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浅议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
这 种形 式的主 要缺点 是 不 利于 体现旅游合 同法 与我国现行《 合 同法 》 的种属关 系 而 且会 给法 律适 用带 来麻烦 因 旅游合同纠纷 往 往在适用旅 游 合同 条款的同 时 要参考其他 服 务性 合同 的 条款
三 以 典 型合 同 的形 式 制 定 在未来 的《民法 典 》 同 编 中 合
因 为最广 义说 和广义 说虽 然有利 于 保护 旅 游者 的合法权益 但 它们的 定义 范 围过 于 宽泛 所 涵盖 的内容 既没有充分的内在的联系也缺 乏法 律 上 的共 同特性 另 外 我国 同法 征求意见稿 》 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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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游合 同法 》 则会因 为 有这些 已 有的研究成 果的缘故 能以 非常 旅 快的速 度在极短的时 间内制定 出 而 若要通 过在 《 旅游法 》 《 法 和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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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旅 游合 同
法 律制度
构建 文 献标 识 码 文章编号
二 制 定在 未来的《旅 游 法 》 中 这 种 形 式的主要 优 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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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旅游业 是在党的十一 届 三 中全会实行 改革 开 放政策以 后 才起 步的新兴 产业 但其发展速度迅 猛 特 别是由于近年 来国人生活 水平的不断提 高及 旅 游 黄金 周 的 出现 极大地 刺激 了国 人 的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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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 涉及面 较 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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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伴的是我 国旅 游合同纠纷 日趋增多 而 且 同案 不 同判的现 象也频 频 发生
我国旅游立法现状
旅游业具有"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旅游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资源利用率,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贫困地区致富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旅游业对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使其成为了许多地区的重要产业。
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却始终停滞不前,这极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研究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有着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有的旅游立法体系1、国家级层面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国家级层面的旅游综合性法律出台,只是在一些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有部分条款可适用于旅游业,而在适用这些法律处理旅游行业特殊法律关系时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旅游专项立法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旅游业目前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旅游活动中频繁发生旅游纠纷,而重要的法律规范却缺位,纠纷解决缺乏依据(如没有旅游合同、住宿合同的规定,也没有旅游企业免责或限额赔偿的规定,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导致司法处理争议不断,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有关旅游的行政法规、规章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旅游自身的客观规律,仅仅依靠通用性法律调整是不够的,在通用性法律提供的基本原则下,还应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地制定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既要体现旅游业的行业规律,又要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将起到通用性法律难以发挥的作用。
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到旅行社、导游、出境旅游、饭店管理以及旅游安全管理和保险等方面。
3、地方旅游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成绩是令人瞩目的,早在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省人大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在中国这个旅游大国,旅游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旅游业越来越重要,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缺陷,而完善旅游业的法律则必不可少。
本篇论文将就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以及完善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缺陷1.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中国的旅游法治体系仍存在许多缺陷。
尤其在制定法规、加强执法和维护旅游秩序等方面,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
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导致了很多现象,如环境污染、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
例如,旅游合同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旅游企业未能执行承诺等。
因此,旅游业需要更加完善、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其规范发展。
2.旅游产品质量低劣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许多旅游产品缺乏公正的评估和管理,导致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以及游客的合理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这让很多游客花了钱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旅游服务。
3.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在旅游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时,很多游客都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导致旅游企业逃避赔偿责任。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规范旅游企业的行为。
4.监管缺失在旅游业发展中,监管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达到平衡。
但实际中并不容易实现这一点。
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比较混乱,旅游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旅游企业从事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来规范旅游市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旅游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1.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当游客面临旅游问题时,需要进行及时解决。
因此,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该体系支持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为游客提供诉讼、调解、调解认定等全方面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2. 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同时也要重新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
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研讨
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研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旅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旅游安全、旅游秩序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完善旅游法律体系。
一、旅游法律体系的定义旅游法律体系简单来说就是旅游领域内的一套法律规定的体系,它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旅游从业者、旅游消费者、旅游与环境等方面建立了一个系统的约束与保护面,保障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必要性1、保护旅游从业者利益。
完善旅游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为从业者提供规范的营商环境,以及规范的竞争标准。
这样,从业者才能真正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更贴心的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旅游者是旅游业的利益主体之一,完善旅游法律体系能够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使得旅游者能够更加安心的出游。
同时,为了让旅游者能够更好地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也必须要有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的规定。
3、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市场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旅游业的形象及健康发展。
在旅游市场中,诸如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都存在着,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能够对这些不良现象进行有效的约束,惩处不良企业。
同时,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也能够让旅游市场更加平稳有序。
三、如何完善旅游法律体系1、立法。
首先要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话,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旅游法律体系,制定相关的旅游法规。
与此同时,旅游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做好完善的法规执行体系与基础。
2、完善行政管理。
完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更好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工作人员的资质条件,不只是能够规范市场秩序,还能够更好地解决旅游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3、强化行业自律。
旅游业对整个市场的质量保障影响极大,因此,行业内的各大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经营,推行自律。
旅游立法作用与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业余生活的休闲方式也有了新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在假期进行旅游,但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便浮出水面,消费者的维权事宜,旅游中发生的利益纠纷等等,都破坏了人们进行旅游的初衷,让人们带着抑郁的心情结束旅程。
而这些,并不是旅游工作者希望看到的。
所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应当加大旅游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进程,然后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旅游立法面对的问题1、立法形式与效力存在不足我国目前的一些旅游立法,都只是地方性的法律规范。
其适用范围较小,存在形式也不规范。
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区的立法水平相差太大,使得其形式与效力参差不齐。
而且没有国家级的综合法律进行约束与指导,使其调整的范围狭小,从而制约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
2、旅游立法的基本概念争议不断从旅游立法的基础上看,当下旅游的不少基本概念还在社会各界中存在着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存在就制约了旅游立法中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比如什么叫做旅游?旅游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又都有哪些?这些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法律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旅游法规又是从哪一个角度上去看待此类问题?以及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哪一方的利益?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缺少统一的观点,这也会在某些程度上使得我国旅游立法的进程减慢。
3、旅游法的内容及附属法规不健全由于旅游法的一些法律内容不健全,以及其附属的法规诸如饭店法,住宿法,旅游交通安全法,旅游景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至今仍然没有颁布出来,这就使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许多不确定的问题。
进而导致了旅游产业的管理范围与职能划分存在着争议,使得无法进行立法规范。
而且由于立法的延迟,使得其相关制度无法落实,对旅游产业的监管也无法进行,进而导致不同旅游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比如窃取同行的商业秘密,盗用他人公司名称,损害其他公司的利益等。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摘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不仅能保护旅游资源和人们的各项权利,而且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法;环境保护在传统的旅游发展模式下,人们在享受旅游的同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现在旅游业已进入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生态旅游顺应这一时代潮流而兴起。
①生态旅游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社会、人类的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以协调和平衡彼此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
生态旅游强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利用并重,是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新型的旅游形式和旅游观念。
一、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价值首先,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能保护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也遭到严重破坏。
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景点垃圾遗弃量日益增加;城市建设破坏旅游环境。
那种把经济利益摆在首位,不惜以消耗生态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做法,必须予以抛弃。
而解决生态旅游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就不得不将之付诸于法律。
其次,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可以保护各项权利。
如有利于保障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促进旅游景点布局的合理化,改善旅游业整体服务水平,推动对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及环境的保护,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意识。
再如,有利于保障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与生态资源收益权。
对于生态旅游区附近的社区及其居民来说,学者们普遍认为生态旅游能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能提供多种就业机会,还能创造可观的收入,帮助社区居民脱贫致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完善合理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也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涉及生态旅游活动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区域发展和规划、先进科技运用等诸多问题提供法律规范。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法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一起旅游法律法规案例,谈谈自己的感想。
一、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公司在组织游客参加某地旅游活动时,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旅游公司认为,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并未违反旅游合同,拒绝退还费用。
游客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旅游公司退还游客部分费用,并给予警告。
二、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这种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的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旅游公司、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导游的职责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不仅违反了旅游合同,还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游市场的监管者,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对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有力地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感想1. 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旅游法律法规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提醒我们,旅游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游客、旅游公司、导游等各方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2.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反映出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作者:董莎莎孙静静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7期摘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旅游法律滞后、针对性不强以及修改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为此,及时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建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3-02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目前最具活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相对快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极为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
因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司法纠纷不断出现,而当这些纠纷产生时,有关部门及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无法所依,导致纠纷的断定存在困惑,问题的解决也处在一种无准确依据的状态中。
这些都与我国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基本现状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当属新中国最早的旅游法规。
1964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管理局成立,1982年8月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后,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发展、逐步强化的过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的第一个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之后又相继颁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旅游行政法规。
一是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法律组成。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文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旅游法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于从事旅游行业或者对旅游感兴趣的人来说,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旅游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旅游法的重要性和其对于旅游行业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我对于学习旅游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旅游法使我对旅游行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旅游法涉及到旅游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旅行社的组织管理、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等。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了解到了旅游行业的运作机制,明确了旅游行业的主要规范和责任要求。
只有深入了解旅游法规的内容,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旅游行业的运作规律,从而为旅游行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
其次,学习旅游法提高了我对法律的敏感度。
旅游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其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不仅对旅游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还让我对其他法律问题有了更敏锐的感知能力。
在学习旅游法的过程中,我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这对于我以后从事旅游行业或者其他行业都具有很大的帮助。
再次,学习旅游法培养了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旅游法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是要将学到的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去解决实际的旅游法律问题。
在学习旅游法的过程中,我通过解析实际案例和模拟法庭的辩论方式,培养了我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查询和运用法律资料,这对于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
最后,学习旅游法增强了我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
旅游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核心目的就是要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旅游行业的经营活动。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对法治的伟大性和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相信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旅游行业才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有序。
总之,学习旅游法是一种很有挑战性和意义的过程。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不仅增长了才干,培养了专业素质,而且还提高了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
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不断努力,运用所学知识为旅游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及对策目录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 (2)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2)(二)旅游法规不配套,存在众多“空白点” (3)(三)部分法规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况 (3)(四)有此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 (4)(五)旅游执法力度较弱 (4)三、完善我国旅游法的对策分析 (5)(一)做好旅游法规的配套工作,建立完性的旅游法规体系 (5)(二)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完善 (5)(三)严格旅游执法 (6)(四)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6)(五)加强对旅游法的关注和研究 (6)参考文献 (7)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旅游法规初步成体系,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的旅游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旅游业的长期发展。
因此必须全面分析我国的旅游法规现状,从而对我国的旅游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
关键字:旅游法规,不足,完善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旅游业也发展起来。
中国进入WTO 后,旅游业为一种产业,成为了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大,规范旅游行为的旅游法规山于受当时客观原因的限制出现了一些与发展中的旅游业不相适应的情况。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旅游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而临严重的挑战。
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学术界对我国旅游法现存问题的探讨已经取得了一此成果,但是全面审视、具体表述我国现行旅游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文章还很缺乏。
通过对一些现状、问题以及现有法规的分析,我认为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旅游业是我国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调性旅游关系的。
现行的旅游法规中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且数量有限。
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体会
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体会旅游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经常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以下是我在旅游业从业多年积累的解决法律问题的心得体会。
一、法律问题的背景和意义旅游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行业,涉及的主体包括旅游者、旅行社、酒店、交通运输部门等。
在这个复杂的环境中,法律问题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
合理解决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可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1. 合同格式化在旅游合同的编写过程中,应秉持格式化的原则,明确合同各项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体现。
2. 完善合同条款合同的条款应涵盖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旅游者取消行程、旅行社变更行程等,以保障合同的完整性。
3. 注重明示和默示的约定合同应明示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注重默示约定。
合同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尽量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4. 依法解决争议在旅游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
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应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解决。
三、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及解决心得1. 合理负责的服务旅行社应提供合理且负责的旅游服务,包括行程安排、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
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
2. 加强投诉管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投诉管理机制,确保旅游者的投诉可以得到迅速且有效的解决。
3. 加强培训和监督旅行社应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服务意识教育,并对员工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四、旅游安全问题及解决心得1. 加强安全意识旅游从业人员应加强对旅游安全的意识,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旅游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相关的安全设施,确保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五、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及解决心得1. 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提高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尊重和爱护文化遗产。
关于建立健全我国旅游政策的思考
是旅 游 法规体 系 不健 全 , 尤其 是 缺 乏 国家 层 面促
进 旅 游发展 的权 威 性旅 游法 规 体 系 , 我 国旅 游 发 使 展处 于无 法 可依 的 状况 , 国 家 实施 依 法 治 国不 相 与 适应; 二是旅 游政 策 的矛 盾冲 突较 大 , 别是 由于 缺 特 乏 国家层 面统 筹旅 游 发 展 的 上位 法—— 《 游 法》 旅 , 使各 地旅 游 发展 中与 相 关部 门 的协 调 难 度 大 , 游 旅 开 发建 设和 健康 发展 往往 受制 于各 种相 关 法规和 政
易 角度 , 国家层 面建 立健 全旅 游 法规体 系, 从 尽快 制
定和 出 台符合 国际 惯例 、 符合 我 国实 际 的《 游 法》 旅
和 实施 细则 , 修订 现 有 的法规和 制度 , 强 与相 关法 加 律法 规 的统筹 协 调 , 为促 进 我 国旅 游发 展 奠 定 良好
游基 础理论 的研 究 , 我们 对 旅 游 的 基本 性质 缺 乏 使
是 要从 促 进 我 国旅 游 发 展 , 推进 旅 游服 务 贸
正确 科 学 的理 解 , 过分 看重 旅游在 经 济方 面 的作 用 。
最 后 笔者 认 为 , 当认 真反 思 中国旅 游 立 法工 应 作3 0年 的得 与 失。在 旅 游 立 法 工 作 中应 当重视 并 及 时吸 收旅游 科 学研 究 的最 新 成 果 , 当调 整 旅 游 应 立 法工作 的指 导 思想 , 调整 设计 思路 , 中 国的旅游 使
成部 分 , 而且 非常可 能不 是主 要部 分。
由此看 来 , 国所颁 布 的旅 游法 规 之所 以不 能 中 充分 发挥建 立 旅游 法律 秩序 、 协调 旅游 法律 关 系、 解
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展研 究 》 发
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 曾 铭
[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旅游产业作 为无烟工业 日 益受到重视 ,在地方经济总量无序 开发 ,生态环境 遭到较 大破坏 。保护好旅 游资源环境 ,让人 与
存在客体类型重叠、保护客体多元化,管理机构重叠 、部 门利益冲突严重,立法缺失、相关制度不完善和执法意识 欠缺等诸多不足,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对旅游资源开发 做 到合理监管和有效保护,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资源保护
法律制度的建设,谈几点思路 :
一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 、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 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 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 其 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修正其不足, 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 、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生态旅 。 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 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场所。但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对薄弱,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 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 响上,包括环境 、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 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 境的整体影响 、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
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 )生 态旅 游环 境 审计 标志 制度 三
源环 境保 护的进 步作 出一 点努 力。
[ 关键词] 旅 游资源 可持 续发展 立 法 完善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 旅游已逐渐成为人们追求更高
( )生 态旅 游评 价评 估 制度 二
生活水平的需要 ,但伴随着旅游业 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
旅游法草案成就问题及需要完善之处
旅游学刊第27卷2012年第11期Tourism Tribune Vol.27No.11,2012主管机关对旅游企业的处罚责任,对国家或政府的责任缺少规定。
这不利于人民监督政府,也不利于落实政府的相关义务。
五、《旅游法(草案)》的具体修改建议1.将第九条放入总则中,整合公民权利条,使公民权利更加突出,即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放入总则第三条,对特殊群体的优惠单独作为一条。
2.政府对经营者的规制要借助市场力量,在市场自律基础上,坚持法治原则,贯彻比例原则,不搞一刀切,即降低第四十八条符合接待旅游团队要求的门槛;明确第三十六条的合格供应商的要件;修改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禁止性刚性规定;按照实际发生原则,对第六十一条合同解除的费用予以处理。
3.明确并细化政府的义务,增加政府的责任条款,特别是明确问责制度,使依法问责有根有据。
总之,旅游立法是时代急需,业界期盼,其出台意义重大。
《旅游法(草案)》亮点突出,体系合理,应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通过。
(作者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旅游发展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收稿日期:2012-10-01)《旅游法(草案)》:成就、问题及需要完善之处杨富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100024)首部《旅游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其重大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使我国旅游业有望结束在国家层面无法可依的现状。
虽然迄今国务院已颁布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等也都颁布实施了旅游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旅游法规,但是,由于我国在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一部旅游基本法,使得我国旅游产业在整体上缺乏总体发展规划,旅游市场秩序有待规范,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性规定,旅游资源的破坏时有发生,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各级政府尤其是旅游监管部门因无国家层面的法律可依,对旅游业中不少的旅游乱象束手无策。
关于加强我国旅游安全立法的思考
第 5 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 防止向旅游者敲诈 、 勒索 、 围堵 等 不 法 行 为 的发 生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只是 处 于“ 协同” 的地 位 , 当旅 游 安
全事故发生时 , 由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面 协 调 同等 级 各 部 门 的关 系 , 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 3 . 调 整 层 面 的 缺 陷 。在 实 际 的旅 游 过 程 中 , 有两种法律关系 , 一是政府和 旅行社 、 旅游酒店 、 旅 游 餐 厅 等 旅 游 企 业 之 间 的 关系, 即纵 向法 律关 系 ; 另 一 种 是 旅 游 者 和旅 行 社 、 旅游酒店 、 旅 游 餐 厅 等 旅 游 企 业 之 间 的关 系 , 即 横 向 法 律 关 系 。《 办法 》 主 要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 目前 规 范旅 游 安 全 的 主 要是 《 旅游安全 管理 暂行办 法》 , 其 立法层次 低、 权威性 不够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作 为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主体地位不独立 , 不 能 协 调 各 个 环 节 的 法律 关 系 ; 主 要 调 整 纵 向法 律 关 系 , 内 容 上 也 不 完 善 。 故 需 要 制 定 一 部 专 门规 范旅 游 安全 的《 旅 游 安 全 法》 , 进 一 步 从 吃 住 行 游 购 娱 等 各 环 节 规 范旅 游 , 加 强对横 向 法律 关 系 的 调 整 , 确 定 旅 游服 务标 准 , 并 建 立 赔偿 制度 , 以提 高 法 律 的 可操 作 性 。
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陈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地方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是问题也有很多。
地方政府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地方发展的地方旅游法制法规,促进自身旅游业的发展,亟待思考。
本文从地方法治建设的现状、问题、建议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地方旅游法制建设问题作者简介:陈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085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很多地方的支撑性服务行业。
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旅游业积极健康的发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旅游发展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地旅游服务质量。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水平稳步上升,与各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旅游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一、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现状2013年,我国《旅游法》正式颁布与实施,对于旅游业,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旅游者,都起到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旅游法》的指导之下,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
综合我国各省市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基本有以下方面组成:(一)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制规定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外部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旅行市场产生来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明确和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对严格规范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旅行社必须遵循旅行业务许可证制度,明确旅行社必须实施赔偿制度,责任制度,规范旅游行业行为。
地方政府对旅行社管理方面的立法,对于各地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旅游景区管理方面立法发展地方经济,旅游市场作用强大。
浅析《旅游法》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浅论旅游法引发的新问题及解决学生:向昀霄,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指导老师:陈海峰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摘要旅游法是一部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旅游法对以往存在的旅游乱象进行了规范性调整,将保障旅游者权利,禁止强迫购物,禁止零负团费等明确写入法律,旅游法在规范旅行社和导游行为、调整旅游乱象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旅游团费上涨导致旅游客源量下降、禁止强迫购物让导游不敢向游客提供购物信息、游客闲暇时间明显增多让游客无所事事等。
本文主要针对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规范调整所引发的几个新的社会问题进行探讨,结合各方观点,初步探讨如何细化旅游法相关规定来处理相应问题。
关键词旅游法,强迫购物,欺客宰客,零负团费,维权,法律细化,法律实施目录绪论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概述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产生背景 (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 (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现实意义 (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调整 (5)(一)旅游业存在的旅游乱象 (5)1.”零负团费” (5)2.强迫购物 (5)3.景区门票乱涨价 (6)4.欺客宰客维权难 (6)5.旅行社违约 (6)(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调整 (6)1. 对于“零负团费”问题的调整 (6)2.对于“强迫购物”问题的调整 (6)3.对于“景区门票乱涨价”问题的调整 (7)4.对于“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调整 (7)5.对于“旅行社违约”现象的调整 (7)(三)旅游法调整乱象引发新问题 (7)1.“零负团费”现象难以杜绝。
(7)2.游客购物难 (8)3.景区调价举行听证会并不能遏制“景区乱涨价”现象 (8)4.游客异地维权难 (8)三、浅析如何细化旅游法相关规定来处理相应问题 (8)(一)对于“零负团费难以杜绝”的情况的解决方案 (8)(二)“游客购物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9)(三)对“景区调价需举行听证会不足以规范乱涨价”现象的解决方案 (9)结论 (10)绪论我们知道,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选择,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欺客宰客”“惊人门票”等旅游乱象层出不穷,旅游法对此予以了规范,重点保障了旅游者权益,使旅游市场回归理性。
2024年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本(四篇)
2024年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本《旅游法》是一部以法律形式确立旅游规范和保障旅游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读了《旅游法》之后,对于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旅游法》对于旅游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律规范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旅游法》的规范下,旅游企业要依法经营,不能在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欺诈旅游者,同时也要保证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使得旅游市场的经营者不敢随意违规,提升了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我在《旅游法》中了解到旅游者的权益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隐私权等多项权益。
旅游企业必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严禁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
同时,《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行程变更、取消和退款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利益不受侵害。
这使得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和保障,增加了他们对旅游活动的信心和参与度。
此外,《旅游法》还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扮演着重要角色。
《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经营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安排和合理安排旅游行程,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行程变更、取消和返还费用等问题。
这些规定使得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有了明确的底线,不敢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了旅游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旅游法》深刻认识到了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旅游法》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作为一个旅游从业者或是旅游者,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遵守《旅游法》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旅游法》只是一部法律,对于旅游活动的监管和保护还需要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来进一步落实。
旅游法学习心得[五篇范文]
旅游法学习心得[五篇范文]第一篇:旅游法学习心得旅游法学习心得4月9日上午,蓬莱阁管理处聘请烟台的吴律师就旅游法对大家进行了学习和培训,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颇多,现在我把自己的学习心得与大家一起分享:一、新旅游法的宗旨这次的旅游新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制定目标非常明确,也使我们的旅游市场能够根据法律为依托,使旅游业更加明确、合法化来维持市场秩序,使旅游在人民的生活中带着享受的心情来进行消费。
二、建立奖惩、公平的旅游机制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这样对我们的旅游市场有极高的竞争力,对于有贡献的旅游公司、个人都实行奖惩的统一制度,使从事旅游行业的人更加敬业。
同时良好的公平竞争制度使旅游经营者更加诚信,他们有义务为旅游者做出很好的服务。
三、旅游者的地位与权力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样就大大提高旅游者的地位,使他们有自主安排的权力,同时平等的买卖交易更深得民心。
四、旅行社与导游的服务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外、新的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更加的明确,使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服务更加的完善。
在这次的培训中让我对旅游法有了更加深入和细致的了解,只有知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的成为一个景区工作人员,才能更好的运用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为游客服务,才能更好的让游客享受到新旅游法带来的便捷和实效,才能让景区发展的更好更快。
旅游法规心得体会
旅游法规心得体会旅游法规是指对旅游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旅游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的一次旅游活动中,我深切地感受到了旅游法规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体会。
首先,旅游法规强调游客的信息权益。
根据相关法规,旅游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我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游企业的宣传广告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让我明白到了自己要积极主动地获取相关旅游信息,不能盲目相信企业的宣传。
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投诉、申诉等途径来维权。
其次,旅游法规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企业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时能得到及时赔偿。
我曾在一次山区旅游中不小心滑倒受伤,幸好旅行社为我们购买了保险,我及时得到了医疗赔偿。
这次经历让我深深意识到,旅游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发生,购买保险是必要的,可以有效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
再次,旅游法规要求旅游企业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行程时,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服务内容、价格、时间等事项。
如果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游客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我曾跟随一家旅行社参加过一次旅游活动,但由于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安排,导致我们无法参观部分景点。
我们作为游客对此感到很不满意,最后通过与旅行社协商,终于得到了部分赔偿。
从这次经历中,我了解到了自己在旅游过程中的合同权益,懂得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与旅行社保持沟通、协商。
总的来说,旅游法规的出台为旅游行业提供了有力的纪律和保障。
作为一个游客,我在旅游过程中感受到了旅游法规的实际效果。
我要积极主动地获取旅游信息,了解自己的权益,懂得自我保护。
同时,也要学会与旅行社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做到这些,我们才能更加安全、愉快地进行旅游活动,享受旅游带来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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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摘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旅游法律滞后、针对性不强以及修改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为此,及时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建立
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目前最具活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相对快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极为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
因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司法纠纷不断出现,而当这些纠纷产生时,有关部门及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无法所依,导致纠纷的断定存在困惑,问题的解决也处在一种无准确依据的状态中。
这些都与我国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当属新中国最早的旅游法规。
1964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管理局成立,1982年8月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后,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发展、逐步强化的过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的第一个旅游行政
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之后又相继颁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旅游行政法规。
一是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法律组成。
二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
三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律法规是各省、市人民政府、旅游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文件,结合本地旅游业的发展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调整地方旅游业内部及外部相互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主要包括各省、市的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制定的各种管理办法、政策通知等,如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旅游投诉规定、“一日游”管理办法、加快发展假日旅游的通知等等。
1.现行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旅游业及相关领域的行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多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从“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字眼中就
可以看出,我国旅游专项立法的法律效力还是比较低的,不能更强有力地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各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国家发改委在近几年连续发布了关于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旅游景点不得在节前集中上调门票价格。
但是按照现行法规,地方景点门票定价权在地方政府,从而出现2009年国庆前夕,贵州、天津、云南、安徽等地多个景点门票仍纷纷涨价的现象,涨幅有的甚至达到70%。
当地方政府的定价行为与国家规定相冲突甚至相违背时,就使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在法律规范的执行度上显得极为无力和单薄。
可见,我国旅游市场的规范需要国家和地方的统一协调管理,并急需制定一系列具有立法层次高和权威性强的法律法规。
2.某些方面的专项法律仍然是空白
第一,目前有关旅游法律的规范内容多是调整纵向关系的,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比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主要规定了区内的管理、规划及保护的相关内容,而对于风景名胜区与旅行社、饭店等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却没有具体规定。
而旅游业是一种关联度极高的行业,旅游活动与饭店、交通、景点、商场、旅行社等诸多部门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这类横向问题的处理就应有相关的旅游法律作为依据。
第二,在现行旅游立法中,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够。
我国一直把旅游消费简单地视作一种服务消费,仅用《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事实上,旅游消费在本质上属于精神消费,且具有很强的暂时性以及与生产的共时性等特点,
这就决定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更多的是旅游消费者的心情感受及情绪好坏。
然而,针对旅游消费者精神上损害该不该补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应怎样确定等此类问题,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做出规定,造成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法律空白。
第三,缺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应是同等的。
但我国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没有保护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由于一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道德弱化的现象,再加上其受教育水平的参差不齐,往往不能很好地规范自己的旅游行为。
这样一来,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常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损害一旦发生,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势必会导致经营者困惑、无助、维权困难,甚至无处维权,从而影响旅游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行业损失、经营受挫。
3.部分法律法规缺乏时代性
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1991年)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等,用二十年前的这些规定与办法来规范今天的旅游业,显然显得十分陈旧与落伍。
尤其是一些法律和规定中没有涉及的新问题的出现,以及与之冲突的热点问题的处理,常常处于争议不断、各自为政的局面,这更加暴露出我国旅游法律滞后所带来的无序,极不利于国家和地方对旅游业的管理。
所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必须跟进制定具有时代特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和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旅游产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对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客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应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目前在旅游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旅游保险、景点、导游管理、旅游运输等领域虽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立法规格、法律效力较低的通知、暂行条例、办法等,有的甚至是政策性的文件。
因此,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专项立法,例如《旅游合同法》、《旅游保险法》、《旅游投诉法》及《旅游安全法》等等,有利于规范旅游业内部各领域的管理,加快旅游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
2009年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其中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若从餐饮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细致的,因为目前在我国的餐饮行业中,各种药膳料理、火锅底料广
泛使用中药材,较为混乱。
所以,国家及相关部门应该就此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来约束餐饮经营者滥用中药材的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制定的,对这些旅游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没有与旅游业的发展同步进行。
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我国现阶段的旅游业大的实质性问题,据此来修订、完善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是目前旅游法制建设中当务之急的首要问题。
2009年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新的《旅行社条例》,是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
新的《旅行社条例》是对96年版《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订和补充,在立法目的上,明确体现了为旅游者维权拓宽渠道、提供便利的原则,在立法内容上,重点突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旅行社低价报价以吸引游客、虚假广告、旅游合同应该载明的事项等问题都有针对性地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虽然这部条例运行的时间较短,却对旅行社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旅行社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促进旅游行业的规范化,使得消费者有法可依。
总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是我国旅游立法机关必须面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只有加快旅游法制建设,才能为旅游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将旅游业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保障旅游业更加全面、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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