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篇1: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审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1.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等类别。
2. 各类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编号。
三、档案收集1. 审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
2. 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完整性原则。
2. 档案应按照时间、性质、地域等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2.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数量与登记相符。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档案信息。
2. 档案利用应通过正规渠道,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
七、档案保密1.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
2. 销毁前应进行审批,确保销毁程序的合法性。
九、档案信息化1. 鼓励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十、档案监督1. 审计局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和《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及内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内部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
收集、整理、保管好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按内部审计项目案卷形成过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接受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负责完成案卷的收集、登记保管及按次年学院统一移交档案日期向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建立,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两周内整理档案并立卷,经审计处长复查后,将所有资料集中交由本部门档案管理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项目审计档案包括的文件材料主要是:(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四)检查内部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内部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五)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来信和来访记录;(六)扣交款和停止拨款通知书和回执;(七)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材料的归档和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准那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稽核人员在工程审计、专项审计等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记录材料,材料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
审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组成局部。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三条公司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接受集团审计部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公司审计稽核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审计材料(以下简称审计归档材料);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条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按照国家和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审计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归档的审计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建档、一式二份,作为向办公室移交档案的依据。
(三)按期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归档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所形成的审计工程有关的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包括:(一)结论性文件材料:1.审计意见书、内部管理建议书等文件;2.审计报告及有关领导、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和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3.被审计部门执行情况的反应及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结论性文件材料。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1.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1.审计通知书;.与审计工程有关的领导批示;2.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材料;.审前调查记录。
第七条以下文件材料不归入审计档案:(一)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二)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三)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材料。
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农商银行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商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机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权限范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归档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切实反映审计活动的全过程。
审计档案的来源可以是现场核查、文书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和归档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条理清晰、便于查阅。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保障审计档案的安全。
审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利用和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利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利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偏离审计事实,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合理利用审计档案,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为优化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检索、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农商银行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局部。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标准,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工程〔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应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那么立卷。
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部所有审计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审计部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资料在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和保密。
(二)完整统一原则: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现档案管理的统一性。
(三)科学合理原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档案分类、保管期限等。
(四)便捷高效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档案资料快速、准确、方便地查找。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证明材料等归档。
(二)审计部应定期收集审计工作中的各类文件、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
(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装订,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存放。
(三)对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工作。
(二)档案保管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资料查阅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二)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或传播。
(三)档案资料借阅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一)档案资料保管期满,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可予以销毁。
(二)销毁档案资料前,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销毁手续。
(三)销毁档案资料时,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银行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机关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全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银行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指银行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专项文件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审计专业活动的原始凭证,是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银行审计档案实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指导,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分级管理。
第四条银行审计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审计档案的收集、管理、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形式、收集范围、保管期限与密级第五条审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审计档案,电子档案指以磁盘(带)、光盘、缩微胶片等电子信息载体为介质保存的审计档案。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结论性文件材料(一)审计报告或综合审计报告(含签发稿);(二)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书面材料;(三)审计通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建议等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处理决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或送达确认凭证)、被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反馈意见等书面的有关材料;(四)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建议执行情况等材料;(五)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书面材料;(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资料;(七)后续审计结果情况。
第二部分:证明性材料(一)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二)现场审计座谈会纪录;(三)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应的取证材料附在取证材料后面;(四)审计事实确认书及相关取证材料,相应的取证材料附在取证材料后面;(五)审计谈话记录;(六)审计询证函;(七)现场审计签证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等资料。
国有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国有公司审计管理,规范审计档案的保存和运用,促进审计工作向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档案的分类(一)审计立项档案。
包括国有公司审计计划、审批文件、任务书、进度表、验收评定书等。
(二)审计工作档案。
包括审计工作底稿、质量评价纪录、检索手册、审计报告草案、整改方案、验收评定书等。
(三)审计结果档案。
包括审计报告、中间通报、整改报告、审计结论文件、纪律审查决定书等。
(四)其他重要审计档案。
包括关于对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的记录、国家组织和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函电、有关考核评价的决定、有关会议决议和重要讲话等记录档案等。
二、审计档案的管理(一)立项、实施、验收前,由审计部门制定档案管理计划,明确各种备案、报批、备查、交接手续和保存期限。
(二)审计文件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存储,要求保证原始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并设置审计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管理、档案查询、档案验收等功能。
(三)对于存储在电子文档形式外的原始单据,审计部门应做到按规定组织保存。
(四)对于审计中涉及的资料、证据和物品,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保管、封存和交存等措施。
(五)对于已移交档案库存储的审计档案,需每月核对档案库清单和实物档案,确保档案完整无缺、存放有序等问题。
(六)对于已移交档案库存储的审计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借阅申请制度,明确借阅范围、手续等。
三、审计档案的查询和运用(一)对于国有公司内部需要利用审计档案的决策、管理、监督等工作,应按照应用要求,通过审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二)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借阅或调阅。
(三)采取合法手续查阅审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其中所涉及的本单位和个人机密,不得泄露。
(四)国有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将审计档案作为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提高综合治理水平的重要依据,防止审计档案造假、篡改、隐瞒等行为。
四、审计档案的保密(一)在审计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资料、证据和物品,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保密等级进行保管、运输和交接。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审计档案管理规定1.目的:审计档案是集团重要的经营档案资料,为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借用、统计、鉴定及销毁等,以利于严守集团机密,根据审计制度对于审计档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子公司3.权责部门:3.1集团审计部是审计档案的归集、保管部门,审计部应确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
3.2审计部负责人是审计档案管理的最终责任人。
4.归档:4.1归档范围:4.1.1授权审计报告及审计通知书4.1.2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背景调查资料、财务审计事前分析资料、审计分工、审计时间安排、采用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审计报告时间预计等。
4.1.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审计证据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盘点表、复印的相关文件、资料;审计中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包括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的各项内容。
4.1.4审计意见交换稿:包括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的意见交换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相关意见;审计建议调整事项;试算平衡表等4.1.5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的初稿、审计负责人复核后的正式审计报告;4.1.6审计报告批示:集团总裁对于审计报告的最后审批意见。
4.1.7后续审计记录:包括实施后续审计的具体内容、审计工作底稿、后续审计报告、审计结果。
4.1.8审计评价:审计人员自我评价、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价、审计负责人审计报告整体评价。
4.1.9其他:审计档案的保管清册、移交清册和销毁清册等4.2归档要求4.2.1应归档的审计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齐全,书写工整、装订牢固、四边整齐。
4.2.2归档的审计档案,必须是不用铅笔、传真纸或圆珠笔等形成的耐久的字迹材料。
5.整理审计项目结束后,归集完整的审计档案装订成册,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按一年一个流水号,按先后顺序编号,分柜保管。
6.保管6.1集团审计部必须对审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密。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十二、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审计档案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审计档案(一)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二)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
3、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4、与审计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及群众举报材料。
5、以录音、录相或计算机储存的软件等视听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三)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四)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中立卷。
(五)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第一单元为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4、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复、批示;5、审计报告及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6、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7、被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决定的申诉材料;8、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9、移送处理意见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当保留或具有保留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学校审计档案由财务审计(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内控制度评审、科研经费审签、审计调查等)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和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档案三部份组成。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和移交学校档案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学校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学校审计处主管学校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成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主审)、审结卷成、按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式。
即审计档案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禁止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归并立卷。
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条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排列;(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应按逆审计程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应按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草稿、分项目审计工作草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应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七条应归入审计档案中的文件材料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一)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审计处、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审计处下达的行文,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置书等审计公函;(二)审计工作草稿、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三)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及检查审计情况的记录;(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指示、批复、问函、复函、调查记录、证明材料和与之相关的会议记录;(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和单位材料等;(六)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大学审计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审计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的管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根据《XX大学档案管理办法》《XX大学内部审计规定》《第2308号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XX大学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及所属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移交档案馆前)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处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审计档案工作:1.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补充完善;2.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并按审计项目完成立卷工作。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3.对移交档案馆前的档案负责保管,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4.办理审计档案的调阅手续;5.协助档案馆办理到期档案的销毁手续;6.其他档案工作。
第五条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并移交给档案员,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审计档案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九条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2. 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3. 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等;4. 备查类材料: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1. 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2. 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3. 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4. 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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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内部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档、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及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以电子形态存在的审计档案需刻录光盘和硬盘分开备份存放。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内部审计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和移交工作。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一)、审计项目立项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及公司、部门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资料;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三)、审计方案、审计发现整改计划表的整改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访谈记录、会议记录;
(五)、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二、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
(一)、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按结论性文件资料、证明性文件资料、立项性文件资料、其他备查文件资料顺序进行排列。
顺序一:结论性文件资料
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最后发出的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4、审计事项的报告及公司领导的批复、批示,及审计结果的实施
5、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6、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
7、移送处理意见书
顺序二:证明性文件资料
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
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
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顺序三:立项性文件资料
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公司领导对审计项目立项的审批
2、审计通知书
3、本项目的审计方案
顺序四:其他备查文件资料
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公司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文件
2、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二)、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示在前,请示在后
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三、审计档案立卷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资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资料归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在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按立卷顺
序进行归类整理、鉴别和筛选,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检查有关程序、签批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救。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将立卷的审计档案移交审计部档案管理员。
审计部档案管理员应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全面认真检查,凡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由立卷人进行补救或返工。
对于符合要求的审计档案,应装好档案盒,编好档案编号、项目名称、登记备查表等。
四、档案的保管、借(查)阅
审计档案装订成册后,按照规定标注保管年限和密级,登记后专柜保管。
应长期保存,涉密档案应做好加密保管措施。
公司外部借(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经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批准。
公司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需经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批准。
办理借(查)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借(查)阅档案者应当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