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实施办法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紧急通知-[98]司公字005号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紧急通知(1998年4月23日[98]司公字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自1991年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以来,有效地抑制了社会上伪造公证书的现象,收到了较好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管理不善,发生了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丢失的事件,如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自1993年11月至1996年4月,先后10次从郑州市公证处和省公证管理处购买7000张公证专用水印纸,有5962张公证专用水印纸去向不明;1997年9月湖南省衡东县司法局办公室一干部,在没有示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先后两次以衡东县公证处和衡山县公证处的名义,从省公证管理处骗购六箱(30000张)公证专用水印纸,经公安机关追查,还有13000张公证专用水印纸流散在社会上。
公证专用水印纸的流失,为违法犯罪分子伪造公证书提供了条件,潜在着巨大的危害,不仅严重干扰了公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公证司(94)司公字12号和(97)司公字006号文对公证专用水印纸和管理和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显然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
为切实加强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
各级公证管理部门和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公证处要从上面通报的事例中吸取教训,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公证专用水印纸流失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充分认识到我们的职责,要切实从维护公证的形象,维护公证的严肃性,维护公证权威的高度,在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切实加强管理,使之更严密、更科学,不再流失。
天津市司法局涉台公证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司法局涉台公证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06•【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天津市司法局涉台公证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4月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台公证程序,保证涉台公证办证质量,保护大陆和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涉台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台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台湾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事项。
第三条办理涉台公证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宣传党和国家“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质服务的“三优”原则,积极、热情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办理涉台公证的人员。
(一)公证处必须指定1-2名公证员办理涉台公证业务。
指定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名单,由公证处提出,经主管司法局批准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熟悉涉台有关政策规定;3.三级以上公证员或从事公证工作五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涉台公证的管辖。
(一)大陆居民和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由其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二)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由其原籍或临时户籍所在地或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三)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委托大陆人士或亲友申请办理公证原则,由其原籍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涉台公证的审批。
(一)办理涉台公证的人员对涉台公证事项应严格审查,只有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才能草拟公证书,连同公证卷宗报批。
公证处主任或被指定为涉台公证事项的审批人员负责审批。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启用公证认证防伪专用纸的通知函-[98]司公函006号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启用公证认证防伪专用纸的通知函
正文: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
启用公证认证防伪专用纸的通知函
(1998年2月5日[98]司公函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为维护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的权威性、真实性,增强公证认证用纸的防伪功能等,外交部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我驻外使领馆统一启用防伪专用纸办理有关公证、认证业务。
将启用的防伪专用纸为A4标准尺寸,内有满版长城水印图案,每页下部中央印有无色荧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专用”字样(用肉眼看不出来),左下角处印有八位数的红色荧光编号,字样与编号在紫外线照射下分别呈黄绿色和紫红色。
鉴于各地公证处今后在办理有关公证时,可能遇到我驻外使领馆上述日期后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书的情况,如对其真实性有疑问,你们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核实。
特此通知。
——结束——。
公证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证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证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实事求是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3. 专款专用原则:各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挤占。
4. 效率效益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5. 保密原则:对财务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三、财务机构及职责1. 设立财务部,负责公证处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2)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和实施;(3)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税务申报工作;(4)负责资金管理和支付,确保资金安全;(5)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6)负责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7)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财务核算与报告1. 财务核算:(1)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2)及时、准确地登记账簿,保证账实相符;(3)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2. 财务报告:(1)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2)及时向管理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3)定期向员工公开财务状况,接受员工监督。
五、资金管理1. 资金收支:(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资金收支;(2)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3)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
2. 资金支付:(1)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2)加强支付凭证审核,确保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实行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固定资产管理1. 固定资产购置:(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购置固定资产;(2)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确保购置合规。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法部1993年5月11日颁布,1993年5月29日起施行)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法部1993年5月11日颁布,1993年5月2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以下同)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省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
各公证员协会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寄收公证书副本、答复查证函,结算费用和统计分析资料等工作。
第三条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第四条发往台湾属于协议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该副本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径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应登记并在3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
第五条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第六条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同时抄送公证处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在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津司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监狱局、戒毒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司法局对本系统自行制定的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80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司法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长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4.07•【文号】司办字[1999]第23号•【施行日期】1999.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年4月7日司办字[1999]第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4月2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的紧急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紧急会议纪要附件: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紧急会议纪要为了遏制近期公证专用水印纸连续被盗的势头,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的管理,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防止公证专用水印纸遗失、被盗案件的发生,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于今年4月2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的紧急会议。
湖南、福建、江西、河南、河北、贵州、安徽、浙江、北京等九个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段正坤副部长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与会各省、市的同志分别汇报了本省、市专用水印纸管理以及被盗、被买卖、被使用伪造公证文书等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专用水印纸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会议指出,专用水印纸启用以来不断发生并愈演愈烈的盗卖活动对管理工作构成了严峻挑战,干扰了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
公证专用水印纸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对外交往,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中国公证的声誉。
已经发生的专用水印纸被盗、流失,甚至个别公证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倒卖专用水印纸问题,大多与管理有关,暴露了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为做好今后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第一,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顾全公证工作的大局。
公证书封皮字体
公证书封皮字体篇一:[标(来自: 博威范文网:公证书封皮字体)签:biaoti]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更新:2014/1/11 阅读: 栏目: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提要:公证处印章的盖章位置在落款的年、月、日中间,即要“齐年盖月”。
一般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钢印于公证书左下方。
精品: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为公证书文本的样式,确保公证书文本的质量,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纸张(一)公证书正文及译文页的用纸应使用A4大小的纸张,被证明文件应使用A4或A3大小的纸张(A3纸张在装订时应折叠成A4大小)。
(二)公证专用纸专供我处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使用(即公证字号为“ ”)的公证书的正文及译文页方可使用专用纸。
其他文书一律不得使用专用纸。
二、字体(一)公证书正文标题用小二号仿宋体,公证书正文证词及落款用三号仿宋体。
遇偏僻字可用宋体。
(二)公证书译文一般用Times NewRoman字体。
(三)因外出办证等原因需要手填公证书的,须书写端正,不得涂改。
三、排版(一)标题应居中,证书字号应居右,落款适当向右缩进(二)手工打字的公证书注意合理页边距和间距,一般设为左页边距3厘米,右页边距2厘米,行间距1.5倍。
四、打印(一)公证承办人员或打印人员打印公证文书前,必须认真核对公证文书是否符台司法部规定的公证文体格式。
(二)对未经审批或非主办公证员承办的公证文书,打印人员有权拒绝打印。
(三)打印的份数应为公证呈批表或具结中标明的份数并加上存档所需的份数。
(四)打印的公证文书应清晰端正。
(五)打印人员或承办人员发现公证书稿有差错,应及时通知承办人员更正。
(六)公证文书原则上均采用电脑打印,特殊情况需用手工填写的,必须经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
(七)公证文书打印完毕后,不得以挖补涂改、添加并加盖校对章等形式对公证书证词进行更改,若发现问题应重新打印。
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制度(县级)
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制度(县级)第一条为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以下简称水印纸)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水印纸的申领、使用发放,主管水印纸的核查、使用监督、调剂、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设专人(可兼职)负责水印纸的接收、保管、发放工作。
保管人必须是在编人员或长期合同制职工,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保管水印纸。
保管人要具备心细、责任心强的职业素质,否则及时调换。
第四条保管人接收水印纸应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泄密或受潮变质。
保管人名单须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备案。
如保管人工作变动,应做好水印纸保管工作的交接,交接必须由公证处主任安排,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公证员监交,在水印纸清点交接完毕后,由交接人、被交接人、监交人签字。
临时交接不得将全部库存水印纸交接,应按需要交接并办理监交签字手续。
水印纸交接后必须及时向枣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书面报告,水印纸登记、保管、交接等资料应作为短期资料保存。
第五条设专室专柜保管水印纸,保管场所安装防盗门窗,专室或保险柜应安装报警器与值班室相连,坚持值班室有人值班。
禁止保管人以外人员持有专室专柜钥匙或密码。
保险柜必须使用密码,每次存、取水印纸后,保管人必须拨乱密码顺序。
第七条水印纸库存不足时,须及时到市公证管理科申领,说明原有水印纸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起止时间、批次、箱号、水印纸编号、使用和作废情况等)、库存情况或需要申领的数量等。
第八条公证员使用水印纸,应根据每份公证书的实际需要量,经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一次领取、长期使用并自行保管水印纸。
保管人每发放一次水印纸,都应在发放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发放时间、号码、审批人和领用人,领用人必须亲笔签名(禁止保管人代签)。
发放水印纸应按照水印纸号码顺序发放。
第九条水印纸仅用于制作公证书正本、副本(归档的公证书可不用水印纸),领取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浪费、丢失或挪作他用。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99]司律公字04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正文:----------------------------------------------------------------------------------------------------------------------------------------------------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重申应认真、严格执行公证专用纸各项管理规定的函(1999年5月21日[99]司律公字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一些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的证词译文页未使用公证专用纸,违反了司法部公证司一九九二年下发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领事司拟不再受理这种公证书的认证申请。
鉴于一段时期以来围绕公证专用纸出现的问题,根源就在有章不循,管理不善,现将上述办法复印重新发给你们,并在此重申:各地在公证专用纸的使用、管理上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我部制订的各项规定。
因公证专用纸从一九九三年印制第二批时起均在左下角加印了编号,故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并在公证专用水印纸右下角逐张打号”的规定作废。
又考虑到对作废的公证专用纸的销毁各地作法不一,有集中在司法厅销毁的,有集中在地级司法局销毁的,故将该办法第七条最后一句改为“对作废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具体销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情况制订。
”该办法的其他条款在新的办法出台前仍然有效。
望你们结合各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公证专用纸。
好的经验和建议可随时报我们,以利今后这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请尽快将上述内容通知所属各有关公证处。
——结束——。
印笺证照使用管理制度
印笺证照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印笺证照的使用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内部员工、顾问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印笺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名片、公函、合同、票据、证书、执照、证件、印章等。
第四条卡片类印笺证照指内部员工使用的各类卡片,如饭卡、门禁卡、考勤卡等。
第二章印笺证照使用管理第五条公司印笺证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公司印笺证照的使用必须遵守公司相关政策,严禁私自印制、更改、销毁或转让印笺证照。
第七条公司印笺证照使用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公司印笺证照的使用必须符合办公规范,严禁违规使用,如用于非工作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公司印笺证照的使用应当与工作需求相匹配,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条卡片类印笺证照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严禁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章印笺证照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印笺证照使用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印笺证照使用管理制度,并督促员工遵守。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印笺证照的管理,确保印笺证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使用印笺证照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严禁私自泄露、遗失或损毁印笺证照。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印笺证照的申请、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印笺证照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印笺证照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印笺证照被盗、传递或篡改。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印笺证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发现员工违反印笺证照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私自印制、更改、销毁或转让印笺证照的,公司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员工擅自将公司卡片类印笺证照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关于公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通知
关于公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1•【文号】司公通字[1991]174号•【施行日期】199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公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通知(1991年11月11日司公通字(199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几年,各地伪造公证书的事例时有发生,去年以来,福建、上海等沿海省市发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大量伪造我公证机关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
伪造公证书的大量出现,已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证机关的声誉,干扰了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的工作负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制止。
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伪造公证书的不法分子,防止伪造公证书现象的进一步蔓延,经研究决定,公证书应增加必要的防伪措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一律改用公证专用水印纸。
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凡发往域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使用的公证书的证词页一律改用公证专用水印纸。
公证专用水印纸为十六开白纸,水印标记由华表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专用”文字组成。
公证专用水印纸目前仅限于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使用,以后视需要逐步在国内公证文书中推广。
二、使用公证专用印泥。
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各公证处制作公证书时,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一律改用公证专用印泥。
公证专用印泥每套两盒,一盒为红色,用于加盖公证处印章;一盒为蓝色,用于加盖公证员签名章。
三、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用印泥的专生产、分发和使用。
为保证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的印泥质量,降低成本,防止泄密,对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泥实行统一定点生产、统一发放、集中管理、严格使用的原则。
公证专用水印纸下达的分配数额统一订购、分发、管理,各公证处应设专人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和公证专用印尼的使用管理工作。
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2002)
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2002年5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Nortaries’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团结教育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的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责:(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三)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五)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六)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七)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八)负责公证宣誓工作,主办公证刊物;(九)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十)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十一)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十二)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
知
正文: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
(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经研究并报部领导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司法部承担的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中国公证员协会。
自该日期起,中国公证员协会除承担全国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工作外,还承担对全国各地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保管、使用的检查监督等项工作,制订、实施有关行业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及其他地方公证员协会也应当逐步承担起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具体管理职责。
今后,司法行政机关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声誉出发,指导、监督公证行业协会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证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好这一具体管理职责,积极、扎实地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结束——。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下发《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下发《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3.09•【文号】[92]司公字08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下发《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3月9日[92]司公字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根据我部司公通字(1991)174号文件精神,公证专用水印纸将于今年四月一日正式启用。
为了管好、用好公证专用水印纸,发挥其防伪作用,防止遗失和泄密,现将我司拟定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司。
另外,公证专用印泥在试用过程中发现严重技术质量问题,不宜推广使用。
现决定,推迟公证专用印泥的开始使用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公证处不要再定购公证专用印泥。
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公证专用水印纸的正确使用,充分发挥其防伪作用,防止泄密和遗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专用水印纸实行统一定点生产、统一发放、归口管理、严格使用范围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部公证司负责全国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定点生产、统一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公证管理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订购、分发、调剂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证专用水印纸专供公证处制作发往域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公证书使用。
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公证处制作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证词页(含证词的译文页)一律改用公证专用水印纸,公证文书中的其他用纸不变。
公证处处理其他公务及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得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
公证处办理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公证业务时,暂不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
第五条凡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公证处应设专人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接收、保管、发放工作。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公证协会关于规范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公证协会关于规范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辽司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公证协会关于规范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公证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确保涉外公证执业秩序,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规范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公通〔2020〕7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证机构对涉外业务的管理。
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是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公证书是服务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的重要内容。
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对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公证管理部门要支持公证机构强化涉外业务管理,加强涉外公证员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充分了解掌握国内国际形势,树立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的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模范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对外开放方针、政策。
公证机构要建立完善涉外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培养具备相应外语水平、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公证员办理涉外业务,杜绝因业务不熟或低级错误,导致涉外公证书被拒绝认证或被外方退回等情况的发生。
二、按时完成印章电子化备案。
根据司公通〔2020〕7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新增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印章涉外备案,应通过公证管理系统办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接受纸质印章备案。
各公证机构、公证员应自开始办理涉外业务前5个工作日,将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印章上传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印章更换的,应当在更换当日上传备案。
备案印章(签名章)的图形应与实物印章一致。
备案完成后,方可用于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2020年10月1日前,全省已完成备案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在公证管理系统全部完成电子印章(签名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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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以下简称水印纸)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司法厅《山东省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水印纸的公证处要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水印纸的订购(或申领)、使用发放,主管水印纸的核查、使用监督、调剂、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公证处应设专人(可兼职)负责水印纸的接收、保管、发放工作。
保管人必须是在编人员或长期合同制职工,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保管水印纸。
保管人要具备心细、责任心强的职业素质,否则应及时调换。
第四条保管人接收水印纸应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泄密或受潮变质。
保管人名单须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备案。
如保管人工作变动,应做好水印纸保管工作的交接,交接必须由公证处主任安排,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公证员监交,在水印纸清点交接完毕后,由交接人、被交接人、监交人签字。
临时交接不得将全部库存水印纸交接,应按需要交接并办理监交签字手续。
水印纸交接后必须及时向枣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书面报告,水印纸登记、保管、交接等资料应作为短期资料保存。
第五条公证处应设专室专柜保管水印纸,保管场所应安装防盗门窗,专室或保险柜应安装报警器与值班室相连,坚持值班室有人值班。
禁止保管人以外人员持有专室专柜钥匙或密码。
保险柜必须使用密码,每次存、取水印纸后,保管人必须拨乱密码顺序。
第六条公证处订购水印纸,须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市公证员协会订购,订购数量要与实际所需数量大体相当。
第七条公证处水印纸库存过多或不足时,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调剂,说明原有水印纸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起止时间、批次、箱号、水印纸编号、使用和作废情况等)、库存情况或需要调入的数量等,由省公证员协会负责统一调剂。
各公证处不得自行买卖、转借水印纸。
第八条公证员使用水印纸,应根据每份公证书的实际需要量,经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一次领取、长期使用并自行保管水印纸。
保管人每发放一次水印纸,都应在发放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发放时间、号码、审批人和领用人,领用人必须亲笔签名(禁止保管人代签)。
发放水印纸应按照水印纸号码顺序发放。
第九条水印纸仅用于制作公证书正本、副本(归档的公证书可不用水印纸),领取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浪费、丢失或挪作他用。
送达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所用水印纸的号码。
第十条水印纸因破损、变质或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领取人应及时交还保管人并作注销登记。
对作废的水印纸,由保管人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处主任或副主任核实后,每季度末上交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统一销毁,公证处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公证处要建立水印纸保管、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周由公证处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不包括水印纸保管人员)至少核对一次水印纸发放及公证书送达回证与发放数量对应情况,核对人应进行检查并记录。
公证处应每月清查水印纸的使用、库存和作废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水印纸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第十二条水印纸管理、使用人员发现水印纸使用中出现重号、空号、数量差错等,必须立即向公证处主任报告,公证处主任应立即向同级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水印纸被盗、丢失,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员协会报告,隐瞒不报的要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公证处因故意或失职造成水印纸遗失、大量毁损或不按本规定管理水印纸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厅予以停业整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省厅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