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文号】证监许可[2008]226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26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报告》(易基[2007]089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募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二○○八年二月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
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
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
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经营状况良好;(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6]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05
【实施日期】200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
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4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泰基稽字[2005]9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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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0.12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67号
•【施行日期】2005.10.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167号)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银基字[2005]17号)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二、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29%;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1%。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证监许可[2012]680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成立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易基[2011]17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证监许可[2012]823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23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请示》(易基[2011]199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你公司募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09•【文号】证监许可[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1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请示》(易基[2010]166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正>2009年8月31日证监许可[2009]875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我司股东更名及章程修改的请示》(易基[2009]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
【总页数】2页(P64-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及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2.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4.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5.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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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关于同意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正>2007年3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7]69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报告》(易基[2006]079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及其
他有关规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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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同意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J], ;
2.关于同意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J], ;
4.关于同意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J], ;
5.关于同意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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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正>2011年3月14日证监许可[2011]379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修改(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请示》(易基[2010]20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总页数】1页(P74-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9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及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2.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4.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J], ;
5.关于核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的批复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1.05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4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泰基稽字[2005]9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二、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占24%;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占24%;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2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2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出资占10%;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出资占2%。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六年一月五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5•【文号】证监许可〔2016〕2689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89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易基〔2016〕28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04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正文:----------------------------------------------------------------------------------------------------------------------------------------------------关于准予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04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注册为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易基〔2018〕41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你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做好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12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4•【文号】证监许可[2009]947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47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募集申请报告》(易基[2009]1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募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2•【文号】证监许可〔2016〕2801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01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易基〔2016〕28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7•【文号】证监许可〔2018〕715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15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易基〔2018〕6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7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瑞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瑞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7•【文号】证监许可〔2015〕1042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瑞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42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易方达瑞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易基〔2015〕16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易方达瑞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20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2005)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6.01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90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5]90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股东股权转让暨变更出资比例的申请报告》(易基[2005]013号)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转让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5%、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8.33%。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五年六月一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证监许可〔2018〕2205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05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请示》(易基〔2018〕2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易方达汇诚养老目标日期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2.10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5号
•【施行日期】2003.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15号2003年2月10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变更的申请》(华基[2002]164号)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及《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给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西南证券”)和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证券”);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国资公司”);北京证券将所持出资额部分转让给北京国资公司;同时,中国国际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出资过户至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科证券”)。
转让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西南证券35.725%、北
京国资公司35.725%、北京证券25%和中科证券3.55%。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做到政、企分开,维护公司及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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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4]14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200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144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暨变更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东人数的申请报告》(易基[2004]059号)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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