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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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摘要: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原文恩施州农机办关于转发《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农机化办:现将省纪委监察厅发布的《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

强农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强农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强农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愈发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强农惠农政策,含括了教育、种粮、养殖、日常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给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带来了实质性利益。

然而,在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的声音,农民群众对此看法强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惠农政策作用的发挥。

如何把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强农惠农资金和政策落实情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1、相关部门对中央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和积极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是涉及惠农政策的部分业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惠农政策的认识不够,特别是个别领导同志将惠农政策简单的理解为“发钱行为”,加之我县处于落后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财力资金有限,对政策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往往仅限于以文件讲政策和以会议谈政策,不能够直接深入群众中间宣传政策的核心要点,农民群众对政策的核心本质难以充分掌握。

二是“五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农村村务不公开现象尤为突出。

村委会本应对各项惠农政策执行的范围、发放方式、资金额度等内容进行提前公开和预知,但往往得不到落实,导致群众对相关政策不知晓、不熟悉,只能是1在村干部执行政策后才得知该政策的存在。

三是政策资金数额较低,群众积极性不高。

惠农资金项目多,涉及的范围广,惠及了几乎所有的农民群众,但个别惠农政策划分到农民个人之后,只有十几元到几十元,农民群众却需要提供各种证明,专门到乡镇机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领取,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和其他费用较高,农民群众对此类政策往往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力。

四是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行政运行成本较高。

为保证每项政策的落实,县、乡政府和村组织都需要层层部署,安排专人进行落实,要召开会议、转发文件、制作宣传资料、编制账卡表册、核实面积、协调矛盾纠纷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这些由县、乡政府承担的配套资金,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具有一定压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鄂政办发[200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鄂政办发[200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鄂政办发〔200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最近,省审计厅对我省洪湖、洞庭湖湖区(以下称大湖区)的洪湖市、监利县、江陵县、荆州市荆州区和沙市区、沙洋县、潜江市、仙桃市、公安县、石首市、松滋市等11个县(市、区)2006年农民负担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

从审计情况看,2006年,大湖区11个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使农民负担资金的收取进一步规范,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务农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经审计,11个县(市、区)2006年实际收取农民负担资金48610.50万元,其中:卡内3项负担(含“投工投劳”折资)金额26765.98万元;卡外负担13项,金额21844.52万元。

实际使用负担资金47500.04万元,其中:用于村级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11634.35万元,用于排涝9354.57万元,用于灌溉8324.33万元,用于防汛83.38万元,用于通村公路建设7571.33万元,用于偿还农业综合开发和世行贷款还款1464.39万元,用于县乡基础设施建设5380.20万元,用于非生产性费用支出3687.49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负担资金收取方面。

1卡内的3项负担项目成固定收费项目。

11个县(市、区)均将卡内3项负担作为固定的收费项目,按政策允许上限收取。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和纪委监察部门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2014年8月25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代理第三章民主管理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乡镇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为了确保惠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乡镇农业部门在2024年开展了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专项清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清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审核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并整治资金的违规使用和浪费现象,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工作内容1. 制定清查指导方案: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清查的具体指导方案,明确清查的范围、方法和时间节点。

2. 收集资料准备:调取相关资料和档案,包括资金发放记录、申请补贴的农户名单、农产品销售收入、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为清查工作做好准备。

3. 逐户核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对每户农户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补贴资金的真实用途和效益。

4. 随机抽查农产品销售情况: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部分农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销售收入和农户申报的补贴资金的一致性。

5. 发现问题立即整治:对违规使用、浪费现象以及其他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治,对违规违纪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6. 形成清查报告:整理清查结果,形成清查报告,包括清查的过程、问题发现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四、工作亮点1. 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在清查工作中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数字化系统获取资料,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处理。

2. 合理分工协作:根据清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合理分工,科学安排人员,协同配合,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强化宣传教育: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户充分了解清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4. 高效治理违规现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进行整治和追责,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安全利用。

五、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1. 资料收集工作不完善:在清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资料收集不完整,导致清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所不足。

强农惠农资金情况说明

强农惠农资金情况说明

1.惠农资金情况根据**市财政局[2009]15号会议精神。

我镇对2008年以来各级财政下发的“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等20项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并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自查情况显示,我所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始终坚持了“一足、二督、三公、四专、五不准”,即一足:各级财政下拨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都及时足额到位。

二督:一是督办,每接到一项惠农资金下发通知,所主要领导立即督促分管领导及办事人员按相关规定迅速办理;二是督查,对各项资金的落实到户情况,镇都派有专门督查组跟踪督查。

三公:镇村组三级干部对粮补面积、低保、贫困等救济救助对象都能公布、公平的确定,并将政务、村务张榜公开。

四专:对涉及到的强农惠农资金落实均针对性的配有专抓人员,做到了专款专用,建立了专账,并利用“一卡通”打入了享受者的专户账号。

五不准:在落实惠农资金中镇党委、政府反复强调各级干部和经办人员对所有涉及的强农惠农资金不准滞留、不准挪用、不准挤占、不准代扣任何款项,不准优亲厚友,并定为纪律在督查时重点督查,若有行私舞弊,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领导重视,各级干部纪律严明,到目前未出现因强农惠农资金不到位而上访的现象。

具体到位资金如下:1、扶贫资金15万元。

2、粮补资金。

上级财政下发我镇2008年综合直补资金1765691元,粮食直补509631元、良种早稻91948.4元,中稻435737.4元,综合直补追加247093.82元合计金额为5496101.23元。

我所采取先二次核实水稻种植面积,后按无异议的核实面积计算出各农户应补资金然后录入微机,另一方将应补资金计算出花名表交信用社直接打入各农户的“一卡通”。

3、油菜种植补贴资金。

去年该项资金360246元按据实面积亩补10元,如数打入了种户的“一卡通”。

4、母猪饲养补助。

按兽医人员逐户调查核实能繁母猪的存栏数100元/头直接打入养户“一卡通”,共补216000元。

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

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

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惠农资金监管整改措施(共8篇)第1篇:民政局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措施福鼎市民政局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措施强农惠农资金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切实加强民政局强农惠农资金监管,使强农惠农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我局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年初,我局召开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会议,及时成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强农惠农资金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并明确目标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二是突出投入重点。

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在深认真调查深入摸底的基础上,把强农惠农资金投入重点放在农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公共项目上,上报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资金。

对上级要求上报的项目,从优筛选上报,确保项目能达到强农惠农的目的。

三、强化资金管理。

进一步推行我局强农惠农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确保项目资金阳光运作、公正透明。

充分利用福鼎人民政府网、简报、宣传栏、LED等各类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公布,让群众及时了解信息,掌握动态,提高政策透明度,促进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对上级下达的各项民政建设资金,建立项目专户,实行转账、专人管理,在使用资金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签订的合同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和领导批准后才能拨款;对拨出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作它用,并结合强农惠农资金清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深入剖析成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四是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要达到如下目标要求:一是全面了解掌握我局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二是支农惠农政策及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整改和查处;三是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四是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更好地发挥支农惠农政策在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试论如何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

试论如何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
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 问题要及时查处并 回复检举人 ,在一
定 范 围 内公 布 查 处 情 况 。
[ 参考 文献 】
【 ] 明珍 . 强 涉农 资 金监 管, 进 恩 施 和谐 稳 定 【] 1谭 加 促 J.
2 .强化农民群众监督 。对农村低保等社会 救助类资金 ,
要 在 乡镇 ( 道 ) 村 级 组 织 的 领 导 、 导 下 由所 在 村 ( 区 ) 街 、 指 社
二 、 强 宣传 教 育 加
民选举公道正派 、廉 洁奉公 、有一定威信 和监督能力 的村民
代 表 对 项 目实施 进 行 监 督 。 3 强 乡镇 ( 道 ) 部 门监 管 。一 是 加 强 部 门监 管 。主 .加 街 和
管部门负责组织 和指导强农惠农项 目实施 ,制定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 门要按照 “ 主管 、 负责 ” 谁 谁 的原
各负其责 ” 管事、管钱 、 、“ 监督相分离” 和简便 、 易操作的原 则, 制定完 善资金 申报 、 审核 、 立项、 分配 、 核算 、 拨付、 实施 、
使用 、 管理 、 检查 、 验收 、 绩效评估 等环节 的具体操作规程 , 建
立 健 全 强 农 惠 农 资 金流 程 式 管 理 、全过 程 监 督 的 风 险 防 范控 制机 制 。 四、 强化 监督 检 查
教 育 警 示 的 目的 。
工期 、 质量 、 参建单位 、 受理举报电话 、 监督部 门、 责任人等内
容在 当地主要媒体和所 在村 ( 社区) 以公示。实施时间超过 予பைடு நூலகம்

年 的项 目,要在实施 中期择时公布实施情况 。项 目竣工验
收后及 时向群众公布实际工程量 、资金决算等情况 ,对项 目

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强农惠农资金是指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府投入资金。

为了保障强农惠农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确保农民的权益,需要建立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

下面是财政局制定的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详细介绍了监管的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步骤。

一、监管目标:1.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资金。

2.提高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合理利用,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3.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农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民。

二、监管内容:1.制定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管流程。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设立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要求进行资金监管报告。

3.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明确责任,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违规行为。

建立资金使用单位考核评价机制,奖惩并举,对于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

4.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建立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三、具体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资金监管的原则、规范和流程。

2.建立资金专项账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3.设立监管专岗,专人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和目标。

4.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资金管理和使用能力。

5.定期进行资金监管报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6.加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效果的协同。

8.针对投诉举报,建立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9.定期评估资金监管工作的效果和成效,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通过以上的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财政局可以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推动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惠农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惠农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农户用存折提取资金的“一折统”方式。“一折统”
发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惠农资金发放不及时、 工作量大的问题,使农民得了实惠,农业得到了发展。 但是当下我们也看到强农惠农资金在发放和安排使
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一些急需解决的 问题。
一、强农惠农政策在落实中基层 财政所应该如何定位自身角色?
❖ 也没太当回事儿,甚至有的还拿来买烟抽打酒喝了, 资金的使用效果差,相比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难 的问题,钱实在没有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花在刀背 上了。同时从另一个方面又反映出农户领取补贴成 本高。各项惠农补贴均实行的是“一折统”封闭式 发放,不准村组干部代领、不准发放现金,好多村 边远的农户到镇上信用社领取补贴,来回路程远, 往返时间长,还要支付往返车船费和食宿费几十元, 真正拿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不多。其次是
❖ 是惠农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只是按照主管部门 下达的指标文件负责惠农资金的造册上报,如此以 来,如“明白册”填写这样大量的工作,全部由财 政所承担成为理所当然,而没有余力充分发挥财政 监督职能,加之乡镇不参与县(区)惠农资金年终 考核,因此乡镇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意识不强,缺 少了担当,缺失了应有的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基层 财政压力,而财政部门督促的力度也非常有限,往 往会造成拖延资金发放。
(八)工作经费少,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
❖ “一折统”发放工作,一方面需要依靠村级干部的全 力协助,另一方面需要银行部门的大力协作。由于目 前惠农资金发放,村级干部和银行方面都没有专门的 经费,没有付给相应的报酬,村干部虽然在基础数据 核实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占用了很大的财力和人 力,但相应费用却没有来源解决。在银行方面,也没 有给予他们必要的工作经费,前几年,还可以从存款 利润中获得相应报酬,但随着惠农政策的深入落实, 逐步涉及到所有农户,工作量变得很大,再加大银行 自身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就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就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就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与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与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与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利项目资金规范科学管理、合理高效使用,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利项目资金,指实施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安全饮水、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水土保持、泵站涵闸更新改造、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水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在管理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是对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防范、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以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第五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应着眼于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组织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防控内容第六条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项目单位编报虚假项目及“报大建小”等套取水利资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以权谋私;设计单位故意抬高或擅自变更设计标准弄虚作假等。

第七条在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环节,重点防控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法定程序、条件及要求审批项目或安排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擅自变更、调整资金计划;计划编制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违规申报项目资金计划,为超计划拨付资金拉拢腐蚀审核、审批部门的干部等。

第八条在项目建设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工程结算,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不按规定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单位纵容、默许租借资质承包、违法转包、违规分包;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借进度上报、工程验收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

涉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涉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涉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涉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关于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汇报*****各位领导:为切实保证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县纪委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主动出击,迅速行动,深入各乡镇、涉农部门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为确保我县涉农资金使用真正落到实处,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年、****年涉农惠农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检查**次,涉及**个乡镇和农业、民政、扶贫、交通运输等**个县直部门,涉及民政低保金、救灾资金、粮食直补、农具补贴、能繁母猪补贴、低保户和双女结扎户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发放、退耕还林资金和公益林管护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涉及资金****余万元;提出整改意见**条。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涉农资金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县纪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抓工作;为有序推进检查各项工作,抓出成效,县纪委监察局专门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强农惠农政策检查方案,专门组织财政、农业、民政、人社、林业、农机、扶贫、卫生等**个部门主要领导召开会议,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上对检查的目的、方法、要求、纪律等进行了专题培训。

县纪委主要领导还就抓好强农惠农资金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对检查组检查的内容、时间、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给此项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精力,严格检查。

为把涉农资金检查工作搞得深入、扎实,抽调财政、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深入乡镇、涉农部门进行了检查,采取一查、二看、三问、四访的方法。

查清惠农资金的拨付和落实到户情况。

一查就是查各项资金发放程序是否合理,兑现情况是否公示;二看就是看县、乡、村三级资金发放花名册、明细表、台帐等是否相符;三问就是询问农户各项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有无克扣、滞留、挪用、私分、虚报冒领现象;四访就是进村访问村民对强农惠农政策发放有何意见和建议,是否真正得到实惠。

镇强农惠农资金清查工作总结范文

镇强农惠农资金清查工作总结范文

镇强农惠农资金清查工作总结范文农村土地是中国农民的根本财富,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

为了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国家不断推出农村惠农政策和资金支持。

然而,在资金拨付过程中,有一些不合规的情况也经常出现,为了确保农资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农村惠农资金的清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篇总结主要总结了镇强农惠农资金清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期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首先,在资金拨付环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方的审核和监督。

资金拨付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拨付给有需要的农户或农业企业。

拨付后,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方的监督,确保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与申报的用途一致。

同时,要建立资金监督的台账制度,定期核查拨付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其次,在农资采购和发放环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控。

在农资采购过程中,要加强对农资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农资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农资发放时,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确保农户或农业企业按照申报的用途和数量领取农资。

农资使用后,要加强对农户或农业企业的追踪和跟踪,确保农资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再次,在农资使用环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监测。

对于资金使用方,要加强对其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不合规的使用情况,要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农户或农业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收益。

最后,在农资资金清查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农村惠农资金清查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层级,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资金清查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加强与农户和农业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和建议,为其提供更好的惠农资金支持和服务。

通过镇强农惠农资金清查工作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惠农资金的使用中存在着一些不合规的情况,这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长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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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王晓东
2019年12月23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和《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严肃查处强农惠农补贴中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综合评估报告

严肃查处强农惠农补贴中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综合评估报告

严肃查处强农惠农补贴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专项整治综合评估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四风问题”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规范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按照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的通知》(号)精神,县农业局联合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审计局、县纠风办等单位共同开展了严肃查处在发放良种补贴等强农惠农补贴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2013年度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双季稻补贴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评估如下:一、工作完成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县群办开展专项整治动员会后,我局及时转发了有关文件,7月16日就制定了《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由主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全县乡镇农技站长和相关股室人员专题会议,传达了有关上级指示精神,对农作物良种补贴专项整治行动作出部署。

先后下发了《》(**农业…2014‟5号)、《》(**农业…2014‟14号)和《》(**农业…2014‟21号)文件,多次召开专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碰头会、督促会,要求各乡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第一把手要亲抓此项工作。

紧密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推动我县惠农补贴资金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各乡镇充分认识到了本次活动的严肃性,不顶,不拖,不隐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整改。

(二)严格检查督促,确保工作不流形式为防止检查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本次专项检查突出四个“结合”:一是自查与核查相结合。

各乡镇为自查主体,按规定开展补贴资金检查,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内容与申报内容核对、资金到位等的落实情况,我们对各乡镇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总的来看,我县在良种补贴资金发放上坚持做到了以下三点:第一,严格遵照补贴标准,没有出现擅自更改补贴标准的现象。

涉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涉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关于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汇报*****各位领导:为切实保证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县纪委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主动出击,迅速行动,深入各乡镇、涉农部门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为确保我县涉农资金使用真正落到实处,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开展****年、****年涉农惠农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检查**次,涉及**个乡镇和农业、民政、扶贫、交通运输等**个县直部门,涉及民政低保金、救灾资金、粮食直补、农具补贴、能繁母猪补贴、低保户和双女结扎户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发放、退耕还林资金和公益林管护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涉及资金****余万元;提出整改意见**条。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涉农资金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县纪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抓工作;为有序推进检查各项工作,抓出成效,县纪委监察局专门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强农惠农政策检查方案,专门组织财政、农业、民政、人社、林业、农机、扶贫、卫生等**个部门主要领导召开会议,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上对检查的目的、方法、要求、纪律等进行了专题培训。

县纪委主要领导还就抓好强农惠农资金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对检查组检查的内容、时间、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给此项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精力,严格检查。

为把涉农资金检查工作搞得深入、扎实,抽调财政、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深入乡镇、涉农部门进行了检查,采取一查、二看、三问、四访的方法。

查清惠农资金的拨付和落实到户情况。

一查就是查各项资金发放程序是否合理,兑现情况是否公示;二看就是看县、乡、村三级资金发放花名册、明细表、台帐等是否相符;三问就是询问农户各项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有无克扣、滞留、挪用、私分、虚报冒领现象;四访就是进村访问村民对强农惠农政策发放有何意见和建议,是否真正得到实惠。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规模,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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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5日】【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第一条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
(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
(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
(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
(二)未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工作失职;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五)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其他支出;
(七)未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记录;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受委托承担强农惠农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强农惠农资金本金、利息或保险赔偿金,资金未按规定直达农户;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
(三)向客户强行推介金融产品或其他有偿服务;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代扣、代缴有关费用,代领资金;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客户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

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责任追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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