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成分司法鉴定案例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废鉴别案例分析与建议
➢一般鉴别
(1)海关因物质或物品属性专门性问题难以作出是否将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 决定的,可由海关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走私货物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政府机构等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
(署检函〔2019〕 98号) 放射性
有害元素含量
异常气味 夹杂物含量
聚合物组分一致性
外观性状
灰分一致性
聚合物组分种类
一.
3.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
(试行)
➢放射性 ✓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γ限值不应超过: 进口口岸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1
➢异常气味 ✓不应有强烈刺激性异味。
1)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2)符合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 3)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等。
一.
3.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
(试行) ➢再生塑料颗粒(T/CPPIA 0001-2018 再生塑料颗粒通则)
非危险废物来源的热塑性塑料制品或非正品经二次加工后形成的同一成分并可直 接使用的颗粒状塑料原料。再生塑料颗粒可以完全或部分代替初级形态塑料树脂 直接使用。
复检鉴别时委托方应将海关判定依据(检验查验报告或鉴别报告)书面告知复检鉴别机构, 该批货物已经过鉴别的,受理复检鉴别的机构应将复检鉴别受理行为书面告知首次鉴别 机构。委托方没有进行告知的复检鉴别及其结论视为无效。鉴别机构应在鉴别报告中注 明为复检鉴别。
一.
2. 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流程
➢分歧或异议处理
一.
3.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筛查检验
方法(试行)
人体腹部皮肤上咬痕法医学鉴定1例
人体腹部皮肤上咬痕法医学鉴定1例作者:徐杰,辛然,郭威,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2期关键词:咬痕:痕迹检验:法医学鉴定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8.02.017文章编号:1671-2072-(2018)02-0104-021 案例1.1 简要案情某年4月4日夜间,一卖淫女严某(23岁)被发现全身赤裸死于租住屋床上。
尸体检验发现,死者乳头、阴部、腹部均被咬伤,其中腹部脐处皮肤咬痕反映较全面。
技术人员拍照提取了牙齿痕迹(图1),擦拭提取了咬痕上附着的唾液斑,并在现场地面提取1枚烟头。
经DNA实验室检验,咬痕处擦拭物检出的混合DNA数据包含死者与烟头检出男性的DNA数据,经DNA数据库比对,与前科人员张某(男,27岁)相吻合,经批准将张某抓获到案。
现要求鉴定严某腹部脐处咬痕是否为张某所留。
1.2法医学检验本案现场人体腹部被咬处皮肤平坦,咬痕呈类圆形,系上下颌牙齿咬合形成,牙齿痕迹反映切牙、尖牙、双尖牙均参与了咬合过程。
根据切牙牙痕呈扁平矩形状的特点确定了切牙的位置。
测量得牙齿痕迹A中切牙痕宽6.5 mm,尖牙处牙弓宽3.8 cm:B处中切牙痕宽4.5 mm,尖牙处牙弓宽2.6 cm。
根据上颌牙齿明显大于下颌牙齿,上颌牙弓大、下颌牙弓小的解剖学一般特点,确定A处为上颌牙齿形成,B处为下颌牙齿形成(图2)。
嘱嫌疑人张某分四次采用不同大小的咬合力咬合两片牙科模型蜡片(15 cmx7.5 cm),提取嫌疑人的牙痕样本,正、反两面分别反映上、下颌牙齿样本痕迹。
1.3鉴定意见严某腹部脐处咬痕与张某牙痕蜡片样本牙列形态一致,牙冠大小和形态相同,差异之处系咬合过程系相对运动,承痕客体系人体皮肤,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松驰弹性等原因造成。
综合分析认为,严某腹部脐处咬痕为张某牙齿咬合形成。
2讨论比对现场牙痕与样本牙痕特征,发现两者反映的牙列形态一致,牙冠大小和形态相同,差异点在牙痕样本的上颌尖牙处牙弓宽4.2 cm,下颌尖牙处牙弓宽3.2 cm,比现场牙痕稍宽(图3)。
全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家电企业勿触碰法律红线
第一关注·HEADLINE12电器2020/5请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的产品种类包括家用空调行业正在应用的HCFC-22和曾经用于热水器和冰箱行业的HCFC-141b。
其中,2020年度HCFC-22的总生产配额为225171吨,比2019年度的266821吨减少了41650吨。
2020年度HCFC-141b 的总生产配额为50878吨,比2019年度的62308吨减少了11430吨。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2020年HCFC-22和HCFC-141b 配额大幅减少,中国家电行业ODS 物质的淘汰工作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
不管率先开展低ODS 物质发泡剂和制冷剂的切换,还是积极响应国际ODS 物质淘汰政策,中国家电行业取得的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刚好给还为违法使用ODS 物质的家电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促进家电行业对ODS 物质的彻底淘汰起到震慑作用。
在他看来,在冰箱行业完成R600a 环保制冷剂的切换之后,随着R290在家用空调的市场化提速,中国家电行业为ODS 物质淘汰做出的贡献将更上一个台阶。
近日,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此案不仅是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也警示着还在使用ODS 物质的企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事实上,2018~2019年,生态环境部已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ODS 专项执法行动。
其中,2019年6~8月,聚焦山东、河北、河南等11个重点省市,开展专项检查,排查相关企业656家,捣毁一家非法生产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窝点,发现16家企业存在违法使用CFC-11问题,对此,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为加强CFC-11主要原料的源头管控,对全部16家副产四氯化碳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行生产工艺和产品去向全过程监管。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
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第五十一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现予发布。
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案关键词:司法鉴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黄铜丝混合黄铜案情概况2021年,海关查获两单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一单申报名称为黄铜丝,进口量为9350千克,一单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进口量为26260千克,两单货物初检鉴别均判定属于固体废物。
受有关部门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复检鉴别。
鉴定人根据《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对夹杂物含量、化学成分、金属总量、金属黄铜量、金属回收率等指标进行了鉴别。
结果显示,申报名称为黄铜丝的货物各项指标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属于固体废物;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的货物金属黄铜量为91.48%,不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黄铜金属黄铜量不小于95.0%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前言:202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6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第144-147号),包括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截至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了26批共计147个指导性案例(第9、第20号指导性案例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147号)| 裁判要旨汇编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塑料水管鉴定案例
塑料水管鉴定案例
家在河南的李女士最近很苦恼。
楼上邻居家卫生间上水管破裂,导致李女士家被水浸泡数日,部分吊顶及壁纸脱落、起泡,家具、家电被严重损坏。
小区物业在事件发生后对破裂的上水管进行了维修,然而不到4个月,原水管开裂处再次开裂漏水,李女士家又再次被漏水浸泡。
两次漏水共造成房屋装修费、重装费及家具、家电损失合计49.6万元。
事故发生以后,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就责任互相推诿。
物业公司认为是房产公司建造房屋时所用水管不合格,拒绝赔付。
房产公司认为是物业公司维修不当导致漏水,也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开裂水管进行质量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接受了此委托。
经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的开裂处水管存在壁厚较薄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且管壁厚度不均匀,会导致水管耐内部水压能力降低,与水管爆裂存在因果关系。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意见被当地法院采信。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因上水管因存在质量问题爆裂,导致李女士家被水淹,房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在水管第一次爆裂后,虽然进行了维修,但因维护不当造成水管爆裂处再次爆裂,
也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示例文章篇一:《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保护环境的重要指引》环境问题现在可真是个大事情呢!就像我们生活在一个大屋子里,要是这个屋子脏了、破了,我们肯定住得不舒服。
环境就像这个大屋子一样,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听说过司法部的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这里面可有好多故事呢。
比如说,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河流被污染的。
就像有一条清澈的小河,本来河里的小鱼小虾欢快地游着,河边的花草也长得特别茂盛。
可是突然有一天,河水变得黑乎乎的,还散发着难闻的气味。
小鱼小虾开始翻着白肚皮,花草也慢慢枯萎了。
这时候啊,就需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来找出原因了。
那些鉴定的叔叔阿姨们就像侦探一样。
他们来到河边,查看河水的颜色、闻闻河水的味道,还取了河水的样本。
他们会检测水里有哪些有害物质,是从哪里来的。
也许是附近的工厂偷偷排污水了,就像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偷偷做坏事。
那些工厂觉得自己的行为没人知道,可是鉴定人员可不会放过他们。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森林被破坏的。
森林就像地球的绿色头发,要是头发被剪掉一大块,地球肯定不好看了。
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乱砍滥伐树木。
这时候,鉴定人员就会去看被砍伐的树木有多少,这些树木对整个森林生态系统有多大的影响。
他们会算一算因为树木被砍,有多少小动物失去了家园。
那些小动物多可怜呀,就像我们突然被赶出自己的家一样,肯定会又害怕又伤心。
我想,这些指导案例就像是一本本教科书。
它告诉大家,环境是需要我们保护的。
要是我们不爱护环境,就会受到惩罚。
就像你要是在墙上乱涂乱画,肯定会被大人批评一样。
而且,这些案例也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人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会被发现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从这些案例中,我还明白了一个道理。
保护环境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我们所有人的事情。
我们小朋友也可以做很多事情呢。
比如我们可以在植树节的时候,去种一棵树。
那棵树就像我们的小伙伴,在阳光下慢慢长大。
我们也可以少用一些塑料袋,塑料袋就像白色的恶魔,到处污染环境。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
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
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
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菲【代理律所】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普拉斯克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普拉斯克公司。
2.申请号:33703855。
3.申请日期:2018年9月25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17类,类似群1703):农业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纺织用塑料纤维等(简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杭州特斯林网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13866316。
3.申请日期:2014年1月6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7年8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13日。
6.标志7.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类似群1703):塑料管;塑料板;塑料杆等。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北京丰隆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22672768。
3.申请日期:2017年1月19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4月14日。
塑料紫菜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塑料紫菜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7年,河南郑州一市民在食用紫菜时发现紫菜是塑料做的,这一事件迅速发酵,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随后,有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
本文将对这一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1.事件曝光2017年,河南郑州市民王女士在食用紫菜时发现紫菜是塑料做的。
王女士将这一情况发到网上,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随后,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事件,塑料紫菜事件迅速发酵。
2.调查取证事件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涉事企业为一家名为“郑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的紫菜产品中,部分产品存在使用塑料的情况。
3.案件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当地相关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
涉事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同时,有关部门还要求企业对已售出的产品进行召回,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三、法律分析1.侵犯消费者权益涉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塑料紫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买产品的真实情况,并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涉事企业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涉事企业使用塑料紫菜生产紫菜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涉事企业使用塑料紫菜生产紫菜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案件启示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3.加强企业自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个塑料瓶引发的纠纷后续
售 的发票 但 其所 销售护理 液获得 医 疗器械注 册 授 权在 2 0 0 3 .
年 1 月 两 者之 间存 在 矛盾 表 明被上 诉 人 没 有销售发票 记 载
,
.
产 品 或 者所 销售 的产 品并 不 是 其 向法 院提 交 的产 品 。
原 审法院就 此确认被上 诉 人 2 0 0 3 年 8 月 8 日之 前就已 经
开 始进 口 赠送 销售使 用 与其提交 实物证 据相 同包 装瓶 的产
、
、
品 红 律 师 :首 先 . 上 诉 人 虽 质疑 被 上 诉 人 物 证 可 能 系 采 用更换瓶贴或其 它手法伪造而 成 . 但没 有证 据证 实被上 诉人 实
施伪 造 行为 (二 审中 上 诉 人 向法 院提交 了一 份新证 据 即一 张 ,
后 因原 告不 服一 审判 决 . 遂提起 上 诉 。 上 海市高级 人 民法
院 受理 后 于 2 0 0 8 年 4 月 2 2 日判 定 上 诉 人 上 诉 理 由不 能成 立
,
.
遂驳 回上诉 ,
维持原 判 。
上述理 由
上 诉 人 在起 诉状 中对被 上 诉 人 实施侵 权行 为 的时间表述有
误 , 原 审法 院没 有根 据上 诉 人 请求 予 以更 改 。 原 审法 院认定事
不 符合
同一
商 品 应 当采 用 统一
包装 统一 、
瓶贴 的常理 。
3 . 被上 诉人提交的 199 7 年以来进 口 发票所记载货物品名
彼 此 之 间相 矛 盾 与被 上 诉 人 提 交 实物上 的标 签标 示 也 不 一 .
致 。 4 被 上 诉 人 提 交 了 2 0 0 2 年 6 月 向永 康 市 第一 人 民医 院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15•【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围绕注册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协同办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选并联合发布了首批6件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协同办理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张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的礼品盒65000个,并由吴某某、朱某某将正规途径购得的该品牌的散装粽子装入礼品盒内对外出售。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杭区市监局)调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立案,后该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30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杭州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6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
同年12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邀请余杭区市监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
在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8日,余杭区市监局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6008.80元的行政处罚。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著名审讯案例
著名审讯案例2009年10月,九年前发生的刑警刑讯逼供案件终于水落石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4名刑讯逼供的刑警,分别判有期徒刑3年到11年。
站在法庭上的四名被告曾经是风光无限的刑警,这些人涉嫌刑讯逼供,导致一名抢劫犯站着死在刑警队的审讯室里。
死者的家属亲眼看着几名巡警被送进监狱,他们跪在地上失声痛哭。
9年前的案件2000年3月17日,庆安县刑警队抓到一个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李福祥,李福祥是庆安县当地的一位农民。
他离开家乡去建三江打工期间涉嫌抢劫,被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18日李福祥被绥化市公安局正式批捕,4月25日公安机关开始对李福祥进行侦查。
李福祥被捕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他曾供述自己在呼兰河大桥实施过抢劫杀人活动,抢到财物600余元。
5月25日,刑警队队长朱小岩派侦查员李洪军,崔天龙携带庆安县公安局出具的介绍信,将李福祥押解回庆安县公安局刑警一队进行审讯。
李福祥被带到刑警队后,三名刑警把他铐在办公室的暖气管上,因为李福祥被铐的位置较高,他只能站在暖气管旁边。
李福祥双手和双脚均被靠在暖气管上,他的面部朝向北方,四肢活动严重受限。
审讯时多次殴打犯人5月25日晚上20点左右,李洪军等人出去吃完饭,他们没有给李福祥带饭,也没有给李福祥喝过水。
李福祥说自己一天都没有吃喝,李洪军才给他打了一碗盒饭。
晚上20:30,朱小岩与李洪军,崔天龙,朱某和范某等5名巡警开始对李红军进行审讯。
朱小岩是刑警队的队长,他负责主审,其他几名刑警队员则在旁边做记录。
李福祥再次交代了自己在呼兰河抢劫的犯罪过程,朱小岩和朱某却认为李福祥交代的不彻底,让李福祥再次交代。
李福祥再次说出所有作案经过,朱某找来一根白色塑料管,用塑料抽打打李福祥的小腿,让他继续交代。
晚上22:30,朱小岩和朱某停止审讯,他们认为李福祥不老实,没有交代其他犯罪案件。
他们把李福祥的右手手铐从暖气片横管上取下来,重新铐在了窗户的拉手上,让李福祥贴着墙壁站得更紧了。
配制好的原材料相当于10公斤以上成品定罪案例
配制好的原材料相当于10公斤以上成品定罪案例1.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
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
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
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
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3.典型意义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淘宝等网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
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应对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的新趋势,取得良好效果。
塑料紫菜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竟然在紫菜中添加塑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018年,河南省郑州市一名消费者在购买紫菜时发现其中含有塑料,遂将商家告上法庭,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该法律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8年,郑州市消费者王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紫菜。
在食用过程中,王某发现紫菜中有异物,仔细观察后发现是塑料。
王某认为商家出售含有塑料的紫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商家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被告商家在销售紫菜过程中,确实存在添加塑料的行为。
2. 王某购买的紫菜中确实含有塑料,对王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3. 被告商家未对紫菜进行质量检测,存在明显过错。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三)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四)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包装材料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日益繁荣,包装材料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然而,部分食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健康隐患。
本案例以某食品公司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为例,探讨包装材料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一款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该产品使用了塑料包装材料,但未标明产品包装材料的环保等级。
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塑料包装材料对人体有害,并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消费者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食品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该食品公司使用的塑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消费者协会遂将此案提交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食品公司是否违反了包装材料环保标准?2. 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使用的塑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食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食品公司赔偿消费者购买产品所支付的费用;2. 食品公司向消费者公开道歉;3. 食品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的产品;4. 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包装材料环保标准的重要性包装材料环保标准是保障消费者健康、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食品公司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包装材料环保标准,确保产品安全、环保。
2. 包装材料环保标准的执行力度本案例中,消费者协会及时发现并举报了食品公司的违法行为,促使法院依法判决。
这表明,包装材料环保标准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包装材料环保标准的宣传和监管力度,确保环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 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有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环境安全。
李娜涉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碗案
李娜涉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碗案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0339号
【处罚日期】2022.06.29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闵行区
【处罚对象】李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30 15:35:23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033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
名称李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10112MA1KU1DF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娜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0021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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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塑料残留的案例
近些年来塑料残留的案例
近期一项研究结果公布显示,2014年至2017年间,44只海龟的遗体被冲上西班牙东部海岸。
研究人员在这些死海龟肌肉中,发现了高浓度的塑料残留。
这一发现证实塑料污染已从化学层面上影响了海洋生物。
在前不久也有关于海龟吃塑料的消息,在海南三亚曾有一只重达200斤的海龟被搁浅在岸边,工作人员抬上岸发现它排便不通顺,最后在海龟的体内掏出了6斤海洋垃圾,包含塑料袋、渔网等。
你能想象“动物竟然能被塑料垃圾活活撑死吗?”很难想象,但事实是正在发生。
有不少人看到消息的时候都表示同款“震惊!”。
在我们的印象中或许自然是无比强大的,垃圾交给自然,过段时间就分解了。
可自然也有束手无策的时候,塑料袋难降解是公认的,需要长达几百年的时间才能完全降解。
目前也仅仅才过了一百多年,这一百多年,我们制造的塑料垃圾都去哪儿了呢?
据统计全球90亿吨的塑料制品中,只有9%被回收利用,剩下的垃圾不是被掩埋、焚烧就是流入了海洋。
据相关公布,每年约有1300万吨的塑料垃圾流入大海,平均每1分钟就有一卡车的塑料废
弃物被倒入海洋,如果不加制止,到2050年,海洋中的塑料可能比鱼多。
人的身体里有塑料吗?有人说从食物链上来看,海洋动物吃塑料,而我们吃海洋动物,最后塑料还是会进入人体,什么都逃不过因果循环。
此前也早有科学家做过研究在人的粪便中发现过塑料的存在。
海鲜能不能吃不知道,但塑料是真的不能再用了!目前在多地的商场、超市、书店、药店、医院等各个零售场所也在逐步禁止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拒绝使用塑料袋,多使用环保袋,很多地方也开始利用无人自助环保袋取袋机帮助人们改变,形成环保绿色出行的氛围。
碎尸案的多维度分析1例
碎尸案的多维度分析1例
蒋海;谢琼;李维亭;刘尊忠
【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
【年(卷),期】2021(37)6
【摘要】1案例1.1简要案情某年4月10日,在某路边北侧土坡上发现一个被黑色衣物及透明胶带包裹的箱子,内装有人体组织碎块。
1.2包裹物检验黑色塑料周转箱,尺寸大小为56.0 cm×36.5 cm×30.0 cm。
箱子内衬有一张84.0 cm×83.0 cm 的方形透明塑料布,塑料布上又衬有一层蓝色塑料袋,袋口紧套在箱子外沿,并用4.6 cm宽透明胶带缠绕固定在塑料箱上。
【总页数】3页(P896-898)
【作者】蒋海;谢琼;李维亭;刘尊忠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乌鲁木齐市新医司法鉴定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2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杀人碎尸案24例法医学分析
2.1起碎尸案件的痕迹检验与分析
3.50例杀人碎尸案分析
4.对3起杀人碎尸案的回顾性分析
5.杀人碎尸案实例法医学检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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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成分鉴定案例
李先生等5人去某个体农业服务社口头商定购买某品牌EVA农膜,5人总计交定金500元,收货后共付货款3万余元,下欠货款2万余元并写下欠条。
次年2月,李先生等5人把购买的农膜用于生产菜棚,发现棚内温度低,菜苗冻死。
李先生等5人怀疑农膜质量有问题,拒付欠款,农业服务社则坚持认为农膜质量无问题,温度低是操作不当所致并写下证明条:"7家巨棚在此处购买EVA农膜!特此证明。
"双方对于菜棚损失协商未果。
农业服务社随即向法院起诉李先生等5人要求偿还下欠农膜款。
李先生等5人则反诉农业服务社买卖合同农膜质量问题。
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EVA树脂是近年来用于农业上的新的农膜材料,用其制造的农膜,透光性、保温性及耐候性都强于PVC或PE农膜,EVA农膜覆盖可较其他棚膜增产10%左右,可连续使用2年以上,老化前不变形,用后可方便回收,不易造成土壤或环境污染。
PE (聚乙烯)棚膜质地轻,柔软,易造型,透光性好,无毒,适于做各种棚膜、地膜,是我国主要的农膜品种,其缺点是;耐候性及保温性差,不易粘接。
市场上,EVA膜的出厂价高PE膜40%左右,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涉事农膜的材质究竟是EVA,还是PE。
为查明农膜是否有质量问题,经李先生等5人申请,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农膜样本的材质进行物证鉴定。
在双方均在场认可情况下,鉴定人员封存样本并带回华碧司法鉴定所检测。
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提交法庭农膜样本为PE膜。
此意见与包装箱上PE处打"√",产品合格证上面PE处打"√"相一致。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李先生等5人在农业合作社购买农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所购物品的品类、价格未作书面约定,但是从农业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来看。
农业合作社售给李先生等5人的农膜应是某品牌EVA膜。
然而经司法鉴定,农业合作社销售给李先生等5人的为PE膜,存在欺诈行为。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属于生产资料。
李先生等5人把所购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造成棚内菜苗冻死,收益严重受损,李先生等5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农业合作社应按实收价格予以一倍赔偿,其所收订金亦应一倍返还。
农业合作社辩称卖给李先生等5人的农膜无质量问题,无差错,并自以为是EVA膜,与鉴定意见PE膜不符,农业合作社辩解不予采信,其所要求李先生等5人支付下欠农膜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送达后,农业合作社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