,给于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1.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照价赔偿。
多次破坏,屡教不改者给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作伪证、提供凶器者:2、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没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于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于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帮打的根据以上情况,加重一级处理。
3、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视造成后果情节轻重,给于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者: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件更加严重、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打架又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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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列条款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慎重、适度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违纪处分办法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在参加市级及以上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或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确属无辜者除外)。
(三)被司法机关判刑、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