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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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款规定的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业经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9日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8月10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大连,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切实增强垃圾综合治理实效,加快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立完善本市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垃圾分类的总体部署,把垃圾治理作为上海建设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的重要途径,全面融入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文明创建领域。

坚持以强化全程管控为核心,增强处置能力为关键,落实源头分类为基础,围绕“保障无害化,加强资源化,促进减量化”,统筹谋划、补齐短板、综合治理,着力完善技术、政策、社会三个系统,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保障上海生态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促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

(二)主要原则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市、区、街镇三级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属地联动,强化宣传、引导、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良好氛围。

全程分类,整体推进。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

建立整区域推进机制,提升综合实效。

统筹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居民等各方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政策支撑,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配套政策体系,为形成环环相扣利益机制提供必要支撑。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建立“软引导”与“硬约束”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坚持城乡一体化,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

按照全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各区实际,统筹布局各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建设。

鼓励街镇、社区(村)因地制宜,探索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机制、新模式。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减量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建城〔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

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商务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城〔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教育厅、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教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建城〔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教发厅〔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实际行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按照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国民教育基础性作用,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范围。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

在《实施方案》规定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和区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根据属地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1月23日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生活垃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

着力构建“政府推动、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主要目标按照“先易后难、大类粗分、实用易行、方便操作、利于推进”的原则,以3个镇、5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为单位,选择清姜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辖区,确定党政事业单位、成型小区、中小学校、企业单位各2个作为试点先行单位,通过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逐步由试点区域向其余区域推广,由城区向城镇推进,力争年底前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分类标准根据市区生活垃圾成分特点,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T/T102-2004),按照大类粗分、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日常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四类。

1.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如废弃纸巾、厕纸和烟头等。

4.厨余垃圾。

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留等有机废弃物。

(二)容器设置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区域合理规范配置分类垃圾桶。

街道(镇)2023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

街道(镇)2023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

街道(镇)2023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本工作方案旨在全面推进街道(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升全体居民的精神文明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作落地实施。

2. 大力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争创国家级文明城市,创造美好、宜居的城市环境。

3. 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教育宣传,提高市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塑造向上向善、向美向善的社会风尚。

4.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个人操守等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推动全社会形成道德高地。

二、工作内容1. 加强机制建设,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1)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2)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机制,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3)定期举办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2. 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1)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2)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落实停车位管理制度,开展文明出行宣传教育。

(3)加强公共场所文明管理,规范商业促销行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3. 加强文化教育宣传工作。

(1)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文化活动,促进文化交流、文化融合。

(2)开展青少年文化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文化素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3)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宣传街道(镇)优美的自然风光、人文历史和优秀人才,吸引更多人才和资金投入。

4. 推进道德建设宣传活动。

(1)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宣传,树立诚信高尚、职业操守良好的形象。

(3)加强家庭美德倡导,推广家庭和谐之道,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2.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4. 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工作切实转化为市民幸福生活的实际体现。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__〕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__〕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治理为核心,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生活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依靠群众。

坚持农村垃圾治理公益性事业属性,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序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全民动员,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村容村貌改善,建设美好家园。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城乡衔接、一体发展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

坚持效益为先,结合镇村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选择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模式,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和治理标准,坚决杜绝“一刀切”。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坚持治标与治本、集中整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措施,固化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垃圾治理持久深入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曲政办函〔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中心城市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日曲靖中心城市2022年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批示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省级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21〕5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18号)精神,结合曲靖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街道落实、社区自治、市民参与”原则,坚持目标导向,不断提质攻坚,突出分类成效,到2022年底,中心城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确保曲靖市在全国中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评估中排名取得较大幅度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体制机制1.调整充实领导小组。

为更好推进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全程参与和配合,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18号),结合全国生活垃圾分类评估工作要求,调整充实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农业、住建、商务、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8•【文号】国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18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含中职校)、幼儿园: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教体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本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各中小学(含中职校)、幼儿园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总书记对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

按市、区总体部署,加快建立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全体参与、统筹管理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提高全体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长效生态文明发展宣传机制。

切实把垃圾分类工作融入城市精细化管理、美丽家园、美丽乡村、美丽街区创建行动中,为建设品质卓越生态宜居现代化新城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育人为本,全面推进。

把生态育人作为核心,全面做好组织管理、宣传教育和校园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完善机制,创新发展。

根据市、区、校三级管理职责,建立垃圾分类投放规范体制机制。

提倡学校创新思路、举措,利用家庭、社区资源合理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三)注重效果,培育特色。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开展丰富多彩品牌活动项目。

三、工作目标以创建“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展示闵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动力、新时尚、新风貌和新成果。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2019 年,全区各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 100%;到 2020 年,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一)规范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资源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本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六条(目标与计划)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

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应当包括全市生活垃圾处置阶段性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区(县)分解指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区域、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措施等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组织制定本区(县)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本市各单位负有依法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社会责任;所有公民负有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第八条(清洁生产)本市鼓励通过研发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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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制度文件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科学管理,绿色发展。

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坚持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政民推动,全民参与。

建立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引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3、示范引领,持续推进。

转化推广先行先试成果,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发,提高末端分类处理能力,促进源头分类投放,持之以恒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制度保障,长效管理。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

5、因地制宜,城乡统筹。

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序推进生
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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