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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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可能性分析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截至2006年底,有13个省实现了省级统筹。另外,还有多数省份实现了省级养老金调剂金制度。2008年12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国务院明确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可以解决本省内管理的统一和人员流动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区域合作的加强,劳动力跨省区的流动会越来越多,省级统筹已经不能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省区之间的协调与整个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显然,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仍然是统筹单位内各自为政,基金分割,社会共济和抗风险功能严重削弱,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我们的目标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各行其道。首先需要实行分账管理,两个账户各行其道,互不侵犯,企业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并负责当年统筹部分养老金,包括老人部分养老金、中人基础养老金,新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收支相抵后不留有积累,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单独管理运营,当年个人养老缴费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实行完全的“积累制”。其次,逐渐做实个人账户,消除社会统筹账户对个人账户的代
际拆借,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以前对个人账户的欠账。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基金发出,不形成对未来在职职工的负担,不会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造成阻碍。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基金的使用方向就可明确给出,统筹基金的职能是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可叫做基本养老金或是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基金逐渐做实后,就可作为完全独立的另一支柱。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基金范围是社会统筹基金和未被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而完全分账管理、逐渐做实个人账户后,社会统筹账户的缺口,就相应地被补上了。同时使历史债务脱离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关系,“老人”养老金中扣除基础养老金以外的基金、“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的给付不能再由社会统筹解决,而应积极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设条件。
第二,以全国为统筹平台,建立社会保障垂直管理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障全国统筹。
分账管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更明确的目的就是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通盘规划、归集和调度,进行跨区域的收入调节和财富分配,保障全国的退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事关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及优化配置。为此,建立社会保障垂直管理体系对于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本养老保险是公共性质比较高的共享性产品,如果省级政府来提供的话,区域基本养老保险的外部性会明显存在,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提供,总会影响到其他地区,后者总是被动受益或是受损,而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好处。
仍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例,每个省区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设限置,这种选择在我们看来很好,而对于每个省区而言,则认为代价很高,从而陷入一种“囚徒困境”。如果有一种组织或是力量只要迫使每个博弈省区不去采取均衡中的那种诱人的选择,每个省区的状况都将得到改善。那么,要使省与省之间不实行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限制,这种外在强制性力量就需要有中央政府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