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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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我校正当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外单位所签定的以中国海洋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产品试制、技术工程项目承包等技术合同,以及校企科技合作协议、共建联合技术中心协议等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中国海洋大学校长是中国海洋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主管科技的负责人为签订各类技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经办人(即课题负责人)为所签订合同的联系人。

第六条技术合同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技术合同章方为有效。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处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审核横向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档案馆,统计各类执行合同的数字填写和审核报表;

(三)参与横向技术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发现无效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视情况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五)负责到青岛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对技术合同登记立项;

(六)总结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和促进科技成果形成产业经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证科技开发秩序。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中国海洋大学档案馆负责对签订及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签订与程序

第九条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必须具备履行横向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我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1. 具备实验条件,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2. 研究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并有充分的时间保证。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应是我方掌握的可靠的成熟技术;

2. 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转让时,应在合同文本中加以说明,并有把握达到预期效果;

3. 研究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并有充分的时间保证。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由我方联系人与另一方进行洽谈。我方联系人应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如有问题要如实、全面向学校请示汇报,也可请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签订技术合同提倡使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在此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做如下承诺:

“各方当事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以前,经办人应进行有关技术(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以保证我校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避免侵权;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应注意技术秘密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的约定,如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等。在签订及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时,需向学校档案馆提交一套能全面反映整个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材料。

第十六条我方经办人根据技术合同的性质和洽谈内容及中国海洋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技术合同书,并在“联系人”栏内签章。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要慎重填写。我方的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额以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填写完整后送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审查,委托代理人应对校长负责,对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签章。

第十八条科技处代表学校在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后的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中国海洋大学的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印章要与合同文本上填写的单位一致。对以下合同书,有权拒绝用章:

(一)未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技术合同书;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技术合同书;

(三)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书;

(四)空白合同书;

(五)存在其它问题的技术合同书。

第十九条双方签订合同的手续完备后,经办人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送交科技处,一份存档留存,一份送青岛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立项,一份返还经办人。

第二十条当技术合同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时,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技术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履行完毕一年内,科技处将合同书及有关资料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签订后,有关课题组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我方或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我方联系人应及时向校长委托代理人及科技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修改、补充技术合同的电报、信函、电传,均应由校长委托代理人审批、科技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寄发,并在寄发后七日内将底稿送科技处备案。必要时,可根据电报、信函、电传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修改、补充合同书或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应由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到科技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履行完毕,我方当事人应尽快组织鉴定,完成验收或办理其它终止手续,并将鉴定及验收结果及时送交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因技术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因技术合同争议而被对方当事人起诉或提请仲裁的,应及时向委托代理人汇报,并向有关法律机构咨询。

第二十七条横向技术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承担技术合同我校科研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应及时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和校科技处,并追查原因、限期完成合同;如合同确已无法完成,则应立即签定终止合同协议,以防扩大损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由课题负责人和违约二级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届满(效力延长的除外)后六个月内,我方联系人应将合同履行及有无遗留问题等情况书面报科技处。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技术合同项目的管理,对合同项目执行、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执行本校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均属中国海洋大学(“本校任务”一词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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