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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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1——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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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1——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 1 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 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 5 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年第154号)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年第154号)

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治理指南(收罗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等相干司法律例的请求,为增强须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运输与贮存进程的质量治理,包管医疗器械在临盆.经营.运用各个环节始终处于相符医疗器械解释书和标签标示的温度请求,特制订本指南.第二条(实用范围)医疗器械临盆经营业企业和运用单位运输与贮存冷链治理医疗器械,应遵守本指南.第二章人员与举措措施装备第三条(症结岗亭人员培训)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讨.出库.运输等岗亭的工作人员,应该接收相干司法律例.专业常识.工作轨制和尺度操纵规程的培训,经考察及格后,方可上岗.第四条(冷藏冷冻装备)医疗器械临盆企业和批发企业应依据临盆.经营的品种和范围,配备相顺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等举措措施装备.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运用单位应依据经营.运用的品种和范围,配备相顺应的冷库或冷藏装备(冷藏柜/箱等).第五条(冷库)冷库应具有主动调控温度的功效,需配备备用制冷机组,机组的制冷才能应与冷库容积相顺应.为包管束冷体系的中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体系.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显著标示.第六条(冷藏车)冷藏车应具备主动调控温度功效,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包管气流充分轮回的空间.第七条(冷藏箱.保温箱)冷藏箱.保温箱应具有优越的保温功效.冷藏箱应能主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剂及隔温装配,并相符产品标签解释书标示的储运请求.第八条(温控体系)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主动监测体系(以下简称“温控体系”)监测情形温度,树立装备运行.检讨.维修.保养档案.体系应具备以下功效:(一)温控体系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辩率等技巧参数可以或许知足治理须要,具有不间断监测.中断记载.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效.(二)装备运行进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进程至少每隔30分钟主动记载一次及时温度数据,运输进程至少每隔5分钟主动记载一次及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度值超出划定范围时,体系应该至少每隔2分钟记载一次及时温度数据.(三)当监测温度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划定范围时,温控体系可以或许实现声光报警,同时实现短信等通信方法向至少2名指定人员即时发出报警信息.冷库.冷藏车温度测点应该依据验证结论设定.装配.每个(台)自力的冷库.冷藏车应至少装配2个温度测点终端.温度测点终端和温度监测装备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冷藏箱.保温箱或其他冷藏装备应配备温度主动记载和储存的仪器装备.第三章验证治理第九条(装备验证)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控体系应进行运用前验证.按期验证及停用时光超出规准时限情形下的验证.未经验证的举措措施装备,不得运用于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运输和贮存进程.(一)树立并形成验证掌握文件,文件内容包含验证计划.尺度.陈述.评价.误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二)依据验证对象肯定合适的中断验证时光,以包管验证数据的充分.有用及中断.(三)验证运用的温度传感器和温度监测装备应该经由具有天资的计量机构校准,校准证书(复印件)应该作为验证陈述的须要附件,验证数据应真实.完全.有用及可追溯.(四)依据验证肯定的参数及前提,准确.合理运用相干举措措施及装备.第四章收货与验收第十条(收货治理)在进行冷链治理医疗器械收货时,应核实运输方法.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光和到货时光并做好记载;对销撤退退却回的产品还应核实售出时代的温度记载.相符请求的,应及时移入冷库内待验区;不相符温度请求的应该拒收.第十一条(验收治理)运用冷库贮存的,应该在冷库内进行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验收.验收人员应该检讨产品状况,并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请求做好记载.第十二条(在库养护)冷链治理医疗器械在库时代应按照医疗器械解释书或标签标示的请求进行贮存和检讨,应重点对贮存的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外不雅及温度状况等进行检讨并记载.冷库内制冷机组出风口100厘米范围内以及高于凉风机出风口的地位均不得码放物品.第五章出库与运输第十三条(出库治理)冷链治理医疗器械出库时,应该由专人负责出库复核.装箱封箱.装车码下班作.运用冷藏箱.保温箱运输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应该依据验证肯定的参数及前提,制订包装尺度操纵规程,装箱.封箱操纵应相符以下请求:(一)装箱前将冷藏箱.保温箱预冷或预热至相符医疗器械解释书或标签标示的温度范围内.(二)按照验证肯定的结论,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与温度掌握及运输时限相顺应的蓄冷剂.(三)冷藏箱启动制冷(热)功效和温度监测装备(保温箱启动温度监测装备),检讨装备运行正常,并达到划定的温度后,将产品装箱.(四)装箱时应运用隔温装配将产品与蓄冷剂等冷媒进行隔离.(五)产品的包装.装箱.封箱工作应该在冷藏情形下完成.第十四条(运输治理)运输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应该依据运输数目.运输距离.运输时光.温度请求.外部情形温度等情形,选择合适的运输对象和温控方法,确保运输进程中温度掌握相符请求.第十五条(冷藏车运输)运用冷藏车运输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应相符以下请求:(一)提前打开温度调控和监测装备,将车厢内预热或预冷至划定的温度.(二)冷藏车厢内产品的码放,与厢内前板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后板.侧板.底板间距不小于5厘米,码放高度不得超出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轮回和温度平均散布.(三)冷链治理医疗器械装车完毕,及时封闭车厢厢门,检讨厢门密闭情形,并上锁.(四)检讨温度调控和监测装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运.(五)冷链治理医疗器械在装卸进程中,应采纳保温措施确保温度相符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请求.第十六条(装卸货治理)冷链治理医疗器械发货时,应检讨并记载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的温度,到货时,应向收货单位供给运输时代的全程温度记载.第十七条(委托运输)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应该对承运方的天资及才能进行审核,签署委托运输协定,至少相符以下请求:(一)索要承运方的运输天资文件.运输举措措施装备和监测体系证实及验证文件.承运人员天资证实.运输进程温度掌握及监测等相干材料.(二)对承运方的运输举措措施装备.人员天资.质量包管才能.安然运输才能.风险掌握才能等进行委托前和按期审核,审核陈述存档备查.(三)委托运输协定内容应包含:承运方制订并履行相符请求的运输尺度操纵规程.运输进程中温度掌握和及时监测的请求.在途时限的请求以及运输进程中的质量安然义务.(四)须要时依据承运方的天资和前提,对承运方的相干人员进行审查和考察.第十八条(委托贮存)委托其他单位贮存冷链治理医疗器械的,受托企业应相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治理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请求.第六章应急治理第十九条(应急治理)临盆经营企业和运用单位应该制订冷链治理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进程中温度掌握的应急预案,对贮存.运输进程中消失的断电.平常气象.装备故障.交通变乱等不测或紧迫情形,可以或许及时采纳有用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平常突发情形造成的温度掉控.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冷链治理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在临盆经营运用环节的运输.贮存进程中,其各个环节始终处于产品标签解释书所标示的特定温度情形下,以包管产品德量的治理.一般情形下,冷藏温度在2至8摄氏度之间,冷冻温度在-20摄氏度以下.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国度食物药品监视治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指南自宣布之日起履行.。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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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冷链管理医疗 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 预案进行验证。对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断电、异常气 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 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突发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
第二十条本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 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 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 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 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 (三)冷链管理医疗器械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 (四)检查温控设备和温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运。 (五)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装卸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温度符合产品说明
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十六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发货时,应检查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的温度。 到货后,应向收货单位提供运输期间的全程温度记录。
第十一条使用冷库贮存的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进 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检查产品状态,并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的要求做好记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 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 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 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 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 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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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十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收货时,应核实运输方式、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并做好记录;对销后退回的产品还应核实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

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入冷库内待验区;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并做相应记录。

验收人员应当检查产品状态,并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库期间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和检查,应重点对贮存的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外观及温度状况等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验证。

对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断电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突发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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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医疗仪器冷链(运送、保存)管理指南

医疗仪器冷链(运送、保存)管理指南

医疗仪器冷链(运送、保存)管理指南1. 引言医疗仪器冷链运输和保存是指在医疗仪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对其环境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仪器的冷链运输和保存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医疗仪器的质量和安全。

2. 冷链运输管理2.1 运输前的准备- 确保医疗仪器在运输前已经处于稳定状态,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障。

- 根据医疗仪器的特性和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公司。

- 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如医疗仪器的合格证明、运输和储存要求等。

2.2 运输过程中的控制- 确保医疗仪器在运输过程中始终处于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

- 使用适当的保温材料和冷却设备,如冰袋、冷藏箱等。

- 避免医疗仪器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撞击、震动、潮湿等影响。

- 选择可靠的物流公司,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及时性。

3. 冷链保存管理3.1 保存环境的要求- 确保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始终处于医疗仪器的适宜范围内。

- 使用适当的保温材料和冷却设备,如空调、冰箱等。

- 避免医疗仪器受到阳光直射、潮湿、灰尘等影响。

3.2 保存过程中的管理- 定期检查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确保其始终处于适宜范围内。

- 定期清洁和维护医疗仪器,避免其受到污染和损坏。

- 建立医疗仪器的保存记录和追踪系统,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培训和监督- 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仪器冷链运输和保存的专业培训。

-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冷链运输和保存的过程和效果。

5. 文件和记录- 建立医疗仪器冷链运输和保存的文件和记录系统,包括运输和保存计划、温度和湿度记录、维护和检查记录等。

- 确保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6. 应急处理-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如医疗仪器出现故障或保存环境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调整。

- 建立医疗仪器的备份和替代方案,以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

7. 总结医疗仪器冷链运输和保存是确保医疗仪器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51704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51704

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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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
告(2016年第154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19日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
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使产品符合其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特定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需要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运输与贮存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从事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冷冻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及冷藏车或冷藏箱(保温箱)等设施设备。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或冷藏箱等)。

第五条用于贮存医疗器械的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

为保证制冷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等。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

第六条用于医疗器械运输的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第七条冷藏箱(柜)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
应配备蓄冷(热)剂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运要求。

第八条用于医疗器械贮存和运输的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温测系统)监测温度。

温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温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二)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三)当监测温度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时,温测系统能够实现声光报警,同时实现短信等通讯方式向至少2名指定人员即时发出报警信息。

每个(台)独立的冷库、冷藏车应根据验证结论设定、安装至少2个温度测点终端。

温度测点终端和温测设备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校准或者检定。

冷藏箱、保温箱或其他冷藏设备应配备温度自动记录和存储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测系统应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情况下的验证。

未经验证的设施设备,不得应用于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运输和贮存过程。

(一)建立并形成验证管理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二)根据验证对象确定合理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及连续。

(三)验证使用的温测设备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校准或者检定,校准或者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作为验证报告的必要附件,验证数据应真实、完整、有效及可追溯。

(四)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及设备。

第十条在进行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收货时,应核实运输方式、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并做好记录;对销后退回的产品还应核实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

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入冷库内待验区;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使用冷库贮存的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检查产品状态,并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库期间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和检查,应重点对贮存的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外观及温度状况等进行检查并记录。

冷库内制冷机组出风口须避免遮挡,应根据冷库验证报
告确定合理的贮存区域。

第十三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出库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出库复核、装箱封箱、装车码放工作。

使用冷藏箱、保温箱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制定包装标准操作规程,装箱、封箱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装箱前应进行冷藏箱、保温箱预冷或预热。

(二)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与温度控制及运输时限相适应的蓄冷剂。

(三)冷藏箱启动制冷功能和温测设备(保温箱启动温测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正常,并达到规定的温度后,将产品装箱。

(四)根据对蓄冷剂和产品的温度控制验证结论,必要时装箱应使用隔温装置将产品与蓄冷剂等冷媒进行隔离。

(五)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包装、装箱、封箱工作应在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温度范围内的环境下完成。

第十四条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根据运输的产品数量、距离、时间以及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使用冷藏车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前启动制冷功能和温测设备,将车厢内预冷至规定的温度。

(二)根据验证报告确定冷藏车厢内产品的码放方式及区域,码放高度不得超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

(三)冷链管理医疗器械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门,检查厢门密闭情况。

(四)检查温控设备和温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运。

(五)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装卸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温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十六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发货时,应检查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的温度。

到货后,应向收货单位提供运输期间的全程温度记录。

第十七条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核,签订委托运输协议,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索要承运方的运输资质文件、运输设施设备和运输管理监测系统验证文件、承运人员资质证明、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系统验证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对承运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核,审核报告存档备查。

(三)委托运输协议内容应包括:承运方制定的运输标准操作规程、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要求、在途时限的要求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必要时根据承运方的资质和条件,委托方可对承运方的相关人员及运输设施设备进行审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委托其他单位贮存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受托企业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验证。

对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断电、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突发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

第二十条本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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