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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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xx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本着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违纪处理,使学生做到遵规守纪.
第四条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护学生的申诉权益.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并在学校处理工作中制造障碍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实习就业推荐.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携带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携带不良刊物到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参与观看淫秽制品,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或携带毒品以及教唆他人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谈恋爱者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
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或因恋爱产生严重矛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外饮酒,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携带香烟、打火机者,为吸烟者放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吸烟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或长辈不礼貌,有顶撞、威胁、辱骂等行为的,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或长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一日常规规定,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逾假不归、翻墙翻门出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住校生违反住校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学生迟到或早退超
过15分钟作旷课处理;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1次,普教一天计12节课、职教一天计9节课)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7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4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扰乱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学生违反《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违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事件,由政教处,保卫科、年级组、专业部共同参与.涉及教学活动和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政教处、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共同参与.其它方面的,由政教处或学生所在年级组、专业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二)班主任是学生在校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要核查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